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阳明心学与诉源治理
2023-11-17 10:29: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安源
 

王阳明先生塑像。林 淼 摄

  阳明心学的核心内容

  王阳明(公元1472年—1529年),是我国明代著名的思想家、军事家、哲学家,是“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的大家之一,也是“孔、孟、朱、王”儒家四圣贤之一。1510年后,王阳明陆续就任庐陵县令、南京刑部主事、南京太仆寺少卿(在安徽滁州境内)、江西巡抚及北京吏部主事、都察院左都御使等职。王阳明开创了自成一格的心学体系,该心学理论不是主张坐而论道的思辨,而是主张“事上练”“有担当”,将理论与实践合为一体的实际生活方式,并启示人们人人都可以像圣人一样有意义地活着。“心即理、致良知、知行合一、亲民”是王阳明心学理论的核心内容。王阳明也将心学概括为四句话:“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通俗地说就是从心之本体出发,做到知行合一、以达到良知;澄然面对心外之物,以出世之心境来行入世之担当,以达“未发之中、已发之和”的综合效果。王阳明任上著名的“事功”之一就是制定推行“乡贤制度”的《十家牌法》《南赣乡约》,体现了“致良知、知行合一、亲民”的理念,推行《南赣乡约》恢复了当时遭受严重破坏的基层社会秩序,强化了基层百姓对既存政治体系和主流价值的认同,达到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目的。

  王阳明推行《十家牌法》《南赣乡约》的背景及效果

  1516年,明朝当时各种流寇暴乱时有发生,王阳明奉命至匪盗猖獗的南赣等地就任巡抚,其到任后一方面整顿府衙、清除内贼,强化官兵训练、提升战斗力;另一方面制定实施《十家牌法》,即十家为一牌,牌长每天挨家挨户核实人口信息,发现可疑立马报官,及时甄别“盗”与“民”,排除官匪勾结、匪民难分的隐患。仅用一年三个月时间,就把祸害数十年的南赣地区的匪寇予以平定。王阳明说“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社会要长治久安的关键在于正人心,要在人心深处抑恶扬善。王阳明一边教育官员以“致良知”为行事方法,引导官吏戒贪欲,清除官场腐败,形成廉政风气,一边从整顿民风、施以教化、唤醒良知着手,加强德治,并于1518年颁布实施了《南赣乡约》。《南赣乡约》序言写道:南赣人们分不清善恶是非界限,背弃祖宗乡亲,出外当土匪曾习以为常,这是官府教育无方,责任不在百姓,过去的既往不咎,以后要按乡约追究责任。《南赣乡约》正文分两个部分,一是乡村行政机构的职能范围,包括约长的推荐选任、疑难杂事的处理、乡约会规、纳粮当差、债务处理及治安管理等,特别是约长的推荐,必须由年长的大家公认的德高望重的人担任,乡民凡是有各种困难、纠纷,约长必须亲自上门服务,并负责到底,将纠纷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若坐视不管,要问责约长等人;二是公序良俗与道德规范,包括婚嫁、丧葬、集会礼仪等,特别规定了大家要孝敬父母、尊敬兄长、教育子孙,与邻里和睦相处,婚丧嫁娶相互帮助,有病有难互相支援,扬善惩恶、忠厚诚信,人人都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善良百姓。《南赣乡约》的贯彻推行,使当时南赣地区的风气焕然一新,实现了“民无重赋、家有田耕,城郭乡村一派清明”。

  王阳明推行《十家牌法》《南赣乡约》对当代诉源治理的借鉴意义

  王阳明在南赣地区推行建立乡贤制度,制定《南赣乡约》,说明其也是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的“行家里手”。笔者认为渗透着阳明心学内涵的《南赣乡约》,是乡村基层治理的一个成功范本,其精髓一直扎根于中国大地,最为有名、最为相似的就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浙江诸暨市枫桥镇干群摸索出的“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与现阶段基层治理“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同《南赣乡约》相比较,虽跨越数百年,但在核心内涵上却是一脉相承的。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司法资源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与人民对司法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很多家庭纠纷、社会矛盾呈多样化、复杂化特点,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人案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建立以非诉争端解决方式为主要途径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矛盾防范措施前移,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抓前端、治未病”是本文探讨的动因。

  矛盾纠纷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矛盾化解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永恒课题,将纠纷处理早、处理小、处理在基层是诉源治理的基本要义。诉源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形成“政治、法治、自治、德治”相统一基层治理的基础性构架,需要各方齐抓共管、多方协作,才能真正推动诉源治理的落实。要建立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并整合优化基层诉源治理的平台。

  王阳明在南赣地区无论是颁布《十家牌法》还是推行《南赣乡约》,都是把府衙作风作为抓手,以抓官员清廉带动民风好转,达到“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的效果。现阶段基层党政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持续抓好廉政建设,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优势,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各方面力量和各种资源,形成融入诉源治理的合力。地方政府应带头协同作战,抓好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构筑切实可行的诉源治理的操作平台,杜绝一切“只挂牌子不干事”形式主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形成诉源治理的联动机制,对辖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理做到非诉解纷资源下沉,结成诉源治理的法治网格,积极排除不安定的隐患,通过防范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将矛盾纠纷做到前端控制。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对成诉案件应加强巡回开庭,审理一件案件引领一批非诉案件的解决,发挥司法判决的溢出效应,为诉源治理注入“法治内核”;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下派的机构,应把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及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派出所要把治安服务与打击违法犯罪统筹兼顾,形成“亮剑之势”,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文略武备”。

  从秦代开始,我国历代政权均实行郡县制,行政权力延伸至县级,形成所谓“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县以下区域由于事务繁杂琐碎、行政管理成本高等原因,事项大都交由地方自行解决,就是说乡镇基层的自我管理习惯和管理能力自古有之。新中国成立后,乡镇、村及社区作为社会主义大家庭组成部分,基层各组织根植于群众之中,更能够发挥宣传发动群众、服务教育群众的作用,他们近距离地倾听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的关键问题,从老百姓的喜怒哀乐中体悟到工作中的得与失。因此,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诉源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是诉源治理的十分关键的环节,只有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夯实诉源治理的基础。同时也要把厚爱与严管并用,把基层“万人成诉率”等考核指标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奖惩制度直接挂钩,让干得好的有获得感,让干得差的有失落感。

  阳明心学认为,“修己以安百姓”“明明德于天下”“知行合一”“在亲民”。在整个诉源治理体系建设中,应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走群众路线才能真正做好诉源治理工作,让群众在共建中共享;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为善去恶致良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永远镶嵌在老百姓的思想观念中。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