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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8时45分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直击原被告双方激烈论辩,展现法官风采,欢迎来到中国法院网的《现在开庭》(直播)栏目。[08:42:35]
- [主持人]:小木棍惹大祸,楼上排污水,楼下尽遭殃,即将直播的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因污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08:43:11]
- [主持人]:我先把案情大致介绍一下:丽水市环球纸业发展有限公司是经营餐巾纸品批发的和零售业务的私营企业,六被告系原告其中一间营业用房上方同一单元不同楼层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六被告厨房间的污水排放管自上而下经每户至原告营业房顶方拐弯后排入地下管道。2003年春节过后。原告工作人员上班后发现该营业房地面污水汪汪,店内纸品等货物被浸湿、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余元。经查,该事件系因一木棍竖在排污管道内从上而下撞到塑料排污管的转弯处,使弯头断裂,造成六被告生活污水不能再转弯排入地下管道,而是直接从弯头开裂处直接冲泻到原告营业用房内所致。原告营业用房上的排污管是六被告共有、共管、共用的建筑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六被告负有正常管理使之不损害相邻方利益的法定义务。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725.26元[08:43:48]
- [主持人]:担任今天审判的审判长是周来庆,审判员是戴剑勇、周跃飞,周慧仙是这次庭审代书记员 。[08:44:08]
- [主持人]:今天我们仍邀请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王燕芬担任这次庭审直播的特约主持人。[08:44:25]
- [主持人]:王燕芬,你好,你那边情况怎么样?[08:44:48]
- [特约主持人]:大家好!我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王燕芬,我们现在向大家直播的是原告丽水市环球纸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红、邱爱菊、刘炜、周光雷、孙锦坤、官平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现在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3号审判庭向大家现场报道这起案件。今天为我们进行现场网上记录的是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速录员魏小云。[08:45:22]
- [特约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已在原、被告席上就坐,书记员在做庭前准备工作。[08:45:55]
- [特约主持人]:乘此间隙采访一下原、被告此时的心态。[08:46:13]
- (主持人走向原告席,采访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伟文。) [08:46:51]
- [特约主持人]:张伟文,你认为这场官司会赢吗?[08:47:03]
- [张伟文]:既然坐到法庭上,当然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08:47:20]
- (主持人走向被告席,采访诸位被告。) [08:47:41]
- [特约主持人]:原告认为你们共用的排污管道破裂造成其店内物品损失而把你们都告上了法庭,现在你们坐在被告席上感受是什么?[08:48:14]
- [被告邱爱菊]:我们是很冤枉的,不是我们的过错。[08:48:44]
- [被告刘炜]:我们相信法律会给我们公道。[08:49:03]
- [特约主持人]:现在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纪律。[08:50:18]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书面向法庭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不准抽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法庭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现在,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8:51:59]
-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8:52:19]
- [书记员]:请大家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08:52:53]
- (书记员坐下) [08:53:05]
- [审判长]:(敲击法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08:53:33]
- [原告]:丽水市环球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粮油副食品批发市场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文,总经理。[08:54:32]
- 委托代理人刘红波,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丽水市钟楼新村7幢703室(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善才,浙江浙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查验律师执照,并宣读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08:55:33] - [被告]:周小红,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丽水市新华书店职工,住丽水市粮油批发市场5幢二单元704室。[08:56:30]
- [被告]:邱爱菊,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丽水市粮油批发市场5幢二单元604室。[08:56:59]
- [被告]:刘炜,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行职工,住丽水市粮油批发市场5幢二单元504室。[08:57:30]
