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引领依法依规养犬
——湖南法院利用案例解析如何化解涉宠物纠纷
2023-06-10 08:43: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沁 熊丁仪
 

res02_attpic_brief.jpg图为汉寿法院审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庭审现场。

  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狗作为人类亲密的“朋友”,更多地进入大众的生活。饲养宠物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接踵而来也衍生了诸多饲养宠物的问题,如饲养人不文明饲养行为,导致涉宠物事件层出不穷,极易引发邻里矛盾,也影响着城市公共安全和管理。饲养者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依据法律和相关管理条例规范自身行为。如何发挥司法裁判作用,善用法律解决宠物狗纠纷从而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几起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为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和谐、文明的城市贡献司法力量。

  临时饲养也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2022年9月16日晚上8点左右,魏某遛完狗走进小区时,宋某的狗在无人牵管的情况下,从距离魏某20米左右的自家车库冲出,对魏某及其宠物狗进行攻击。

  其间,魏某见两只狗扭打在一起,遂用手里的食物进行驱赶。宋某此时才慢悠悠地从车库走出,牵走其狗。

  回家后,魏某发现自家狗被咬伤,当即将其送往宠物医院就医。第二天,因狗的伤情严重,便又送往宠物医院治疗。两次共花费宠物医疗费用2344元。

  魏某认为,宋某对所饲养的狗管理存在疏忽,没有牵好狗绳,才导致两狗之间打架,自家狗被咬伤。宋某应承担自家狗治疗的费用及自己因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

  宋某辩称,狗与狗之间相互打架是它们之间的亲热表达方式,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不应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其本人不是狗的主人,狗主人是其姐姐。当时姐姐在外地,由姐夫在家饲养该狗。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在发生狗与狗打架事件后,宋某从车库出来将狗牵走,且在随后的公安机关的调解过程中,宋某也表示自己为此事负责。综合各种证据,可确认宋某为狗当时的实际管理者,其应在饲养狗的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避免其宠物狗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法官释法说理,魏某与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宋某一次性支付魏某2500元。宋某当庭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法官讲法典】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某是否应当承担因其饲养的狗咬伤魏某的狗而造成的损失。我国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三个规定,分别是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三者均是适用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被告宋某作为狗的实际管理者,有义务对其饲养的狗进行妥善管理和看管,应当对其宠物狗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其伤害他人或者他人财产。事发时,宋某并没有对狗进行牵管,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狗冲出车库,主动攻击魏某的狗,造成魏某的狗受伤进而需要救治医疗。因此,魏某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宋某支付魏某宠物因被咬伤治疗而实际产生的费用。随着人们对养宠物狗的热衷,在饲养宠物时要注意安全和文明,遵守相关规定和约定,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狗主人应多多了解养狗的注意事项,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在日常生活中,诸如牵好宠物绳、戴好防咬面具等都是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有效措施。

  可酌情抚慰饲养人的精神创伤

  2017年7月,罗某的父母从宠物商店花2300元为其购买了一只泰迪犬,取名为乖乖。罗某为照顾它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2022年8月1日晚上,罗某牵着乖乖在某广场外坪区域拍照。罗某的泰迪犬在丝毫没有招惹、挑衅梅某的狗,且与梅某的两只狗有一定距离的情形下,梅某一只未牵绳的烈性杜高犬突然袭击泰迪犬乖乖,将乖乖撕咬成重伤,并将保护自家小狗的罗某的手咬伤。后罗某将乖乖送往宠物医院治疗,泰迪犬乖乖最终治疗无效死亡。

  双方就泰迪犬死亡的赔偿多次协商未果。伤痛不已的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梅某赔偿购买狗的费用、饲养费用、救治狗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230元。

  庭审中,罗某提交了购买狗及“狗粮”的微信支付凭证、医疗费发票,并表示泰迪犬乖乖陪伴了她近五年,是人生路上的“好朋友”,突然被咬死,给她造成很大的精神创伤,要求除了赔偿狗致害的物质损失外,还需要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梅某辩称,自家的杜高犬咬死了对方的泰迪,其作为主人确实有过错,也愿意赔偿罗某的损失,但是罗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标准明显过高,且罗某主张的精神创伤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能因为对方与宠物狗感情深,就要其赔偿精神抚慰金。

  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饲养的杜高犬属于城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罗某的狗被咬致死,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关于狗的饲养费用,罗某虽提交了其为养殖狗购买食物的证据,但因该费用系为维持狗成长所需的必要支出,该财产支出与侵权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联系,不应由侵权人承担;关于误工费、交通费,若狗主人在救治狗的过程中确实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提交相关证据后可以酌情支持;对于动物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动物能否作为自然人的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主要是考虑动物死亡是否影响其人格利益。

  庭后,经承办法官积极调解、释法明理,最终梅某同意一次性当庭赔偿罗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

  【法官讲法典】

  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多元化,在注重物质利益保护的同时,人格利益保护也在不断丰富。当自然人将深厚的感情投入特定物中,使其具有人格利益,其灭失或毁损势必会对自然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自然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救济手段,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不是当事人诉请什么就支持什么。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一般物品损坏所造成的精神不快、不适、惊吓等情绪并不足以成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不能以当事人的主观标准认定精神损害。因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到侵害的客体是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此种特定物一般是具有纪念意义、承载感情或精神寄托的包含人格利益的物品;二是造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损害的行为是侵权人实施的,即对物有侵害行为;三是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毁损灭失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否严重,可综合考虑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严重,被侵权人精神的痛苦程度是否超出一般人能够承受的范围等认定;四是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与造成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损害和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目前,我国对动物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宠物并不能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它仅是饲养人感情中较为重视的有生命的财产,无论这种情感多深厚,依照法律,宠物也只能作为饲养人的财产予以保护。宠物能否上升为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考虑,但需要严格限制。

  未按规定养犬双方各担其责

  家住衡阳市石鼓区某小区的赵女士饲养了一条泰迪犬。某天晚上,赵女士带着自家泰迪犬在小区楼下遛弯。想着晚上人少,也方便狗狗自由玩耍,赵女士便没有给狗牵绳。同一时间,家住同一小区的王大爷也带着他饲养的哈士奇犬出门,同样未给狗牵绳。王大爷的哈士奇犬跑到了赵女士的泰迪犬旁边,将泰迪犬咬伤。当晚,赵女士简单给泰迪犬进行了伤口处理。王大爷留下联系方式表示愿意承担治疗费用。第二天,赵女士将泰迪犬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一共治疗了8天,花费医疗费5035元,交通费134.43元。

  赵女士联系上王大爷,要求王大爷承担全部费用。王大爷认为被自家狗咬伤的泰迪犬伤情原本不重,是赵女士未及时将狗送去救治导致伤势加重,且送医治疗时使用的都是“贵药”,导致产生了过高的医药费,因此不愿意承担全部费用。经相关部门调解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大爷诉至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带饲养犬只外出时,未按照管理规定使用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导致犬只咬伤赵某的饲养犬,属于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赵某在遛狗时亦未牵绳,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故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618.6元。

  【法官讲法典】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大爷的狗因未牵绳、戴嘴套咬伤了赵女士的狗,造成赵女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女士同样未对自家狗牵绳、戴嘴套,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王大爷的责任,故而法院判决对于狗咬伤狗造成的损失,赵女士自身承担30%责任,王大爷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不给公共环境和他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是宠物饲养的一个重要前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详细规范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许多城市相继出台养犬管理办法、条例,对公民日常养犬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饲养者应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用2米以内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防止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损害等,同时也明确了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规范自身和宠物行为的意识,依法文明饲养宠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