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井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2023-03-15 14:35: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忠勇
 

  女子因病成为“植物人”,其民事权利如何保护?近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丈夫仇某为其法定监护人。

  仇某与梁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梁某因突发疾病送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右颞枕叶脑出血、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等疾病。经过治疗,梁某保住了生命,但却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今年2月中旬,因梁某作为另案原告参与继承纠纷诉讼,其丈夫仇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作为妻子的监护人。

  井陉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此案后,认真核实了梁某的病历等资料,深入到梁某的住所查看核实了其现实身体状况。经过审理,认为梁某病情状况属实,属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申请人仇某请求宣告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作为妻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此 ,为保障梁某的合法权益,该庭近日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宣告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仇某为梁某的监护人。

  以案说法

  此案依法认定身患重病、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设置法定监护人,对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行为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公民对于此类案件的申请、诉讼及法院审理、认定,应当明确四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样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二,要明确什么人能够担任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可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子女;三是其他近亲属;四是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其三,要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监护人履行职责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特别程序审理;请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普通诉讼程序审理。

  其四,要明确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如何保护被申请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通常,被申请人认定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一般来说很难独立参加诉讼,很难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观点,为充分保障该公民的诉讼权利,有必要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