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诈骗人员提供帮助并获利 两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3-05-04 10:03:40
 

  中国法院网讯(毛西娟 廖诚伟 李玉卿)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缓解经济压力,在某社交软件兼职群内,发现“帮牵电话线,躺着日入过万”的广告后,铤而走险,明知道上线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仍根据上线的安排,使用两位朋友的身份信息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并以该企业信息开通9个固定电话号码及相应的宽带,在天津市武清区用所开通的电话、宽带及电脑搭建语音转换设备,为诈骗人员提供远程电话。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被电信诈骗人员用来实施诈骗,造成江苏南京朱某、陕西郴州易某等7人被骗107万余元。

  其后,被告人李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便继续伙同被告人赵某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袁州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等地,使用被告人赵某及他人身份开通多个固定电话及宽带,并租赁房屋为电信诈骗人员搭建语音转换设备。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所提供的电话号码被电信诈骗人员用来实施诈骗,造成江西省新余市王某、丰城市朱某等5人被骗3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致受害人被骗13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某致受害人被骗31.5万元,数额巨大,属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其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赵某在整个诈骗犯罪中属于帮助犯,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自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