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开庭准备

原告以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以及委托代理人

现在开庭

法庭全景

合议庭

紧张的直播现场

莲都区法院院长郑耀汉关注直播

主审法官主持调解

双方委托人签字

合议庭宣布结果

原告当场领到赔偿款

法官送达裁定书
5月22日8时45分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早上好,网上直击,体会原被告双方激烈论辩,感受法官风采,欢迎来到中国法院网的《现在开庭》(直播)栏目,您即将看到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08:50:44]
  • [主持人]:
    案情大致如下:原告的亲人林丽清与2002年11月27日驾驶浙江KO2662号拖拉机到被告艾兵的沙场运载沙石,在沙场的渡船上因为渡船沉没导致林丽清死亡。丽水市港航监督机构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志伟违章造成船舶沉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艾兵有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李志伟不服,提出重新认定。浙江省地方海事局与今年2月8日作出维持原责任认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被告艾兵支付了自己的赔偿部分,但李志伟拒不赔偿,丽水市港航监督机构调解未果。原告特请求法院判令李志伟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17092.30元的70%计人民币81964.61元,被告徐建平、艾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08:51:05]
  • [主持人]:
    本案审判组成人员:
    审判长:周来庆
    审判员:戴剑勇、韦剑锋
    代书记员:周慧仙
    [08:51:20]
  • [主持人]:
    今天我们特邀请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王燕芬担任这次庭审直播的特约主持人,现在她就在庭审现场,你好,王燕芬。
    [08:52:41]
  • [特约主持人]:
    大家好!
    我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王燕芬,我们现在向大家直播的是原告谭美仙、林鹏飞、林文平、叶秀钗诉被告李志伟、艾兵、徐建平水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我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法庭向大家现场报道该起案件,今天为我们进行现场网上记录的是莲都区法院速录员魏小云。
    [08:58:15]
  • [特约主持人]:
    现在,旁听席上坐了大约10余名旁听人员。
    [08:58:44]
  • [特约主持人]:
    现在,审判人员已进入法庭。
    [08:59:02]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书面向法庭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不准抽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法庭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在,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01:50]
  • [书记员]:
    请大家坐下!
    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书记员坐下)
    [09:02:26]
  • [审判长]:
    (敲击法槌)
    [09:02:45]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 原告]:
    谭美仙,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水阁街道水阁村。
    [ 原告]:
    林鹏飞,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未到庭)。
    [ 法定代理人]:
    谭美仙,身份情况同上。
    [ 原告]:
    林文平,男,193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未到庭)。
    [ 原告]:
    叶秀钗,女,194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智伟,浙江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查验律师执照,并宣读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
    [ 被告李志伟]:
    李志伟,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丽水市水阁街道叶岙村。
    [ 委托代理人]:
    支慧,浙江浙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查验律师执照,并宣读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
    [ 被告徐建平]:
    徐建平,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丽水市水阁街道上树岭村。
    [ 被告艾兵]:
    艾兵,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白云小区6幢102室。
    [09:05:00]
  • [审判长]:
    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资格是否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 被告李]:
    没有异议。
    [ 被告徐]:
    没有异议。
    [ 被告艾]:
    没有异议。
    [09:05:54]
  • [审判长]:
    上述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现在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谭美仙、林鹏飞、林文平、叶秀钗诉被告李志伟、徐建平、艾兵水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周来庆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戴剑勇、韦剑锋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周慧仙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在分别发送双方的受理、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中已载明,这里不再重复,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 被告李]:
