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子故事中的家法与国法
2023-08-04 10:29: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进华 赵子凡
 

  《三字经》有云:“子不教,父之过。”中国古人素来重视家庭教育,而严父则在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观古人教子训子故事可见一斑。

  韩亿教子故事

  北宋名臣韩亿治家严厉,声名远播,当时士林中流传这样一则韩亿训子的逸事,颇值得玩味。

  韩忠宪教子严肃不可犯。知亳州日,第二子舍人自西京倅谒告省觐,坐中忽云:“二郎,吾闻西京有疑狱奏谳者,其详云何?”舍人思之未得,已呵之,再问,未能对。遂推案,持梃,大诟曰:“汝食朝廷厚禄,事无巨细,皆当究心,大辟奏案尚不能记,则细务不举可知矣。”必欲挞之,众宾力解方已。诸子股栗,累日不能释。([宋]楼钥《楼钥集》卷70)

  韩忠宪即韩亿,“忠宪”是他逝世后朝廷赐的谥号。宋人习惯以谥号称呼已逝的名公先贤,以示尊敬。韩亿于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以进士起家,此后仕途顺畅,一直做到参知政事(副宰相),后来因谏官的弹劾而去职,以资政殿学士的身份改外任。史载韩亿有子八人,曰纲、综、绛、绎、维、缜、纬、缅。令世人艳羡的是,韩亿八个儿子中,韩绛、韩维、韩缜后来均位至宰辅,世称“韩氏三虎”,令桐阴韩氏成为北宋政坛上风光一时无两的名门望族。韩氏一门为何能够取得如此显赫的成就?按照史家的说法,“韩亿不悦捃人小过,而君子知其后必大,皆盛德事也。”大概是说韩亿气量宽大,洵称长者,所以后代有福报。摒除这类说法的报应观念,似乎也不无道理。然而,这也只是说对了一半。一个人、一个家族要想发达,除了要宽以待人,更要严于律己。在笔者看来,韩氏在仕途上的显赫与其严于律己、严格治家有很大关系。《宋史·韩亿传》上说,韩亿“性方重,治家严饬,虽燕居,未尝有惰容。”寥寥十余字为我们刻画出了一个成熟稳重、勤勉认真、治家有方的士大夫形象。而训子逸事正是正史记载的最佳注脚。

  故事的一开始,气氛是祥和的,韩亿的二儿子、担任西京(今河南洛阳)通判的韩综来亳州省亲,适逢韩绛、韩缜和韩纲子宗彦同榜高中甲科,凯旋。作为当家人的韩亿此时已年届古稀,知亳州是他仕途的最后一站。尽管如此,老爷子的兴致仍然很高,他召集亲朋,置酒联欢,并特意让诸子坐在大堂的一角。这是一个阖家团圆、其乐融融的时刻,韩府上下喜气洋洋,席间每个人的脸上都挂着灿烂的笑容。就在大家觥筹交错、把酒言欢之际,作为一家之主的韩亿突然向二儿子韩综抛出一个问题:“二郎,我听说西京最近发生了一件颇令人棘手的疑案,已经上报朝廷了,内中详情如何啊?”这可把韩综给问住了,他想破头皮也想不起这件案子的具体情形,只能支吾以对,此时的韩亿已是面罩寒霜,又接着追问了两句,韩综还是答不上来。这下子老爷子火气上来了,推案而起,大骂不肖子:“你享用朝廷的俸禄,担任一府通判,一府之事无论大小皆应留意,我在千里之外对那死刑奏案尚有所耳闻,你竟然一问三不知,公务之废弛可想而知!有何面目谈报国!”骂毕,便叫下人取来木棍,要对“不肖子”饱以老棍。众宾客见势不妙,纷纷上前劝解,好说歹说,老爷子方才罢休。韩综眼看老父发飙,吓得面如土色,忙不迭地请罪,其他子孙在一旁也是吓得大气不敢出,好几天才缓过劲儿来。古人记其事到此,为之感叹道:“家法之严如此,所以多贤子孙也。”([宋]赵善璙《自警编》卷3)这是宋人的看法,相信也一定能够代表当时大多数人的看法,《红楼梦》第三十三回贾政对贾宝玉大施笞挞正是此种观念的自然流露。

