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地方官员如何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以一桩发生在明末的盐商纠纷案为例
2024-03-29 10:32: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敬
 

  明朝末年,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商人阶层逐渐兴起。在商品意识浓厚、商业贸易繁荣的广州,甚至形成了“人多务贾与时逐”的局面。随着商业活动的活跃,商事纠纷和商业诉讼日益频繁,对地方官员在社会治理方面提出了诸多的挑战。明崇祯年间,颜俊彦(1580年-1660年)考中进士后,出任广州府推官。据《大明会典》记载,各府推官“职专理狱,通署刑名文字”,即以听讼断狱为主要职责的地方官员。任职期间,颜俊彦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审判经验。崇祯五年(1632年),他将自己撰写的千余篇判词和公牍整理为《盟水斋存牍》加以刊行。《盟水斋存牍》分为两刻,一刻十三卷,二刻十卷,其中记载了很多颜俊彦经手的商事纠纷案件,是我们研究明代地方商事审判实践的重要史料。从《盟水斋存牍》记载的一起盐商纠纷案件,我们可以窥见明代地方官员是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化解盐商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

  该案案情如下:广州通河盐商郭汝游等人是在盐场生产和贩卖食盐的场商,而庾遂等人则是从场商处购买并运输食盐到其他地方的水客,他们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秤砣、法马(今多写作“砝码”)和牙用(即中介费用)等事项上产生了分歧。例如,此前场商秤盐时一向用的是旧制的铜砣,如今水客却习惯使用更轻的一种秤砣。如果应水客的要求将铜砣换成轻砣,所称之盐的实际重量便会增加,为了弥补损失,场商就在盐的重量上做手脚。而牙人(即交易过程中的居间经纪人)何昌、陈子扬明知此事,不但没有积极调停,还各自偏袒,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僵持不下,最终控告到了官府。

  奉令审理本案的广州府推官颜俊彦心里十分清楚,从表面看本案是一起简单的交易纠纷,其实反映的是盐商行业内部积淀已久的矛盾,需要谨慎处理。古代的地方官员对商税资佐国需的作用往往有着充分的认识,而盐税为古代商税之大宗,对于国家财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盐商的经营活动事关国家税收的稳定,场商和水客作为明朝中后期出现的一对新型供销角色,标准一经变动,双方的利益分配势必出现倾斜,倘若一方从中获利,则另一方极有可能就会因此受损。如果官府不能及时有效地干预,妥善处理好不同盐商群体之间的关系,平衡双方的利益,那么场商和水客之间的纷争将会无休无止,当地盐业的市场交易秩序很有可能因此遭到破坏。

  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颜俊彦主要的审理思路是“合将旧例申明,新弊参酌,定为画一,以附考成,而息嚣纷”,即结合法律和成例,对案件涉及的多项标准进行统一规定,从而平息纷争。按照这一思路,颜俊彦先是查阅了盐政相关的法律,明确了盐商交易时应当依法使用铜砣,牙用、包络、加斤等事项也“悉有成例,毫不可紊”,所以一律遵照旧例,禁止盐商私自更改。唯独称盐所用的法马,此前律文未作规定,应当参照布政司颁行的法马加以核定。至于所交易的盐斤数量,也同样遵照旧例,按照时价对每一两纹银对应的斤数进行灵活调整。为了平息纷争,颜俊彦先是用情理劝喻双方,又在判决中顺势强调,各项标准如今已然统一,日后再有为此横生枝节、变更成规的,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此外,颜俊彦又查出郭汝游和庾遂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捏造事实、添油加醋的情况,便对他们予以杖责,以示惩戒,而何昌、陈子扬身为牙人,未能履行居间经纪的义务,调停失当,同样予以杖责。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当事人都一致表示心悦诚服,按察使也在批示中给予了高度肯定:“秤用旧砣,牙用包络,一遵往例。而法马又较定于新旧之间,持法既平,群嚣自息。审断明确,俱依拟各赎发。”

