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絮

直播现场

会场全景

闵龙琪副院长

梁三群法官

韦剑锋法官

周来庆法官

周跃飞法官

雷文兵法官

周庆副院长

论坛主持人回答网友问题

执行局局长叶安迪在发言

叶晓秋法官

主持人王燕芬在现场

杜建伟法官

执行大队指导员杜岳然

行政庭庭长施建伟发言

法官们在回答网友提问

郑耀汉院长关注论坛进程

主持人采访郑耀汉院长

中院办公室张康伟副主任也到直播现场

郑耀汉院长在回答网友提问
5月28日15时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举行证据采信的研讨
  • [主持人]:
    下午好,各位网友,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欢迎您的到来。
    [14:56:22]
  • [主持人]:
    马上我们将直播的是一学术研讨会,直播现场就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研讨会主题将围绕证据采信的一般原理、规则,刑事、民事、行政、审监、立案和执行各方面证据采信的特殊性,审判实践中证据采集应注意的问题等展开。
    [14:56:42]
  • [主持人]:
    畅所欲言,献计献策,共促法院审判工作发展,是这次研讨会网络直播的目的所在。网友如对今天探讨主题的某方面感兴趣,也可以通过网络加入到研讨会现场,与现场与会人员一同讨论。
    [14:56:59]
  • [主持人]:
    好,现在就让特约主持人王燕芬带我们进入学术研讨会现场。
    [14:57:26]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各位网友好!我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王燕芬,我们现在向大家直播的是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第二期“莲都法院论坛”,这期论坛的主题是证据的采信。我现在就是在“莲都法院论坛”的现场向各位网友作现场报道。
    [15:00:51]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莲都法院论坛”创办于今年的四月,为法官自发组织的学术研讨平台,每月举办一期,由各部门轮流组织,以法官自愿报名参加的方式进行,论坛的主题主要选自当前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法院管理方面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莲都法院论坛”是法官展示自我并相互交流的平台,其目的是在全院形成一种“人人是学习之人,时时是学习之机,处处是学习之所”的氛围,不断提高全院干警的学习力,不懈追求“公正与效率”。
    [15:01:38]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这期“莲都法院论坛”由民事第二审判庭负责组织,担任这期论坛主持的是庭长阎丽群。阎丽群1989年杭州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分配在莲都区人民法院工作,十多年来一直从事各类民事审判工作,精通审判业务,承办了多起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疑难案件,如仅用了7天时间就审结了原告为1888人的浙江省最大的集团诉讼案,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先后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00年还被评为莲都区十佳政法干警。
    [15:02:16]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张云新、办公室副主任张康伟来到现场,莲都区法院院长郑耀汉、副书记叶行祖、副院长闵龙琪、周庆、胡柏周、执行局局长叶安迪、政治处主任黄祖培作为特邀嘉宾参与今天的论坛。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刑庭、审监庭、政治处、办公室、行管科、执行局等部门的30余位法官报名参加了今天的论坛。现在,参加论坛的人员都已到位,主持人宣布论坛开始。
    [15:02:32]
  • [论谈主持阎丽群]:
    非常感谢中院领导及本院各位领导对论坛的支持和参与。
    本次论坛现在开始。
    举办 “莲法论坛”的目的非常明确,就事实践郑院长提出的“培育学习型法官,创建服务型法院”的目标。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证据的采信”。
    论坛的运用模式是以莲都区法院各业务部门的交流研讨为主。
    也非常欢迎各位网友踊跃参与。
    我们知道,任何案件的发端都始于立案,终于执行。
    我们今天的研讨也就从立案开始,首先请立案庭的吴文波法官就立案阶段的证据采信进行发言。
    [15:03:38]
  • [吴文波法官]:
    下面我就证据看一下自己的看法。
    证据的采信从立案开始。立案受理的功能是通过审查程序,将适格的纠纷纳入司法解决的范围,因此立案属于程序而不是实体问题,所以我个人认为对立案阶段的证据审查、采信应适当宽松,只要符合各诉讼法的相关条文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就应立案。但是这个宽松也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在立案阶段的具体证据审查过程中,还是应该“宽中有严、宽严相济”。如何做到“宽中有严、宽严相济”,我认为,对实体处理方面的证据审查宜宽,对程序方面如法律关系的确认及诉讼主体的适格与否等证据审查宜严,另在审查当事人起诉提供的证据材料时,还应进行举证适度的指导,提出补充和修正建议等,以防止出现起诉的主要证据不足、手续不全等问题。例如在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审查中,针对涉及一方或双方主体是企业法人或相关组织的,就应建议或要求起诉一方当事人提供各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最新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材料,以免造成在立案后才发现企业法人或组织已变更的情况,而又要重新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变更和补救措施。在立案阶段证据采信采取“宽中有严、宽严相济”,最终目的也是要努力提高立案效率,防止在受理环节上延误诉讼,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15:05:11]
  • [主持人]:
    请各位无法登陆的网友按F5刷新后即可登陆!
    [15:06:26]
  • [论坛主持阎丽群]:
    刚才吴文波法官发表了他对立案阶段证据采信的看法,下面由分管立案庭的闵副院长发表对立案阶段证据采信的看法。
    [15:06:42]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莲都法院副院长闵龙琪正在发言。
    [15:06:56]
  • [闵副院长]:
    立案庭的证据采信主要根据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对原被告主体资格、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及管辖的范围等方面进行审查,作为第一道关口,其证据采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积极意义在于:
    一、防止错立案、立错案。如果对原告方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不加以采信,只是程序上的审查,那么很容易造成“死人当被告”,“已被注销了的、破产了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被告”等情形发生,并使法院的立案工作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防止诉讼资源的浪费。被告不适合或者诉讼时效已过等,立案庭如果不加以提醒而盲目采信,则既造成了原告不必要的诉累,又浪费了被告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审判资源;
