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定安法院强制执行一起以物抵债交付房产案件
2023-03-03 10:15:45 | 来源:定安法院微信公众号 | 作者:段龙娟
 

  3月1日,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强制执行了一起以物抵债交付房产案件,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500余万元,有力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执行威慑力。

  2019年6月21日,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与马某勇、李某雅、马某仲、朱某英签订《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480万元,采用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贷款固定年利率7.75%,并以马某仲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元亨街某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本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至2021年8月29日,马某勇、李某雅、马某仲、朱某英未按上述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农信社遂诉至定安法院。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马某勇、李某雅、马某仲、朱某英十日内向被告农信社偿还贷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抵押的马某仲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元亨街某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文书生效后,被告马某勇、李某雅、马某仲、朱某英并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定安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某勇、李某雅、马某仲、朱某英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仅扣划到存款共计1763.15元,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某仲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元亨街某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决定依法进行处置。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商议,决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变卖流拍价为5179234元。2022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农信社向定安法院申请按流拍价5179234元将涉案房产进行以物抵债,定安法院随即作出以物抵债相关文书送达至各方当事人及琼海不动产登记机关,并向被执行人发出《公告》,责令其于2023年3月1日前搬离以物抵债的房屋并清场。

  3月1日,定安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以物抵债房屋的交付,经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明,被执行人马某仲表示愿意配合完成房屋的交付,仅一个小时便完成了房屋的交付。申请执行人对定安法院的执行结果表示很满意,并当场承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得以成功执结。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