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2023-05-25 14:17:08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士渠,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一级巡视员孙春英,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李岳阳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摄影:胥立鑫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效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并于5月25日正式发布。

  《意见》的制定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保护好未成年人,是在做“守心”的工作。“守”的不仅是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更是红色江山根基永固、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2021年6月,党中央制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近年来,在党中央的要求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持续加强、成效明显。但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复杂情况,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续升高,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有效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现实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按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惩治相关犯罪;发布隔空猥亵等指导性案例,引领更新完善司法理念和办案规则;围绕校园性侵害问题,制发“一号检察建议”,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做实诉源治理和犯罪预防;依法能动履职,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手段,助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责任落实,努力为广大未成年人构筑安全屏障。

  与此同时,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执法司法面临日益复杂的情况。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法律多次修正下,已不能完全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法律适用指引不够明确,程序规范不够充分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需尽快制定出台指导规范,应对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同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推动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本《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

  二、《意见》起草把握的原则

  《意见》起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坚决贯彻依法严惩犯罪、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政策的基础上,坚持并体现以下原则:

  一是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规律。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只有尊重、顺应其规律特点才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意见》起草在遵循刑事司法一般规律的同时,强调案件办理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特有规律、特点,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立足执法司法实际,着力解决案件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和认识分歧。对性侵害案件证明标准、未成年人证言审查判断、犯罪事实认定和情节把握、管辖争议处理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疑难、争议问题,逐一作出规定,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和标准。

  三是强化规范引导。《意见》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政策实化为具体要求,对案件受理、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全面规范。细化执法司法机关配合衔接与监督制约机制,为司法办案提供遵循指引和制度保障。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计4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第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一是严格案件办理时限要求。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直接立案的四种情形;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时限;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二是完善案件办理协作机制。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信息双向共享。明确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等提出意见建议。三是规范案件办理方式方法。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坚持一次询问原则。规定性侵害案件审理,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四是强化诉讼权利保障。要求依法保障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对被害人诉讼知情权、参与权细化明确。五是对犯罪人员严管严控,从严惩处。《意见》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应当严管严控。对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认定公共场所性侵害,依法加重处罚。

  第三,明确侦查取证工作要求。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力求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对于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者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及时并案侦查。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对完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相关证据。指出取证重点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强调即时通讯记录、社交软件记录、音视频、网盘资料等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性。

  第四,明确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应把握的原则。指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逻辑推理与经验、常理,并充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明确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采信规则。要求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强调对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综合判断。

  第五,细化被害人保护救助要求。一是强调综合保护。要求综合运用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和帮助。二是强调及时保护。要求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三是强调隐私保护。要求办案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四是强调风险防范。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艾滋病患者性侵害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面临患病风险的情况,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人员要第一时间了解其有无此类疾病,发现被害人存在感染风险的,立即采取阻断治疗等防治保护措施。五是强调监护保障。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规定不仅要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还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督促监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意见》对相关部门能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提出要求。对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法律制度落实和相关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

  以上是《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制定工作于2021年正式开始。研制过程中,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帮助;全国妇联、基层执法司法部门、法学专家等的大力支持;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关注。借此机会表示衷心感谢。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大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不断提升惩治预防效率效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相关负责人就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文件答记者问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