    三、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审理期限。立案阶段即对一些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但对案件的定性不可或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要求原被告重新举证,这减少了在审理时发现此种情况再叫当事人补正等环节,节约了诉讼时间,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审判效率;
    总的来讲,立案阶段的证据采信不同于审理阶段,一般来说只是对程序证据的采信,而对实体的证据,立案庭仅对其外在表现形式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采信,对内容不应过多加以评论,以确保审判的独立性。
    [15:08:17]
  • [南明]:
    论坛已经开始了吗
    [15:08:23]
  • [论坛主持人]:
    欢迎您――“春天已经来了”参与我们的论坛!
    [15:08:41]
  • [论坛主持阎丽群]:
    非常感谢闵副的发言。
    在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下面我们切入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总问题。 请民事庭的梁三群法官就民事证据的采信问题发表她的感想和体会。
    [15:10:08]
  • [论坛主持人]:
    现场照片正在上传当中……
    [15:10:13]
  • [梁三群法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笔录;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证据的查证过程,其实就是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否予以采信的过程。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可予以采信的证据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⑴必须客观真实,具有客观性;⑵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⑶必须具备合法性;⑷必须经当事人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在诉讼过程中,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是法官,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必然要受到法官个人主观判断的影响。这一活动要求审判人员确认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它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联系,以及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所呈现的冲突事实,实际上不过是法官凭借相关材料所形成的主体性认识。再现案中事实的真实程序,取决于法官这种主体认识与依据本身有感触和理解上的准确性、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阐明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原则,即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即法律精神),也强调法官应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即理性)对证据进行独立(即自由)地判断,并公正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如果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则可以予以采信。但一个案件往往有多个证据,而且相互之间可能互有矛盾。这就需要将一个证据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所有的证据协调一致指向了同一事实,则说明该证据可以采信。具体到个案中可以通过分析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各个证人证言之间、书证物证之间等是否存在相互矛盾,并通过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鉴别真伪、去伪存真。
    诉讼中对证据的最终认定和采信,永远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由于诉讼发生时,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均已成为过去,所以法官对争议事实的认定的过程,就是尽可能地通过对证据的判断将已过去的事实客观地再现,从而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是盖然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指出“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序,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因此,法官应站在中立的立场,运用办案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以及法律赋予的必要手段和方法,来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大小,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11:42]
  • [论坛主持阎丽群]:
    应该说民事证据的三性问题是证据采信的基础。
    下面请韦剑峰法官发表他对证据三性的见解。
    [15:12:46]
  • [南明]:
    立案对实体的证据进行外在表现形式的才信,怎么理解呀
    [15:13:51]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现在丽水电视台及处州晚报的记者来到了论坛现场。
    [15:15:25]
  • [论坛主持人]:
    今天参与论坛的法官主持人将逐一介绍。
    [15:15:47]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该次论坛在网上直播也引起了新闻媒体的极大兴趣。
    [15:16:14]
  • [韦剑峰法官]: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通常被人们认为是证据的三个属性。法官在庭审中也是根据这种认识进行认证。我认为,与其说这是证据的三个属性,还不如说这是法官在认证的三个标准。也就是说符合这三性的,则具备了成为证据的条件,三性是证据的充分但不必要条件,但证据则并不一定都具有这三性。举个例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如果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一个属性,那么非法证据则必然不是证据。但我们知道,尽可能地发现客观事实以达到实质公正永远是诉讼追求的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无非是各种社会价值权衡的结果:当证据非法取得虽然能证明某一事实,但在严重影响了其他社会利益时,便设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诸种利益对比关系发生变化,案件事实的发现显得尤为重要时,在某些特殊的个案中,法官可以确认非法证据的可采性,并对非法证据取得的非法行为另行制裁。所以,“证据三性”的说法并不那么正确,而如前述把三性作为认证的三个标准似乎更为妥当:属性是事物所本来具有的,不具有该属性则不成其为该事物,而标准则是人为的一种事后安排,它可能体现了部分事物的属性,也可能体现人们的价值观。
