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可二审的裁判。”前不久,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在分析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情况时,一审承办法官接受了改判的结果。
“这起案件系上诉人在二审中新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是一审中未出示的证据,导致案件认定事实有变动,从而被二审改判。”水城区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孙飞在复盘时找出了其中的症结。
原来,2018年1月29日,绵阳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水城区某乡镇安全饮水建设工程。同年2月23日,该公司以80万元的包干价向自然人严某转包了该工程的施工。之后,严某又将该项目转包给自然人李某施工。李某施工完毕后,严某及该公司一直未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于是,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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