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矜折狱:传统公案文学中的司法道德想象
2023-11-17 08:56: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范依畴 郝辛汇
 

  “哀矜折狱”萌发于儒学经典著作,是我国古代司法体系架构内的理想的断狱境界,目的是在情感与法律理性之间取得衡平,以情理感染司法,以道德教化民众,内蕴“法”“理”“情”三者的协同。以“哀矜”折狱、通“人情”理讼的法律理念涵括了民本思想与慎刑主张,蕴含着儒家伦理道德偏好,体现出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特征。传统公案文学作品中,司法官员同情恻隐之心的优良品质被广泛阐释与想象,“哀矜折狱”的品格塑造了正面的官吏形象,传达着普罗大众对公平正义的理想诠释和司法道德的想象。通过梳理公案文学对“哀矜折狱”的书写,可以得出在社会现实、儒家思想传播辐射与封建法制建设逻辑等多方影响下,古代平民对司法官员抱有至高至上的道德期望,期望的背后是“哀矜折狱”付诸实践上产生的困境。法律规定日趋完善的当下,司法道德仍有重要的价值,分析“哀矜折狱”的运作效果也能够为当下社会“情”“理”“法”之间冲突解决提供一定的现代功用。

  一

  “哀矜”即怜悯之心,是儒家倡导的道德情怀。这一表述最早见于《论语·子张第十九》:“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在曾子看来,折狱断案如能审察案件实情,不要自以为是,沾沾自喜,而应该“哀矜”,哀民之不幸,矜民之遭遇。这也是儒家对于如何惩治违法行为的典型立场,意指司法者理讼断狱时应秉持仁义之心。

  “哀矜折狱”观念的应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礼”与“法”之间的关联。汉代后,随着法律儒家化的深入发展,“哀矜”作为儒家思想在法律层面的道德原则被历代沿袭,象征官方层面悲天悯人的政治话语与情感表达,在立法与司法中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唐律疏议》删去了大量的死刑条款以及残酷的执行方式,对于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刑罚等规定内涵矜恤之意,鲜明地体现出儒家的刑罚观。官员推鞫狱讼时也追求慎刑哀矜的立场,注重对儒家伦理人情的关注。

  中国传统法律运作中的“哀矜”精神与儒家民本思想密不可分。明代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将“哀矜”进一步阐释为:“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哀”与“矜”的感情自民而发,作用于行动又有利于民,官吏同情之心的背后是对社会更深层次的关切。司法官员应将宽宥之心指向黎民,最终达到息讼止争、社会稳定的目的。“哀矜”也是“慎刑”观的基本要求,“哀矜”之情使得统治者与官员审断时谨罚慎刑,竭尽哀矜之心,对死刑的实施进行控制,防止滥刑与冤抑的发生。

  “哀矜”的情感具象在司法实践上就是“哀矜折狱”。从立法开始,各朝统治者与立法官员都认识到法律涵括哀矜之情的必要,将“哀矜”作为官方表述的立法考量。《宋刑统》的主持修订大臣窦仪在《进刑统表》中将“哀矜在念,钦恤为怀”作为立法主张。清代康熙皇帝修例时也特别强调恤民之意,怜贫恤苦,济世爱民等“哀矜”情怀影响着古代成文法的制定。

  仕人群体对“哀矜”的内涵探讨与实际应用的思考亦然深入。在办理词讼中做到哀矜恤民是对裁判者断案能力的要求,更是司法官员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归入“循吏”的关键。面对复杂的案件,在明察秋毫的同时体察世情,融通情理,做到合情合理定罪绝非易事,因此历代为官者热衷对“哀矜”总结经验技巧。宋慈以“至诚哀矜”为断治冤狱的关键,《续通典》记载了明代刑科给事中胡檟从案件发起原因入手,“如或发于情之不容已,或出于势之不得不然,或迫于相激,或陷于无知,一旦抵罪,其情犹可矜也”进而讨论“矜”的适用情形。“哀矜”的态度也使司法官员断案平等中正、减少私心,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南宋司法官员吴雨岩所判“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一案,其指出司法官员缺乏怜悯之心存在私心,难以公平断案。无论从统治者还是官员自身来看,理顺人情,仁义爱民的“哀矜”行为都是被崇尚的行为规范与法律素养。

  二

  宋代以降,源于庭审现实和以司法案例为题材的公案小说不断兴盛。通俗小说在坊间广为流传,展现百姓千姿百态的司法认识。在“王法无情”的共识下,公案小说中对作为主人公的清官循吏“哀矜折狱”这样饱含情感的行为予以肯定,“哀矜折狱”是剧情中“清官”人物形象具备的常见品质。故事中对当事人冤情的情感性诉说,对个案正义的寻求,与裁判者的同情怜悯审判互为表里。当法律与伦理人情发生矛盾时,冲突与解决的演绎能够传递出民间法律文化中蕴含的朴素正义观。