    不申请回避。
    [ 被告徐]:
    不申请回避。
    [ 被告艾]:
    不申请回避。
    [09:07:50]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08:14]
  • [原代]:
    (宣读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志伟赔偿原告因林丽清死亡的补偿费72080元、丧葬费2000元、火化费1960元、林鹏飞抚养费12624元、林文平赡养费10520元、叶秀钗赡养费10520元、误工费888.30元、调解费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修理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17092.30元的70%,计人民币81964.61元;2、判令被告徐建平、艾兵对上述赔款承担连带和垫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事实及理由]:
    原告谭美仙与原告林鹏飞系母子关系,与死者林丽清系夫妻关系。原告林文平与原告叶秀钗系夫妻关系,与死者林丽清系父子关系。2002年11月27日死者林丽清驾驶浙江K02662号拖拉机到被告艾兵的砂场运载砂石,在渡船上因渡船沉入水中致使林丽清死亡。案发后,丽水市港航监督机构予以立案查处,并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丽航监字2002年第002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志伟违章造成船舶沉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艾兵有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李志伟对此认定不服提出重新认定,浙江省地方海事局于今年2月8日作出浙地海通航字(2003)01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维持了被告李志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
    另据悉,李志伟驾驶的浙K1699中型自卸货车的车主系被告徐建平,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丽水市港航监督机构于今年3月31日调解不成。被告艾兵对自己的部分赔偿已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李志伟拒不赔偿,至今分文未付,由于这次事故已造成原告不仅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而且精神上造成更大的创伤,原告谭美仙曾因此住院多次,现在仍憔悴不堪。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特依法提出诉讼,请予以裁决。
    [09:12:36]
  • [审判长]:
    由被告李志伟或代理人陈述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09:13:01]
  • [被告代理人]:
    本代理人代被告李志伟口头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死者林丽清在本案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应承担部分责任。
    二、原告在赔偿清单中部分赔偿项目和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不予赔偿。
    三、被告李志伟系浙K1699号中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系2002年9月28日以44800元的价格从第二被告徐建平手中买入。
    综上,被告李志伟同意在合理的赔偿比例及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
    [09:14:2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徐建平陈述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09:14:50]
  • [被告徐]:
    我的车子是2002年9月28日将车转给李志伟的,我们也写有协议的,出了事故我是不知道的,我认为应由李志伟承担责任,我不承担责任。
    [09:15:2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艾兵陈述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09:15:32]
  • [被告艾]:
    我愿意承担应负的次要责任的赔款。
    [09:15:4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还有无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需要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补充。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补充。
    [ 被告徐]:
    没有。
    [ 被告艾]:
    没有。
    [09:16:29]
  • [审判长]:
    经过以上陈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陈述一致或无异议:本案所涉受害人林丽清系原告谭美仙之丈夫、林鹏飞之父、林文平和叶秀钗之子。2002年11月27日,林丽清驾驶浙江K02662号拖拉机到被告艾兵经营的砂场运载砂石料,在渡船上,因被告渡船沉入江中致林丽清死亡。2002年12月23日,丽水市港航监督丽航监字2002年第002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志伟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艾兵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志伟不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浙江省地方海事局于2003年2月8日作出浙地海通航字(2003)01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事故发生后,被告艾兵已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原告因与被告李志伟协商未果,港航监督调解不成。
    [09:18:37]
  • 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1、死者林丽清对事故发生是否负有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李志伟负主要责任,被告艾兵负次要责任;而被告李志伟认为,根据浙江省海事局的重新认定书,认为死者林丽清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及比例是否合乎事实。对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被告李志伟认为有相当一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3、浙KA1699号车翻斗车的实际车主是谁。原告认为该车的车主是被告徐建平;而被告李志伟和徐建平认为,该车原车主是被告徐建平,而2002年9月28日徐建平已将该车转让给李志伟,该车的实际车主是李志伟。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09:20:43]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被告徐]:
    没有异议。
    [ 被告艾]:
    没有异议。
    [09:21:00]
  • [审判长]:
    现在由双方对争议的事实就自己的主张当庭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方举证。
    [09:21:26]
  • [原告代理人]:
    提供如下证据:
    1、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来源于丽水市港航监督机构),证实被告李志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艾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林丽清不负事实责任的事实;
    2、浙江地方海事局的《水上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1份(来源省地方海事局),证实被告李志伟、徐建平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艾兵和死者林丽清负事故次要责任,以及该车的车主系徐建平的事实;
    3、调解不成通知书1份(来源于丽水市港航监督),证实调解不成功,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的事实;
    [09:23:52]
  • 4、结婚证1份,证实死者林丽清与原告谭美仙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5、林鹏飞的户籍证明1份(来源水阁派出所),证实原告林鹏飞的出生年月及其与原告谭美仙的母子关系;
    6、林文平、叶秀钗的户籍证明各1份(来源于水阁派出所),证实原告林文平、叶秀钗的出生年月及夫妻关系;
    7、水阁村委出具的证明2份(来源于水阁村委),证实①原告谭美仙、林鹏飞的母子关系;②原告林鹏飞由林丽清抚养;③原告林文平与叶秀钗系夫妻关系;④原告林文平夫妻共生育包括林丽清在内的三个子女;
    [09:24:56]
  • 8、火化票据1份(来源莲都区殡仪馆),证实火化支出1960元的事实;
    9、调解费票据1份(来源市航管处),证实事故调解支出200元的事实;
    10、收据1份(来源市四方农机经营部),证实车辆修理费出支1000元。
    举证完毕
    [09:25:50]
  • (原告代理人将上述证据原件提交法庭)。
    [09:26:02]
  • [审判长]:
    由被告方质证。
    [09:26:20]
  • (由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方)
    [09:27:18]
  • [被告代理人]: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1、对第1、2、3、4、5、6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中第2号证据,即重新责任认定书,该证据也证明了原告家属林丽清在本起事故中也应负次要责任的事实;
    2、对第7号即水阁村委的证明,对其中涉及到证明原告林鹏飞由林丽清一个人抚养的内容有异议,原告谭美仙作为林鹏飞的母亲,对林鹏飞也有抚养的责任;村委也只证明原告谭美仙的胃肠不好,不能证实其没有劳动能力而不需进行抚养的情况;
    [09:29:47]
  • 3、对于第8号证据即火化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已主张了丧葬费,故不应再计算火化费;
    4、调解费由被告承担没法律依据,不应进行赔偿。
    5、对修理费票据有异议,该票据并非正式发票,证据形式不合法,且车辆的损失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定损,在两份责任认定书中也没有提到原告的车辆有损坏的事实,故该费用应不予认定。
    [09:32:59]
  • [审判长]:
    由被告徐建平进行质证。
    [09:33:20]
  • [被告徐]:
    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
    [09:33:29]
  • [审判长]:
    由被告艾兵进行质证。
    [09:33:39]
  • [被告艾]:
    原告所述是事实,对其提供的证据没有意见。
    [09:34:21]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针对被告李志伟和徐建平的质证意见有无不同意见?
    [09:35:46]
  • [原告代理人]:
    1、水阁村委的证明,被告对其中林鹏飞由林丽清抚养的情况有异议,但本代理人认为,村委是有证明资格的,其能证明原告身体不好,林鹏飞实际上是由林丽清个人抚养的,虽然夫妻均有抚养小孩的义务,但村委所证明的是事实,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林鹏飞是林丽清与谭美仙共同抚养的;
    [09:38:00]
  • 2、被告对火化费及调解费异议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但本代理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办法中虽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火化费和调解费是原告因本起事故实际支出的;
    3、对修理费发票,虽然形式不是很规范,但这是出票单位的问题,原告作为消费者,他们给的发票就是这样;虽然责任认定书中没有涉及到车辆损坏的情况,但大家可想而知,车辆沉到水中,肯定是要损坏的,而且在水底还要进行施救,这些费用均是实际支出的。
    综上,被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09:40:22]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质证意见补充?
    [09:41:00]
  • [被告代理人支]:
    坚持原来的意见,没有新的意见。
    [ 被告徐]:
    没有。
    [ 被告艾]:
    没有。
    [09:41:4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提供。
    [09:43:1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徐建平向法庭举证。
    [ 被告徐]:
    提供一份证据:汽车转让协议1份。
    (法警将该证据递交法庭)
    [09:44:06]
  • [审判长]:
    该证据被告徐建平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他当事人是否同意质证?
    [09:45:17]
  • [原告代理人]:
    我方不同意质证。
    [09:45:36]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现原告方不同意质证,本庭对该证据不组织质证。
    被告艾兵是否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
    [09:48:33]
