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蜂窝引发山火
江西一被告人犯失火罪获刑
2023-06-08 09:14: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倪星 甘兆扬
 

  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判令其赔偿植被恢复所需费用42753.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位于贵溪市某村小组内的自家田里砍伐毛竹。在砍伐过程中,张某为驱赶马蜂,使用打火机点燃马蜂窝,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火势蔓延,造成村小组山林发生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张某在尝试扑火未果后离开现场,当地村民发现火情后展开扑救并报警。当日17时许,火灾被扑灭。当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山场过火林业用地面积205.6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78.9亩;过火疏林地面积126.7亩,直接经济损失7647.89元;过火有林地植被恢复所需费用42753.7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向失火林场所在村委会退赔有林地经济损失赔偿费7647.8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8.9亩,过火疏林地面积126.7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退赔失火林场所在村委会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同时,对公益诉讼人提出由被告人张某赔偿植被恢复所需费用42753.7元,以修复被其破坏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予以采纳。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本案中张某疏忽大意,导致火势蔓延,未采取措施,故而触犯刑法。广大群众应提高防火意识,预防为先,防患于未然,避免触犯法律,受到制裁。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