  宋元时期的话本艺术已经传播了一批特色鲜明的“清官”故事,而执笔断狱的司法官员想要获得“清官”的赞誉,只具备明察秋毫的侦查断案能力是远远不够的,百姓对于“清官”有更加高尚的道德期望。以包公为例,作为民间最富声望以及影响力的人物,其人物形象的流传演变寄托了百姓对于“清官断案”的期盼。元代发展繁盛的包公戏着力营造出包公刚正不阿、为民请命的人物性格。与宋代相比,元杂剧中的包公更多刻画为与权贵抗争的民众利益保护者。至明清,伴随着商品经济与城市的发展繁荣,包公的断狱故事更多反映出市井小民的法律诉求,案件的处理方式愈发着眼于人情世故。除了秉公执法、清明廉洁、不惧权贵等品格特征外,创作者也会围绕包公怜悯百姓、通情达理的柔和一面展开描写。在清代,包公严明司法的特点进一步被淡化,《三侠五义》中包公与侠义之士联盟,伸张民间立场的正义,会做出以情屈法的行为。

  除了家喻户晓的包公,《施公案》、“三言二拍”等小说都塑造了抑强扶弱、爱民如子的司法官员形象。《施公案》中免除义士黄天霸的罪行、证明被诬陷的王贞娘无罪等故事,寓意着司法者对弱者的同情。这些文学作品通过建构富有良知、同情民生疾苦的官吏形象展现具有示范意义的民众法律想象与诉求。审案推理能力只是作为“清官”的其中一方面能力,听讼断狱的司法官员还需作为平民利益的代言者,道德因素在司法愿景谱系中处于关键位置。

  通俗作品中故事脉络也在呈现平民所崇尚的“正义”与“公道”。这些故事都有相类似的主题与价值取向,冲突双方大多是权贵和平民,司法官员则会在法律与伦常之间作出抉择。关汉卿的《蝴蝶梦》是法律与伦常之间的冲突更加强烈的关于包公的故事。从剧中王氏三子为父报仇到王婆牺牲亲生子以保全养子,诸多情节的设计逻辑都在宣扬传统道德的优先性。包公作为执法者采取极具人情味、恤弱悯善的处理方法解决案件,捍卫孝道礼义。在故事的结尾,包公拯救王三性命并给予了其全家加官赐赏的恩惠,进一步强化了创作者所宣扬的伦理正义。司法官员产生“哀矜”之情,选择追求伦理正义,作出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裁判,并不会被朝野批判,相反能够得到较高的评价。

  通俗文学中对司法审判与结果的想象是表达传统社会民众对法律认知的重要途径,能够让我们体察到民众对于司法的心理。公案故事里忠孝仁义等伦理道德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案件的审判重视个案的特殊情况与最终结果,如果凭借法律规定难以实现合情合理的结果,那么司法官员就需采取行动进行调和,追求实质意义上正义的落实。

  三

  中国古代的通俗文学是社会现实的真实写照,映照出民间百态。从时间上看,戏曲、话本等文学形式繁盛时期为宋代之后,尤其以明清为蓬勃发展期,“清官”文化的发展趋势与之相仿,自宋元开始流行,明清时期达到巅峰。戏曲小说作者的组成比较复杂,其中既有士大夫阶层的文人也有下层民间艺人,但创作作品在法律想象上却具有共识性,道德领域颂扬清官司法常用“哀矜折狱”来体现。这样的想象与时代背景紧密相关,中国传统社会后期中央集权日益加剧,封建统治的压迫下官民冲突显著,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伦理体系出现危机,社会动荡不安。正是这样残酷的现实状况,催生了创作者对司法官员的具象化假想。底层百姓渴望安稳的社会环境,将惩恶扬善、驱邪扶正的故事视为精神寄托,借此流露自身希冀的司法愿景。虚构故事中的司法官员明察秋毫,慈悲为怀,尤其强化司法官员的道德特质,试图淡化律法的严酷性。“哀矜折狱”作为令人憧憬的道德力量,符合人们对司法判决合乎伦理道德的企盼,更突显出社会大众对仁政的渴望与真实吏治的不满,是现实社会的映照。

  公案文学塑造出“哀矜折狱”的司法官员形象,寄予底层人物以同情怜悯,满足了民众的道德诉求,是儒家立场下济世情怀的体现。这些作品的故事情节连通了儒家思想与平民百姓的生活实践,我们得以从中感受到儒家思想在平民阶层的传播与接受。文学作品中人物的行为围绕道德来定性,以伦理视角观照社会冲突,折射出孝义为重的社会背景与价值观,如果行事符合儒家的价值体系,善良之人即使违法也能够获得法律的宽恕,反之恶人则会面临糟糕的结局。而司法官员敢于超越王法,进行道德审判的作为正迎合了“为政以德”的观念,是典型的儒家为官思想。公案题材的作品同时隐含了对当朝政治进行讽谏批判,反映了百姓对“仁政”的向往。