  • [被告艾]:
    没有。
    [09:48:5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事实,有无问题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原告?
    [09:50:13]
  • [原告代理人]:
    有。
    [09:50:32]
  • [审判长]:
    准许。
    [09:50:42]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李志伟,我是原告的代理人,现向你发问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
    [ 被告李]:
    好的。
    [09:51:03]
  • [原告代理人]:
    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名字是谁?
    [ 被告李]:
    是徐建平。
    [09:51:16]
  • [原告代理人]:
    现行驶证在哪里?
    [ 被告李]:
    在我这里。
    [09:51:38]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徐建平,浙KA1699号车子行驶证上的车主名字是否你本人的名字?
    [ 被告徐]:
    是的,但该车已经转让给李志伟了。
    [09:52:18]
  •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09:52:30]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是否有问题发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徐]:
    没有。
    [ 被告艾]:
    没有。
    [09:53:19]
  • [审判长]:
    下面本庭就有关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希如实回答。首先询问原告,你方在诉状上称,被告艾兵已将其应赔偿的部分支付给你们,艾兵的赔偿数额是多少?
    [09:54:18]
  • [原告代理人]:
    艾兵的赔偿比例是20%,实际上他已支付给我方3万元。
    [09:54:45]
  • [审判长]:
    双方对赔偿问题有无签订书面协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55:25]
  • [审判长]:
    被告李志伟对原告的回答是否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有异议,被告艾兵赔了多少钱我们不清楚,但双方把艾兵的赔偿比例划分为20%是不妥当的,本案中原告也应自负部分责任的。
    [09:56:14]
  • [审判长]:
    被告徐建平对原告的回答是否有异议?
    [ 被告徐]:
    没有。
    [09:56:36]
  • [审判长]:
    被告艾兵,刚才原告回答法庭的问题是否属实?
    [ 被告艾]:
    事实,我已付给他30000元。
    [09:57:15]
  • [审判长]:
    被告艾兵,你与原告方进行协商,是否表示你与原告的赔偿问题已作了结?
    [ 被告艾]:
    是了结了。
    [09:58:33]
  • [审判长]:
    原告方,你们是否认为被告艾兵的赔偿问题已处理完毕?
    [ 原告代理人]:
    他本人应承担的份额是了结了,但我们认为本案是共同侵权,他对被告李志伟应赔偿的部分应承担的责任是没有协商处理的。
    [10:00:27]
  • [审判长]:
    被告艾兵,对刚才原告的陈述,你是否有异议?
    [ 被告艾]:
    没有异议。
    [10:00:4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被告各方对本次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结合证据及举证责任分摊原则,对事实应如何认定及如何适用法律发表辩论意见,先由原告方发言。
    [10:07:02]
  • [原告代理人]:
    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死者林丽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责任是极小部分的,也就是原告诉状中认为的10%。理由:1、从原告本身的意愿看,林丽清是不负事故责任的,但现在省地方海事局已认定林丽清负次要责任,我们也只能予以认可,海事局据以认为林丽清有负责,是认为其没有离开驾驶室,导致了损失的扩大,但其作为驾驶员,坐在驾驶室中是没有过错的,其不可能预料到会发生事故,因此他坐在驾驶室中与结果之间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2、从我国司法精神看,他本人已经死亡,现在再追究其责任,也是不人道的,既然死者负有次要责任中的一定原因,也应从司法人道方面予以考虑,即应承担次要责任中的最小比例;
    [10:07:47]
  • 二、原告的诉请证据确凿充分。1、现在被告方提出异议的只是火化费、调解费和修理费,但我方认为,这三项费用均是实际支出的,是客观存在的;且本代理人认为,该赔偿费用也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而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2、对于其他的费用,被告方没有提出异议,本代理人不再阐述;3、关于林鹏飞的抚养费,林鹏飞的抚养年数,应根据其出生年月,每年以3156元计算,本代理人认为,该笔费用应由死者林丽清承担,从水阁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能证明原告谭美仙是身体不好的,林丽清生前也是抚养她的,我们应根据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的情况进行认定;4、关于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在答辩时未提出异议,本代理人人为,该部分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原告谭美仙本身就身体不好,现在丈夫死亡,又要抚养小孩,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林丽清的父母,也已是年迈的老人,其老年丧子也是很痛苦的事。因此,原告方提出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是合法合理的,请法庭予以支持;5、关于交通费,虽然我们未直接提供证据,但为了处理本案,这也是原告实际所支付的,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
    [10:09:30]
  • 三、被告李志伟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从两份责任认定书看,被告李志伟应负的均是主要责任,其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作为主要责任范围的60%至90%,故该请求并未超过该责任范围,请法庭予以支持。
    [10:10:52]
  • 四、在于浙KA1699号自卸车的车主是谁的问题,经过庭审,已经能认定是徐建平。该车行驶证载明该车的法定车主系徐建平,在今天的庭审中,虽然被告李志伟、徐建平辩称实际车主系李志伟,但未能举证证明。如被告徐建平认为其不是车主,在港航部门进行调查时,也是可以陈述意见的,但现在港航部门也认定徐建平是车主。
