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回顾与分析这75年间我国商事法治的发展历程与重要特点,可以更好地推动商事法治的发展,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商事法治的发展历程
(一)商事立法的形成与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制定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集中规定独资、合伙和公司的组织形式。1956年,随着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自动失效。此后,我国建立起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商事法律制度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商事法的发展处于停滞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改革开放的起点,也是我国商事法治发展的拐点,大规模商事立法由此启程。从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始,在1979年至1991年期间,我国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技术合同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构建了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配套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商事行为法、商事主体法两大部门体系。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此,亟须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全新商事法律体系,商事立法扮演了先行者的角色。立法机关借鉴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地区的立法成就,在20世纪90年代及本世纪初的十多年里,颁布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包括海商法、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在短时期内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事法律体系,商事主体法与商事行为法并驾齐驱。
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事业进入深水区,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商事立法体系面临全新、全方位的挑战与改革任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构筑的商事立法体系得到了全面完善,比如作为商事主体法领头羊的公司法在2005年、2013年、2023年得到三次重大修改,再如2019年3月外商投资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的立法规范模式实现了从对所有制企业主体规制模式到对外商投资行为规制模式的重大转变。
(二)商事司法的形成与演变
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全国法院审理案件仅有民事和刑事之分,大部分的民事案件以婚姻、家庭为主,相关的财产权益纠纷的主要类型是宅基地纠纷、房屋纠纷、继承纠纷和赔偿纠纷等,鲜有商事纠纷。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事司法制度经历了由不独立到渐次独立的发展过程。自1978年开始,商品经济逐渐发育,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出现,经济审判开始承接相关的商事纠纷,逐步与民事审判相区分。1979年,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法庭,这是我国第一个经济审判庭,同年新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立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企业之间的侵权赔偿案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将公司、证券等典型商事案件统一划归至民二庭审理,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区分。2009年,“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福建召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正式在会议中使用“商事审判”的表述。商事审判正式登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历史舞台。
党的十八大以来,商事审判专门化加快发展,多家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金融法庭等商事专门法院(法庭)的建立,是新时代商事司法改革的显著成果。引人关注的还有商事破产审判庭的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拟在部分法院中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22)》指出,“2016年以来,全国超过100家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确保破产类案件集中规范、公正高效审理,支持和指导深圳市率先试点个人破产制度”。
商事仲裁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欣欣向荣的发展过程。1954年,政务院通过《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据此在1956年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中国的商事仲裁事业由此开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仲裁法,商事仲裁进入大发展时期。该法不仅吸取了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涉外商事仲裁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同时借鉴参考了联合国示范法的先进理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先后在2009年、2017年修正仲裁法,紧跟国际经贸投资发展潮流,助力商事仲裁实现跨越式发展。仲裁机构及其受案量不断增加,仲裁法治不断完善。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270多家仲裁机构,累计办理仲裁案件500多万件,总标的额达8万多亿元。2012年至2023年间,仲裁案件数量增长近5倍,仲裁标的额增长8倍。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商事法治的重要特点
(一)商事立法的体系化
商事法治的发展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步,商事法也逐渐成为一个由众多商事单行法组合而成的规范集群,“体系化”正是其不断演进过程中的关键词。
商事法律规范体系一直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优化与更新,与时俱进并日渐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在此背景下,商事法律规范不断进行体系更新。以2023年公司法修订为例,第一条的立法宗旨加入“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容,同时在分则各章的多个方面进一步保障企业家精神的弘扬:一是引入董事责任保险、沿袭董事决议免责制度等,努力创造宽容的创业环境;二是强化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扩张董事会在发行资本、催缴出资、企业合规、承担减资与分红责任、启动清算与承担清算等领域的职权,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三是与董事会职权扩张相匹配,强化董事信义义务体系,完善违信责任体系等。公司法修订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为主线,进行了一次体系化的规范完善,而弘扬企业家精神便是此立法目标的题中之义。
商事立法在追求体系化发展的同时,也注重对域外商事法律制度的兼收并蓄。例如,为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下称双控人)或明或暗的控制行为对公司治理带来的挑战,2023年公司法在修订时引入域外法上的影子(事实)董事,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的双控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承担与董事一样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商事司法的专业化
商事司法的专业化纵深发展,不仅促进了商事法治的完善,而且可以更好地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商事司法审判专业化是近年来商事司法专业化不断取得成就的生动缩影。金融商事案件具有案情及法律关系复杂、涉案金额较高等特点,对审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审判经验要求较高,商事审判者需要在商业创新等基本裁判价值指引下,本着尊重、支持商事习惯的基本立场,以专业化的商事审判组织与审判思维妥适解决商事纠纷。同时,商事审判也离不开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配合。因此,组成专业审判队伍进行集中管辖既是审判的需求,也是专业化分工的需要。
随着金融改革实践的推进,各级法院日益认识到金融审判专业化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此后,北京、上海、深圳、南京等多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先后设立金融审判庭,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的专业化审理。如今,金融商事司法领域形成了金融法院、金融审判庭和金融合议庭等多层次的专业化金融商事审判格局,有效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司法力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