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过户两次后能申请撤销购房合同吗?
广州天河区法院: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依法申请撤销
2023-01-20 09:33: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钟晓丹
 

  住了4年的二手房,直到换房出卖时才发现竟然是“凶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宗涉及“凶宅”问题的二手房交易纠纷作出判决,认定构成重大误解,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吴某退还购房款158万元以及损失94万余元。

  2016年6月,王某从第一任房主吴某的手中,用158万元购入其位于天河区的一处房产。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年10月完成交易,办理了房产过户。

  2020年9月,为置换房产,王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朱某夫妇。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275万元,并于11月完成支付及房产过户。过了不久,朱某夫妇从邻居口中听闻该房屋实为“凶宅”。经与第一任房主吴某核实,吴某承认其妻确于多年前在该房屋自缢身亡。至此,王某才知悉该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自己住了4年的房屋实为“凶宅”。朱某夫妇随即到法院申请撤销与王某的购房合同。法院判令王某向朱某夫妇返还27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王某认为“凶宅”一事属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吴某在房产交易时对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只字未提,明显是有意隐瞒误导其购买该房屋。王某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吴某返还购房款158万元并赔偿损失118万余元。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时未向王某如实披露该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有违诚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吴某退还购房款158万元,并赔偿损失94万余元,王某须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吴某名下。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城市居,大不易。许多人千辛万苦都只是想拥有一个“安乐窝”。虽然法律没有对“凶宅”进行准确界定,“凶宅”属性也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却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所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售者要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对房屋的情况进行如实、全面的介绍;购房者也应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不仅要清楚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有无共有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还要向物业公司、邻居了解该房屋是否发生过特别事件等情况,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再决定是否签订购房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