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网站未获授权发布他人商业信息
重庆渝中区法院:发布者故意利用他人商誉获取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07-07 10:49: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曾亚妮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案,判决网站的经营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删除涉案网站中有关“渝味晓宇”火锅品牌的加盟信息,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渝味晓宇加盟”关键词时,点击其中搜索结果的一条链接,可以进入一家名为品牌网的网站,其内容涵盖多个品牌的加盟信息,其中包含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晓宇公司)加盟信息。该加盟网站页面使用了晓宇火锅图形和文字商标,浏览页面时自动弹出对话框“‘金牌客服’邀请与您对话 好项目不容错过”。该网站声称网站页面上的内容均是注册用户发布上传或搜索引擎技术自动搜录所得,该网站不提供加盟、代理、招商、中介服务。该网站还称其在网站上所展示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用户负责,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根据ICP备案信息查询,该网站主办单位为广东省湛江市云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杉公司)。

  晓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云杉公司停止在该网站使用其商标(包括3个第35类商标以及3个第43类商标)的侵权行为,以及对晓宇品牌进行招商加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云杉公司未作答辩。

  晓宇公司在审理中确认该网站并非其授权加盟的网站,网站载明的联系电话也并非其招商电话。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本案中,涉案网页上显示的“渝味晓宇”文字及图形均是为客户提供加盟信息使用,表明该网站并非从事“渝味晓宇”餐饮的经营者。该网站将“渝味晓宇加盟”作为关键词仅是利用“渝味晓宇”的品牌知名度吸引网络用户,提高网站自身点击率,促成网站加盟项目推广,并非对“渝味晓宇”品牌的宣传和推广。该网页中虽使用大量“渝味晓宇”文字及图形标识,但标明了网站的性质为加盟网站,没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页系来源于晓宇公司,而仅是提供晓宇公司的加盟信息,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品牌的经营主体产生混淆,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因此,云杉公司不构成对晓宇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品牌网显示包含“渝味晓宇”火锅加盟的相关信息及详情、用户留言等,虽页面有关于信息由用户免费注册发布,其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的声明,但结合品牌网有自动弹出的客服沟通页面,以及用户可进行留言等功能,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云杉公司与晓宇公司存在利益竞争。在未取得晓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该行为属于利用晓宇公司的知名度获得更多的加盟客户资源,将加盟联系方式引向自身,客观上在潜在的加盟客户与晓宇公司之间增加了不必要的环节,其行为不符合加盟行业惯例,导致云杉公司控制晓宇公司潜在的交易机会,继而截取了晓宇公司就此交易应获得的既有流量,又有交易机会减损的间接损害,有损权利人竞争性权益。云杉公司未出庭抗辩并举示证据予以反驳,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云杉公司的行为有明显利用晓宇公司的商誉、不正当获取竞争利益的主观故意,有违法律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