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的“质日”与权力监督
2024-04-19 15:45: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群杰
 

睡虎地西汉简牍《十年质日》(局部)资料图片

  法律规范只有得到有效贯彻,才能彰显其生命和权威,而对权力的监督,是法律规范有效贯彻的必要条件。近年新见的岳麓书院藏秦律令简、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张家山汉墓竹简等立法文献,证实秦汉时期的立法文明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在技术手段有限的秦汉社会,官僚机构应该如何规范基层社会的权力运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以维护王朝统一的法秩序,睡虎地77号墓出土的汉代基层小吏“越人”连续14年的“质日”简册,反映了基层官吏的日常工作是怎样接受上级监督的。

  “质日”意为对质、检验日期。包括睡虎地77号汉墓在内,目前共发现7批23篇“质日”简册。这些简册在形制上保持一致,由先行书写的历表以及后来添加的文字构成,是国家行政运作的产物。“质日”简册事先根据时间顺序写好日干支,日干支是中国传统历法中的时间概念,代表具体的某一日。日干支之间有较大的空白,用于记录当日发生之事,若无事汇报则留白,如睡虎地汉简《十年质日》记载了四月“越人”中止出差,归家葬父之事,“己丑越人之邾。乙未父下席。戊戌越人道邾来。己亥归宁。甲辰父葬。乙巳越人视事”。“越人”是睡虎地77号汉墓的墓主名。邾为地名,西汉时期邾为江夏郡的属县。己丑(5日)“越人”因公前往邾。下席,指代死亡。出人意料的是,乙未(11日)“越人”的父亲去世了。戊戌(14日)“越人”不得已停止出差,于己亥(15日)回到家中处理丧事,在甲辰(20日)安葬好父亲后,第二天乙巳(21日)便返回官署履行职责。这清晰明了地解释了“越人”为何要在出差途中归家的缘由,避免构成渎职行为。

  秦律对“质日”有相关的规定,在法律上设置了明确的时限。例如《岳麓书院藏秦简(肆)》232至236简规定了押送罪人的时限,“即亟遣,为质日,署行日,日行六十里。留弗亟遣过五日,及留弗传过二日到十日,赀县令以下主者各二甲;其后弗遣复过五日,弗传过二日到十日,辄驾(加)赀二甲;留过二月,夺爵一级,毋(无)爵者,以卒戍江东、江南四岁”。狱校律规定应尽快将犯人遣送出发,并制作质日文书,题署行程日期,每天应行六十里。延误没有立即遣送的,将根据延误的具体时间处以相应处罚。《岳麓书院藏秦简(肆)》322简则规定了巡行太上皇庙的时限,“更五日壹行庙,令史旬壹行,令若丞月壹行□□□ ”不同身份之人需要在不同时限巡行皇庙。里耶秦简还有令史行庙的真实记录,例如“十一月己末,令史行庙”,这被视为“质日”文书。法律设置了不同公务行为的时限,官吏必须根据规定严格执法,并制作“质日”文书,及时上报。

  “质日”简册不是单纯的私人日记,可用以核验官吏是否按期工作,具有督促、考核官吏的特定功能。“越人”勤勤恳恳地连续记载了14年的工作事项,多为任职、视事或执行某项任务。其中大部分“质日”简册记载了官吏执行公务的具体行程。上级机构通过这些记录来判断官吏是否渎职、失职。

  《北京大学藏秦简牍》记载了江汉流域水路交通的航道里程,以及“重船”“空船”在不同季节逆水上行和顺水下行的日行里数,整理者称之为《道里书》,研究者又称其为《水陆里程简册》。《岳麓书院藏秦简(肆)》248简载“委输传送,重车负日行六十里,空车八十里,徒行百里”。这说明官僚机构已经掌握了重要水路、陆路的交通情况,可以通过“质日”简册中官吏记录的时间和地点来判断官吏是否在行程中懈怠了职责,是否合理及时地执行公务。

  上级机构可以通过驿站等机构保留的执勤官吏的痕迹材料来判断官吏提交的“质日”简册是否属实。“质日”简册是由任职官吏亲自书写的,确实会存在谎报、捏造的情况。例如,“越人”记录当日发生之事是常态,但是简册中还存在“越人”没有亲历而事后补记,以及预先记录尚未发生之事的痕迹。“越人”试图制造一份完美无缺且合乎规定的工作报告,但是依旧留下了瑕疵。

  官吏在外执行公务会同驿、置、邮等机构产生联系,不同机构需要如实地记载与各级官吏往来的痕迹,例如秦汉《传食律》规定邮、驿需为有公务在身的官吏提供补给,汉代敦煌悬泉置保存的《过长罗侯费用簿》就翔实地记载了元康五年(公元前61年)长罗侯使团在途经悬泉置期间产生的费用。上级机关可通过邮、驿机构等保留的文书材料来判定“质日”简册的虚实。当官吏日常公务触犯了纪律、法律,这些痕迹都是证据。

  目前所见,“质日”简册均为秦及汉初的材料,东汉还没发现具体“质日”的材料,但是“质日”所代表的时限观念已深深影响了东汉。东汉公务活动均有一定的时限,以保障任务的完成和办事的效率。例如,《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贰)》简600载“二月八日丙辰,长沙大守兼中部劝农督邮书掾育有案问,写移临湘。书到,亟考实奸诈,明正处言府,关副在所,会月十五日”。育为人名,官至长沙大守兼中部劝农督邮书掾,需要调查一些事情,二月八日命令查清事实并在十五日禀报。倘若官吏无法按时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就必须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提交“假期书”。例如《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伍)》简1753载“兼左部贼捕掾则言实核女子李浅失火假期书”,则为人名,作为兼左部贼捕掾,就失火案的延期调查向上级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上级确定具体的工作时限,便于督促官吏提高办事效率,并对权力进行监督,减少渎职、失职现象的发生。

  “质日”文书是秦汉时期官吏工作情况的即时记录,也是工作需留痕的历史传统。它方便上级机关快速了解基层官吏的工作动态和履职情况,不仅起到了督查、考核官吏工作的效果,还发挥了对权力运行的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的作用。首先,它督促官吏履职尽责。“质日”文书要求官吏记录工作内容,这能有效鞭策官吏勤勉地工作。其次,它有助于提高官吏的工作效率。“质日”文书要求官吏按时完成工作,避免出现工作拖延、超时等现象。最后,它便于发现官吏违法违纪行为。“质日”文书能够反映官吏的工作情况,若官吏有不当的行为,质日文书作为重要的证据将在日后的考评乃至审判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甲、金、简牍法制史料汇纂通考及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20&ZD180。)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