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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来到中国法院网现在开庭栏目,您即将看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原告熊祝华诉被告黄显进变更抚养关系案。
该案原告熊祝华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2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杭鑫,现年8岁,因被告未尽义务,经丽水市人民(1998)丽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由原告抚养,按每月300元支付原告其子生活费和教育费至18周岁止。原告每年1月上旬支付上半年费用,7月上旬支付下半年费用,为了儿子的生活费,被告殴打原告轻微伤20多次, 1999年5月22日,其子黄杭鑫发烧40°,医院要求住院,原告无法承担住院费用,找被告协商,被告殴打原告致其“轻伤”,原告至今确实无法生活,现欠八万多元债务,经多年的精神折磨,失去劳动能力,确实无法抚养儿子,每半年生活费都要法院执行,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为了对儿子成长有利,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裁决。
本案由樊世强独任审判,书记员林燕担任法庭记录。[14:32:22] - [主持人]:丽 水 市 莲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庭 审 笔 录[14:32:45]
- [主持人]:原告熊祝华及被告黄显进的委托代理人王善才、潘秀翠到庭。法庭即将开庭![14:48:16]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不准抽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法庭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在,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请坐下。
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书记员坐下)[14:48:37] - [审判员]: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14:50:23]
- [审判员]:原告:熊菊华,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灯塔新村102号。[14:51:08]
- [审判员]:被告:黄显进,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丽水市莲都区双溪镇金穗酒业有限公司宿舍。[14:52:34]
- [审判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秀翠(系被告黄显进妻子),女,195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丽水市莲都区双溪镇金穗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善才,浙江浙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资格是否有异议?[14:53:48] - [原告]:要求被告本人到庭![14:54:35]
- [审判员]:原告熊祝华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其承担民事责任或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这是民诉法赋予被告的权利,本庭口头裁定,原告要求被告出庭的请求不予支持。[14:55:19]
-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55:34]
- [被告代理人王善才]:无异议。[14:55:57]
- [审判员]:上述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庭现在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熊祝华与被告黄显进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樊世强独任审判,由代书记员林燕担任记录。
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辨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同时,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庭审秩序,听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14:57:28] - [原告]:听清楚![14:59:23]
- [被告代理人王善才]:听清楚。[14:59:43]
- [审判员]:当事人对本案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4:59:57]
- [原告]:不申请回避![15:00:11]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15:00:22] - [被告代理人王善才]:不申请回避。[15:00:55]
- [原告]:审判员,我认为我要求被告到庭以及不公开开庭!如真的不能达到我的要求,我将撤诉![15:03:11]
- [审判员]:原告口头向本院申请撤诉,现在暂时休庭。[15:03:42]
- [主持人]:各位网友,由于原告口头向法院申请撤诉,审判员宣布暂时休庭。原告熊祝华诉被告黄显进变更抚养关系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5:09:18]
- [中国法院网]: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6:5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