    [10:12:34]
  • 五、关于三被告的连带责任问题:我方认为,被告李志伟应承担赔偿81964.61元的责任,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水上的交通事故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的;被告徐建平作为肇事车的车主,应承担垫付责任;被告艾兵作为本案的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13:3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李志伟或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本代理人代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在本案中,原、被告三方的赔偿比例问题:1、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艾兵自认艾兵承担赔偿的比例是20%,被告艾兵对此也进行了确认。从重新责任认定书可以看出,本案的事故三方均负有责任,原告的家属也应承担次要责任,但没有确定三方的承担比例,因此,本代理人认为,在此情况下,按法律的公平原则,两位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的比例应当是相同的,否则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更何况原告方也没有证据能证实其责任小于被告艾兵;2、本案中李志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本代理人认为,有三方责任的情况下,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并不一定要承担60%以上的责任。本案主要是因为违章才造成事故的,被告艾兵没有在轮胎下垫三角木是一个违章,林丽清没有按照规定离开驾驶室也是一种违章,他们的违章仅次于李志伟,因此,我们认为,本案应按照4:3:3的比例进行赔偿。
    [10:18:41]
  • 3、关于林鹏飞的抚养费,我们在质证时已提出,根据法律规定,父亲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方提供的一份村委证明,不足以证实原告的待证事实,且村委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关于原告是否有抚养能力,也不是村委所能证明的,而是有相关的医疗部门或是民政部分进行证明,因此,林鹏飞的抚养费,应由林丽清和谭美仙共同承担,即原告所主张的费用应减半;4、对林文平的赡养费,在事故发生时林文平已70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仅能计算5年的赡养费,而非10年;叶秀钗的赡养费计算10年是正确的;5、关于家属误工费,原告是按15天计算的,但这个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并没有证明,按照规定,家属误工费只能在调解时计算2天,丧葬时再计算几天,总共也不可能达到15天,对此请法庭予以审查,按实际计算;6、对于调解费,本代理人已阐述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赔偿;7、对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根据规定,死亡补偿费内已包含了精神抚慰的性质,不能重复计算;8、交通费问题,原告方到目前为止未提供证据,应不予认定;9、对车辆修理费,票据形式不合法,更何况原告也没有证据能证明车辆有损坏的情况,因此不应赔偿。
    [10:23:27]
  • 二、关于肇事车的车主问题:在今天的庭审中,李志伟承认其是实际车主。即使如原告方所述,实际车主是徐建平,那么李志伟就只是一种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应由车主承担,那么原告起诉要求李志伟承担责任就不能成立,其主张是自相矛盾的,在法律上也是无法认定的。对于被告提供的汽车转让协议书,可能是由于徐建平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其也没有请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可能对有些规定不太清楚,因此本代理人认为,其所提供的协议书,应作为新的证据予以认定。
    综上,请法庭作出公正的处理。
    [10:26:4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徐建平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徐]:
    车子已经转让给李志伟,因该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实际车主李志伟承担责任,我不应承担责任。
    [10:28:0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艾兵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艾]:
    我该负的责任都已经负了,我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10:29:36]
  • [审判长]:
    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已陈述的辩论意见不得重复。
    [10:31:28]
  • [原告代理人]:
    补充如下意见:
    一、对于原告提出的4:3:3的责任比例,本代理人不予认同。责任认定书中所认定的,是林丽清与艾兵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李志伟负主要责任,其所承担的比例不可能少于60%。在本案中,是由于李志伟的违章才造成本案的事故发生。
    [10:32:30]
  • 二、关于林文平的赡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70周岁以上的只能计算5年的赡养费,但这里涉及到70岁包括本数与否的问题,本代理人理解,70岁应是周岁而非虚数,根据林文平的出生年月,当时应为70周岁。
    [10:35:45]
  • [审判长]:
    被告李志伟是否有补充?
    [10:35:56]
  • [被告代理人]:
    补充如下意见:
    一、关于赔偿比例,坚持第一轮的意见,本案应按照4:3:3的比例进行赔偿。
    二、关于70周岁是否包括本数(70岁)的问题: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有规定的,本代理人认为,应该包括70周岁本数,否则如果从60岁至71岁的,这其中就是11年,而非10年。
    [10:37:3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
    [ 被告代理人]:
    同意按照4:3:3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被告徐]:
    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 被告艾]:
    我已承担了20%的责任,不同意再承担责任。
    [10:39:57]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解决本案?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告李]:
    同意。
    [ 被告徐]:
    同意。
    [ 被告艾]:
    同意。
    [10:40:33]
  • [审判长]:
    现在休庭进行调解。
    (敲击法槌)
    [10:42:53]
  • (合议庭主持进行调解)
    [10:43:14]
  • [主持人]:
    王燕芬,现在调解情况怎么样?
    [10:49:51]
  • [特约主持人]:
    当事人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可能向本院申请撤诉。
    [10:51:42]
  • [主持人]:
    是一个怎样的调解协议?
    [10:52:45]
  • [特约主持人]:
    双方当事人尚在协商。
    [10:59:36]
  • [主持人]:
    王燕芬,现场的气氛是不是挺紧张?
    [10:59:56]
  • [特约主持人]:
    气氛尚好,双方的调解意向基本一致,和解的协议条款正在草拟当中。
    [11:05:55]
  • [主持人]:
    调解协议是由哪方先提出来的?
    [11:06:35]
  • [特约主持人]:
    先由被告方提出,详细调解内容稍后告知。下面要继续开庭了。
    [11:10:16]
  • 审判人员及当事人进入审判庭。
    [11:11:54]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意见?
    [11:12:26]
  • [原告代理人]:
    经与被告协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11:16:13]
  • (合议庭现场评议)
    [11:16:3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已当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经消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美仙、林鹏飞、林文平、叶秀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合计人民币178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裁定,双方有无听清?
    [11:21:29]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李]:
    已听清。
    [ 被告徐]:
    听清了。
    [ 被告艾]:
    听清了。
    [11:21:48]
  • [审判长]:
    上述裁定为口头裁定,正式裁定书文本庭审结束后十分钟内送达。请双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后签字。闭庭!
    (敲击法槌)
    [11:22:22]
  • [主持人]:
    王燕芬将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进行采访。
    [11:26:00]
  • [特约主持人]:
    特约主持人向本案的审判长进行采访。
    [11:29:25]
  • [特约主持人]:
    审判长,你好!
    你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有何感想?
    [11:31:01]
  • [审判长]:
    应该说本案的基本事实比较清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较明确,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法律规定也比较具体、明确,从当庭陈述情况看,双方争执点也不多,且主要当事人均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故已经审理,通过诉讼代理人分别作工作,双方就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审过程中自行和解,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予撤诉。
    [11:34:10]
  • [特约主持人]:
    谢谢审判长!
    [11:34:19]
  • [特约主持人]:
    下面采访一下原告谭美仙。
    [11:35:09]
  • [主持人]:
    审判长,能介绍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吗?
    [11:35:54]
  • [特约主持人]:
    谭美仙,你们接受被告的和解方案是基于什么考虑?
    [11:36:01]
  • [谭美仙]:
    我丈夫的死亡给我们全家带来不仅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精神上受到巨大痛苦,在市港航监督机构调解无效下,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天通过法院审理,被告方表示愿意当庭支付赔款,虽然数额上并非十分满意,但为尽快平息纠纷,拿到赔款,所以我们还是接受了对方提出的调解方案。
    [11:44:25]
  • [审判长]:
    好的。
    一、由被告李志伟当庭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谭美仙、林鹏飞、林文平、叶秀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正(包括死亡补偿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原告当庭撤回起诉;
    二、有关本案的其他事项,各方不再追究。
    [11:45:18]
  • [特约主持人]:
    现采访被告李志伟。
    [11:46:40]
  • [特约主持人]:
    李志伟,你对本案处理结果有何感想?
    [11:47:51]
  • [李志伟]:
    本案纠纷形成时间较长,我们也多次坐下协商,但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大家更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法庭也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这样的处理结果,我认为还是可以接受的,非常感谢法庭所作的工作。
    [11:50:37]
  • [主持人]:
    王燕芬,你那还有其他报道吗?
    [11:51:35]
  • [特约主持人]:
    对当事人的采访到此结束。法庭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裁定书,被告李志伟也当庭兑付了赔偿款55000元。
    [11:52:25]
  • [主持人]:
    谢谢王燕芬从庭审现场发回的报道。
    [11:53:23]
  • [特约主持人]:
    谢谢主持人!
    [11:53:5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大家可以到《直播回顾》里阅读整个庭审过程,并到论坛发表你对本案的分析或看法。谢谢你的参与。再见!
    [11:53:58]
  • [中国法院网]: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6:4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