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风细雨解民忧
2024-02-20 10:21: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王洪
 

  法官是法的执行者,是公平和正义的使者,法官的职责,就是要把法律中包含的公平、正义,送到需要帮助的每一名当事人心中。

  我在办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中,因双方争议很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化解,会使当事人陷入漫长的上访和诉讼中。为了彻底化解此案,我历时一个多月,先后4次组织双方到法院调解。

  陈某海与李某文签订《农村土地及家庭农场转让协议》,李某文将位于襄州区某村133.94亩土地及家庭农场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陈某海,转让金额为80万元。

  2023年1月,李某文的儿子阻拦陈某海种地,陈某海打110报警,派出所建议作为民事纠纷处理。陈某海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文继续履行合同。

  襄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并备注“村委会只证明双方转让,与内容无关”,故不能推定村委会同意双方转让。案涉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因其范围难以确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

  陈某海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6月,我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上诉人陈某海的律师突然提出该案一审是襄州区法院,该案合议庭一名成员系襄州区法院到中院挂职的法官,请求该法官回避。

  合议庭审查认为,回避理由不成立,一是该法官不是一审案件承办人;二是其现在的身份系中院法官,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应当回避的其他事由。经过解释,上诉人的律师撤回回避申请。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合议庭意见认定为该土地承包经营及家庭农场经营合同有效。但不管怎么判,本案的矛盾都无法根本化解。

  我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调解,并提出两个调解方案,一个方案是李某文给付陈某海一定数额的补偿款,陈某海将案涉土地及房屋全部退还给李某文;另一个方案是陈某海与李某文重新拟定土地流转及家庭农场经营权协议,由陈某海继续经营。但双方对堰塘的鱼及青苗费损失如何计算争议很大,无法达成协议。

  陈某海初步估算,其投入为70万元左右,加上已支付的转让费80万元,要求李某文支付150万元才肯将土地和房屋退还给李某文。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我每天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沟通,讲明利害关系,讲解法律规定,希望做好当事人工作。7月12日,双方达成初步协议,李某文同意支付陈某海130万元。可来法院签订调解协议时,陈某海突然反悔:“我把承包的土地、堰塘、家庭农场全部退还给李某文,李某文不能按时支付怎么办?”陈某海的律师劝解他,他竟然提出让律师担保。不管怎么劝解,陈某海拒绝签字,第二轮调解失败。

  2023年7月19日,我再次与双方协商,就陈某海关心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支付的问题,在调解协议中增加违约条款,以保障资金及时到位,陈某海同意了这个方案。但签字时,陈某海再次反悔,第三轮调解失败。

  “我愿意把承包土地、经营家庭农场退还李某文,还是害怕李某文不能及时支付费用。”陈某海再次说出内心的担忧。

  我劝道:“调解已经接近成功,可以对调解协议细节再作修改完善。”

  两天后,陈某海的律师给我打电话说:“陈某海回家后,重新与李某文达成协议,并表示这次绝对不反悔。”

  我当即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签订调解协议:李某文支付给陈某海130万元,分三次付清,第一笔当场支付30万元,其余100万元在年底前付清。陈某海当天将承包的土地及堰塘等退还给李某文。

  前不久,陈某海的律师对我说:“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如果不是您如此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疏导工作,这起案件不可能达成协议,也不可能有这么好的效果!”

  通过这起案件成功处理,我认识到,司法审判是一项高超的技艺,不仅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当司法裁判能够融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于一体,法律便不再冰冷,司法便有了温度。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