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编纂功能的观念变迁
2023-06-09 15:22: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芦丹
 

  回溯近百年的学术讨论,人们对于法典编纂功能的理解大体呈现五种不同的面向,这五个历史叙事相互交叠,构成了一幅复杂的图景。法律史学在厘定法典编纂功能历史叙事,清晰法典体系现代实质意涵的层次,发挥着重要的知识整合功能。

  政治宣示、统合功能

  最早的法律文本承载着对文字神圣性的崇拜,常与宏大或是隆重的载体捆绑,衬托政治权威的神圣性。德拉古和梭伦制定的法律铭刻于高耸的石柱之上,视觉上的崇高感及距离感,传达出彼时法典的神秘性、神圣性及其背后政治权威的宣示。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鲜现于官方的审判记录,民间私自对其的誊抄亦受到严格的禁止;《左传·定公九年》所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中国古代民间私自搜集规范文本于简牍之上的行径也会招来杀身之祸。追溯类似编制成文规范的活动,中国古代早在西周甚至更早的历史时期就已经出现,西周晚期至整个春秋时期,铸造“子孙永宝”用于青铜器之上的法令带有浓厚的宗族色彩,流传后世,并为宗族成员所恪守。后又随着宗族势力的瓦解,祖先的力量已难以维持法令的权威,一些诸侯以“鼎”的形式承载“刑”的内容,借助“刑”的载体形式,以获得政治权力,表达捍卫政治权威,寻求秩序统一的强烈愿望。

  18至19世纪的欧洲,从封建到形成主权国家,一部汇编成典且象征着公平、进步内容的民法典,相对于混乱、落后的地方法,可以极大地强化其政治统合正当性,对结束严重的法的分裂和不安定状态具有一定的作用。《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实现了法国国内法的统一,而且在拿破仑创建欧洲政治新体制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常常跟随在拿破仑的军旗之后,作为革命的法典而强加于被征服的国家。《德国民法典》也很好地完成了统一杂乱的法律制度,并以此帮助加速形成一个稳固的民族国家。法典的政治统合功能在中国亦是源远流长,历代封建王朝都将法典编纂作为固化、记录和发展统治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主要途径,从《法经》六篇到汉律九章,再到《唐律》,因《唐律》古朴典雅、持平中道,成为巅峰,折服了唐代以后几乎各个朝代的立法者,更是绵亘至近代。但如今这个功能也已然成为过去,不会有现代的主权国家需要法典来提供统治正当性。

  法律近用功能

  随着文字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寺庙进入市场,法的神圣性亦逐渐消退,开始发挥越来越多的世俗功能。梭伦时代,雅典人已经自然地将法律视为一种实用文书,宏大载体承载崇高文本的政治宣示功能被弱化,更多为方便信息近用而服务。罗马人推行了更具世俗的、可亲近、平民化的“版牍”形式,形式上更规范、文本内容也更具完整性,篇章划分清晰,目录、页码等辅助阅读符号得到广泛的运用,这些特征表明法典本身越来越具有实践性的指向。

  到了6世纪之后,册子本形式的装帧具有了“法令集成”的特殊意义,借助批注和诠释技术的发展升级,古典希腊的神圣性的法典文化已逐渐转化为以罗马为中心的实用型法典文化。在我国的东周时期,特别是在礼崩乐坏的战国时期,伴随着宗族社会瓦解,鼎的功能出现变动,青铜器铭文走向平民化,直接适用于每个社会成员的统一的、跨越宗族的法律呼之欲出,“集权律令”模式出现,以至后世发展的“典例”的新法律体系,律典简明画一,繁苛之法无善治等价值理念为后世法典编纂所尊奉。在那些信息传递、印刷术都不够发达的时代,法典编纂模式显然为法律信息的近用提供极大的方便,然而随着现代科技及检索技术在法律数据的处理上的极大发展与普遍使用,法典的汇集法律信息的功能明显过时了。

  社会转型或改革的工具

  法典编纂在王朝更迭、社会嬗变等重大历史时刻承担着追求某种制度文明的主要职责。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一直重视法律,自秦统一以来,颁布律令一直被视作革故鼎新、与民更始的象征。秦始皇时期的《秦律》、汉刘邦所作《九章律》、唐高祖制《武德律》、朱元璋的《大明律》、清世祖颁《大清律》的编纂活动,均是以法典的形式彰显新王朝和新统治的开始。

  虽然在中外历史中,无数原创性的法典曾被构建,但就影响力而言,唯有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可以被称作法律移植的典范,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因在“概念—体系”方法论上的极致运用,也常被看作法律进化的标杆。法典编纂发展到19世纪及近代常伴随着法系、法律进化、法律移植等比较法概念而出现。

  清政府在经历了八国联军之战后,为挽救统治危机及民族危亡,折冲樽俎、模范列强,引入新式法典以变更固有法律体系,意欲通过民法典的西化以改善社会运作,实现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晚清沈家本主持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更是肩负着“救亡图存”之重任。

  民国时期则接续清廷未竟之业,先后起草并公布了《民律第二次草案》《中华民国民法》。但遗憾的是法典的背后承载着独特的时代背景、民族文化和政治意蕴,这种将西化等同于现代化,与社会、政治及经济背景严重脱节的法典化运动,明显已经没有太好的效果了。

  体系化功能

  法典编纂的功能演化到现代社会,褪尽繁华唯余体系化成为法典这种立法形式继续存在的理由。

  传统中国曾有长期的规范性法典编纂的历史,无论是以“律—令”为中心,还是以“典—例”为中心的法典形式都曾作为寄托某种国族精神与信仰,承载“国运”、证明“法统”的“大经大法”而存在。但现代中国法却具有双重规范性,除却传统中的法规范,清末及近代以来制定新式法典的素材、理论和方法,更多的来自于以欧陆传统为基础的西方知识。中国传统的文化底蕴及社会政治条件与西方法典的深层概念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同。欧陆国家通过法教义学的研究方式走向对罗马法体系形式上的继承,成文法典是此一发展的结果,并成为助推体系化的主要力量。身处另一法系传统的英国,吸收的是罗马法的公平精神而未拘泥于固定的形式。而边沁出于对普通法与单行法之不完整与专断等的不满,对无所不包之公共法典赋予执着的期望:从最大幸福原则中推导出来的统一且完整的法典。

  考虑到历史传统的原因,国家已经形成对法典的完备性予以高度的尊重,法典化仍是当下必然的选择。而边沁用独特的价值证成法典化的基本思路,实则对我国目前面临的多部门法典化运动极具启发性,即蕴含某种独特的完备价值是法典体系化的内核实质,亦是法典化的最终根据。其独特性在于,与正义、自由等这类普遍价值不同,其只能适用于具体应用的部门法领域,如罪刑法定之于刑法,意思自治之于民法;其完备性在于,其在内形成具有统合部门法绝大多数规范具有绝对优势的统一价值,而在外此种独特的价值无须援引其他更高位阶的价值作为支撑依据。部门法拥有此种独特的完备价值,才可编纂为法典,而一旦该成文法是法典,立法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要以尊重其特定的价值为限,通过行政包括立法决断对该价值的行为的摧毁、否定,不再被看作是恰当的行为。承诺特定价值的不可撼动,亦成为法典区别于单行法之重要标志。

  由此可知,现代法典编纂的核心功能在于,以明确的方式来宣示,存在着不可撼动、不可废弃的特殊的完备价值,作为该部门法体系全部内容的价值承载体,使得一国的实在法体系成为一个真正的整体。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