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焦大醉骂”事件的法律分析
2023-05-12 10:26: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景卫
 

  宁国府老仆焦大,《红楼梦》前80回只出场一次的人物,在书中戏份不多,但影响却不小。第7回,宁国府晚饭后,大管家赖二派焦大送秦可卿的弟弟秦钟回家。醉酒的焦大不满,先骂赖二,继而骂贾蓉、贾珍,最后说出“没天日”的话。焦大的醉骂,预示了贾家“运终数尽,不可挽回”。从法律的角度对“焦大醉骂”事件进行分析,就对《红楼梦》及当时的法律有更深刻的认识。

  “焦大醉了,又骂呢”

  从书中情节来看,焦大骂人主要原因有三,其一,管家派事不公,“有了好差事就派别人,象这等黑更半夜送人的事,就派我”。其二,宁国府家主息事宁人,对焦大的无礼行为,贾敬、贾珍等人“不理他”,用焦大自己的话说就是“也不敢和焦大挺腰子”,造成了“奴大欺主”的局面。其三,焦大的性格——即其名字的含义“骄傲自大”。他救过贾府先祖的命,“从死人堆里把太爷背了出来,得了命,自己挨着饿,却偷了东西来给主子吃,两日没得水,得了半碗水给主子喝,他自己喝马溺”。所以,焦大说赖二:“焦大太爷跷跷脚,比你的头还高呢。二十年头里的焦大太爷眼里有谁?”并反问贾蓉:“不是焦大一个人,你们就做官儿享荣华受富贵?”

  现代社会,骂人虽然不对,但通常并不构成犯罪。但古代视骂人为扰乱统治秩序行为,要对行为人处以刑罚。《清律》“骂人”条规定,“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焦大骂赖二即适用本条。焦大固然功高,但并未解除奴籍脱离贱民身份,仍是贾府家奴。赖二虽是贾府大管家,甚至自己家里也呼奴使婢,但仍然属于贱民。贱民詈骂贱民,或者贱民之间互骂,都适用本条“笞一十”。

  封建社会立法有一个原则,良犯贱,处分较常人相犯为轻,贱犯良,其处分则较常人相犯为重。但是,焦大骂贾蓉、贾珍,又非简单的贱犯良,而是属于奴犯主。《清律》“奴婢骂家长”条规定,“凡奴婢骂家长者,绞(监候)。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对比前述“骂人”条,本罪则是一骂即绞。再结合奴婢殴家长罪中的规定,可以发现,奴犯主不仅破坏了良贱关系,还挑战了主奴秩序,较普通贱犯良的处分加重。通过刑责的轻重悬殊对比,可见封建社会名分之严、人伦之重。只是,骂人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行为,若动辄得咎,则犯者众多,加上骂人犯罪多为亲告罪,若无受害者告发,法律不主动追究,所以真正以该条科以刑责的并不多。

  “扒灰的扒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

  在“焦大醉骂”中,最令人震惊的是:“焦大越发连贾珍都说出来,乱嚷乱叫说:‘我要往祠堂里哭太爷去。那里承望到如今生下这些畜牲来!每日家偷狗戏鸡,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我什么不知道?咱们胳膊折了往袖子里藏’!众小厮听他说出这些没天日的话来,唬的魂飞魄散,也不顾别的了,便把他捆起来,用土和马粪满满的填了他一嘴。”这些“没天日”的话,揭开了宁国府的遮羞布。

  红学界通说认为“扒灰的扒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说的都是秦可卿。“扒灰”意思是公媳偷奸乱伦。

  “养小叔子”意思则是叔嫂通奸,即兄弟和嫂子通奸。红学界对“养小叔子”说的是谁,没有定论,更多的认为是秦可卿与贾蔷,理由主要是:其一,焦大是宁国府老奴,骂的人、知道的丑事应该都在宁国府。其二,第9回的“闹学堂”情节隐露出贾蔷在宁国府有流言蜚语,写贾蔷“亦系宁府中之正派玄孙,父母早亡,从小儿跟着贾珍过活……宁府人多口杂……贾珍想亦风闻得些口声不大好,自己也要避些嫌疑,如今竟分与房舍,命贾蔷搬出宁府,自去立门户过活去了”。其三,秦可卿死后棺材用的是“万年不坏”的樯木,“蔷”“樯”音同,按照曹雪芹惯用的谐音寓事笔法,可能暗喻“养小叔子”说的就是秦可卿与贾蔷。不管是谁,在明清两代,“养小叔子”都是一种犯罪行为。

