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院领导干部选任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机制
2023-08-04 11:00: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宁韬 张春城
 

  党的二十大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院领导干部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只有在选拔任用时识别出政治素质过硬的领导干部,才能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现状考察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标准不断完善、机制不断健全,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重视程度较高。通过调研发现,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法院均将领导干部选任中的政治素质识别评价作为全院性、常态化的重点工作推进,且在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时依据相关标准,并由专人管理负责。

  其次,持续时间较长。对于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既包括干部选拔、职务职级晋升等重要节点,也涵盖任职期间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应当说政治素质识别评价贯穿于领导干部整个职业生涯。

  再次,识别频次较高。对于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18%的被调研法院一年至少开展1次识别评价,57%的法院一年2次,25%的法院一年3次及以上。干部选任时对于政治素质达到了“凡提必审”的要求。

  最后,评价方式较多。实践中,政治素质识别评价可通过自我评价、他人评价、组织考核测试等多种模式。同时亦可通过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式进行。在具体内容上也分为若干层次。

  但对照新时代人民法院建设的新要求,当前法院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机制与政治素质自身特性仍存在一些需要协调的问题。

  正当基础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法院领导干部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握司法机关政治方向、建设“四化”法院队伍、督促依法公正审判、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而这些都必须以自身过硬的政治素质为前提。

  (一)理论支撑

  虽然政治素质客观上存在难以定性、难以量化考核等现实困境,但政治素质本身具有客观性、同类性、层次性以及外显性等属性,为法院领导干部选任中的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提供了可行性。所谓客观性,是指政治素质体现政治组织的政治目标,服务于整个组织的政治路线,因此,政治组织对其所属成员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所谓同类性,是指政治组织对其成员的一致、一贯和长期的要求内化为其成员的政治素质。所谓层次性,是指虽然同一政治组织对其成员的政治素质的评价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但同时,对于不同层级、不同职务的领导干部存在不同水平的政治标准要求。所谓外显性,是指任何人的政治心理、政治倾向和政治动机,虽然具有较强的内隐性,但是也必然会通过具体行为显现出来,留下痕迹,从而为政治素质的可识别评价性奠定基础。

  (二)价值需要

  对于全党而言,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是确保整个干部队伍政治合格、立场坚定、担当有为的先决性条件。政治标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具有统领性,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把政治关,系列党内法规也将政治标准确定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标准,应依法依规坚持以正确的政治标准选人用人。我们必须将党对政法队伍的期待,特别是党对政法领导干部的要求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相结合,不断精准识别拟选任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更加切实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法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实践积累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六个是否”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将政治标准细分为“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五个维度,全国组织部长会议提出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作为政治素质考察的基本依据。健全完善法院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识别评价体系也可从这些方面着手,将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实际与之相对照,结合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及任职要求加以具象化,以贴合党的要求和司法实践。

  完善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对于法院领导干部选任时的政治素质识别评价宏观上也应遵照“考察一贯表现、考验关键时刻”的总体原则。具体而言,可从“立体考察、透视甄别、会诊辨析、消化应用”四个维度出发。

  (一)立体考察:完善现有评价方式实现“广泛”识别

  调整个人述职重点内容。目前除了党组或者支部书记的年度述职专门总结本年度党建工作外,干部个人年度述职往往将重点放在述绩也就是对于审判业绩的总结方面,对于述德、述廉方面总结较少。作为识别评价干部的重要环节,应对个人述职述德述廉部分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对本年度个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活动参与、政策落实应用等情况的梳理总结、查缺补漏,为下一年度提升政治素质奠定基础,也为识别评价领导干部政治素质积累素材。

  完善日常谈心谈话制度。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接触了解干部,不限定谈话时间、不限定谈话范围、不限定谈话方式,通过与熟悉情况、敢讲真话的知情人,在较为宽松的问询氛围中,长时间深谈或随机漫谈,有意识地从日常生活、平时交流中考察干部。

