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法律看电视剧《莲花楼》
2023-08-31 09:19: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秦鹏博
 

  在前不久播出的古装武侠悬疑剧《莲花楼》中,闻名武林的四顾门门主李相夷因一次大战身受重伤,从此退隐江湖,成为郎中李莲花。之后,他遇到新友方多病与旧敌笛飞声,被重新卷入江湖风波之中。《莲花楼》剧情紧凑、构思巧妙,涉及众多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让我们带着问题,一起走进《莲花楼》中的法律世界。

  武林只归百川院而不归朝廷管辖?

  剧中,李莲花和方多病查出是公羊无门杀害了金满堂,监察使宗政明珠要把人证、物证带回监察司,李莲花和方多病都反对,因为朝廷和武林约定,江湖事归江湖刑堂百川院管,监察司不能越俎代庖。在当今现实生活中,会存在这种情形吗?

  从主体上来看,法律并未赋予民间团体行使司法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从管辖范围来看,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对于刑事犯罪的审判权,依然是归人民法院,不存在主体和区域的例外。

  因此,作为社会团体而存在的百川院无法在现实中成为江湖刑堂。

  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由谁履行监护职责?

  剧中,李莲花被朋友云彼丘出卖,身中剧毒,这种毒不仅散人功力,而且药力伤脑,中毒之人轻则成为疯子,重则癫狂而死。虽然李莲花有武功护体,但最终也可能因此丧失生活能力。若在现实中,他该如何安顿好自己的未来生活?由谁来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民法典在监护领域给予了成年人充分的自我决定权,在法定监护之外,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由该条可知,意定监护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并就监护人的选定、监护事务与监护权限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委任监护契约。从本质上来看,意定监护属于附生效期限或生效条件的民事合同。因为意定监护是在个人行为能力完全时,通过委任契约,预先为自己能力不足时的生活作出规划,以确保年老或丧失行为能力时的生活符合自己意愿的监护制度。

  因此,李莲花可以在尚未毒发时,与好友方多病或他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易容或改名后,作出的法律行为还有效吗?

  李相夷中毒后,为了解毒,容貌大变,连亲友都无法认出,他还自己改名叫李莲花。在这种情况下,他作出的法律行为还有效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个人只是出于保护隐私而使用假名字,且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该合同依旧合法有效。

  如果易容或者改名是为了实施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相夷容貌大变,改名李莲花之后作出的法律行为仍然是有效的,他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面对谣言诋毁,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李莲花的故友肖紫衿生性多疑、气量狭小,肖紫衿怀疑未婚妻乔婉娩对李莲花念念不忘,便散布谣言称李莲花害死了单孤刀。若在现实生活中,面对这样的谣言,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旨在为人格权提供更加全面、及时和有效的保护。因此,面对谣言,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从而缩小谣言的传播范围,降低谣言的危害性,及时保护自身权利。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制止谣言之后,当事人还可以主张谣言散布者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如果谣言散布者拒不承担上述责任,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进行执行,产生的费用由其承担。

  李莲花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李莲花在阴差阳错下,成为了江湖上赫赫有名的神医,他在自己的莲花楼里挂牌成立莲花医馆,以帮人看病抓药度日。在现实中,像李莲花这样的江湖游医,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我国刑法,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严重”是指:(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则构成非法行医罪。如果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则不能认定为犯罪,但可以适用卫生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