  阿克敦教子故事

  无独有偶,清朝名公阿克敦的教子故事与韩亿教子故事构成了有趣的参照。

  阿文勤公方燕居,文成公侍立,公仰而若有思,忽顾文成曰:“朝廷一旦用汝为刑官治狱,宜何如?”文成谢未习。公曰:“固也,姑言其意。”文成曰:“行法必当其罪,罪一分与一分法,罪十分与十分法,无使轻重。”公大怒骂曰:“是子将败我家,是当死!”遽索杖。文成惶恐扣头谢曰:“惟大人教戒之,不敢忘。”公曰:“噫!如汝言,天下无完人矣!罪十分治之五六已不能堪,而可尽耶?且一分之罪尚足问耶?”([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98刑政一)

  材料中阿文勤公和文成公指阿克敦和阿桂父子。阿克敦(1685-1756年),满洲正蓝旗人,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进士。历任翰林院掌院学士、署两广总督兼广州将军、工部侍郎,乾隆时官至刑部尚书、太子太保、协办大学士,卒谥文勤。其子阿桂(1717-1797年)以父荫入仕,历任兵部主事、户部郎中、内阁学士、工部尚书、四川总督、伊犁将军,在平定大小和卓和大小金川战役中屡立战功,官至文华殿大学士、领班军机大臣,卒谥文成,配飨太庙。

  史载,阿克敦“居刑部十余年”,长期担任清朝最高司法衙门的主官,司法经验不可谓不丰富。赋闲在家的阿克敦以刑狱之事向儿子发问,既反映出其职业惯性,也含有考校栽培儿子的用意。他问阿桂:“朝廷如果任命你为司法官,你会怎么判案?”阿桂原本并无成见,在父亲的执意要求下,只得硬着头皮回道:“我会做到罚当其罪,有一分罪则给他一分惩罚,有十分罪则给他十分惩罚,避免轻重失衡的情况。”按说,这一回答中规中矩,几乎挑不出什么毛病,没想到阿克敦并不满意,甚至要对阿桂动用家法(索杖的情景与韩亿训子何其相似),吓得阿桂急忙请罪求教。阿克敦这才郑重其事地告诫儿子:“照你的说法,天下岂有完人!犯十分罪给他五六分惩罚就已经够受了,难不成真要给到十分?再者,犯一分罪也值得动用刑罚吗?”

  阿克敦戒子言论看似近于姑息之政,实则为久历宦海的老道之谈,也折射出帝制时代政法实践的症结所在。为了镇压广大被统治者的反抗,维护统治,历代政权打着“治乱世用重典”的旗号,大力推行严刑峻罚,加重了人民的痛苦。而有识之士则以儒家仁恕精神调剂其间,致力于减轻刑罚适用中的苛酷性。后人以“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宋史》卷152《刑法一》)来概括宋代法制的特点,实际上,这一点在历代的法制实践中都有所表现,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就此而言,阿克敦可谓深谙治狱之道。

  阿克敦训诫阿桂非止一例,《郎潜纪闻二笔》卷九记载,阿克敦管理刑部时,部属们多次请示纂修则例,阿克敦置之不理。人们拜托阿桂向阿克敦疏通,阿克敦仍不作回应。待阿桂再次进言的时候,阿克敦批评道:“汝何不晓事至此!近日刑名从重办理,乃一时权宜,辟以止辟之义。若纂为成例,则他日刑官援引,伤人必多,岂尚德缓刑之道乎?”

