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的正义
2023-06-16 09:31: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牟治伟
 

  法律被认为是一项有关公正与善良的艺术。然而,这项艺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对公正与善良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当事人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认为自己的主张具有无可置疑的正确性时,他们往往诉诸了各不相同的正义观。

  正义往往因时因地因人因势而发生变化。德国法学家魏德士在一个继承案件中提出了几种分配方法,生动地诠释了正义的多样性。

  有兄弟三人A、B、C,A和B想帮助C,于是让他养羊。A从自己的30头羊中拿出5头、B从自己的3头羊中拿出1头给了C。一天,C突然病故。C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他除了A和B以外没有其他亲人。C去世的时候,C的羊已经达到132头。于是,A和B就商量怎么分这132头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A和B都没有想出最后的分法,因为分配方法实在太多了。

  方法一:A和B各得一半,即每人66头。

  方法二:首先每人将自己送给C的羊拿回,即A拿回5头,B拿回1头。余下的每人各得一半。

  方法三:B建议,应当按照各人对C的“资助比例”来计算。那么B当时将他1/3的羊给C,而A仅将他的1/6的羊给C,那么相应地分配就是1/3∶1/6=2∶1。即B可以得到88头,A可以得到44头。

  方法四:一个朋友建议方法三中以其他方式按“资助比例”分配:B当时将自己1/3的羊给了C,他现在就应该得到C羊的1/3即132∶3=44头羊。A将1/6的羊给了C,相应地他就应该得到C羊的1/6即132∶6=22头羊。余下的66头羊应该友好地分成两部分。

  方法五:A建议,应该以当时赠与C的羊的比例为基础,也就是5∶1的方式分配,这样A将得到110头羊,B得到22头羊。

  ……

  从这个继承案件的多种分配方案中可以看出,正义的实现有时候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形态。自然法时代将法律等同于一种正当的理性,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恒久不变的观点,与法律的民族性、地域性和时代性是不相容的。

  魏德士认为,正义不应具有统一不变的形态,不同历史不同民族不同地域拥有不同的正义观并不奇怪。他指出:“倘若存在统一的‘世界法’,而忽视了不同社会文化结构之间的本质区别,那才是冷酷的、不人道的。”

  法律史的研究表明,永恒不变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什么是正义,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正义,总是会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地域、风俗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在衡量正义的标准中,正义有时被理解为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有时被理解为合法律性,有时被理解为正当的理性,有时被理解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有时被理解为不偏不倚、没有不合理的不平等对待等等。

  正确对待事物的复杂性和变化性,认识到正义本身的相对性和多样性,可以拓宽法官的裁判视野。法官应当坚持一种宽容的正义,一种于社会秩序无损、于公正法治有利的正义。宽容的正义能使法官的判决更通民情、更顺民意、更加富有人性。

  (作者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