  从颜俊彦对这起盐商纠纷案的处理我们可以发现,随着明代中后期商业活动的繁荣发展,传统农业社会强烈的抑商色彩逐渐被“惠商佐国”“工商皆本”等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型思想观念冲淡。这一时期的地方官员在处理商事纠纷案件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注重保护商人群体的合法利益,更重要的是已经初步具备了规范商业贸易活动的意识,开始自发地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加以维护,这对当下法官工作有着一定的启示。

  首先,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前提和基础。正如颜俊彦在该案判决的开篇所言:“商客中贩,厥有时岁,规条损益,不啻详矣。法久弊生,是在饬政者调剂,使不失旧章耳。”商人行业内部形成的商事习惯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进,不仅内容详细,专业性也较强。但随着国家法律的变更,旧法与新法在适用上出现冲突,商事习惯与国家法令时有龃龉,不仅需要立法者对法律进行及时的梳理和清理,也需要案件裁判者本人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审慎判断商事习惯的法律效力。对于实际运行的商事习惯,地方官员需要参照对应的法律条文,对其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对与国家的制定法律相违背的部分不予适用,同时,对与国家制定的法律相一致的内容予以肯定。当代法官同样需要与时俱进,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通行的商业习惯、行业惯例,方能在审判过程中正确理解并运用法律条文,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其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颜俊彦同时行使了司法与行政职权,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严格依照法律处理,要求盐商“一遵成宪,毋容出入”;对于法律未加规定的事项,则权衡于新旧之间,遵循公平原则,确立统一的规范,并从此沿用。这说明古代地方官员在当事人个案中的实际诉求之外,出于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目的,还会借着案件审判的契机,从纠纷的根源入手,对相关的市场交易标准予以统一,杜绝日后再发生类似纠纷。这与当代司法机关对商事案件实行诉源治理、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有着一定的契合之处。当代法官同样可以深度发掘商事诉讼的个案价值,聚焦商事纠纷案件多发高发的行业领域,及时发现问题,通过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来加强相关领域的规范管理,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类案的发生,着力降低案件增量。

  最后,古代地方官员在审判中还较为注重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牙人作为在市场上“评物价”“通商贾”的中间商,掌握信息优势、把持当地市场,专门为商人介绍交易、调停冲突,是影响市场交易的关键一环。一旦脱离了法律的管控,就容易滋生争端,对市场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颜俊彦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惩罚了牙人调停失当的失职行为,以此督促牙人公正高效履行职责,营造良好市场交易环境,而良好的市场环境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保证。当代法官可以从上述案例中汲取历史经验,加大整治不法中介机构工作力度,在法治轨道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一个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判词原文:

  审得国家盐课,最称吃紧,而其中利弊,有未易一言尽者。商客中贩,厥有时岁,规条损益,不啻详矣。但法久弊生,是在饬政者调剂,使不失旧章耳。若夫经纪牙用引目包盐加斤补饷、抽挈坐割等项,悉有成例,毫不可紊。乃郭汝游等以通河盐商庾遂等,以场贩水客两相呈讦,哗然其词。总之,彼有所亏,则此有所短,势必至者。如秤用铜铊,旧制也。而水客欲以轻铊易之,何怪乎商人之以轻兑相抵也。又如价有低昂,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而概以六百斤为限,莫不善于贡,此其类也。卑职奉宪檄庭鞫之,两造之下,平情理谕,各各允服,合将旧例申明,新弊参酌,定为画一,以附考成,而息嚣纷。其秤仍用旧铸铜铊,及牙用包络加斤等项,载在盐政者,一遵成宪,毋容出入。唯法马一节,未经较定,今应照布政司法马颁行,其盐斤照例,每纹银一两,依时价上下该盐若干,申详转允。两平交兑,其再有巧生枝节,变乱成规,以三尺持其后。法如是而不可以久,非职之所敢知也,郭汝游、庾遂,词多添捏,应杖。居间经纪,既失调停,又各左右其袒,牙首何昌、陈子扬,杖亦如之。招详候夺。盐法道转详。

  察院吴批:秤用旧铊,牙用包络,一遵往例。而法马又较定于新旧之间,持法既平,群嚣自息。审断明确,俱依拟各赎发。蔓词姑不穷究,缴。

  (引自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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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