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必然性
2023-02-03 08:51: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袁春湘
 

  抗日战争时期,时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的马锡五处理了华池县封捧儿和张柏儿婚姻案、曲子县苏发云“谋财杀人案”等案件,经过积累和总结,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审判经验,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与现实条件,全面客观地考察这些因素是认识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前提和基础。

  抗日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政体组织形式和原则对陕甘宁边区司法的影响。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第三次政府委员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确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新民主主义政体和政权工作一元化原则,这决定了边区政府司法组织体系的设计。“边区政权既是人民自己的政权,则行政与司法的分立也就没有意义。司法工作应该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进行,在未成立法院的地区,行政长官应兼负审判责任。”“此种司法工作体制架构,绝不能以现代的法治观念看待当时,而就当时来讲,政法机构与人员的精简便是服从了边区建设大局,而专员兼庭长、县长兼裁判员反而凸显了对司法工作的器重与支持。”马锡五担任陇东专区专员时就处理过一些诉讼案件,但这种行政兼理司法模式具有阶段性、时代性特征,而且与国民党以及封建社会行政兼理司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当然,这种司法体制也是此后一段时期将司法作为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的历史基因,其隐性的负面影响是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干扰。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革命成功的最大经验、不同于旧革命的根本是发动人民群众参与革命、夺取政权,使人民从被统治阶级转变为国家主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在理念、组织、方式等方面也具有发动人民、服务人民的政治特征,因此其彻底的人民性与旧司法、反动司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关于司法与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作为边区政府的主要领导,谢觉哉始终态度如一”。谢觉哉认为,“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政治需要什么,法律就规定什么”,因而司法人员一定要“从政治上来司法”。另一方面,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正确处理好司法为民和人民司法的关系,即司法不仅为了人民,而且依靠人民,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这是人民民主政权政治性与人民性有机结合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要求。“司法民主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国家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所强调的是,司法必须按照一定的民主法则行事,必须接受民主的参与和监督。”1944年1月6日,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林伯渠同志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指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作为中共边区中央局负责人的习仲勋同志在这次会上作了《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的讲话,提出“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我们的司法方针是和政治任务配合的,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正当权益。”边区党和政府领导人的这些讲政治、为人民的思想观点无疑影响和决定着边区司法的性质、职能和运行方式,是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基因”的来源。此外,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使得边区司法“不仅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工具和手段,还是一种组织社会,改造社会的工具”,推动民主政权深入社会基层,“国家权力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从而实现国家政权对社会基层的有效控制。因此,如果脱离政治背景,仅仅从司法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案件角度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未免过于简单化和片面化。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思想基础是整风运动

  1930年,毛泽东同志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提出:“马克思主义的‘本本’是要学习的,但是必须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我们需要‘本本’,但是一定要纠正脱离实际情况的本本主义。”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提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一经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就使中国革命的面目为之一新。”为端正党的思想路线,早在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就提出“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的目标和任务。1942年整风运动的目的是要解决思想和政治路线问题,核心是清除王明“左倾”路线的影响,摧毁教条主义的精神束缚。通过延安整风,全党确立了一条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使干部在思想上大大地提高一步,使党达到了空前的团结。延安整风运动对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道路、司法模式选择、司法干部队伍建设都产生了重大影响。1943年5月17日,时任边区参议会副参议长的谢觉哉在日记中写道,边区司法干部有旧的教条主义,比如国内外法律专门学校毕业的干部,往往是不加甄别地照抄照搬西方法学理论,孤立地、机械地适用法条;也有新的教条主义,比如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司法经验,主要表现为不能根据时局的发展变化,不能动态分析阶级力量对比关系,静止地运用苏区时期的经验办案。这两种教条主义体现在司法工作中都是脱离边区实际,脱离群众、不注重调查研究,不实事求是,坐堂问案,偏听偏信的现象。还有的司法人员司法理念与作风仍停留在国民党旧法的司法传统层面,搞关门办案和“听断主义”,甚至机械引用国民党政府的旧法条,造成错案,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特别是在整风、审干、生产等方面成绩更大。主要是由于实行了首长负责、亲自动手,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具体指导相结合等方法。”1943年7月8日,马锡五在工作中就贯彻实行了毛泽东同志前述的方法,例如在其主审的封捧儿与张柏儿婚姻案的二审判决中就指出,华池县司法处存在“极端看问题,只看现象,不看本质”的司法主观主义的错误作风。马锡五审判方式较好地贯彻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种做法和经验能够较好地诠释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探索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为什么能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直接动因是边区政权对建立新型司法的思考和探索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是革命根据地时代共产党人在司法领域的创造,也是新型司法形态的话语表达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讲话中指出:“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陕甘宁边区新型司法创造就是“走自己的路”,其参照系是域外司法、国民党的司法和过去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旧司法机关的屁股就不是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的,是坐在少数统治者的怀里。他们可以贪赃枉法,鱼肉人民,认熟人,认面子,认亲戚朋友;有钱有势的,囤积居奇,贩卖毒品,反而逍遥法外;万千无辜老百姓,却充满着监狱。与其说他们是解决纠纷,不如说他们是制造纠纷。这是旧司法的一套,这一套在我们这里吃不开”。1939年6月21日,陕甘宁边区模范区问题的发言提纲指出:“建立正规的法治,克服政治上的游击现象。”谢觉哉在1943年2月26日的日记中写道“边区司法似乎是政权中较落后的一环,原因,大家对司法不注意,不去研究,很少人有司法知识,人民缺乏法律观念,而我们又是要求比旧民主主义进步的司法;老百姓要求断讼的公平、迅速,又很迫切。因此更显得司法工作的落后。”从当时共产党同国民党的斗争形势看,除了保卫边区政权和革命秩序外,加强边区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边区人民群众的人权财权也是急需司法工作创新和作出成效的重要方面。从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报告中也可看出边区政府对司法创造的急迫性:“我(雷经天)负边区司法工作的责任差不多有5年的时间,确实没有做出什么成绩……,在工作中没有搞出一套来。”当时陕甘宁边区法制道路和司法模式面临着三种选择,或者说是三个样板。