- [被告]:周光雷,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丽水市粮油批发市场5幢二单元404室。[08:57:50]
- [被告]:孙锦坤,男,193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丽水市粮油批发市场5幢二单元304室。[08:58:17]
- [委托代理人]:卢茵,193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被告孙锦坤妻子,特别授权)。[08:58:45]
- [被告]:官平东,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丽水市粮油批发市场5幢二单元204室。[08:59:15]
- [上述六被告委托代理人]:雷月平,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08:59:30]
- (审判长查验律师执照,并宣读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 [08:59:50]
- [审判长]: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资格是否有异议?[09:00:20]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无异议。[ 被告1]:没有异议。[ 被告2]:没有异议。[ 被告3]:没有异议。[ 被告4]:没有异议。[ 被告5代理人卢茵]:没有异议。[ 被告6]:没有异议。[09:01:25]
- [审判长]:上述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09:04:13]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现在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丽水市环球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红、邱爱菊、刘炜、周光雷、孙锦坤、官平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周来庆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戴剑勇、周跃飞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周慧仙担任法庭记录。 [09:05:20]
- 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在分别发送双方的受理、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中已载明,这里不再重复,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06:05]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不申请回避。[ 被告1]:不申请回避。[ 被告2]:不申请回避。[ 被告3]:不申请回避。[ 被告4]:不申请回避。[ 被告5代理人卢茵]:不申请回避。[ 被告6]: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不申请回避。[09:07:17]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09:07:52]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宣读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决六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9125.26元,证明物损数量的公证费300元,物价鉴定费300元,共计人民币9725.26元;2、诉讼费用由六被告连带负担。[09:09:09]
- [事实及理由]:原告是经管餐巾纸等纸品批发和零售业务的私营企业,营业店面之一就是开在丽水市粮油批发市场508号店面内。店内长期摆放陈列着经营所需的卫生纸、餐巾纸等大量易湿而不能浸沾的纸业产品。六被告的房子,分别位居原告508号店面(垂直)上方的2楼、3楼、4楼、5楼、6楼和7楼。他们六户厨房的下(污)水排放管道就自上而下经过每一户后插到原告店堂顶方经拐弯后排入地下道。几年来相邻而居,平安无事,直到2003年春节前止。[09:11:12]
- 2003年春节过后,原告到508号店面开门上班。本应新年开门大吉,新春万事如意――但当我们打开508店门时,顿时惊呆了。店面地上污水汪汪,店内纸品货物被浸湿的、吸湿的无以计数;店门品内的货物表面陈积着大量夹着米饭菜杂的湿水污物,楼板顶板上的大纸箱上还滴滴嗒嗒在不停地流淌着源源不断地从原告共有的污水管转变处漏流下来的六被告们排下来的生活污水――真是一片臭杂烂污的窘相! [09:13:06]
- [经原告查看]:发现有一根木头竖在排污管道内,它是从上而下撞到塑料排污管的转弯处使弯头断裂,造成六被告春节期间的全部生活污水都不再转弯排入地下管道,而是直接从弯头裂开处冲泄到原告的店内木板楼上再落到店堂内,形成一片“汪洋小海”……惨不忍睹!为了尽量减少污水继续浸泡造成的纸品损失和营业店面停业造成原告损失的扩大,原告于2003年2月10日花费300元公证费向丽水市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证实了原告损失的物品清单的品种数量的客观性、真实性。[09:15:07]
- 在收到公证书后的当天,原告即又花了300元物价鉴定费申请丽水市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对公证证明了的被污损物进行了价格鉴定,证实六被告建筑物内排放污水已浸损原告9125.26元(以上)货物。至于店面停业损失、清扫费用和委托律师费用,打字、复印、调取被告姓名、住址等证据的其他开支损失,均未计算在内。 [09:16:10]
- [原告认为]:原告店面楼顶上的排污管是六被告共有、共管、共用的建筑物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他们共同负有正常管理和使用好该排污管而不损害相邻方利益的法律义务。现在,他们共有的排污管内出现了一根长1.12米、直径2.7厘米的木棍,且木棍下落时撞破了排污管导致污水不是流到地下,而是泻漏入原告的店面内再引起原告超万元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106条(“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特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09:19:07]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09:19:24]