    [15:16:18]
  • [论坛主持阎丽群]:
    刚才韦法官对证据三性问题发表了他的见解,讲得非常到位。应该说在民事诉讼中会经常出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高度概然性的确立,为我们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依据。下面有请周来庆法官发表他对高度概然性的认识。
    [15:16:35]
  • [过路客]:
    法院采信证据虽然有自由心证成份,但也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因此法官任意采信的观点不敢认同。
    [15:17:06]
  • [南明]:
    法官的认定也要有一定的规则,恐怕也不能够随意
    [15:17:46]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周来庆正在就证据的高度盖然性问题发表意见。
    [15:17:51]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周来庆系民事第二审判庭的审判长。
    [15:18:18]
  • [周来庆法官]:
    今天论坛上本人拟就高度盖然性规则发表一点不成熟的见解,请各位指教。
    所谓盖然性,即是可能性。是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最高院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衡量方法,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规则,作为一条证明标准。这对于我们审判实践中常遇到的因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相互矛盾或一方所举证据尚嫌达不到确证案件事实时,能较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高度盖然性规则也叫高度盖然性优势规则,其基本含义是在法律明确要求下,以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基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如果原告举证证明了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责任就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也举证证明自己的反驳意见,如果每一方都不能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那么法官应作如下处理:第一,在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第二,在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不能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明力时,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高度盖然性”规则,在表现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判断上,而在内容上,它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对其他证据的认真审查和判断,在庭审中当一方提供的证据明显强于对方提供的证据,但该方提供的证据对方是当庭才知道的,而对方提出有针对该方证据的反驳证据时,如果确实有,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不能以已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提供。
    [15:19:06]
  • [南明]:
    法官按照一定规则认定。
    [15:19:37]
  • [论坛主持阎丽群]:
    关于高度概然性问题对我们民事审判的作用非常大,特别是民事案件的审判。
    高度概然性问题还想请周跃飞法官发表他的高见。
    [15:19:37]
  • [过路客]:
    应该说最高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避免了“蜉蝣之羽”的顾虑!
    [15:20:10]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图片正在上传中。
    [15:20:51]
  • [南明]:
    论坛主持人,请教一个问题,科技的突飞猛进,使电子监控、电子存储、电子化交易越来越普遍,视听资料将成为今后诉讼中的极为重要的证据资料来源,视听资料全然不同于其他的物化证据资料,作为一种新颖的证据种类,他有自身固有的特征,你认为对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15:21:05]
  • [周跃飞法官]:
    我非常赞同我的同事周来庆法官对高度盖然性规则所下的定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3条的规定,正好解答了周来庆法官提出的两种处理方式,也就是该条款确定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它解决了在诉讼过程中呈现在法官面前的对冲突事实如何认识的问题,当事实真伪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法官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更能够接近客观真实。正因为盖然性本身具有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它要求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必须慎之又慎,在内心确信的程度上必须至少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高度盖然率。
    影响法官对盖然性高低判断的因素很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去考虑:(1)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2)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和日常生活经验;(3)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4)庭审过程中对证据的分析、辩驳是否得当;(5)外界的压力或诱惑。为了预防法律的规则被曲解或断章取义,法官应当公开心证的理由和结果,并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使当事人明白自己的“官司”为什么会输,输在哪里,以心证的公开取信于民,取信于当事人,以期获得社会民众和当事人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认同。
    [15:22:18]
  • [南明]:
    怎么是网友顾自讨论,现场顾自发言呀
    [15:22:43]
  • [论坛主持阎丽群]:
    在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如何处理证人作证是基层法官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下面请民一庭的雷文兵法官发表她对该问题的看法。
    [15:22:50]
  • [论坛主持人]:
    根据现有规定,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要视听资料获得没有侵犯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15:24:39]
  • [南明]:
    现场和网友能一起讨论吗?
    [15:24:43]
  • [雷文兵法官]:
    民事审判是要查明案件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它是以证据为基础的。证据证明了案件是什么样子,案件就是什么样子。有关证据的审核认定,其规定集中在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五编里的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散见于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以现有的证据为基础,以合理的实体法、诉讼法规则及证据规则为准绳,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依照判断及时地作出裁判。显而易见,证据的采信与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相当重要的位置。下面本人就证人证言如何采信、认定,发表一点个人粗浅的见解,请各位指教。
    证人证言是由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由于证人感知案件事实要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从感知到陈述又有一个过程,还可能受到别人的干扰,他所提供的证言,既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因此,对于任何证人的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等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对其是否可靠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的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均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告的证人证明原告所称属实,而被告的证人证言则截然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哪位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强一些,真实性大一些,就有一些难了。这就需要我们法官如何作出判断。除了依照规定中审查证人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等等以外,我觉得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还要结合证人的心理特点。审判人员在证人作证时,可以观察其在作证时的心理细微变化,洞察其表情,这样可以做到审查证人证言时有一定的判断力;再者还应结合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这一点也相当重要。如果这样结合起来适用,那么审查证人证言的形式真实性和实质真实性就容易多了。
    [15:24:59]
  • [论坛主持阎丽群]:
    回答网友蜉蝣之羽:我非常赞同你的观点但任何理论都离不开实践,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是最佳选择。
    [15:25:19]
  • [论坛主持人]:
    欢迎网友根据论谈主题,各抒己见,网友和现场之间可以展开互动式的交流。
    [15:27:19]
  • [论坛主持阎丽群]:
    雷文官法官就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谈了她的一些体会和感受。
    下面请分管民事的周庆法官发表他对民事案件中证据采信的一些见解。
    [15:27:19]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周庆正在发言。
    [15:27:47]
  • [南明]:
    现场的法官们,请回答网友的一些提问
    [15:28:07]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周庆是莲都区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现年35周岁,是一位年轻的副院长,是从审判岗位直接提拔为副院长的。
    [15:29:45]
  • [南明]:
    lapl,我认为是宽了,不知现场的法官怎么看。
    [15:29:53]
  • [莲都法院周跃飞]:
    同意网友铁肩的观点。
    [15:30:28]
  • [周跃飞法官]:
    证人证言和书证是证据种类中的两种形式,没有必然的可比性,一般来讲,证人证言属传来、间接证据的较多,书证为原始、直接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15:30:58]
  • [南明]:
    主持人,我提的问题:科技的突飞猛进,使电子监控、电子存储、电子化交易越来越普遍,视听资料将成为今后诉讼中的极为重要的证据资料来源,视听资料全然不同于其他的物化证据资料,作为一种新颖的证据种类,他有自身固有的特征,你们认为对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应注意哪些问题?怎么不回答???
    [15:32:36]
  • [李旭勇]:
    现行法律对虚假证词处罚过宽,从而导致证据失实现象较为普遍。
    [15:32:47]
  • [莲都法院雷文兵]:
    法律明确规定,作伪证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15:33:55]
  • [周庆]:
    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可暂由提交人换回。
    [15:34:15]
  • [南明]:
    雷文兵法官的回答太简单了,能不能具体点?
    [15:35:03]
  • [南明]:
    主持人,我已经第三次重复提问了?科技的突飞猛进,使电子监控、电子存储、电子化交易越来越普遍,视听资料将成为今后诉讼中的极为重要的证据资料来源,视听资料全然不同于其他的物化证据资料,作为一种新颖的证据种类,他有自身固有的特征,你们认为对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15:36:53]
  • [周庆法官]: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实践中存在一些普遍现象:一、当事人不会举证、难以举证,从而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不会举证”可以通过法官行使释吸权,对当事人适当的举证指导加以解决。“难以举证”要求需要建立法院对当事人举证权利的保障制度。现实中只能通过申请法院依职权取证加以弥补。二、法官对证据的评析,认证能力不足。证据的采信归根结底是法官依照证据规则自由心证的结果。现实中,一方面法官不能或不敢当庭公开认证,另一方面对证据的心证过程,裁判文书不能公开表述,这直接导致了裁判公信力的降低,不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这主要是反映我们法官自身业务功底的欠缺,不能适应职业化的要求。三 、由于司法解释对“新的证据”界定过于原则,以致实践中一、二审法院对“新的证据”的弹性认定,直接影响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从既判力角度考虑,新的证据必须从严掌握,我个人体会,立法层面,审判员需要一套系统、完善、统一的证据法典,作为法官必须要与时俱进地熟练掌握各种证据规则,现代法院氛围需要普及一般民众的诉讼证据意识。
    [15:37:17]
  • [周庆]:
    首先,对方公司的职工具有证人资格;其次,因该职工与对方公司之间具有利害关系,证明效力相对于其他证人证言而言较弱。
    [15:38:03]
  • [论坛主持阎丽群]:
    有请执行局的杜岳然法官发表他在执行过程中对证据采信的一些看法。
    [15:38:30]
  • [南明]:
    周来庆法官的回答,很客观,很现实。
    [15:40:10]
  • [论坛主持人]:
    回答“南明”的问题: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几个方面:1、证据的来源。该视听资料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2、视听资料是否存在瑕疵,即进行剪摘或节录;3、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
    [15:41:39]
