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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15时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当庭裁判率问题”研讨
- [主持人]:下午好,各位网友,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欢迎您的到来。[14:56:56]
- [主持人]:马上我们将直播的是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法官论坛,这次论坛主题将围绕“当庭裁判率问题”展开。[14:57:26]
- [主持人]:畅所欲言,献计献策,共促法院审判工作发展,是论坛网络直播的目的所在。网友如对今天探讨主题感兴趣,也可以通过网络加入到论坛中来,与现场法官一同探讨。[14:58:08]
- [现场主持 杨秀梅]:非常感谢中国法院网的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秀梅,我们现在向大家现场直播的是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十五期"法官论坛",本期论坛的主题是“当庭裁判率问题”研究。我现在就是在东营中院"法官论坛"的现场向各位网友作现场报道。[14:58:59]
- [现场主持 杨秀梅]:山东省东营市位于黄河尾闾―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入海的地方,黄河在此孕育了一块共和国最年轻的土地--黄河三角洲。 她窈窕多姿,璀璨夺目。这里是全国第二大石油工业基地--胜利油田的发祥地和主产区,素有"油城"之称;这里滋润了辽阔的天然草场, 再现了"风吹草地见牛羊"的塞上风光。油洲映绿洲,构成了黄河三角洲一道特有的风景线。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镶嵌在这座新兴石油港口城市的一颗明珠。东营中院的全体干警和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一样进行着新的创业。让我们穿越时间的隧道,追寻奋进的脚印,探究她辉煌的真谛,感受她精神的魅力。[14:59:35]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建于1995年,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着“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深化各项审判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东营中院“法官论坛”创办于2002年7月,"法官论坛"作为我院作风建设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旨在于通过这种载体,充分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增进彼此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为广大法官搭建一个展示自我、互相学习的舞台,从而为确保公正效率,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推动全院工作上水平献计献策。[15:00:27]
- [现场主持 杨秀梅]:随着审判形势的发展,去年年底,我们针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把“提高当庭裁判率”作为提高审判质量进而提高整个审判质量的突破口和总抓手,通过近半年来的运作,初见成效。当然也发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进行进一步的改革,我们专门举办了这期以“提高当庭裁判率”为主题的“法官论坛”。本期法官论坛首次通过网上直播的形式进行,以扩大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性。[15:00:59]
- [现场主持 杨秀梅]:参加这期论坛的人员已经来到现场,他们是特邀嘉宾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少南院长,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和基层法院的部分法官。 希望各位法官畅所欲言,献计献策,共促审判工作发展。也真诚得欢迎各位网友踊跃参与。 现在我宣布本次论坛开始。[15:01:27]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我院民一庭是主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建筑承包合同等传统民事案件的庭室,在当庭裁判方面,率先作了积极的尝试,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下面首先由民一庭庭长李爱群发言。[15:01:46]
- [李爱群]:对这个问题我主要从民一庭近半年实践的角度出发谈一下个人的一些感性认识。
半年来我庭原则上要求二审案件应当全部实行当庭裁判。特殊情况除外,包括:一是合议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须提交审委会研究的;二是立法或监督机关关注有批示过问或者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践的结果应当说是令人满意的。一至五月份,我们庭除去调解、撤诉而以裁判方式结案的二审案件中,有70%以上当庭作出了裁判。如果将调解、撤诉案件计入当庭裁判指标,一、二审案件当庭裁判率已接近80%。[15:02:43] - [李爱群]:从过去几乎没有一件案子当庭裁判,到现在多数案件都能当庭裁判,这其中至少能够很直观地反映出这样几个问题:
首先,当庭裁判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当庭裁判比择日宣判在审限上肯定是缩短的。[15:03:09] - [李爱群]:其次,当庭裁判的要求提高了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责任心。为什么说是庭审中呢?因为我们仍然沿用的是案件承办人制,其他成员一般情况下不接触案件或者原审中的证据材料,这与以前择日宣判并无不同。所不同的是,我们必须在休庭后即时发表意见,这种要求就督促非主审人的合议庭成员必须非常关注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对抗,特别是举证,因为庭审在一定程度上真正成为了当事人解决讼争的主战场。以前我们对庭审也提出了要求,那种要求关注的是从以前的注重庭前调查致使庭审"走过场"而提出的"一步到庭",主要是配合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加强而进行的改革要求。那些要求实质上是偏重于对当事人提出的。但是当庭裁判却是对裁决者法官和法院自身提出的要求,这是一种自我加压。这种压力首先使法官自己也要非常注重庭审,力求所有的问题都一次性解决。[15:04:36]
- [李爱群]:第三,对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要及时地对证据进行取舍,对证明力加以衡量,对裁判理由加以阐述就必须对相关的法律规定熟知,比较及时准确地运用。还要有足够的能力能够处理庭审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这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5:05:05]
- [李爱群]:第四,增强了裁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这里面主要包含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有效消除了人们对择日宣判产生的一些所谓暗箱操作的怀疑,另一方面加强了裁判的说理性,当庭裁判面对当事人必须提出裁决的理由。尽管我们现在尚不能做到每一份判决都如同一篇论文,但是说理比不说理总是进步,当庭说理对法官来说更是一种进步。[15:05:42]
- [李爱群]:当庭裁判对于司法的公正性究竟能够产生一种怎样的影响,现在我们还不能盲目下结论。但是高效司法本身也是公正性的一个体现。我们实行当庭裁判这一措施其主要目的之一也就是解决诉讼当中无故的拖延、没有效率的问题。有同志担心当庭裁判会一定程度地影响案件质量,对此我们也给予了关注。近半年来,我庭案件的质量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出现下降,相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庭后立即表示服判的比过去却多了。这可以说明,以往不当庭宣判主要还是源于一种习惯,是一种主观上的低效率所致,客观原因是较少的。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在一个地区,一定时间内案件类型上不会有太大变化,特别疑难或复杂的案件并不很多,我们所克服的仅仅是主观上的不良因素,并不会对案件质量产生负面影响。我的发言属抛砖引玉,重点听其他同志的高见。谢谢![15:07:18]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下面由民一庭副庭长温刚发言。[15:07:29]
- [温刚]:围绕本期论坛的主题,我谈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当庭裁判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和应然