-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本代理人代为六被告共同口头答辩如下意见:一、本案是一般的损害赔偿纠纷。造成被答辩人房内水管漏水,污损商品的原因,并不是经过被答辩人房内的落水管本身,而是该落水管被人为破坏――以一根1.12米、直径2.7厘米的木棍捅破落水管弯头。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09:20:36]
- 二、答辩人无过错,没有侵害被答辩人财产的行为。答辩人向落水管排水,是正常使用共用落水管的行为。由于本案是一般损害赔偿纠纷,应按过错确定赔偿责任,答辩人不存在过错。 [09:21:12]
- [理由]:1、损坏落水管的木棍不是答辩人插入。答辩人分别居住于被答辩人楼上各层。被损坏的落水管是答辩人厨房的落水管,各答辩人户连接该落水管的水管都至少转两个90度的弯。每户都不可能把一根长1.12米的直木棍插入落水管。[09:22:05]
- 2、答辩人没有得到停止使用落水管的通知。2003年2月9日前,答辩人尚不知被答辩人房内落水管损坏,2月9日,市场管理处组织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调解,也没有任何一方要求答辩人停止向损坏的落水管排水。所以答辩人主观上没有造成被答辩人财产损失的过失或故意。 [09:23:00]
- 综上,本案非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没有侵害答辩人财产的行为。为此,请求贵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09:23:48]
- [审判长]:当事人有无其它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理由需要补充陈述?[09:24:17]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补充一点:在我们起诉后,法院曾组织原、被告到现场进行勘查,本案所涉的水管是从六户的外墙下去的,而不是从房内下去的,因此不存在着转弯的情况,水管是从顶楼下去的。[09:25:17]
-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我们也补充一点:这个水管是从顶楼下去的,但顶楼是加锁的,六被告并没有顶楼的钥匙。[09:25:59]
- [第六被告]:我补充一点:这根水管是共用共管的,大家都有义务管理,我们的义务只是管好自己的那段。[09:26:41]
-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所陈述的,即水管是从顶楼下去的,以及在2003年2月9日之前你们没有通知原告方停水的事实是否予以承认?[09:27:24]
- [原告]:这个我说明一点:当时我只认为这是我楼上,即204业主的房子漏水,所以找他们,但一直联系不上,应该是没有通知到。[09:28:02]
-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所陈述的事实有无异议?[09:28:10]
-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没有异议。[09:28:23]
- [审判长]: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精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表示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现在双方对对方陈述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故不再组织质证。[09:29:14]
-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本代理人提一点异议,即被告方在答辩时认为,水管是被“人为破坏”的,我们对此有异议。[09:29:26]
- [审判长]:被告方,对“人为破坏”这一陈述,你们认为是事实上的“人为破坏”还是推定上的“人为破坏”?[09:30:07]
-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是推定,因为木棍不可能自己跑到落水管中去,肯定是有人从水管的顶端或是下端插入的。[09:30:45]
- [审判长]:既然被告认为是推定的事实,那么在辩论中提出推定的前提即可,也无需再举证。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有无相互发问?[09:31:41]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有。[09:32:02]
- [审判长]:准许。[09:32:11]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六被告,我是原告的代理人,现向你们发问一个问题,希如实回答。原告,你们有无钥匙上楼?[09:33:00]
- [第一被告]:我有的。[ 第二被告]:没有。[ 第三被告]:没有。[ 第四被告]:没有。[ 第五被告代理人卢茵]:没有。[ 第六被告]:没有。[09:34:27]
- [审判长]:那么请问被告周小红,除了你之外,还有哪些人可以上楼?[09:35:01]
- [第一被告]:5幢3单元顶屋的六位住户都是有钥匙的,三个单元的三个楼长,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都是有钥匙的,而且我们那个楼梯的锁一直都是没用的,是质量问题。[09:36:30]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被告周小红,你刚才所说你们楼顶的钥匙一直就没用了,请问这个门是你一户人家做的,还是楼下的人一起出钱修理的?[09:37:12]
- [第一被告]:那扇门盖房子时就有的,那个是物业公司管理的。[09:37:38]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钥匙坏了,是否意味着锁不起来,你们楼下的住户都是可以上去的?[09:38:17]
- [第一被告]:是的,我们这幢楼的36户以及外面的人都是可以上去的。[09:38:52]
- [第六被告]:全社会的人都是可以上去的,包括对方代理人你也可以上去的。[09:39:23]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发问完毕。[09:39:38]
-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是否有发问?[09:39:53]
-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有。[09:40:05]
- [审判长]:准许。[09:40:13]
-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原告,我是被告的代理人,现向你发问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09:40:48]
- [原告]:好的。[09:41:04]
-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你是何时发现漏水的?[09:41:31]