  一是传统封建型司法,这是陕甘宁边区地域在此之前千百年来就运行的司法模式,即封建政权司法机关加乡土自治模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以乡土自治为主,重视乡贤治理,多运用调解手段和道德教化,追求秩序安定和乡村和谐。这种模式当然与中国共产党发动全国各族人民,高度组织化,走群众路线相冲突,因为强调乡村自治,革命政权就无法渗透到基层,中国共产党就无法动员最基层的广大人民群众发挥革命力量。

  二是国民党政府司法,虽然从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看,相比之下,国民党政府法制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毕竟从本质上是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而且其实践也证明国民党的司法腐败现象是较为严重的,虽然从形式上边区民主政权接受国民党政府领导,但两种政权的性质有着本质区别,因而在司法模式的选择上,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民主政府不可能采取国民党的司法制度和模式。

  三是苏联司法模式,苏联法制道路和司法模式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道路和政权建设模式有共同的理论基础,但毕竟国情不同,而且自遵义会议以后,中国共产党已经有了革命理论自觉,即独立自主探索革命道路的意识越来越强,那种完全不顾中国国情,生套马列理论,照搬苏联模式的做法越来越受到质疑和批判。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契合中国共产党对革命道路和政权建设模式选择的理性成熟,是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革命道路的成功实践在法制建设方面的典型。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实践基础是马锡五在边区的群众路线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曾指出:“要历史地看‘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缺失、大量纠纷亟待解决、人民群众诉讼不便的特定背景下,调查研究、就地审理、调判结合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1944年,毛泽东同志指出,“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只靠专问案子的推事、审判员,还是一条规律:任何事都要请教群众。”马锡五出生于贫寒家庭,参加革命后,长期在农村工作,与贫苦农民长期吃住一起,了解群众的疾苦,熟悉陕北的风土人情,培养了与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也从农民群众那里学到很多智慧,工作中自觉和自然地运用党的群众路线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他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后,与其他专员不同的是,他亲自处理案件,而不是当甩手掌柜,交给推事或审判员去处理。他曾说:“作为法官,当你下乡找老百姓调查了解情况,恰好遇到他下地归来,这时候,你应该把他手中的牛绳接过来,帮他把牛拴好,让他在一旁喝喝水、抽抽烟,好生休息后,才跟他了解情况。”1943年2月3日,毛泽东同志为他亲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众。”正是这种为民情怀和便民方式,使得马锡五的司法工作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还在于以马锡五为代表的陕甘宁边区领导和干部的革命创造性

  这种创造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的融合:一是能够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融入到人民司法工作;二是能够将现代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制度形式较好地融入经济社会相对落后的农村,受到广大群众欢迎和拥护,从而产生了强大的制度生命力。“他把党的群众路线、工作方法和优良作风运用到审判工作中,有效地缓解了民间积怨,化解了社会矛盾,创造性地将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与中国农村社会文化融合贯通,摸索并创立了重人情血缘乡谊、关注民众的心理和实际需求、程序简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也是共和国司法史上唯一用人名命名的审判方式。”1943年12月20日,谢觉哉接见在延安参加司法检讨工作会议的马锡五时称赞他说:“你不只是个好专员,还是个好审判员,你为司法工作创造了好经验,我们干什么工作都是离不开群众。”而同时期有的领导干部主张边区司法制度规范化和司法人员专业化,淡化司法行政色彩等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由于这些改革过于脱离边区实际,遭到了多方批评,最后失去支持而实际上是失败的。当然,也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理念和改革对此后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或多或少产生了一些积极影响。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