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棠树下的审判与西周诉的法理
2023-12-22 08:59: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曙生
 

  在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中有两个词目《召南·甘棠》和《召南·行露》。前首诗记述了西周初年召公甘棠树下审判的典故:召伯,姓姬名奭,辅佐周武王灭商建立了功勋,与周公分陕而治。因分封于召地而被称为召伯或召公。相传召公常年巡行乡邑,为了不打扰老百姓的正常生活,就在巡行地的甘棠树下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开创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就地、公开、便民的审判模式。由于召公的审判能够重民、利民,后人对其爱民的政德无限怀念,为他写下了“蔽芾甘棠,勿翦勿败,召伯所憩”这样优美的诗句,通过对甘棠树的讴歌和爱护,表达了他们对召公的崇敬与赞美。司马迁为此亦在其《史记》中写道:“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史记·燕召公世家第四》) 后一首《行露》记述了召公审理过的一个案子:一名女子为了拒绝强迫的婚姻,不畏长途跋涉的艰辛而勇敢地向官府提起了诉讼,召公通过在甘棠树下的审理,严惩了侵凌女子的被告,还给了女子以清白和公正。从形式上看,这两首诗歌是对中国上古时代传统法治文明客观、真实的历史记载,是对召公政绩的颂扬,但如深入考察诗歌背后的历史逻辑意蕴,可以让我们感知到离我们很遥远的西周初期诉的法理。在一定意义上说,西周初年,以召公为代表的司法官员的诉讼实践及其诉讼理念确立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基本走向,于中国今日的法治建设无不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讼的本位——敬天保民

  周初的统治者深刻总结殷商灭亡的历史教训,确立了敬天保民的思想,而这种思想也直接导致了西周以民为本的诉的本位的形成与发展。敬天就是敬德。首先要求统治者具备天子的品德,做天下人的表率;其次,“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上》)以小民的安乐幸福为上天的德性要求,通过施行善治,进而使上天高兴,最终实现“受天永命”的政治理想。对于世俗统治者的具体要求是:“懋正其德而厚其性,阜其财求而利其器用,明利害之乡,以文修之,使务利而避害。”(《国语·周语上》)也就是说,对于统治者而言,要勉励人民端正德行,致力于增加人们财富,改善兵器和农具,给人民指明利害的方向,修文德教化人民,使他们趋利避害。“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于天下,越王显。”(《尚书·召诰》)希望成王居于天子之位,而有圣人的大德,小民在下面便能够自行按照法度行事,发扬王的美好品德了。可见,敬天与保民之间存在辩证的逻辑关系,敬天是对统治者的道德规制,保民是敬天的基础,也是对统治者的道德要求。

  召公正是通过甘棠树下的审判,将周的敬天保民的统治思想落实到具体的诉讼中。通过甘棠树下就地的审判,使人民免除了车马疲累,便利了人民的诉讼;甘棠树下的审判,让正义以老百姓真正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保障了人民合法利益;甘棠树下的审判,使人民亲身体验审判的过程,是最好的普法;也通过甘棠树下的审判,使人民知晓法律,进而自觉地遵守法律,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最后正是通过甘棠树下的审判,“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尚书·酒诰》)使统治者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所以,以周公、召公为代表的周初统治者竭力强调保民,虽然其目的是敬天,但在落实其政治理想的过程中也确立了影响中国法治历史走向的诉的本位:以民为本。

  讼的机理——明德慎罚

  诉的机理意谓着诉的运行机制及纠纷的具体解决的方法、路径。周初的统治者积极总结殷商因“重刑辟”失民而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治理原则。这种原则直接导引了西周诉讼机理的确立——倡导德治,慎用刑罚。周公总结了历史经验,指出周文王正是遵循了“明德慎罚”的原则取得了上天的信任灭掉殷商而获取天下的。因此,只有坚守“明德慎罚”的原则,才能治理好国家。怎么实施“明德慎罚”呢?就是要做到“不敢侮鳏寡,庸庸,祇祇,威威,显民。”(《尚书·康诰》)“不敢侮鳏寡,庸庸,祇祇”属于“明德”的范畴,“威威”则属于“慎罚”的范畴,“明德慎罚”实质上就是孔子所说的“宽猛相济”(《左传·昭公二十年》)。落实到具体的诉讼原则、司法制度上要做到: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谨慎地审查犯人的供词;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等等。