  • [南明]:
    在审理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时,是否需要对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15:43:21]
  • [杜岳然法官]:
    执行证据就是与执行案件相关能据以查明和认定执行案件财产和行为事实的材料或线索。
    执行证据与审判证据有所区别,审判证据他是证明案件的事实,也就是历史的本来面目。而执行证据他是证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的财产及行为,执行证据比审判证据易证实和确认,但在当事人及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异议时,执行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
    收集执行证据的原则一般是采取当事人主义,即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执行异议人提供。但因执行证据的调取大多涉及到国家有关登记机关,当事人难以自行调取,通常这类证据的调取主要还是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承担调查取证,但特殊情况也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应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听证制度。实行执行听证的目的在于全面推行执行公开、实现执行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执行中的关系案、人情案。在执行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目前的执行听证工作主要由执行局内设的执行裁判庭承担,由三名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执行听证的程序按省高院关于执行案件听证的规定实施。如执行案件进行听证,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应当及时对听证进行评议,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处理, 听证法官经听证审查认为当事人或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按不同请求分别作出处理。
    [15:43:21]
  • [论坛主持人]:
    回答孝丰法庭的问题:
    证据规则作为司法解释,可以在判决书里直接引用。
    [15:43:42]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主持人现在正在要求各位法官踊跃回答网友的提问。
    [15:44:33]
  • [南明]:
    谢谢主持人终于回答了我的一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时一个复杂的问题。
    [15:44:57]
  • [论坛主持阎丽群]:
    非常感谢杜岳然法官的发言。
    [15:45:14]
  • [论坛主持阎丽群]:
    有请执行局的叶安迪局长发表对执行阶段的证据采信问题,尤其是目前在执行过程中采用的执行听证问题有何体会。
    [15:46:07]
  • [周庆]:
    回答“南明”的问题: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原程序进行审理,所以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执行。
    [15:46:12]
  • [周来庆]:
    KF8848,我的联系方式是:0578――2264127
    [15:46:54]
  • [南明]:
    怎么规定的呀?是不是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呀,周法官?
    [15:47:33]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叶安迪正在发言。
    [15:48:33]
  • [周庆]:
    回答{网友小子}的问题:我认为现代法治氛围需要普及现代法治理念,“法院氛围”是笔误。
    [15:50:00]
  • [叶安迪执行长]:
    执行听证可以说是审判过程中的延续,根据省高院有关执行听证的要求,它必须主持听证人中必须是具备法官资格的,执行听证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有不同。审判程序是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而执行听证是根据所执行过程当中的执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执行听证有局限性,局限于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实现执行的过程当中,前面法官讲到也碰到一些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执行听证当中也会出现。提出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有一些也是不真实的,故对其审查在执行过程当中是一个重要环节。一旦提出异议的证据被采信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不得很好的得到实现。
    [15:51:41]
  • [闵龙琪]:
    回答[网友小子]的问题:不对,超诉讼时效当事人仍有诉权。
    [15:51:54]
  • [论坛主持阎丽群]:
    非常感谢叶安迪法官对执行听证的发言。
    刚才网友lapl请现场的法官发表对伪证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问题,这非常明确,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伪造证据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地讲实践当中对伪证责任的追究力度有欠薄弱。
    [15:52:44]
  • [论坛主持阎丽群]:
    有请叶晓秋法官发表对刑事证据采信的看法和意见。
    [15:53:29]
  • [周庆]:
    回答[网友 hpx401]的问题:
    根据“毒树之果”规则,非法证据引伸出的证据都不应采信。
    [15:53:35]
  • [南明]:
    铁肩网友,我以为法院客观上还是承担着,承担了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的。
    [15:53:47]
  • [叶晓秋法官]:
    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它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仅仅是财产权利、政治权利,还有人身自由权利,甚至生命权利。因此,相对于其他法律责任而言,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这也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其他诉讼证明标准的原因所在。要求证据经审查后必须是排除一切矛盾,达到每一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证据与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也就是说,在刑事证据采信上,根据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结论是惟一的。