目前,社会在期盼司法实体公正的同时,也对程序正义给予了空前的关注。而相对于人民法院内部来讲,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高度期盼与司法资源的相对匮乏之间,诉讼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与社会的认知程度进展缓慢之间,案件数量的持续攀升与诉讼效率的提升迟延之间等矛盾日渐凸现。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解决这些矛盾的出路只有进行司法制度改革。[15:08:06] - [温刚]:最高法院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民事案件的数量已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90%左右。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已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强化当庭裁判,以最少的诉讼成本投入获取最佳的司法效益,已成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向前突破的切入点。[15:08:27]
- [温刚]:为了加快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订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为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行当庭裁判,提供了司法基础。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有益尝试和大胆探索,如民事诉讼大立案的流程管理及庭前准备程序的设置,诉辩式庭审模式的确立,合议庭职责的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程序的启动,等等,为民事诉讼的当庭裁判提供了实践基础。[15:09:06] - [温刚]:二、民事诉讼当庭裁判的实践情况
当庭裁判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院的民事诉讼改革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即分权、放权、制权。2002年1月,我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审判工作的十个规范意见,今年1月,我院又启动并实施了《案件质量操作细则》,这些制度的实施,为当庭裁判的实行提供了宽广的平台。[15:09:39]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欢迎网友缠人藤登入我们的直播现场。[15:10:07]
- [温刚]:据统计,一季度我院共审结一、二审民事案件分别为37件和111件,其中一审案件当庭宣判14件,当庭宣判率为37.8%,二审案件当庭宣判57件,当庭宣判率为51.4%,一、二审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为48%。1--5月份,我共审结一、二审民事案件16件,其中调解撤诉3件,占19%,当庭宣判11件,占69%,当庭宣判和调解撤诉率为88%,只有2件二审案件未当庭宣判 ,其中1件是离婚案件,上诉人精神失常,一审时曾在庭审中晕倒被送往医院,二审在当庭合议后,考虑到上诉人的精神状况,决定不宜进行当庭宣判,另1件是因案情复杂而未进行当庭宣判。 在所有当庭裁判的案件中,未发生当事人申诉、抗诉或上访现象。[15:10:23]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欢迎京城布衣登入我们的直播现场参加网上论坛。[15:10:51]
- [温刚]:三、制约当庭裁判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当庭裁判的审判理念须进一步强化。
囿于定期宣判结案方式的习惯约束,在部分法官中,当庭裁判的审判理念还未真正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当庭裁判的实行。一是有的法官对当庭裁判的必要性缺乏充分的认识,认为当庭裁判并不是衡量案件质量优劣的标准之一,对当庭裁判还持有观望和等待心理,缺乏当庭裁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有的法官认为当庭裁判会导致对案件评议不全面、不充分,影响案件质量,对有些完全能够当庭裁判的案件不敢及时进行当庭裁判。三是有的法官担心当事人缺少必要的心理准备,当庭裁判会导致败诉方情绪激动,对裁判结果难以接受,影响庭审的效果。四是有的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还不够强,不能够实行当庭裁判,等等。建议加大对当庭裁判的正面宣传教育,强化当庭裁判的审判理念,引导和保护法官实行当庭裁判的积极性。[15:11:22] - [温刚]:(二)当庭裁判的诉讼制度需进一步健全。
我国民诉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当庭裁判的规定非常少,主要有《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最高法院1993年11月16日制定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的“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宣判”。最高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当庭裁判也未作明确的规定。目前,当庭裁判缺乏必要的司法依据和运行保障。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制定有关民事诉讼实行当庭裁判的相关规定,为当庭裁判的实行提供司法规范和司法保障。[15:12:06] - [温刚]:(三)当庭裁判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在提倡民事诉讼案件实行当庭裁判,争取当庭裁判的量的增加的同时,更要注意当庭裁判的质的提高。防止为了片面追求当庭裁判数量的增加,而对一些案件仓促下判,影响案件质量。建议最高法院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综合考评体系,并将当庭裁判的质与量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15:12:30] - [温刚]:当我国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司法改革经验,全面进行诉讼制度改革之时,反观我们的民事诉讼裁判方式,发现存在这样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当事人在按照我们所设计的规则比赛完之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却不当庭宣布比赛胜负的结果,而是告知当事人择日定期宣判,让当事人满怀焦急、疑虑、甚至是怀疑而离开攻防激烈的法庭,最后,当一方当事人败诉时,往往会导致他们对法院裁决的不信任,甚至是抵触和不接受。所以,认真研究、探索和提倡当庭裁判,是提升人民法院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15:13:16]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下面由民一庭刘国海法官发言。[15:13:34]
- [刘国海]:对于当庭裁判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其他同志都有论及,我仅经结合实践谈一下搞好当庭裁判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从03年第一季度民一庭的实践看,当庭裁判很有必要,也可行,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的民事案件一经开庭就能当庭裁判,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要想搞好当庭裁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5:14:18]
- [刘国海]:第一,庭前要吃透案情。对于将要开庭的民事案件,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吃透案情,对案情认真分析研究,确定案件应如何定性,涉及到哪些相应的法律法规。找出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合议庭经庭前对案件充分的分析研究,对双方争议焦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为当庭裁判打好基础。[15:14:59]
- [刘国海]:第二,庭审时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合议庭经过庭前的认真准备,庭审时对于案件中的焦点问题、疑点,均已比较清楚。但是这并不等于开庭审理时案情就没有变化,还很有可能出现新的疑点,这时,只要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就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就能为顺利实现当庭裁判作好事实上的准备。[15:15:32]
