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2023-06-09 14:43: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钊飞 林昕洁
 

  人民法庭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服务群众,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执政的“神经末梢”之一,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稳定、巩固基层政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枫桥式人民法庭”是切实发挥人民法庭在推进诉源治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就地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法庭工作模式,其创建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机融合。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在全国有序展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城区法庭、城乡结合法庭、乡村法庭的不同特点,不断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取得显著成效。“枫桥式人民法庭”从历史中走来,从实践中走来,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全面传承和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传承“人民至上”的红色法治文化

  人民法庭制度发端于土地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司法工作的一大创造。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庭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在化解矛盾、方便群众、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优良传统不断发扬,“法源在人民”的司法理念牢固确立。“枫桥式人民法庭”不仅全面继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价值,也全面融入到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大潮之中。当前,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过程中,全国各地的人民法庭高度注重发挥人民司法的基本职能,坚持把最好的场所、最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提供给群众;高度注重情、理、法相融合的司法理念,努力实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各地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过程中,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灵活便捷、有利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人民法庭党支部。从政治建设的角度而言,加强人民法庭党支部建设是人民法院的党建基础工程,对于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意义重大。与此同时,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不折不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提升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治理能力、服务能力。如在余姚市梁弄镇,梁弄人民法庭全面加强党支部建设,坚持党建工作和基层司法工作相结合,注重裁判的规则示范功能,围绕辖区内农村建房、征地拆迁、建设工程、土地承包经营等领域矛盾纠纷的具体特点,积极运用“中国移动微法院”“共享法庭”“四明云法庭”等数字化司法工作平台,通过庭审直播、案例教育、法律风险提示等方式,妥善处理区域产业转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审理或调解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等新业态纠纷,推动基层干部群众做“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得到了基层群众的高度认同。

  坚持“以人为本”的仁政传统

  《礼记》有言“同民心而出治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中国传统“以人为本”的仁政思想影响深远。“仁”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传统道德价值的核心。“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孔子说:仁者“爱人”,孟子则进一步强调:“亲亲,仁也”,唐代韩愈提出“博爱之谓仁”的思想,北宋张载有“民胞物与”的仁爱理论。在儒家思想的“大同社会”中,也将“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作为追求的理想,其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自1963年以来,“枫桥经验”一直秉承“以人为本”的仁政理念,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了最大限度赢得民心、汇集民力、尊重民意。“枫桥经验”解决问题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民法庭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不断践行着“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枫桥人民法庭自1956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服务人民群众、巩固基层政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重大任务。1963年,“枫桥经验”产生之初,诸暨县人民法院在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少捕,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改造”的“枫桥经验”核心理念。枫桥人民法庭则全面践行群众路线,在处理山林、水利、土地等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从有利生产、有利团结、有利巩固集体经济、有利进步的原则出发,依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说服教育,调解协商解决;对调整个人与个人、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促进生产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枫桥人民法庭按照春耕、夏耘、秋收、冬藏的时令开展相应的司法服务为农业建设保驾护航。进入新时代,枫桥人民法庭与基层群众自治融合发展,全面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关于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具体要求,为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提供法治保障。实践中,人民法庭如何进一步推动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深化发展,如何为村民、居民提供司法服务,是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向。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人民法庭如何运用法治方式服务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是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在革命老区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人民法庭不断探索人民法庭在服务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权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方面的方式方法,为革命老区的乡村振兴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当前,随着《绍兴市“枫桥经验”传承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枫桥人民法庭紧扣条例精神,按照“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和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等工作,保障相关人员及其子女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相关条文的要求,积极推动法治教育和社会信用修复等工作,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全面贯彻了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力推进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的有效实施。

  发扬“以和为贵”的德治传统

  中国传统法律高度重视德治教化作用,提倡“仁、义、礼、智、信,温、良、恭、谦、让”。“以和为贵、以人为本、以德服人”,“摆事实、讲道理、明法理”,同样也是枫桥人民的优良传统,这些文化基因是不断推动“枫桥经验”发展的内在因素。近年来,枫桥人民法庭紧扣“以理服人”的优良传统,重视德治的教化作用,凸显自治、德治、法治在城乡基层的融合发展,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理性平和的人文环境。和谐,作为人孜孜以求的价值追求,是人类社会发展和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衡量美好生活的重要标准,更是人实现自我完善的要求。“以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和合”文化等理念在枫桥人民心中扎根已久,枫桥干部群众不断丰富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就是典型。在“枫桥经验”60年的发展历程中,基层党委政府始终把调解作为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基本方式,人民法庭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当前,枫桥人民法庭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不断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打造最高效的源头解纷体系,依托枫桥镇社会治理中心、天平调解工作室、特色调解工作室,推动构建覆盖各领域各行业的大调解体系,形成纠纷的诉前二次分流和诉中特邀调解机制,确保每个纠纷应调尽调。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人民法庭正在全面参与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如在浙江永康,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法院、市慈善总会整合各方资源在龙山人民法庭设立人大代表联络站,以司法监督、矛盾纠纷化解、当事人救助为主要内容,不断延伸法院司法职能和丰富人大监督渠道、代表履职形式,通过“代表说理、法官说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穿到人民法庭的工作实践中。

  综合而言,“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一方面全面传承发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有力传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红色法治文化;另一方面,有力回应了时代需求,在服务乡村产业振兴、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守护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作出了重要探索。回望历史,“枫桥经验”始终强调“矛盾不上交”,强调基层社会的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强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着力推动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为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化、多样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各级政权机关、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等多主体协同治理,全面运用法律、行政、政策等手段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调动各方积极因素,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抓手,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在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全国各地的人民法庭充分运用“枫桥经验”这一高度灵动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法,必然会创建更多“接地气、得民心”的“枫桥式人民法庭”,以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