河北青县法院判决一起非法狩猎案
一被告人猎捕229只黄腾鸟获刑并赔偿损失
2023-01-19 08:46: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姚曼君 姚建德
 

  近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3900元。

  被告人黄某为云南省镇雄县人,听说捕鸟可以卖钱,于是只身来到河北省青县大李庄村,并在村内租了一处平房用于居住和存放捕鸟设备、捕猎到的黄腾鸟。2021年底至2022年5月,黄某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期间,利用踏笼捕猎工具和电子诱鸟器多次在大李庄村附近的野外非法捕猎黄腾鸟,并将捕获的黄腾鸟养于出租屋内,而后通过手机微信群拍卖方式进行销售,拍卖成功后再通过快递的方式进行邮寄。

  青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在黄某租住的平房内发现捕获的黄腾鸟16只。经鉴定,黄腾鸟又名棕翅缘鸦雀,该鸟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载明的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至案发,黄某共非法捕猎黄腾鸟229只,非法获利49406.4元。

  2022年12月1日,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向青县法院提起公诉,后又以黄某在禁猎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青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棕翅缘鸦雀229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黄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直接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综合被告人黄某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