- [刘国海]:第三,合议庭对案情认真评议,作出分析定论。民事案件经过法庭调查、辩论、调解等程序后,合议庭经过对案件评议,做出庭审小结,对双方证据作出认定,将案情分析清楚,使当事人对整个案件事实清清楚楚,合议庭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进一步化解调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若调解不成时,当庭作出裁判。这样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矛盾小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结合的也会更好。[15:16:29]
- [刘国海]:第四,量力而行。当庭裁判社会效果很好,也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民事案件的类型、复杂程度不同,对于有些案件经过庭前、庭上的大量工作,仍觉得案件拿不准或当庭裁判会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那就不能只追求当庭裁判率,勉强而为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庭裁判也好或庭后裁判也好,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案件质量,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那些拿不准或当庭裁判会引起不良后果的案件就不能当庭裁判,对于那些拿得准,能当庭裁判又不会引起不良后果的案件,就要坚持当庭裁判。[15:17:14]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下面由民一庭王海蓉法官发言。[15:17:39]
- [王海蓉]:一、评价
我们很难找到关于"当庭裁判"的系统性理论研究,它也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应当说,它只是一种对裁判的具体要求,并且是在特定的背景下,能够反映出时代痕迹的一个司法领域的自我要求。当庭裁判,当庭宣判是强化庭审功能改革的一项具体要求。是与审判长选任制,还权合议庭等改革措施相配合的,"当庭裁判"是对法院改革成果的一项总结,也是实现改革目标的一项推动措施。[15:18:09] - [王海蓉]:二、动因
"法官的职责在于对妨碍或侵扰秩序的行为尽心矫正",即审判案件,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判决或裁决)。作为正当程序的中心,法官职责核心的裁判,自然受来自社会更大程度的关注。"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么社会就可能产生腐烂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或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口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裁判的重要性也由此可见一斑。我国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裁判主体法官自身的缺陷,导致裁判制度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因此,极其重要又倍受社会更大程度关注的法官裁判自然经常受到严厉批判,也因此被科以要求。[15:19:10] - [王海蓉]:三、价值取向_公开与效率
"当庭裁判"实际上就是要求改革庭审活动的形式主义倾向,避免"庭后"认定案件事实和"庭后"裁判可能带来的司法腐败和审判效率低下和质量不高等等。
(一)公开审判、公开裁决。审判公开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带有"神秘"色彩的封建司法制度受到革命者和思想家们的激烈抨击。他们以人权保障为理论,强调司法应当是公开的,以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审判公开作为司法民主原则的重要内容先后被各国所确认。20世纪50年代,《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确认审判公开为普遍的司法原则。[15:20:16] - [王海蓉]:公开审判可以消除当事人对司法过程和审判结果的不安定感和不信任感,可以使整个司法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促使法官增强责任感和公正心,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因为"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的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常能纠正这种非正义。"毫无疑问,审判程序的公开性越强,其公正的程度也就越高。反之,其公正的程度也就应当打一个问号。没有公开的审判程序,就不可能有真正公正的审判程序。[15:20:50]
- [王海蓉]:公开裁判,我认为应当主要体现于裁决理由的充分阐述,而并不是简单的把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宣读。阐述应当突出于证据的采信、重要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理由的简明准确的论述。之所以说是简明准确,主要是针对当庭作出而言。避免事前准备情况的出现。因为有质疑者就提出说某主审人当庭宣判时宣读了长达十几页的裁判文书,这种当庭裁判仍然有"演出"的嫌疑。[15:21:28]
- [王海蓉]:(二)高效司法。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案件积压,这是各国司法机关都孜孜追求的目标。 "延误正义就是抹杀正义",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客观地说我国法院的结案率可以说是比较高,每年结案数量大致与收案数量相当,但是"收案多、结案多、未结案也多"的三多现象仍然成为困绕各级法院的一大难题。当庭裁判就是促进高效的一项具体措施。[15:22:06]
- [王海蓉]:在以当庭裁判为具体措施,促进高效司法的同时,我认为还应当注意在司法实践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点。司法公正与效率都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追求。但是,当司法同时对上述两个目标进行追求时,人们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冲突和矛盾。实现正义是需要代价的,法律途径必然以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物力为代价。诉讼拖延经常是完善的程序、证据制度和审判制度带来的副产品。这一点在美国的司法领域就表现地极为突出。其完备而严格的程序制度,和拖沓的诉讼刚好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就需要,删繁就简,优化程序。为此,庭前和解、简易程序、证据交换等制度应运而生。甚到在一定程度上消减或者牺牲某些正义也成为不得已的选择。比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就是在牺牲某一部分正义的情况下求得效率;民事制度中的无过错责任等制度也带有效率优先的考虑。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例如刑事司法中就要多强调公正,而在民商事司法中就可以多讲点效率。[15:23:28]
- [王海蓉]:从七十年代起,为回答社会对法院的抨击,美国法院、全美律师协会和各种研究机构纷纷加强了对案件积压原因和对策的研究,提出并采用了不少提高诉讼效率的措施。概括而言,这些措施可以被分成三大类:规定诉讼期限;增加法院人力物力资源;以及调整结构,从法院内部增效挖潜。对于我们来说有参照意义的可能就是第三项了。因为诉讼期限的规定,我国应当是较短的国家之一,所缺乏的是法官为超过期限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而人与物力资源方面也并非法院自身所能完全解决的;那么内部的改革就成为一个提高效率的突破点了。但是在坚持这一突破点的同时必须避免数据化、量化。没有国家将当庭裁判作为必须的要求法定化,并不是它们不追求效率,而在于这仅仅是促进高效司法的一项措施。并且法律发挥其持久魅力的重要原因在于他的正义。实现正义需要的是司法制度、法官素质等多方面的保障,以及我们的不挚追求。[15:24:41]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下面由民一庭翟玉芬法官发言。[15:24:52]
- [翟玉芬]:我谈的主题是“当庭裁判与裁判文书送达的关系”。
平常我们送达裁判文书一般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寄出,也可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法院领取。90%以上的当事人能够及时领取。但也经常会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就是案件当庭裁判后,败诉方往往采取失踪、拒收法律文书等消极办法来对抗裁判,使本来可以立即终结的审判程序变得遥遥无期,这样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要想在不影响公正、公开审判的前提下,消除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的各个环节和因素。我们可试推行当庭宣判视为当庭送达裁判文书的做法。这一做法有其相应的法理依据。[15:25:53] - [翟玉芬]:1.当庭宣判视为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我国法律除规定实际送达外,也规定了推定送达,如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并非实际送达,但也同样产生送达的法律效果。故对当庭宣判这种特殊的审判行为,也可参照推定送达的规定,当事人若急需知悉裁判的理由和结果,则可申请查阅或复制庭审笔录,并非一定要依赖裁判文书。[15:26:18]
