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尝还救助基金引发追偿 法院调解促归还
2023-10-25 09:24: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德涛 王伟侦
 

  道路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对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治切实起到保障作用,但也由使用后拒不归还者,由此引发一些追偿纠纷。10月20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汲水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王某驾驶重型货车与一辆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乘车人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抢救治疗。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抢救结束后,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后,某保险公司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向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垫付孙某抢救费用29178.81元。两年来,某保险公司多次催促偿还所垫付费用,但均被其拒绝,该公司便将王某、孙某起诉到卫辉市法院,要求偿还抢救费用。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的承办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并及时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是其法定职责。因被告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理应承担偿还抢救费用。承办法官积极联系王某,向其说明救助基金虽是公益基金,但并非无偿给予,救助机构有权追偿垫付款,经过耐心释法,王某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救助基金既不是赠送,也不是捐款。道路救助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制度,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及时偿还。受害人或者继承人已从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应当及时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回笼的资金可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发展道路,拒绝返还更会影响到其他伤者的救治。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