    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是有区别的。民事案件在证据发生矛盾时,可采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进行证据认定,而刑事案件的证据采信则不可以。因为现行刑事审判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必须是确定无疑,而不能是依据盖然性亦即可能性来推定,所以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进行严格审查,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出相反证据或指出合理解释,有可能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如果公诉机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是惟一的,则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予以采信。
    [15:56:17]
  • [论坛主持阎丽群]:
    非常感谢叶晓秋对刑事证据采信的一些见解,
    下面有请刑庭的厉子勇法官发表对刑事案件中证据采信问题的见解。
    [15:56:45]
  • [南明]:
    主持人,实践中对伪证的追究力度有欠薄弱,是欠薄弱吗,不是欠有力,那就是已经很有力度了,请你解释一下。
    [15:57:52]
  • [论坛主持阎丽群]:
    回答网友蜉蝣之羽:可以。
    [15:58:44]
  • [李旭勇法官]:
    回答[网友 xiaoxiao]的问题:
    若超举证期限的证据,法院一般不组织质证,但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期举证,不审查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可视为新的证据。
    [15:58:56]
  • [闵龙琪]:
    回答[网友 小子]的问题:
    应该立案。
    [15:59:48]
  • [周来庆]:
    回答[网友 kf8848]的问题:
    有效。
    [16:00:22]
  • [南明]:
    春天已经来了,我也认为,对法院来说,承担普及法律知识的一些工作是必须的。
    [16:01:49]
  • [厉子勇法官]:
    回答[网友 hpx401]的问题:同意你的观点。
    [16:02:21]
  • [周来庆法官]:
    回答[网友 kf8848]的问题:法律未禁止当事人当庭提交答辩书。
    [16:03:58]
  • [莲都法院 厉子勇]:
    刚才叶晓秋法官提到了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具有唯一性,但在审判实践中,较难以把握,一般来说,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标准,如何才能做到排除合理的怀疑,在目前的证据规则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主要考虑到一个因素,就是提出的可能性是否能够否定必然性。
    [16:05:00]
  • [南明]:
    遥远也得走呀,中国特色,春天不是已经来了吗?
    [16:05:30]
  • [论坛主持阎丽群]:
    在互动中,因我们的设备条件有限,没办法做到一人一台电脑,所以在回答网友的提问仍有些困难。
    下面请杜建伟法官谈谈他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信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16:07:05]
  • [周来庆法官]:
    回答[网友 kf8848]的问题:电脑资料可以修改,盖有印章可视为已经核实。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提供方在盖有印章的电脑上进行了修改,那么该证据就是伪证,属于另一性质的问题了。
    [16:07:47]
  • [叶安迪]:
    回答[网友 正义之士]的问题:申请立案时,申请人不需举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等负有举证责任。
    [16:09:44]
  • [论坛主持阎丽群]:
    网友小小提出的“原告提供有借条是复印件……”这一问题请周来庆法官进行回答。
    [16:12:07]
  • [杜建伟法官]:
    证据有广义证据和狭义证据之分。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所称的证据则是指狭义的证据,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更确切说是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采用证据的基本标准。证据的合法性即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有客观存在性;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是否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系。证据的“三性”具有统一性、不可分割性。行政诉讼是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案件待证事实。行政诉讼与刑事、民事诉讼关于证据证明责任有着明显区别,行政证据规则规定了由被告负证明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同时又分别规定了原、被告负担相应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在授益行政行为案件、负担行政行为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诉讼中,原、被告应当负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证据的可采性由法院来判断,已不存在争议。可采性是解决一项证据是否能够被法庭采纳的问题,对可采性有争议的证据,应当由控辩双方提出动议,由法官进行听审,最后决定是否具有可采性。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可采性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违反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剥夺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所采纳的证据,也不能在行政诉讼中采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外,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或者可以依法认定行政行为具有事实依据。
    [16:13:24]
  • [叶安迪]:
    回答[正义之士]的问题:没有规定,但申请人因其举证不能,将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16:13:44]
  • [莲都法院周来庆]:
    回答网友小小:对复印件借条不能采信。
    [16:13:53]
  • [论坛主持阎丽群]:
    下面请行政庭施建伟法官谈谈在行政案件中对证据采信的看法。
    [16:15:00]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施建伟正在发言。
    [16:15:42]
  • [叶安迪]:
    回答正义之士的问题:可以立案,现我们莲都法院对这类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实行执行申请备案制度。
    [16:15:47]
  • [厉子勇法官]:
    回答[网友 hpx401]的问题: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补强,不能认定。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认定。
    [16:17:00]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施建伟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90年参加工作,现为莲都区法院行政庭庭长。
    [16:17:16]
  • [周来庆法官]:
    [kf8848],我已告知联系方式,现场正在讨论,余言再叙。