- [翟玉芬]:2.符合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而当庭宣判视为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充分体现了对同一案件当事人的一视同仁,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即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在上诉期内发送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送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寄出,也可由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到法院领取。[15:27:06]
- [翟玉芬]:3.体现公开审判制度的价值。当庭口头裁判,实际上已向社会昭示了裁判的结果,这结果意味着一审程序的终结,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非经上诉或申诉程序,这一结果不能改变。所以,当庭宣判视为送达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合理性。[15:27:26]
- [翟玉芬]:4.体现民事诉讼的强制性特点。民事诉讼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具有强制性。这一特点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否以该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不以双方合意为前提条件;其次,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构造兼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其重要特征表现为既要顾及当事人选择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也要尊重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一方即国家的利益和目的。当庭宣判视为当庭送达裁判文书,一方面是从当事人一方出发,尊重他们选择民事诉讼的目的,通过行使审判权确认他们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满足,必定以纠纷的解决为目的,虽然解决方法带有强制色彩。另一方面,从法院的一方看,以审判方式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法律作出裁决,这种裁决的形成,同时也就意味着以国家强制力宣布纠纷的终止。[15:28:34]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我院民二庭是主审一审借款、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及破产还债等商事案件的庭室,下面由民二庭副庭长赵淑媛就商事一审案件的“当庭裁判率”问题进行发言。[15:28:46]
- [赵淑媛]:今天法官论坛的题目是"当庭裁判率研究",下面我谈一下当庭论理是提高当庭裁判率的关键。[15:29:03]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下面我来回答网友ouyang的提问。保证案件质量,宏观上讲主要在于法官提高能力,这是我们需要长期追求的。当前具体的是要做好几件事,一是充分的庭前准备。二是合议庭成员高度的责任心。三是不盲目追求高当庭裁判率制度。能当庭判的就判,不能保证质量的就不当庭判。[15:29:07]
- [现场主持杨秀梅]:谢谢网友对我们论坛的关注。其实我们法院从两年前已经全部实现了所有案件全部开庭,所有的当庭裁判也是在庭审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后作出的。因此,该网友提出只看卷宗就作出裁判,我们法院已经不存在了 啊[15:29:16]
- [赵淑媛]:当庭裁判是如果当事人中间不能达成共识,法官以直接的公开心证形成过程和依据,阐明理由,解释法律,然后公布案件的处理结果。当庭裁判是法官在法律的授权下,以国家统治者的资格,针对他人的利益进行裁判,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追求案件程序上的公正,也要追求案件实体上的公正。现在法院审理案件要求公开,公开指开庭过程公开、判决公开等,当庭裁判是最公开的方式。[15:30:15]
- [主持人]:各位网友,请不要发与本次论坛无关的言语。[15:30:27]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欢迎春天已来了登入我们的直播现场,非常感谢你对法院的评价,欢迎你来东营中院做客。[15:30:50]
- [赵淑媛]:判前评断即公开宣判前审判长在不泄露审判秘密的前提下,以判决结论为论点,围绕案件争执焦点,充分讲事实、论证据、说道理、明法律,展示证据在法官心中得到确认的思维过程,展示判决结论赖以形成的逻辑推理过程,详尽说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对接受判决结论有一个思想准备过程和逐步认可过程。具体来讲是一边把说法说理贯彻到庭审的各个环节,一边在作出判决前集中进行综合分析,将法官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的理由和过程向当事人完全公开。裁判前审判长对当事人的观点进行归纳,针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从证据规则、法律适用、情理、道德、风俗等方面进行具体说理,在对当事人观点作出评论和采纳与否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判决裁定。[15:31:23]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温刚对一半海水,一半火焰的提问作出答复。[15:31:51]
- [王海蓉]:我们现在当庭裁判的二审案件都是一次开庭即当庭宣判。[15:32:00]
- [赵淑媛]:判前评断使当事人输赢明明白白,也使当事人在法庭这个特定场合下受到生动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判前评断是提高当庭裁判率的关键所在。它使当事人能服判息诉,尽可能实现案结事了,解决上诉、申诉较多的问题发挥直接的作用。判前评断还有利于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激励法官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使审判工作更能体现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15:32:10]
- [赵淑媛]:法官在判前评断过程中展示法律的理性美,使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折射到当事人的内心。使当事人通过判前评断理解法律,理解法官,他律的法律通过理性的沟通转化为法律的约束,即使当事人嘴上不服,但已心服,从而达到规范整个社会的目的。但是如果法官不评断或者不具备评断的能力,只有在法庭上生硬的权威和专横,不能对案件作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评断,也不能作出当庭裁判,即使对个别案件作出当庭裁判,质量也不会高。即使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但因未揭开当事人的疑惑,起白到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目的。[15:33:13]
- [赵淑媛]:搞好判前评断,能促使法官学习、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从而提高当庭裁判的能力,提高案件的当庭裁判率,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判前评断是过程,当庭裁判是结果,没有正确合法的过程,就不会有正确的结果。因此,判前评断是当庭裁判的关键,判前评断和当庭裁判是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应共同促进,共同提高。[15:33:31]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下面由民二庭副庭长蒋建功进行发言。[15:33:45]
- [蒋建功]:当庭裁判,可以有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充分发挥合议庭作用,减少诉讼中不合理因素的干扰,提高审判效率,改变合而不议,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实现司法公正。在实践中我们民二庭要求如果审理的案件条件成熟,合议庭无较大分歧,应当当庭质证、认证和当庭裁判,切实提高当庭裁判率,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截止现在,今年我庭调解率达18%,当庭裁判率达54%,在当庭裁判的案件中,还没有一起上诉和申诉。[15:35:02]
- [蒋建功]:当庭裁判率的提高,已经显现出较大的优越性,那么如何能即提高了当庭裁判率,又要保证案件质量呢?
