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公民个人信息成为“私家侦探”的“金矿”
2024-04-07 09:22: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智全
 

  “私家侦探”受客户委托调查取证,本质上吃的是“信息饭”,但如果行无所止,就可能“吃官司”,甚至面临法律的制裁。

  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私家侦探”通过蹲守、跟踪、偷拍为客户调查婚内出轨情况,甚至查询开房记录,并将调查资料整理汇总给客户,非法获利10万余元,三名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长期以来,游走在侵权边缘的“私家侦探”屡见不鲜,因少有从业者获刑的个案,不少“私家侦探”对开展“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业务乐此不疲。奉贤区法院审理的这起“私家侦探”因非法收集他人行踪轨迹获刑的案件表明,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违法,更有可能构成犯罪,对那些罔顾法律底线开展调查业务的“私家侦探”行为敲响了警钟。

  所谓“私家侦探”,只是一种形象的称谓,本质上是指从事调查类的机构或个人。其中,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调查类公司,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身份,可以依法开展调查类业务。客观公允地讲,“私家侦探”如果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业务,也无可厚非。然而实践中,一些“私家侦探”不仅在业务宣传方面搞虚假营销,夸大其词,在调查手段上,还会冒险采取跟踪、偷拍、窃听甚至通过侵入住宅、窃取、贿买等极端做法。此外,为达目的,个别“私家侦探”还会故意散播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甚至通过要挟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涉嫌违法犯罪。

  “私家侦探”受客户委托调查取证,本质上吃的是“信息饭”,但如果行无所止,就可能“吃官司”,甚至面临法律的制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须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并分门别类地对违反者设置了相关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也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给“私家侦探”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画出了法律红线。

  遗憾的是,面对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私家侦探”不但不主动规范自身业务行为,反而铤而走险非法收集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在上述案例中,三名被告人采取蹲守、跟踪、偷拍等极端手段,肆意收集属于被调查者个人信息的行踪轨迹,其行为均已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公民个人信息不是“私家侦探”赚钱的“金矿”。着眼长远,相关部门应加快完善法律制度,就“私人侦探”的市场准入、接受委托或者协助开展证据调查搜集行为的合法性边界、调查取证的手段和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作出具体规则设计;“私家侦探”从业者也要以本案为鉴,主动把业务行为规范在法治框架内,不僭越法律底线,否则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