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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我国全面扩大对外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人民法院把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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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并强代表:
完善财产保全机制,平等保护各方权益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严格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遏制滥用保全制度行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严格落实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置换保全的相关规定,对健全和完善保全置换申请的审查机制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利用现有机制解决存在问题;加强对诉讼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调研,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维护诚实守信一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关于超标的保全、乱保全的问题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不得超标的保全及错误保全的救济机制。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更进一步从规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出发,明确要求,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强调严禁超标的查封,明确以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采取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在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件中,法院综合各方因素对保全财产价值进行实质审查后,认定保全的部分财产可以满足保全需要,解除了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许,不得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必要条件。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惩处恶意申请保全妨碍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又如关于置换保全的问题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作出指引,其中济南某置业公司财产保全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变更保全措施,解冻了债务企业的部分银行账号,保护债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刘新华代表:
优化刑事司法体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
人民法院: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党中央关于对证券违法犯罪“零容忍”工作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牵头制定“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刑法正确实施。

二是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老鼠仓”等犯罪活动,依法审理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三是合力防范打击金融证券犯罪。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防范、打击金融证券犯罪工作机制,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审判基地专业化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设立8个“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并形成常态工作机制。

阎建国代表:
推进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全面扩大对外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形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推进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取得实质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以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吸纳了5家国际仲裁机构、2家国际调解机构,并聘请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担任专家调解员,是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一大特色和亮点。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19起国际商事案件,审结9起案件中有5起案件运用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全方位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行稳致远。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二届研讨会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新聘活动”,新聘24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2021年7月21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该平台实现了立案、送达、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开庭到宣判全流程的网上办理,满足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需求。

二是支持对外开放前沿地区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北京“两区”建设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等司法文件,大力支持对外开放前沿地区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同时还支持边境地区、重要节点城市、核心区域探索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建立联合纠纷解决平台。

三是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构建国际商事纠纷化解机制。上海在全市法院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一站式工作机制;天津高院与市侨联推动建立涉侨多元化解协作机制;新疆高院积极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联合纠纷化解平台建设;海南法院建立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在线多元化解平台(ODR)建设成效显著;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与域内外调解机构建立沟通联络机制,聘请上百名域内外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提升调解国际化、专业化水平。2020年11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在地方设立的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建立涉外纠纷中立评估调解工作机制,运用“融畅”系统远程视频开庭、调解多起跨境纠纷,打造苏州营商环境法治“最硬内核”。2021年12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成立,设立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北京样板”提供优质法治保障。

王煜宇委员:
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
人民法院:

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一站、集约、集成、在线、融合五个关键词,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服务群众和化解纠纷能力水平实现明显提升,2020年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量出现自2004年以来的首次下降,多元解纷力量不断壮大,线上诉讼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

2020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313.6万件,与2019年相比下降5.166%。同时,全国法院诉前成功调解民事纠纷424万件,同比增长191%。2021年,全国法院诉前成功调解民事纠纷610.68万件,同比增长43.86%。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矛盾纠纷村村可解”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起草《关于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在基层普遍建立解纷服务站点,依靠基层、发动群众,在就近解纷服务站点或者上门开展化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已与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单位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多元解纷圈已覆盖证券期货、金融、银行保险、劳动争议、价格争议等专业性较强纠纷领域。到2021年12月底,“总对总”对接单位共有5627家调解组织、16705名调解员入驻平台,调解案21.7万件,调解成功率63.4%,平均调解时长为18天。

强化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应用。截至2021年12月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已有61008家调解组织、254578名调解员入驻平台,2021年通过平台诉前诉中调解案件10841182件,月均调解90万件,相当于每天有4.3万件案件在平台由各行各业调解员进行调解。

李保平委员:
推进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
人民法院: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探索构建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流域司法机制,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系统治理。

一是建立健全专门审理机构。截至2022年初,黄河流域各地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共计793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

二是树立全流域司法保护理念。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第一次在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提出了构建黄河流域司法体制的要求,具有鲜明的全流域司法大保护特色。

三是拓展流域司法协作机制。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形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农工党中央:
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程序制度和实体法律体系
人民法院:

针对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文的规定,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5部司法解释和相关指导性案例,具体而言:

一是健全立案受理规范。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及时审查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指导山东、江苏、湖北、湖南、贵州、云南、安徽、江西、浙江、上海、天津11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

二是规范诉讼程序衔接。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不同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其他诉讼等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

三是细化证据制度规则。完善举证责任分配,明确原告就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初步证明责任;确立专家意见的采信、环境信息不利推定、行政程序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的分类审查等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明确证据保全措施的司法适用,完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四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制。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其中专门规定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酌定,实务中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环境案件的专业事实查明难题。

五是注重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案件审理中,要求法院就原告不足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主动释明,对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依职权调查收集,如确有必要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鉴定。加大对原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及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力度,主动移送执行生效裁判,确保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及时维护。

陆爱益代表:
加快推进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
人民法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应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这是对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为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少年法庭的专业化建设,通过机构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强化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

 

202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坚持并巩固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就加强少年审判的组织领导、机制建设、队伍建设、审判管理等作出全面部署。

 

2021年3月,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统筹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管理、协调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巡回审判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同时成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示范、引领下,地方各级法院积极采取举措,通过单独设立以及加挂牌子等方式,共成立少年法庭2181个,配备员额法官6000余人;大部分高院、部分中级法院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建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领导机制。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建设基本铺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基本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