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由: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 时           间:2016年4月26日上午9时
  •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 申   请   人: 迈克尔 • 乔丹
  • 被 申 请 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                陶凯元
                         审判员                王闯、夏君丽、王艳芳
                         助理审判员         杜微科
  • 书   记   员: 张博、包硕
  • 案情简介:
  •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 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 庭审现场
  • 合议庭组成人员
  • 旁听人员
  • 再审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审判长 陶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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