一、要提高法官素质。法官是庭审的指挥官和裁判者,法官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庭审的质量和效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负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指挥原被告和第三人参加诉讼,进行质证、认证和法庭辩论。因此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对庭审的质量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法官如果没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深厚的法学理论和高超的驾御庭审的能力,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合理快速地作出判断,就会影响当庭裁判的效率和质量,甚至出现错案。[15:35:19] - [蒋建功]:二、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民事诉讼法要求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实践中,往往形成主审法官审理案件,合议庭其他成员成了一种摆设。有的因为工作量大,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很好参与到庭审的全过程中,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抓到不准,导致合议意见不准确,不能当庭裁判。因此合议庭的每一位成员都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分析当事人的每一个证据,合议时充分发表意见,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改变原来合而不议,简单同意主审人意见的做法。[15:35:36]
- [蒋建功]:三、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当事人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在庭审中,当事人如果不能深刻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庭前又没做好充分准备,不能按照法官的要求举证到位,势必影响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导致案件当庭裁判率低。[15:36:01]
- [蒋建功]:四、提高当庭裁判,还要有程序作保障。自从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的案件基本做到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和固定证据,这样使当事人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针对对方的请求提供有力的证据,不至于开庭时答非所问,找不着重点。合议庭对对决定案件审理结果的证据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对开好准备庭,做好庭审工作起到良好的作用。[15:36:37]
- [蒋建功]:但是,提高当庭裁判率,还要根据各自情况逐步实行,不能一哄而上。我们的法官素质和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错案追究制度落实不够,如果盲目提高当庭裁判率,有可能导致上诉率上升,发改案件多,得不偿失。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当庭裁判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当事人对我院的做法也非常赞同。[15:37:22] - [董庆忠]:尽管诉讼法包括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审理期限,没有对当庭裁判作出规定,但是理想设计下的程序应当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立即由合议庭就案件进行合议,然后当庭作出裁判。但是由于当前存在诸多原因,致使当庭裁判成为一个问题,这些原因包括裁判文书需要庭长、院长签批,有的案件需要审委会研究,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适应等。[15:38:02]
- [赵淑媛]:蜉蝣之羽网友,你好。 以我的体验我们平时审理的案件,复杂疑难的案件并不在多数,我们以前仅是一种习惯上的择日宣判。半年的实践,关于案件质量我们尚不能用数据回复。但是,从宣判后当事人的服判情况及案件的类型情况看,我们以前对法官的素质有过虑倾向,对当事人的接受程度也存有一定的过虑倾向。实际上并不会影响到公正性我们并不强调一定要百分之百,对于疑难的或会有重大影响的我们依然会慎重。[15:38:03]
- [主持人]:各位网友,这次论坛采取的是轮流发言的方式,现场讨论、现场与网友间的交流会交叉进行。[15:38:10]
- [董庆忠]:对当庭裁判的问题,有其利也有其弊,有利的一面表现在:1、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2、有利于杜绝各方面干预,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3、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素质。有弊的一面表现为:1、不利于稳妥解决纠纷,当事人和解和法院调解结案的机会减少;2、案件质量要受到一定影响,容易造成合议不全面或错误。[15:38:58]
- [董庆忠]:针对当庭裁判存在的利与弊,我认为应结合当前法院实际,区分不同的案件进行,不宜片面追求当庭裁判率,要求全部案件都必须当庭裁判。下列案件应当提高当庭裁判率:1、一审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应当当庭裁判;2、二审绝大部分案件应当当庭裁判。下列案件不宜当庭裁判:1、一审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2、二审中当事人敌对情绪激烈,容易激发矛盾的案件。3、存在和解可能的案件不宜当庭裁判。[15:39:45]
- [董庆忠]:总之,提高当庭裁判率是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也是法律设计的理想目标,应当予以加强。当前要提高当庭裁判率,应当在审理程序的完善,合议庭的功能发挥,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培训等方面加以改革和提高,以期在达到提高当庭裁判率的同时,做到对案件的妥善处理。[15:40:13]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下面请民二庭曹志海法官进行发言。[15:40:21]
- [温刚]: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等许多先进的司法程序理念已为社会民众所接受。目前,社会和民众在要求司法实体公正的同时,对司法程序的公正尤其是诉讼效率也提出很高的要求。 随着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庭前准备程序的完善, 在庭前已经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争议焦点、诉讼请求进行了固定。这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查清法律事实,适用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当庭作出裁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当庭裁判是人民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有效形式,但不能将它作为衡量案件质量高低的唯一标准。当庭裁判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包括庭审驾驭能力、适用法律能力、逻辑归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等,同时,当庭裁判也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的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提倡和探索。[15:40:29] - [曹志海]:经济学家将行为后果的分配标准界定为公平和效率。依此标准,当庭裁判的后果,实际上就是公正(公平)与效率的分配问题,就是在提高裁判效率的基础上,如何确保裁判质量,达到帕累托效率。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因此,公正只能是效率基础上的公正,而效率也应以公正为基础,两者是统一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公正与效率也存在着冲突,片面提高效率,很可能会导致案件质量不高;同样,一味追求客观真实,很可能会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给当事人带来讼累。那么,当庭裁判能不能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搭建起鱼与熊掌兼得的桥梁呢?仅靠当庭裁判这单一的制度构建显然不行,而应与素质教育、庭审制度的改革如庭前交换证据、法律真实理念等作有机的配套,只抓一点不及其余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只有通过相关制度共同作用,通过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因此,当庭裁判之于公正、效率而言,有作用但不是全部。作为法官,提高职业素质是最重要的。[15:42:32]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下面请民二庭吕彦松法官进行发言。[15:42:46]