    [16:19:31]
  • [施建伟法官]: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谈以下看法:行政证据和民事证据具有相同的证据采信原理,就是证据本身必须要具备证据三性,证据三性当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的理解、适用和民事证据相同,对于合法性,行政证据与民事证据有明显的区别。行政证据具备证据合法性必须具备下列要求:1、形式合法。证据形式方面,行政证据有自身的要求,比如说行政执法机关所制作的谈话类笔录及现场类笔录,必须要有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2、取得合法。取证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等合法,行政证据和民事证据有显著的区别。前面民事法官提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领域同样也有这样的规定。但在取证程序主体和时间方面,行政证据有自身的要求,比如说行政证据必须要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收取完毕。3、提供合法。包括行政复议阶段和行政诉讼阶段的证据提供,行政证据有自身的要求。4、其他合法性要求。比如虽然被告方所取得的证据在证据形式方面、取得方面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那么相应所采用证据不能在诉讼阶段认定合法。总体上行政诉讼证据原理和民事证据是相通的,但有自身的证据采信标准和规定。
    [16:23:41]
  • [厉子勇]:
    [网友 hpx401],对被告人翻供的,要进行认真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视审查结果确定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的情形,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16:25:04]
  • [论坛主持阎丽群]:
    非常感谢施建伟法官关于行政证据的一些看法和见解。
    下面有请审判监督庭的王君相法官就审判监督中证据的采信问题发表他的看法和见解,
    [16:26:14]
  • [过路客]:
    回答[网友 gztsg]的问题:建立您以“安宁权”被侵犯起诉,但举证很难。
    [16:26:15]
  • [王君相法官]:
    我主要就“新的证据”问题发表一点看法。再审案件的提起,主要有法院提起、检察院抗诉和当事人申请三种方式。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等原因以外,新证据的提出对案件的提起再审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的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所谓新发现是指:一是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二是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在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主要针对抗诉或申诉的理由,结合其提供的新的证据,对新证据是否与原证据相冲突,或有重大补充,是否具有关联性,能否根据新的证据得出新的结论进行审查确认。
    [16:29:32]
  • [厉子勇]:
    回答[网友 hpx401]的问题: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就包括证据收取程序合法的审查,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情形,要有相应的依据,也要符合逻辑。
    [16:29:51]
  • [南明]:
    施建伟法官,你能不能简要概括一下行政诉讼证据自身采信的标准和规定。
    [16:30:13]
  • [施建伟]:
    回答[蜉蝣之羽]的问题:谈话笔录需要有执法人员签名,证据规则司法解释有规定。
    [16:32:04]
  • [厉子勇]:
    回答[网友 hpx401]的问题:公诉机关有义务证明自己的证据是合法取得。
    [16:32:43]
  • [施建伟法官]:
    回答[南明]的问题:我在前面的发言中已概括讲到这个问题。具体请查阅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6:35:07]
  • [莲都法院 厉子勇]:
    (回答网友蜉蝣之羽的提问)当被告人提出该方面的异议时,公诉机关有义务证明其证据系合法取得。不适用举证倒置。
    [16:35:51]
  • [过路客]:
    关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立法法有明文规定,请查阅即可。
    [16:37:45]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现在各位法官正在回答网友的提问。
    [16:37:49]
  • [论坛主持阎丽群]:
    非常感谢王君相法官的发言。
    下面请在座法官对网友提出的热问话题相互研讨:二审发回案件是否需对当事人从新确定举证期限?
    [16:40:38]
  • [李旭勇]: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一审程序的关于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应该适用一审程序,所以结论应当是重新规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16:41:31]
  • [莲都法院 厉子勇]: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16:41:40]
  • [论坛主持阎丽群]:
    是否有其他的不同见解?
    [16:42:28]
  • [过路客]:
    我不同意李旭勇的观点,原一审期间举证期限已对证据材料相对固定,再重新予以举证期限不妥。
    [16:42:34]
  • [莲都法院 王庆文]:
    我同意李旭勇的意见。
    [16:43:16]
  • [南明]:
    不同意李法官的意见。
    [16:43:22]
  • [周来庆]:
    我同意李旭勇的观点。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当然应该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
    [16:43:53]
  • [李旭勇]:
    我再补充一点,二审发回重审的,应当是双方在二审期间有新的抗辩理由,应当给他们举证期限,对对方新的抗辩事由进行举证。二审期限对方当事人提出新的抗辩理由,不给他确定新的举证期限,应当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不足。
    [16:45:27]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现在诸位法官就网友的问题进行相互探讨。
    [16:45:50]
  • [过路客]:
    回答[网友 gztsg]的问题:建立你不妨一试嘛!
    [16:46:17]
  • [梁三群]:
    发回重审的案子,还是基于原来的事实及理由进行重审,原来在一审时就给了当事人举证期限,如果在二审中提出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就可以改判,不需要发回重审。
    [16:47:41]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梁三群发表意见
    [16:47:54]
  • [南明]:
    终于看到我要支持的意见了,同意梁法官的观点。
    [16:48:56]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主持人就此发表意见
    [16:50:05]
  • [过路客]:
    论谈接近尾声,终于出现对抗,也应对了证据的对抗性。
    [16:50:28]
  • [韦剑峰法官]:
    我的意见中庸一点:应该分情况来说。如果因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话,应该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进行重审;如果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发回重审,程序错误的,本身就是因为举证期限的确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毫无疑问,应该另行确定举证期限,如果不是由于举证期限而引起的适用法律错误,我认为也没有必要另外确定举证期限。
    [16:51:17]
  • [论坛主持阎丽群]:
    我也讲一下我个人看法:我比较认同韦剑峰法官的观点,也就是说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应给当事人举证期限。如果是程序操作问题就不应给当事人重新举证的机会。但如是案件事实不清发回重案,那就应该给当事人举证期限。否则,重审还是不能查清案件事实,发回重审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16:51:41]
  • [过路客]:
    请问蜉蝣之羽,你所指是否二审维持原判?
    [16:54:14]
  • [外国人]:
    网上论谈也要对外开放,我感觉论坛外来客太少,颇感遗憾!
    [16:56:22]
  • [郑耀汉]:
    我是过路客,已经回答你的问题了。
    [16:57:06]
  • [外国人]:
    不是“鬼子”是“猴子”!
    [16:58:47]
  • [郑耀汉]:
    二审有问题吗?上诉人上诉无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00:29]
  •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蜉蝣之羽,你的问题本身逻辑就不严密,一、二审的判决结论有无区别?
    [17:01:02]
  • [郑耀汉]:
    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108条,就可以立案。
    [17:02:06]
  • [论坛主持阎丽群]:
    论坛已近尾声。本次论坛应该说作为基层法院举办这么个论坛非常不容易,关于本次论题各位法官从不同角度立案到执行、从民事到刑事、行政和审监等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讨和论述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讨论的深度和广度都还比较浅显但毕竟还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本次论坛研讨部分就到此结束。
    这是网上论坛的第一次,所以在操作及举办过程中还是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出现一些错误应该也是在所难免,就象一个刚学会走路的小孩,摇摇晃晃,跌跌撞撞在所难免。请多包涵。
    作为论坛的主持人非常感谢各位法官对本次论坛的参与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参与。真诚地祝愿莲法论坛能茁壮成长。
    谢谢各位法官及网友。
    本次论坛到此结束。
    [17:02:08]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论坛主持人已经宣布本期论坛结束,但现场的气氛仍相当活跃,大家三五成群在一起议论着刚才讨论的问题,没有离去之意,借此机会,我采访了郑耀汉院长。
    [17:02:25]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郑院长,你好!今天的论坛气氛还不错,把学术研讨放到互联网上直播,并且网友也可以参与讨论,这种方式在国内好像不多见,请问你当初怎么会想到把你们的“莲都法院论坛”放到中国法院网上直播?
    [17:03:34]
  • [郑耀汉]:
    论坛是我们在开展培育学习型法官活动中设置的一个载体,给全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供一个展示自我、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平台。受中国法院网嘉宾访谈和庭审直播的启发,我们提出了将这一期论坛搬上网的想法,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支持,在我看来,对我们地处浙西南山区的莲都法院来说,这是另一种方式的请进来、走出去,足不出户的请教,和全国各地的同行、网友互动,增进彼此交流与沟通,一方面可以营造我们自己的良好学术氛围,同时,也使我们的法官在交流中找到差距,在交流中得到提高,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能将这种因差距而形成的压力,变成学习的动力,进一步加深学习,自觉地提高自身素质。非常感谢中国法院网和网站的各位老师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机会,真诚盼望各位老师能亲临我们莲都法院指导,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和我们交流。
    [17:04:55]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顺便我采访了几位法官
    [17:05:35]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接受采访的是行政庭施建伟庭长,施庭长,你好!你还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论坛吧,感觉如何,能否谈谈?
    [17:06:38]
  • [施建伟]:
    是的,这种方式的论坛还是第一次参加,我的感想主要有两点:
    一是从论坛的主题来看,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刑、民、行政诉讼证据有相通的证据原理,但也有明显不同的采信标准。组织这样的讨论,有利于我们专业法官触类旁通,在比对中得到启迪。
    二是从直播的角度来讲,网络平台为我们提供了与网上法律人士和其他网友直面探讨法律问题的机会,这既是对我们自身审判工作有益的推动和帮助,也是对我们基层法官业务素质的盘点。我想,经过这样的活动,会进一步促使我们莲都区法院浓厚学习氛围。谢谢。
    [17:07:56]
  • [施建伟]:
    我采访的第二位法官是民事第二审判庭的审判员韦剑锋。
    [17:08:18]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韦法官,你好,刚才你在论坛就证据的三性进行了发言,能谈谈你参加论坛的感受吗?
    [17:09:14]
  • [韦剑锋]:
    莲法论坛为我们法官开展学习交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制度平台。通过莲法论坛的讨论发言,能在同事面前将自由的思想自由地表达,表达的纯粹是学术上的意见,无需太多地考虑是否成熟,完全不同于审案、写判决书时寻章引典的谨慎,思维得到完全不同的训练,感到很有兴趣。我平时学习的内容,都是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兴趣来确定的,学习的心得认识很个人化,流于狭隘。通过参与莲法论坛的讨论,不但丰富了学习内容,而且在和同志们的交流中,拓宽了认识问题的视角。可以说在讨论中我们是互为师徒,得益匪浅。莲法论坛的创办,确定是很好地回应了院里“浓厚学习氛围,培育学习型法官”的工作方针。另外,我认为作为学习的载体,莲法论坛论题的选择、讨论展开的方式对参与者的人数、参与者的积极性影响可能很重要,这是我的一点感想。谢谢!
    [17:10:34]
  • [现场主持 王燕芬]:
    现场采访已经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我们的支持,感谢网友的关注参与,再见!
    [17:11:2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大家可以到《直播回顾》里阅读整个过程,并到论坛发表你对本次研讨会的意见和看法。谢谢您的参与。再见!
    [17: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