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辆问题车一揽子解决
2024-05-06 15:41: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樊倩倩
 

  “谢谢法官帮我们一次性化解了多个纠纷!”近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杨集法庭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成功调解该案本诉、反诉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实现了“一案调而多案消”的良好效果。原告法定代表人专程从外地赶至法院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2021年,甲公司分两次向乙公司购买罐车共计40辆,甲公司支付了全部车辆定金并提车31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多辆车罐体开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以鉴定为准)并终身保修。庭审过程中,甲公司认为,罐体开裂车辆自身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则认为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罐体开裂系甲公司使用不当造成,并当庭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9辆车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323万余元。

  为了明确罐体开裂的原因,甲公司申请对车辆开裂原因进行鉴定,但考虑到鉴定费用较高以及诉讼风险,甲公司仅申请对其中一辆车的开裂原因进行了鉴定。后经权威部门鉴定,罐体开裂确属车辆质量问题。随后甲公司又申请对该辆车因开裂导致的贬值损失及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进行评估,为此支付鉴定费、评估费16万余元。

  该案在调解过程中,车辆生产厂家表示:“法官,能否麻烦您就31辆车一并组织调解,一辆车的鉴定费就接近20万元,要是一辆车一辆车分开起诉的话,光鉴定费就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对我们公司来说损失太大了……”

  为切实将司法办案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在充分听取双方公司意见并对双方提交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审查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认为,31辆车的生产情况、开裂情况、维修情况并不相同,未经鉴定评估的30辆车有无质量问题、损失数额均无法确定,若判决仅能就本案已鉴定的一辆车进行判决,剩余30辆车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无疑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了时间成本、诉讼成本以及更多的鉴定费等经济负担。

  31辆车“一揽子”调解有利于减轻甲公司、乙公司及生产厂家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三方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彻底解决三方一系列纠纷的原则,在征得甲、乙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决定对31辆车进行一体调解。

  承办法官以事实为基础,以双方实际情况为契入点,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法,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法庭面对面等方式,组织当事人调解,渐次性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同时针对争议部分分别进行阐释,再通过换位思考、后续协作等方面出发,融合法、理、情,逐步实现“求同存异”,不断缩小各方在赔偿金额方面的差距,最终促成甲公司、乙公司及生产厂家就案涉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乙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成功避免了当事人后续可能引发的诉讼,实现了矛盾纠纷 “一案结、多案消”。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