  “扒灰”“养小叔子”属于“禽兽行”,历代法律对此处罚都极重。至少从唐代开始,亲属之间的奸罪与常人相奸(凡奸)处罚就不相同。常人相奸,唐、宋不过徒刑,元、明、清不过杖刑(杖刑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强奸处绞(监候)。而同宗亲属犯奸,明清法律均加重治罪。甚至,与小功以上的亲属如兄弟妻、堂姊妹等通奸的犯罪,已经进入十恶之中的“内乱罪”,处分更重,且“常赦所不免”,犯罪者也不再享受“八议”特权。至于与期亲如姊妹、子孙之妻等通奸,因亲等更近,灭绝人伦,法律对此有死无赦,唐、宋律处绞,而明、清律则处斩,让犯者死无全尸。

  贾珍与秦可卿的公媳乱伦,按照《清律》“亲属相奸”条第三款“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规定,二人没有活命的理由。

  而秦可卿是贾蔷的“族兄弟妻”或“再从兄弟妻”,已出五服,属于“同宗无服之亲”,按“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的规定,应各杖一百。

  封建家长制下,相对秦可卿,贾蓉又是家长,家中成员犯法,家长一般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贾蓉对秦可卿的犯罪行为是否担责,要看其是否知情,如知情且不加阻拦,则又触犯了《清律》“纵容妻妾犯奸”条“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的规定,应杖九十。从书中情节如后文第64回提到贾珍、贾蓉“素有聚麀之诮”等推断,贾蓉很可能是知情的。

  “红刀子进去,白刀子出来”

  焦大先骂管家,贾蓉“忍不得,便骂了他两句,使人捆起来”。于是焦大“赶着贾蓉叫:‘蓉哥儿,你别在焦大跟前使主子性儿……到如今了,不报我的恩,反和我充起主子来了。不和我说别的还可,若再说别的,咱们红刀子进去,白刀子出来!’”因为醉酒,焦大说狠话时把红、白颠倒了。

  很明显,焦大威胁的是贾蓉。礼法要求奴婢事主,应存谨敬,不得稍存怠慢之心,更不得有犯主行为。从主仆关系看来,贾蓉是少主,焦大是老仆。尽管“贾府风俗,年高伏侍过父母的家人,比年轻的主子还有体面”,但体面归体面,并不能改变焦大的奴才身份。就如文中所说,“虽是有过功的人,到底主子奴才的名分”。

  在焦大说了这句威胁的话后,王熙凤对贾蓉说,“以后还不早打发了这个没王法的东西!留在这里岂不是祸害?”“祸害”显然包括了焦大对家主存在的人身威胁。以王熙凤朴素的法律观,她清楚地知道焦大的言行已经违法,所以说他没有“王法”。

  按照明、清法律规定,家主犯罪,奴才有义务隐瞒,而不能告发家主,即使所告属实,也属于干名犯义,得“杖一百,徒三年”。而对于家奴杀死家主的行为,唐、宋至少是绞刑。《清律》“奴婢殴家长”条规定,“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以,清律不问奴才对家主是殴杀、故杀、谋杀,皆五刑(笞、杖、徒、流、死)外用刑,用最残酷的重刑——凌迟处死。即使谋杀未遂的也要斩。法律将杀主的奴才判处凌迟,与挑战封建皇权的谋反、谋大逆等处罚同一等级,体现了封建法律对等级秩序的坚决维护。

  但值得探讨的是,焦大醉酒后说“红刀子进去,白刀子出来”,是真的想要杀人,还是只是“醉汉嘴里混唚”,即所谓的“嘴欠”?从书中情节来看,后者可能性更大。在封建社会法律以结果论罪的背景下,焦大既没有实际杀主,也没有“谋”,即没有犯意,在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情况下,可能难以以“奴婢殴家长”条定罪量刑。但即便如此,该行为也可以和骂家长行为合并适用“奴婢骂家长”条定罪处刑。

  焦大的再次出场,是续书第105回的抄家,他终究看到了贾家不肖子孙的下场。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