  言之者谆谆,听之者亦未藐藐。从多年后已成为管部大学士的阿桂“屡为(刑部)诸曹郎述之”和“文成每为司谳者述之”的表现来看,父亲的训诫他牢记在心,并身体力行、广泛宣传。更值得一提的是,阿桂的孙子那彦成后来同样出任刑部尚书,亦奉先祖训诫为职业圭臬,并对部下“曾以此语相勖”。阿克敦、阿桂、那彦成祖孙三人先后主掌清朝的最高审判衙门,司法理念一脉相承,为当时的人所艳羡并赞叹:“庭训、官箴一以贯之,宜其柱石相承,簪缨未艾矣。”(《北东园笔录》卷1)

  严父形象背后的家法与国法

  以上两则教子故事的发生虽相距七百多年,但有颇多相似之处。韩亿和阿克敦无疑都当得起“严父”的称号,他们的教子方法如出一辙,体现了中国古代家法文化的连续性。

  中国古代的家法最早起源于何时,很难准确地考证。《论语》中记载了孔子对儿子孔鲤的庭训“不学诗,无以言”和“不学礼,无以立”,似乎反映出春秋时代已有家法的萌芽,只是规范性有所不足。秦汉以降,家法开始以相对独立的规范形式出现,并日趋完备,迨至隋唐便蔚为大观。据传,柳公绰的家法最为著名。“公绰理家甚严,子弟克禀诫训,言家法者,世称柳氏云。”(《旧唐书》卷165)“自非朝谒之日,每平旦辄出,至小斋,诸子仲郢等皆束带……烛至,则以次命子弟一人执经史立烛前,躬读一过毕,乃讲议居官治家之法。或论文,或听琴,至人定钟,然后归寝,诸子复昏定于中门之北。凡二十余年,未尝一日变易。”(司马光《家范》卷1)柳公绰以家长的身份为子弟制定立身处世的基本规范,约束子弟谨于修身、勤于向学,为中国古代家庭家族教育之规范化树立了典范。

  中国古代的家法内容丰富,形式不一而足,既可以是相对随意的口头或书面劝导(柔性),也可以是严谨规范的制度章程(刚性)。诸葛亮的《诫子书》可为前者的代表,在这封家书中,诸葛亮以父亲的身份对儿子诸葛瞻谆谆告诫,阐述了修身养性、治学做人的深刻道理。而在韩亿写给儿子韩综的家书中,一方面告诫韩综要“服勤职业,一心公忠”,“更宜每事韬晦,惧轻言之失为妙”,一方面又告诫韩综“庶事皆须经心熟思,勿致小有失错。至于断一笞杖,稍或不当,明则惧于朝章,幽则累于阴鸷,可不戒哉!”(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十四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68页)可见,在韩亿对子弟的训教中,勤勉供职、谨慎司法始终是他关注的重点。由此,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韩亿为什么要对韩综当众动用家法了。

  真正赋予家法族规以法律色彩的是唐朝陈崇所制定的《陈氏家法三十三条》。按照《陈氏家法三十三条》的规定,陈氏家族“立库司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仪表,握赏罚二柄,主公私两途”,又“立刑杖厅一所,凡弟侄有过,必加刑责。”具体来讲,针对“诸误失及酗酒而不干人者”“恃酒干人及无礼妄触犯人者”“不遵家法,不从上命,妄作是非,逐诸赌博,斗争伤损”及“妄使庄司钱谷,入于市廛,淫于酒色,行止耽滥,勾当败斗”(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223、227页)等情形,均有相应的责罚措施。由此一来,家法的约束力明显增强,并成为国法必要而有力的补充。

  历史上,源于家国治理的需要而产生了家法和国法。从性质上看,家法与国法分属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家法作用于一家之内,而国法则拘束全体臣民,二者各有分工、并行不悖。另一方面,家法与国法并非各行其是、互不相关,而是有着紧密的联系。北宋崇宁年间(1102年-1106年),宗室赵令郯主掌南京敦宗院(宋朝安置宗室疏属的居处),宋徽宗问所以治宗子之略,令郯对曰:“长于臣者以国法治之,幼于臣者以家法治之。”(《萍州可谈》卷1)可见家法与国法之间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动。韩亿和阿克敦的教子故事不仅反映出中国古代官僚士大夫的教育理念,也形象地折射出家法与国法之间声息相通的深层次关系,展现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魅力,在新时代法治文明建设中也不无启示意义。

  [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新时代法治文明建设中继承传统法律文化问题研究》(批准号L21BFX005)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