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回流药”沦为“夺命药”
2024-05-08 14:56: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玉龙
 

  近年来,“回流药”等骗保犯罪呈现职业化倾向,并形成了“收卡—医保开药—收药—销售给医药机构—购药患者”的闭环。“回流药”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也使正常购销的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对此不能小觑。

  近年来,随着医保报销水平不断提高、医保目录内药品范围逐步扩展,特别是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的稳步推进,参保人员买药用药更加便捷,医院、药店、诊所甚至线上都可购药,并享受医保报销。这些政策带来实惠和便捷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不少药贩子通过“高价回收”诱导参保人参与药品买卖。

  借助相关解读,所谓的“回流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或参保人利用医保报销从定点医药机构购买药品,在个人实际支付购药费的基础上加价销售给药品回收人,药品回收人销售给医药机构、诊所等,医药机构再销售给患者。“回流药”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也使正常购销的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对此不能小觑。

  首先,“回流药”给患者的危害是巨大的。例如,有的药贩子把真药卖给零散用药的小诊所,再把真药盒里装上假药卖给药店;把临期的或已过期的药品从原包装中拆出来,再装入新药盒;在拆解重组“回流药”过程中,剂量规格、药品种类往往产生混淆等。这种情形下,一旦不慎被患者服用,不仅影响治疗效果,更有可能危及生命,成为“夺命药”。

  其次,“回流药”是一种典型的医保骗保手段。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诈骗罪。

  对于参保人而言,应该增强防范意识。据报道,近年来,“回流药”等骗保犯罪呈现了职业化倾向,并形成“收卡—医保开药—收药—销售给医药机构—购药患者”的闭环。对于参保人,一方面,要注重对自己参保凭证及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贪图眼前之利,直接销售、间接辅助销售“回流药”;另一方面,对包装破损的药品谨慎购买。

  相关部门须依法严厉打击倒卖“回流药”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