  创新民主测评适用方式。关注并辨别民主测评中的“不同声音”,以网络测评或设置测评箱的方式,由考评主体通过自行登录网站、匿名填写测评表等方式进行自主评价,给予被考察主体负面评价的应当要求辅之以具体示例,同时确保不泄露测评主体身份。对民主测评中发现的线索或问题,与各方面掌握的信息相互印证、严格核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优化年底考核指标设置。针对不同的考评场合和被考察主体,细化“五大标准”,提高政治素质评价等次。对于“德”的考评,在现有考评内容基础上,增加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等政治理论的学习掌握、实践应用情况。对于“能”的考评,可增加对各主体“政治能力”的评估。对于“绩”的考评,除了考核审判业绩外,对于“政治表现”也可予以专门考核,对于年度内政治表现突出获评各类奖项的领导干部予以适当加分。对于“廉”的考评,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外,可增加对“政治自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侧重。

  (二)透视甄别:引入动态评价模式实现“精准”识别

  考验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考验关键时刻集中体现在化解重大矛盾、审理重大案件的过程中,这也是法院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识别评价工作区别于其他党政机关的关键。要注重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案(事)件、重要时间节点的具体表现,在执法办案、履职尽责中取得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创建动态测评机制。创建“评、用、养”一体化的动态测评机制,通过对政治素质评价标准的研究与讲解,使领导干部清楚组织要求的标准是什么;再通过自我测评、民主测评、民意测评等方式,修正自我认知;最后,要特别注重针对识别出的问题有意识地帮助干部予以修正,识别只是手段,帮助培养才是最终目的。

  加强跟踪比较分析。针对政治素质的累积性、动态性,注重对同一干部不同时期政治素质的对比分析,了解干部政治素质变化情况,敦促干部不断自觉地、有意识地提升政治素质。政治素质识别评价应当考察的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包括选拔后的履职过程,而非选拔的某一时间点。

  (三)会诊辨析:适当扩展参与主体实现“有力”识别

  发挥“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实效。“一报告两评议”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的一项创新型举措。各级法院党组应当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专题研究报告,并在两评议环节针对选拔出来的干部政治素质情况进行专题评议,指出问题,促使干部政治素质不断改进提升。

  打造“跨部门专业化”评价队伍。由了解被考察对象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专业化的识别评价队伍,包括且不限于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审判管理部门。通过多部门的联合评价,对被考察干部进行立体画像,全方位了解干部在各项工作及日常生活中体现出的政治素质。

  拓展“外部监管参与”评价渠道。突破主要依靠单位内部进行政治素质识别评价的限制,重视政法委等上级单位在敏感案件审理时的指导意见,有意识地对司法巡查、巡视反馈问题中涉及干部政治素质的内容进行收集,多渠道、及时性更新、丰富干部政治素质档案。

  (四)消化应用:实质运用评价结果实现“深度”识别

  充分发挥“指挥棒”的作用。对于识别评价出政治素质过硬的干部,一方面要注重典型培树,形成“树立一个、带动一片”的集合正效应,另一方面在选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特别是要把干部在审判工作一线中司法为民的表现作为重要标尺。

  有效发挥“筛选机”的作用。对于识别评价出政治素质不过硬的干部,采取“一票否决制”,设定“待定期”,在该识别评价结果对应的选拔任用、晋职晋升环节中予以淘汰。同时,给予“补课”机会,通过自学、组织学等多种方式,着重进行政治教育,夯实政治基础,在审判实践中锻炼、提高政治素质。对确不能达到政治素质标准的要进行组织调整,真正把考察成果转化为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

  强化发挥“跟踪器”的作用。探索运用大数据建立法院领导干部全链条信息数据库以及“一人一档”干部政治素质纪实档案,打破岗位交流、工作调整壁垒,实现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评价可持续、可追踪,确保政治素质考察的延续性、长期性和有效性,做到“平时有数,用时有据”。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