  对官吏“哀矜折狱”良好品质进行想象的同时,公案文学对平民百姓也能发挥教化作用。与正统经史不同,小说戏剧等通俗文学一直以来并非官方主导的文化样式,明清时期文学家强化了小说化民成俗的作用,以提高这些非主流文学的社会地位。通过虚构化的叙事树立起贤明君主、忠臣孝子、义夫节士等人物典型,这些作品细致入微地演绎着儒家伦理,宣扬儒家所崇尚的道德理念,具有浓厚的教化色彩。文学中的法律制度与司法运作的描绘兼备文学色彩与真实性,可以看出社会层面法律知识的传播为小说故事情节的丰富与法律想象提供了素材。明清时期,法律书籍出版的兴盛使得普通民众更加便于获得法律知识,创作者能在公案小说中详细叙写法律相关的剧情,展现出较专业的法律认知水平。法律意识的加强让平民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变得普遍,文学作品自然会顺应其心理,着力刻画出官员的司法道德。

  古代社会标榜“哀矜折狱”为司法官员的优良品质,司法理念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体现出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但对官员个体司法道德的过分推崇,究其根源是存在制度空白,缺少完备可行的法律制度。律法难以自足,只能通过诉诸道德途径实现个案正义,终究无法实现普遍意义上的法律公平。通俗文学也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创作,理讼断狱如果直接按照律令规定无法得出符合人情、顺应民心的判决,法律设置的不完善便留出可供司法官员自由裁量的空间,采用“哀矜”的心理断案,运用道德进行补足。传统司法中权利话语的细微,即使在理想语境下,民众利益仍依赖官吏的个人道德才能获得保护。

  “哀矜折狱”也是一种官僚政治运行逻辑的写照,严格的“法治主义”实践无法适应古代传统的人情社会,官员就需以民本思想为途径去贯彻实质意义上的君本政治。家国一体的社会政治结构里官员被赋予“父母官”的称号,地方官员同时承担行政与司法等诸多职责,与此相对的是中央政府权力很难灌注到州县以下,他们处于君权与民生之间的中间位置。政治结构中的裂痕给司法官员“哀矜折狱”提供了某种可能的空间。司法官员发挥司法审断职能时考虑裁判带来的民间舆论影响,有意识地在有限的司法行政空间之内持守礼治秩序,缓和社会矛盾。虚构作品里被赞颂的司法官员依旧须承担秩序维护者的身份,以德化民,怀有哀矜恻怛的感情变通执行法律,维持皇权统治与吏治民生的平衡。

  四

  自汉代后,儒家思想逐步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司法制度与实践均带有深刻的伦理色彩。“哀矜折狱”意在让司法官员在断案中同情怜悯百姓,调和实定的法律与非实定的人情事理之间摩擦冲突,虽然未能著于律令,但在长期演化中它将儒家“仁义”的伦理观念与司法秩序共融,最终形成内涵丰富的司法道德原则,历代统治者与司法官员经常将其树立为理想示范。

  “哀矜折狱”作为内在隐形的精神约束,带有高度理想化的特点,实践中难免触礁。在遭遇复杂的实际后,司法官员难以将“哀矜”的道德合理遵循。一方面古代司法实践仍然以残酷为底色,还存在部分司法官员出于自利目的,想要获得“福报”,一味谋求从宽处罚,少杀、慎杀,为达到“情理之平”罔顾法律与原则的情形。司法官员“哀矜折狱”的目的本为施展仁政,但因为情感与道德的不确定性出现纵容腐败横行、偏向亲贵、法纪废弛的局面。原情定罪的司法道德为审判留下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司法官员只顾追求情感上的合乎伦理,舍本逐末,导致私德泛滥而公德不足,无法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哀矜折狱”理想目标在现实中力不能及,黎民百姓虚幻般的期待落空,引发宣泄于文学领域的想象。

  “哀矜折狱”的审判方式彰显了儒家思想在“天理”“国法”与“人情”之间融通的态度,是古代社会实际的司法运行逻辑下的产物。司法官员将道德情感引入审判,通过礼实现对社会矛盾的调解与社会秩序的维护。这样的“情理司法”缓解了成文法律和人情世态之间的紧张,维护情与理之间的和谐,最终有助于实现儒家道德下的社会稳定。作为一种司法道德的理想范本,“哀矜折狱”被民间广泛通俗化的书写与想象,反映了传统中国社会的普遍心态。公案文学中的司法官员同情处于贫弱境地的百姓,以变通执行法律的方式救困扶危,惩恶扬善,体现着朴素的正义观。但“哀矜”的心态施展在裁判中侧重对个体正义的维护,是打破法的普遍性与权威性的做法,表现出古代法制建设缺乏,因此实践上遇到的困难颇多,不免沦为官僚系统内部的赞美与粉饰,被利用为权贵脱罪,官吏姑息养奸的工具,无法收获“仁政王道”的理想效果。

  “哀矜折狱”在法律制度化、规范化已然形成的现代社会仍留有思考价值,能够为当下时常面对的“情”与“法”困境提供些许启示。站在历史的维度上,人伦情理对中国社会有着特殊的价值。将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司法智慧继受延续并进行现代化改造,让道德价值融入司法,实现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可以稳定社会秩序,促进道德向善的氛围的形成。在人情社会与法律规范之间,我们应回归理性,恪守法律,同时也应情理交融,关注案件中的弱势群体,考量道德情感避免机械司法,努力在理性与情感之间找到平衡点。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