- [原告]:2003年2月3日中午。[09:41:58]
-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在你发现下水管损坏后,有无采取什么措施,以减少损失的扩大?[09:42:41]
- [原告]:因为当时是正月初三,想买水管都没有地方买,修水工也找不到。想找房业以及物业公司的人都没有找到。隔壁的人说正月初二就漏水了,我进去看看反正该湿的也都已经湿了,现场我也不敢动,所以就一直放在那里。[09:44:06]
-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那么这种情况延续到什么时候?[09:44:34]
- [原告]:2月8日,当时我们找物业公司的,他们就让204的业主来协商,但他说这不是他的责任,他一直不在家,不是他的原因,当时我以为只是204的原因。后来物业公司找六户人家进行协商,但因为协商不成,所以我才在2月9日找公证处公证。[09:45:56]
-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也就是从你发现漏水后一直到2月10日,你一直没有采取措施?[09:46:28]
- [原告]:没有办法采取措施。[09:46:46]
- [第六被告]:我补充一点,我是204室的住户,这里涉及到我的问题。我说明一点,在2月8日之前,我一直不在家,原告当时说是正月初三发现漏水的,我也让他先把水管堵上或是加上塑料布。[09:47:52]
- [审判长]:本庭现就有关事实部分询问双方当事人,希如实回答。原告法定代表人,本案所涉的排污管,内径是多少?[09:48:44]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大概是100毫米。[09:49:07]
- [第六被告]:是8厘米。[09:49:2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就证据应如何采信,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摊,事实应如何认定及如何适用法律发表辩论意见,先由原告方发言。[09:52:13]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属特殊侵权,而非一般侵权。如主张本案属一般侵权,被告应提供本案的水管系“人为破坏”的证据,但被告并不能举证。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属特殊侵权,应适用《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水管也属建筑物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六被告作为排污管的共用共有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126条规定,“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但现在被告并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法庭在组织双方到现场勘查时,已经发现本案所涉的水管上已经加盖了半块砖块,这说明各被告的管理意识已经加强,而当时对于水管的管理是不够的。经今天的庭审,被告认为另外两个单元的楼梯钥匙也是坏的,大家都可以上楼去,举证责任也在于被告。综上,水管是六被告共有、共用、共管的建筑物必不可少的部分,由于水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告主张本案所一般侵权,应承担举证责任。[09:56:4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09:57:09]
-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09:58:20]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本案是一般损害赔偿诉讼,还是特殊侵权诉讼。这个问题解决后,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怎样分配、赔偿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09:59:08]
- 一、本案是一般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从原告立案时就向法庭提供照片、公证书所证实,破裂的下水管内有一根木棍。因此可以推断,造成原告财产损害的原因是有人以木棍插入下水管,导致水管破裂,楼上住户的生活废水流入原告店内。如果没有这个人用木棍插入下水管,那么,不管被告方往下水管排放多少废水,都不会损害原告的财产。由此可见,侵害原告财产的,是拿木棍插入下水管的人,而至于这个人是谁,举证责任并不在被告方,而在原告。下水管是被告方共用的建筑物的一部分,本案造成原告财产损害的虽与下水管有关,却不是下水管自然脱落、坠落引起的,所以,侵害原告财产的,不是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本案不是特殊侵权,而是一般损害赔偿诉讼。 [10:01:25]
- 二、本案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由于本案不是基于建筑物引起的特殊侵权诉讼,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㈣项规定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对其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从刚才的法庭调查的结果看,未能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失状况,也未能证明其损害结果与被告方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0:03:05]
- 三、被告方没有过错,没有侵害原告财产的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将木棍插入下水管,损坏下水管的行为,或存在其他侵害原告财产的行为。事实上,由于各被告从自家下水管道入水口到共用下水管,必须至少拐两个弯,根本不可能将一根长达1.12米的木棍插入下水管。 [10:04:12]
- 综上,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方有过错。被告方向下水管排水,是正常使用共用下水管道的行为,无任何不当。因此,被告方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第83条、第106条的规定,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04:40]
