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对我说谎
2023-04-28 10:20:4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作者:李苏宁
 

  在如今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已经离不开各类电子产品、电子数据,拿着微信聊天记录就上法院起诉的情况也已经司空见惯。那么你有没有想过,电子证据也可能造假?

  在我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家通信公司通过高新技术手段伪造了电子邮件,最终因不诚信诉讼行为被罚款10万元。

  01 突然出现的四份邮件

  2021年2月,广东某通信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汪某等三被告,认为广东某通信公司与宁波某电子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三被告作为宁波某电子公司注销前的股东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被告则主张宁波某电子公司并未拖欠借款,质疑款项性质,且认为原告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在第一次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基本围绕原告与被告的公司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展开,并无其他争执。

  但第一次庭审后,原告补充提交了四份证据,分别是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2015年、2017年、2018年向被告汪某发送的电子邮件,用以证明借贷以及催讨事实。被告则坚称从未收到过这四份邮件。

  我组织了一次证据交换,当场登录双方邮箱系统核对,发现:原告的邮箱中确实存在这四份邮件,状态为发送成功。我还当场重发了邮件,确认被告汪某的邮箱能收到原告所发邮件。

  此时,原告的证据链看上去无懈可击,而被告仅有的抗辩就是“我发誓”。不过,我还是从中看出了端倪:

  1.被告邮箱中保留了其与原告的历年邮件,其中并无这四份邮件。原告的邮箱中删除了与被告的其他所有邮件,仅保留了这四份邮件。

  2.从起诉至第一次庭审结束,原告从未提及存在这四份邮件。

  3.这四份邮件的发送时间紧扣诉讼时效,且内容均涉及催讨借款,行文格式几乎相同,连段末的“。、”错误标点均一致,仿佛为被告的答辩内容“量身打造”。

  02 一波三折的调查之路

  基于这些疑点,又考虑到原告本身是一家通信公司,存在利用技术手段伪造电子邮件的可能性,我在向双方告知伪造证据以及虚假陈述的后果后,启动调查。

  前几次的咨询、调查均无功而返。看着这四份电子邮件,我突然想到:可以向邮箱运营商调查核实!

  后续的事实证明,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但即使方向对了,取证也并不容易。

  我联系到了发送方邮箱的运营商,但最终反馈的信息却显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邮箱确实发送过这四份邮件,时间内容都与原告提供的一模一样。

  我开始自我怀疑,难道真的是我判断错了吗?在一遍遍查看调取的邮件后,我终于看出了端倪:这四份邮件下面都有一串代码,但调取的其他邮件都没有这串代码。

  我马上联系了邮箱运营商,但电话沟通无法弄清楚代码的问题,只能证明这四份邮件有些异常,还是不能证明是伪造的。于是我决定去趟广东当面和技术人员沟通。此外,为了验证自己的判断,我还要先去趟接收方邮箱的运营商公司,确认被告的邮箱确实没有收到过。

  03 广州之行柳暗花明

  第一站是接收方邮箱的运营商公司。技术人员调取了服务器日志之后,能够确认被告的邮箱确实没有收到过这四份邮件,但是没收到邮件的可能性非常多,要确认原告伪造了邮件,关键还在发送方邮箱的运营商。

  发送方邮箱的运营商公司认为,他们的服务器是不可能被攻破的。我和技术人员先从储存在服务器中的数据入手,反复论证、多次推演,还是一无所获。

  在快要放弃的时候,我突然想,如果服务器不可能被攻破,那会不会邮件根本没有进入服务器呢?既然调取的邮件里出现了不知名的代码,那能不能从代码入手?  发送方邮箱的运营商公司技术人员向上级申请解析了这四份邮件的所有代码后,我们终于找到了能够实锤的证据:

  1.正常邮件在经过邮箱系统时,会被系统添加固定格式的信头,以记录关键信息,但这四份邮件缺失这些正常信息。缺失这些信息的邮件无法通过服务器校验,所以这些邮件不可能通过邮箱系统发送成功。

  2.代码显示邮件是经过Foxmail邮件客户端7.2.18版本发送的,但这个版本2020年才发布。试问,一个2020年发布的客户端怎么可能发送2013年、2015年、2017年、2018年的邮件?

  根据这两点已经能够确认,这四份电子邮件一定是原告通过技术手段伪造的。

  04 案件处理尘埃落定

  回到宁波后,我马上组织了第二次庭审并要求原告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庭。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庭审过程中还是一直狡辩,不过面对调查的结果,他的心理防线被一步步攻破,最终承认邮件是伪造的。

  庭审后,原告申请撤诉,鄞州区法院作出了不予准许裁定,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广东某通信公司作为一家高新技术通信企业,滥用自身技术优势,在参与诉讼活动中使用技术手段伪造电子证据,违背行业守则,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损害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增加法院甄别难度,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鄞州区法院经审核后对原告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原告未申请复议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对该案的民事判决,原、被告均没有上诉。案件生效之后,被告送来了锦旗向我们道谢。

  05 写在最后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考验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能力。电子证据易被伪造、篡改,且痕迹隐蔽,调查核实难度要远高于传统证据。

  这个案件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并没有太大的难度,难就难在如何查清事实。如果让我用一句话来概括调查之路,大概就是:始于经验,终于责任。只要是假的就一定有破绽,只要查下去就一定有结果。

  所以,别对我说谎。

  (作者系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