  在甘棠树下,召公审理了《行露》所记载的女子拒绝强迫婚姻的案件,将西周的“明德慎罚”的诉的机理落实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通过审理,实现了“衰乱之俗微,贞信之教兴,强暴之男,不能侵凌贞女也”(《毛诗序》)的诉讼目标。正义得以实现,邪恶受到惩罚,有效的社会秩序得以形成。可以说,召公在甘棠树下的一个又一个案件的审理,具体践行了西周统治者的“明德慎罚”的治理理念,从而使“明德慎罚”的思想转化为西周司法诉讼的机理。

  讼的技艺——情、理、法的融合

  西周“敬天保民”的诉的本位与“明德慎罚”的诉的机理落实在具体决诉的标准上呈现为情、理、法的融合,彰显了西周统治者高超的诉的技艺。以召公为代表的西周的司法官员以能运用多重标准——理、情、礼、法——为骄傲,对斤斤计较于成文法条规定者相当鄙视。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赋予国法不可抗拒的神秘性;司法顺应民情,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避免以法伤情,易为人民所接受,发挥了寓教于刑的法律功能。西周司法官员努力追求的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和谐一致,以及它所体现的天理人情的交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的诉的技艺,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也对儒家文化圈内的东方各国产生了十分广泛的影响。

  召公甘棠树下的审判是西周司法官员努力追求的情、理、法融合运用诉的技艺的具体实践。甘棠树下的巡行审判,首先维护了审理地的风俗习惯,体现了民情;通过惩罚强暴之男,使国家的法律得到执行;受侵凌的弱女子赢得了诉讼,昭示了天理的存在。可以说,召公甘棠树下的审判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形塑了西周诉的技艺,从而使情、理、法融合的决诉技艺成为中国历代司法官员的理想追求。

  召公甘棠树下的审判实现了西周初年的敬天保民的诉的本位、明德慎罚的诉的机理及情、理、法融合的诉的技艺的统一。从政治上看,召公深受人民的爱戴,“召公卒,而人民思召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哥咏之,作甘棠之诗。”(《史记·燕召公世家第四》)从社会治理的成效上看,“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史记·周本纪第四》)。从西周诉的本位到诉的机理再到诉的技艺,呈现出西周初年司法的“三位一体”诉的格局,这就是西周诉的法理。其对中华法治文明形成与发展的影响极其深远。首先,周初的诉讼实践实质上构成了中华民族司法文明的源头。尽管中华民族的司法文明可以追溯到皋陶的时代,但最新发掘的汉简等考古资料已经证明,西周初年才是中华司法文明的形成时期,中华的司法文明正是从这里向我们一路走来。其次,周初的诉讼实践确立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基本走向。尽管中华法治文明历经了儒法分立、引礼入律、儒法合流的历史演进过程,但西周统治者所确立的保民、德治、慎刑、恤刑等诉讼制度理念一直是中国传统法治文明的最强音。第三,西周初期的诉讼实践形塑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基本品格。从民为邦本的治国理念到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从德主刑辅的慎刑思想到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等等,中华法治文明的内涵极其丰富,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但正是西周初期形成的诉的法理构成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核心。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对中华法治文明进行溯源性研究,是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第二个结合的必由路径,也是实现将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融入当代法治文明的必由路径。笔者认为,对西周诉的法理的研究或许是我们探寻中华法治文明的一个较好的入口,通过研究,我们可以明悉:我们的法治文明从哪里来,我们的法治文明将往何处去。

  (作者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教授)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