- [审判长]: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原告方是否有补充?[10:04:57]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补充如下意见:一、关于举证责任。原告主张的是被告共有共用的水管内出现木棍导致水管破裂,我们已提供了房产证等证明对水管六被告是共同共有的,因此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被告方认为,水管并不是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本代理人不予认同,水管是建筑物必不可少的部分。被告方认为水管是“有人”破坏,但并不能举出这个“有人”到底为何人,也就不能证明本案属一般侵权,正如街道上的窨井盖没掉而导致行人受伤,找不到侵权人,只能由所有权人即水政公司或是市政公司承担。因此,六被告作为水管的共用共有的,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10:07:00]
- 二、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被告方认为我们适用了三个条款是不正确的,本代理人不予赞同。《民法通则》126条是关于建筑物的搁置物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而83条是关于相邻关系的过错,适用106条相邻关系造成他人侵害的,是管理不善,因此以上三个条款均是适用的。[10:08:25]
- 三、按照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原则:被告主张本案属一般侵权案件,也就是应指出到底是何人将木棍插入水管,但这就表示原告要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监管,这是不现实的,被告既然不能证明这个“有人”到底是谁,就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10:09:09]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有补充?[10:09:18]
-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补充三点:一、《民法通则》第126条是关于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的规定,但本案并不是建筑物的搁置物或是悬挂物造成损害,而是有人将木棍插入水管,因此本案是属人而非物,并不适用《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10:10:15]
- 二、关于“有人”是何人的举证责任:本代理人认为,“有人”到底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是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如果原告不知道“有人”是谁的话,建议原告不要起诉。[10:11:14]
- 三、关于下水管入口的管理责任问题:本案的水管入口处并不在六被告的房内,显然六被告均不是其管理者。[10:12:0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最后意见。[10:12:51]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要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0:13:12]
- [被告代理人雷月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13:35]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10:14:38]
- [原告代理人王善才]:同意。[ 第一被告]:不同意。[ 第二被告]:不同意。[ 第三被告]:不同意。[ 第四被告]:不同意。[ 第五被告代理人卢茵]:不同意。[ 第六被告]:不同意。[10:15:51]
- [审判长]:因被告方不同意进行调解,本庭不再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下面合议庭进行评议,休庭。[10:16:15]
- (敲击法槌)! [10:16:21]
- (合议庭评议……) [10:16:42]
- [特约主持人]:现在合议庭正在评议,让我在这空余时间介绍一下我们法院的情况。[10:18:45]
- [特约主持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地处“浙江绿谷”的丽水市城区,位于美丽的瓯江中下游沿畔,距省会杭州沿高速仅两小时路程,前身为丽水市人民法院,辖区内山清水秀,多名胜古迹,旅游资源丰富,其中南明山洞石奇异,东西岩穹窿崛起、怪伟环峙、陡绝惊险、雄奇壮观。辖区人口35.8万。
全院编制91人,内设机构12个,派出基层法庭1个,现在职干警89人,平均年龄38岁,大专以上学历占98.8%,法学本科学历37人,占41.6%,在岗就读法学研究生课程班23人。2000年被浙江省高院授予“人民满意好法院”称号,2001年被评为全省首批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2002年7月,被省高院确定为全省两个执行程序规范化试点法院之一。
近年来,莲都法院坚定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培育学习型法官、创建服务型法院”这一目标,明晰思路,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各项工作和建设在原有基础上阔步迈进:审判工作有新起色,执行工作有新突破,队伍建设有新进展,法院改革有新推进,监督管理有新提高,实现了新的历史跨越。当前,莲都法院正自觉地以十六大精神全面审视并统领各项工作,在郑耀汉院长的带领下,朝着既定目标,继续坚持以德倡善强内敛,以法求专重技能,以制保序促规范,不懈追求公正与效率,以充分履行职能的新成就,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院权威作出新贡献![10:20:22] - [主持人]:王燕芬,休庭大概要多少时间?[10:26:25]
- [特约主持人]:大约20分钟[10:29:13]
- [特约主持人]:下面我去采访一下原告法定代表人。[10:30:37]
- [特约主持人]:原告法定代表人,请问你对本案的结果有何期待?[10:30:54]
- [原告法定代表人张伟文]:对本案我们胜诉抱有信心。[10:31:29]
- [特约主持人]:下面采访一下被告方。[10:31:43]
- [特约主持人]:你们对本案的结果有何期待?[10:31:59]
- [被告官平东]:我们一定能胜诉的。[10:32:29]
- [主持人]:今天参加旁听的人多吗?[10:34:02]
- [特约主持人]:当事人正在审判庭外紧张地等待着处理结果。[10:34:21]
- [特约主持人]:今天参加旁听人员不是很多。[10:34:56]
- [主持人]:但通过中国法院网,全国各地有不少网友在观看这次庭审。[10:36:36]
- [特约主持人]:现在书记员开始宣布当事人入庭。[10:37:11]
- (当事人入席) [10:37:56]
-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10:38:16]
- (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就坐) [10:38:34]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10:38:54]
-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所涉污水泄漏处在原告营业用房内,该处的污水管被告不可能实施管护,对该污水管负有管护义务的是原告自己,而撞破排污管导致污水流入原告营业房内的木棍如果是房屋交付使用前落入,那么与六被告无关,如果是房屋交付使用后落入,那么不可能是从六被告的房内落入,而只能是从楼顶污水管入口处落入。从楼顶内径只有8厘米的污水管入口处要落入直径2.7厘米、长1.12米的木棍只能是有人故意或过失为之,所以该木棍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中所称的非人为原因坠落的“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故本案不存在应由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除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应以一般侵权案件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即原告应就六被告就其损害的结果发生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就此举证证明。同时,原告也未就六被告有不正常截水、排水行为举证证明,故本案亦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因未正确处理截水、排水,而给相邻的原告造成侵害的情形。因此,原告在只能证明有损害结果,而未能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要求六被告赔偿其损失,理由不足。据此,判决如下(敲击法槌):[10:42:09]
- [书记员]:(全体起立)[10:42:27]
- [审判长]:驳回原告丽水市环球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0:43:15]
- 上述判决为口头,判词以书面判决书为准,判决书在十日内送达。
对上述判决,双方是否听清?[10:43:32] - [原告]:听清了。[ 第一被告]:听清了。[ 第二被告]:听清了。[ 第三被告]:听清了。[ 第四被告]:听清了。[ 第五被告代理人卢茵]:听清了。[ 第六被告]:听清了。[10:44:11]
-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闭庭(敲击法槌)![10:44:41]
- [主持人]:王燕芬,我想问审判长一个问题,他还在现场吗?[10:45:35]
- [特约主持人]:现在法庭已宣布闭庭。当事人正在等待核对笔录。
主持人邀请审判长接受我们的采访。[10:46:04] - [特约主持人]:审判长,您好!
请问今天案件这么处理,是基于什么理由?[10:46:25] - [审判长]: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案件的性质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认为本案属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认为,本案属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从今天庭审调查情况看,本案应属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理由么刚才宣判时已作表述,所以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是侵权行为人,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只能承担败诉后果。[10:49:02]
- [主持人]:审判长,您好,我注意到,在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争议的一个焦点是此案到底属于特殊侵权还是一般侵权?这两者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10:49:37]
- [审判长]:本案是否属于特殊侵权,根据原告的主张,关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今天庭审调查情况,刚才宣判时在判决的理由里我已明确讲到,不存在特殊侵权的情形,所以只能认定为一般侵权。[10:57:14]
- [特约主持人]:采访原告法定代理人张伟文,听了刚才法庭的宣判,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有何感想?[10:59:05]
- [主持人]:王燕芬,还有什么要向网友们报道的吗?[10:59:13]
- [原告法定代表人张伟文]:我认为该案应该是特殊侵权,而不是一般侵权。而法庭认为是一般侵权,让我们承担举证责任,而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要求上诉。[10:59:50]
- [特约主持人]:采访被告,刚才法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听了这个宣判结果,你们心情如何?[11:00:22]
- [特约主持人]:第五被告代理人卢茵:70岁的人了,还是第一次当被告,紧张得一直吃不好、睡不好,我对法院的判决很满意,现在终于可以好好的睡上一觉了。[11:00:41]
- [特约主持人]:刘炜:法院的判决很公正,现在心情很舒畅,我知道这个官司一定会赢的,因为在这之前我已经翻阅了大量的法律书籍。[11:00:53]
- [周小红]:现在心情很好,总算松了一口气。[11:01:19]
- [官东平]:这个案件处理让我感觉,法院是公正的,判决是公平的,我对这个判决很满意。[11:01:39]
- [邱爱菊]:很满意![11:01:55]
- [特约主持人]:现在采访已结束。
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再见![11:02:24] - [主持人]:谢谢王燕芬从庭审现场发回的报道。[11:02:28]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大家可以到《直播回顾》里阅读整个庭审过程,并到论坛发表你对本案的分析或看法。谢谢你的参与。再见![11:02:52]
- [中国法院网]: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6: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