- [吕彦松]:首先,法官应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徒法不能自行,一项制度再好,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制度的好处只能停留在纸面上。应当说,法官素质与提高当庭裁判率的要求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提高当庭裁判率的要求,使法官感受到了压力,不提高自身素质是不行的,另一方面,法官素质的提高,保证了当庭裁判率的提高,使这一要求及其出发点在实践中得到了实现。因此,提高当庭裁判率,是在实践"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中作出的正确选择。[15:43:19]
- [李爱群]:月小兔网友:
总的来讲,是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具体要解决的是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的问题、结案效率不高的问题、提高庭审法官驾御庭审能力的问题,以及合议制度落实的有效保障问题。同时,希望通过实践进一步探索当庭裁判的其他价值。[15:43:55] - [吕彦松]:其次,提高当庭裁判率,法官应自觉提高职业技能,这主要是驾驭庭审的技能。没有金刚钻,揽不得瓷器活,法官应在提高职业技能上下功夫。素质与技能缺一不可,素质使法官具备了履行职责的基础,而技能则是法官履行职责的技术性要求。[15:43:58]
- [吕彦松]:再次,提高当庭裁判率,法官必须洁身自好,清正廉洁,绝不能以自身的行为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否则,当庭裁判的效果会大打折扣。这就要求法官要自觉遵守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以良好的作风卫护法院的荣誉。[15:44:05]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我院民三庭是主审买卖、借款等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室,下面请民三庭庭长来庆云进行发言。[15:44:19]
- [董庆忠]:网友缠人的藤,你好。下面我对你的问题进行回复:我们认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公正与效率并重,对一些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应当当庭裁判。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争议较大,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不宜当庭宣判。[15:45:19]
- [来庆云]:关于当庭裁判的几点意见民三庭今年4、5两个月份共审结二审民商事案件27件,其中,当庭评断率达98%,当庭裁判率达90%。通过当庭评断,调解、撤诉案件增多,占结案数的33%。在当庭评断的基础上,当庭对案件进行裁判,对当事人来说,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判前评断,然后当庭得到裁判结果,能够感觉到审判的透明和公正,改变了以往审与判分离、审判不透明的现象,双方当事人都听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从而大大地减少了对判决结果的不理解;对二审法官来说,只有庭前做好充分准备,详细查阅一审卷宗,熟悉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庭审中集中精力驾驭好庭审,才有可能在诉讼终结时当庭作出裁判结果;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既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期限,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又避免了暗箱操作之嫌,提高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但是,凡事有利必有弊,如果过分地强调当庭裁判率,当法官由于某种主观或客观原因,在法庭审理终结对于争议事实仍不能形成内心确信时,为了达到当庭裁判的目的,在拿不准的情况之下而仓促地当庭作出裁决,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就很难得到保证,而不公正的判决结果无疑有违提倡当庭裁判的初衷。所以,我们在提倡当庭裁判以督促法官提高自身素质、锻炼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从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同时,还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和庭审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当庭作出裁决,但是,对于某些案情复杂、疑难或在适用法律上合议庭有明显分歧的案件,就不宜适用当庭裁判。[15:47:36]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下面请民三庭副庭长李福玉进行发言。[15:47:47]
- [现场主持杨秀梅]:主持人回答南明网友的关于当庭裁判率的问题:
严格地讲,凡是追求什么“率”的高低,我认为都存在计划经济残余意识的嫌疑。特别是审判工作,是思维判断的过程,是高度脑力劳动,不是工厂加工零件,没有上下误差不超过0.5毫米的标准。但是,没有一项指标去约束或倡导也不行,特别在这项工作刚刚提出的时候,没有指标就没有压力和动力,我们现在追求的当庭裁判是在过去实践中没有的情况下开始的,应当有一定的指标,关键在于“率”的大小要适当,我们院里对当庭裁判率指标只要求庭长30%,审判员20%,实际操作中大大超出了。等大家都自觉去做了,指标完全可以取消。[15:47:47] - [李福玉]:在当前案件的裁判中,还存在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这与司法改革的趋向不相适应,而要改变这一局面,离不开制度构建,提高当庭裁判率无疑是一项正确的制度选择。[15:48:02]
- [李福玉]:按照《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形式,案件的裁判权,当然应由以上三个组织行使。现行的合议庭起草裁判文书、庭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的裁判体制,虽然在客观上有利于把住案件质量,但毕竟是审判行政化的表现,也与法律规定相悖,与当前司法改革的趋向也不相符,因此,作出改变应是大势所趋。[15:48:38]
- [李福玉]:当庭裁判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合议庭立即合议,当庭对案件作出裁判,从而减少领导的审批环节。有的人可能会产生这样的顾虑,就是减少领导的审批,会不会导致裁判质量的下降。这种顾虑是多余的,因为,任何一项制度有利也有弊,一项制度的缺失,虽然使其有利处得不到发挥,但也减少了其弊端,而其原有的有利面,完全可以通过搭建新的平台予以弥补,这一平台就是新的制度构建。事实上,通过这些年的司法改革,那些已经转化到实践中的优秀成果,完全可以弥补减少领导审批环节所造成的损失。如庭前交换证据制度等。[15:49:51]
- [李福玉]:提高当庭裁判率使合议庭的职能得以强化,但合议庭职能的强化,显然不是权力的强化,而是责任的强化。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的要求,惟此,才能使提高当庭率的要求,转化为现实中的成效果。当庭裁判是检验法官综合素质的标准之一。何为当庭裁判,它是指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及法庭辩论后,合议庭(或独任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依法调解无效,即依法当庭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审判活动方式。当庭裁判有利于强化庭审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不仅使庭审的过程变的完整,也从客观上避免了庭审与宣判脱节。另外当庭裁判对法官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当庭裁判质量的高低,效果的好坏与主审法官个人业务素质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有着直接的关系。[15:50:38]
- [现场主持 杨秀梅]:各位法官正在积极的回答网友的提问。[15:51:08]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下面由民三庭梅雪芳法官进行发言。[15:51:33]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我谈一下证明责任分配与当庭裁判率的关系。
在诉讼领域里,存在着两种形式的裁判:要件事实真伪分明的裁判和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我发现,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那些案情较为简单、当事人虽有争议但争议不大、证据充分的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事实比较清楚的,法官比较容易当庭作出裁判;而对于那些由于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本证和反证势均力敌而导致案件要件事实在诉讼终结时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案件,法官往往感觉拿不准,把这类案件作为疑难案件来处理,不敢当庭裁判。然而,这类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与那些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是有区别的。我认为,这种将通过正常的证明过程出现的自然状态视为疑难案件的错误认识,与法官对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缺乏了解、在认识上尚存在许多"盲区"有直接关系。制约当庭裁判率提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官在诉讼中对证明责任不能正确分配,无疑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15:51:49] - [赵淑媛]:艾琳网友的提问作出答复:
当庭裁判能够使双方当事人知道法官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及对证据分析认定,应该说当庭裁判更能够体现公正。[15:52:10] - [梅雪芳]:证明责任作为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法律后果,它要解决的是在某一待证事实是否存在难以查明,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问题。证明责任在本质上具有双重属性,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指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结果。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并为法院所接受,或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也能查明案件事实,此时的结果责任不存在转化为现实的可能。但是,如果该事实在诉讼终结时未被证明,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就需要依据预先设置的证明责任,将不利的诉讼后果判归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15:52:49]
- [王少南]:南明网友,谢谢你对本次论坛的关注和参与,等会回答你提出的问题。[15:53:09]
- [梅雪芳]: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长期以来,"谁主张,谁举证"被奉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审判实务中把它作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但是,这条原则或标准根本经不起理论和实践的检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于当事人双方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对争议事实提出主张,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就会得出双方都要承担证明责任的错误结论。这种做法无疑是行不通的,因为法院或法官不可能在个案中判决当事人双方都败诉或都胜诉。这种错误、滞后的立法理论是导致某些法官在面对事实真伪不明案件时无所适从、难以下判的根本原因。[15:53:46]
- [梅雪芳]: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对合同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当对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进行裁判时,大多数法官仍然是靠感觉、或是一种公平的理念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裁判文书中却极少说明、甚至是回避如何进行证明责任分配的。[15:54:15]
- [梅雪芳]:只要有民事诉讼存在,就必然产生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作为从事民商事审判实务的法官来说,加强对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学习,当诉讼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能够以证明责任分配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判决由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因拿不准而不敢当庭裁判的情形,无疑会极大提高当庭裁判率。[15:54:40]
- [李宗禄]:各位法官,今天很高兴能参加贵院的法官论坛。作为东营市律师协会的代表,祝本次法官论坛圆满成功,并预祝贵院的法官论坛能越办越好。[15:55:45]
- [李宗禄]:贵院法官论坛第一次邀请律师协会的代表参加,充分说明法官论坛是一个开放式的论坛,已经成为法官与律师共同交流的一个平台。这对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以及律师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参加法官论坛。衷心祝愿贵院的法官论坛能够成为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亮点。[15:56:20] - [现场主持杨秀梅]:对南明网友回答:因为我们目前正在抓这种工作的初始阶段,讨论一下“率”你认为不必要吗[15:56:31]
- [现场主持 杨秀梅]: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孙瑞玺律师对民商法学有较深的研究,他撰写的文章曾在河北法学、法商研究、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等刊物上发表,下面由孙瑞玺律师进行发言。[15:56:40]
- [孙瑞玺]:谢谢王院长,谢谢各位法官。
我讲一下,当庭裁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民事诉讼为考察对象。
如前所述,当庭宣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对何种案件可以当庭宣判,对何种案件不能当庭宣判。2、当庭宣判制度的程序保障。该二个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具体规定。本文列举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也不明确。因此,对上述二个问题有探讨的必要。现分述如下:[15:59:56] - [现场主持杨秀梅]:青岛纯生网友:谢谢你对东营中院的关心、支持与厚爱,欢迎你常登入我们的网站,并提宝贵意见。[16:00:53]
- [孙瑞玺]:(一)对何种案件适宜于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民事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对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有对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民事案件,应当定期宣判。
而对除上述三种案件外的其他案件,则应当当庭宣判。[16:01:00] - [孙瑞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宣判。[16:01:27]
- [现场主持杨秀梅]:在线的网友和现场的法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16:01:44]
- [孙瑞玺]:(二)当庭宣判制度的程序保障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但各级人民法院对此的执行不力。与当庭宣判制度相关的有,举证期限制度、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调查的证据的范围、证据交换制度、当庭证据认证制度等。具体而言:[16:02:06] - [孙瑞玺]:1、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并没有依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36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制度让当事人举证,仍沿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的让当事人开庭提交证据,或者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更有甚者,庭审已经结束,当事人仍有证据提供,且仍要质证,并可能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这就使得当庭裁判成为一句空话。[16:02:37]
- [孙瑞玺]:3、证据规定所规定的证据交换制度,本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7项规定的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化和发展,也是当庭宣判制度的程序保障制度。但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审理人员并没有根据证据规定第37条--第40条的规定进行证据交换。此为其一。即使进行证据交换,也使得证据交换等同于开庭审理,使得庭前交换证据成为诉讼前的另一个诉讼程序,增加了诉讼的繁杂。此其二。根据证据规定第38条第2款前段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而司法实务上,对交换证据之日后,当事人仍有提供证据的,而审判人员仍要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其弊端如上所述。[16:03:05]
- [现场主持杨秀梅]:南明网友:
谢谢你提出的意见。[16:03:24] - [孙瑞玺]:4、根据证据规定第五部分,"证据的审核认定"的相关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当庭认定证据应是其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2条前句更是明确规定"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但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当庭认定证据的效力十分少见,对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不是本篇短文的范围,故不述及。同时,即使当庭认证,也是只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而不是从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上作出对证据的认定。①真实性是指由证据本身所体现的形式、思想内容在审判上对反映案件事实所具有客观上的本质属性。证据具有真实性,只是说明其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性。②具有真实性的证据,只有与案件争议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时,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只认定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法律上的意义。[16:03:58]
- [现场主持 杨秀梅]:在线网友,可就有关问题对以上两位律师进行提问,或者展开讨论。[16:04:27]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我院民四庭是主审一、二审土地纠纷、房屋装饰合同等纠纷案件的庭室,下面请民四庭潘霞进行发言。[16:05:02]
- [温刚]:ouyang网友,你好!感谢你参加我院法官论坛。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我谈一下个人意见。
关于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在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实施以前,我与你对该问题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但是,从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在技术层面上,举证时限、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的完善,在庭前已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争议焦点、诉讼请求进行了固定,在此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在庭审中我们法官可以准确地阐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事实,然后适用法律作出裁判。一审案件的当庭裁判也是切实可行的,而且是有司法依据的。当然,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案件,对法官的当庭裁判带来了一定难度,这也是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和使用法律能力一个很好的机会。[16:05:19] - [潘霞]:刚才,我的同事们分别从当庭裁判的必要性、制约当庭裁判的因素及如何提高当庭裁判率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高见,很受启发。
实务中,也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形,案件的实体结果不谓不得当,审理程序也是合法,但当庭宣判后,却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不乏当庭发作者,甚而会出现各种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这种现象引起了我个人的思索。今天,借六月论坛,本人把对当庭裁判与审判心理关系的有关思考表达出来,希望能与各位同仁共同切磋,以期对提高当庭裁判率有所裨益。[16:05:38] - [潘霞]:一、审判心理对庭审的重要性
学习和研究审判心理,是有效驾驭庭审的必需。理由一:诉讼实际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因而审判心理也为一种特殊的心理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故对法官来讲,了解庭审中当事人之间的心理活动特点,做到以自己的心理场来笼罩法庭,是驾驭好庭审的必要。[16:06:13] - [潘霞]:理由二:从心理学角度看,庭审参与人心理特点表现不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处于一种弱势平衡心理。行政审判中,当事人的心理是弱势不平衡心理,而该种心理在刑事诉讼中表现最为典型。但无论那种审判,法官都处在高层平衡中,也是一种优势平衡中。由于法官、当事人各自的社会角色的差异,决定了我们法官应是心理最好的人。[16:06:57]
- [现场主持杨秀梅]:诉讼法学人网友:谢谢你参与我们的论坛。[16:07:43]
- [潘霞]:理由三、维持审判中的平衡是法官的使命。
审判是一种主体复杂、各自的心理目标冲突严重的场合,法官的职责就是维持审判中的一种平衡度,这也是实现庭审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我认为,法官应尽量削弱各方的冲突,才能有效实现法庭审理的秩序性、严密性和逻辑性。[16:08:26] - [潘霞]:二、控制法庭气氛,为当庭裁判创造良好条件。
当庭裁判作为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庭审的气氛如何直接影响到当庭裁判的效果。因此我们有必要利用审判心理,在控制庭审情景上下工夫。[16:08:45] - [潘霞]:实践中,我们法官都有体会,民事审判庭审中,如果我们能做到打压嚣张的,提升弱势的。刑事审判中,注意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尤其在制止公诉人发言的次数要多于制止辩护人时,就会叫容易的达到审判中的平衡。当然我们也应根据庭审的不同阶段,针对当事人心理的阶段性,来区分控制庭审的心理平衡。如在民事诉讼中,代理词一般是当事人与代理人共同协商的结果,对当事人的心理影响并不大。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不满往往表现在对代理人的当庭发挥上,这时我认为法官应做到注意修补该方当事人不满,把发言的结束由该方掌握,通过这种弥补心理创伤的做法,就容易达到法庭上每个人的心态相对平衡。这既实现了法官对庭审情景的控制,也利于创造平和的解决问题的气氛。[16:09:05]
- [潘霞]:这种情形下,如果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对案件作出当庭裁判时,当事人的所有情绪因已在法庭上得到了相应宣泄,其心理是平和的,接受裁判后就不易出现过激言语或行动,开头提到的现象自会减少甚至消失。这也是我们当庭裁判希望看到的。[16:09:21]
- [王少南]:蜉蝣之羽网友:
谢谢你的忠告。 提高案件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我们正在从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审判机制,加强管理入手来探索建立公正与高效的体系。[16:09:39] - [潘霞]:三、控制庭审应注意的几个心理问题
我们东营中院的庭审都是很规范的,但从审判心理的角度分析,也并非没有瑕疵。个人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重视。一、审判人员的坐姿不规范,不能处于一种倾听的应然状态(上身稍倾,手插放桌子)。有的靠到审判椅背上,更多的是埋头看材料,不符合审判心理学对法官庭审的要求。二、审判人员的表情和法庭的发言存在随意性,不能专注发言方,职业要求的信赖度下降。三、合议庭成员之间有时过多交谈,尤其在一方发言时,交谈或动作的出现,极易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感,为当庭裁判的效果留下心理隐患。[16:10:04] - [潘霞]: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审判心理学作为研究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的心理特征及其规律的科学,其涉及到心理学和审判学的方方面面。人际交往中的社会心理、人际交往的控制理论、测量理论、行为理论和选择理论都会对我们的审判产生很大的影响,鉴于个人知识涉猎层次和范围所限,目前尚不能给出更加系统和完善的建议。希望今天个人的思考,能给提高当庭裁判率带来一点启发,今天的抛砖,希望引来同仁更多的美玉。谢谢。[16:10:42]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下面请民四庭纪红广法官进行发言。[16:10:59]
- [纪红广]:我发言的主要内容是“诉答程序的不完善是导致我国民事诉讼当庭裁决率低的制度因素之一”。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当前,影响我国民事诉讼当庭裁判率低的原因有多个方面,法官的原因,当事人的原因,在此不作多述。就以制度上的原因论,我认为,诉答程序的不完善也是造成诉讼效率低下,影响当庭裁判率的一个重要的、深层次的因素。[16:11:26] - [纪红广]:诉答程序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交换诉状和答辩状从而明确双方争点的程序总称。
从英美法系看,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8(b)的要求,被告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简短而明确地对原告诉状中的每一个请求和事实进行陈述,并作出承认或否认的意思表示。主要有三种情况:如果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形成双方争议的焦点,进入审前准备程序;如明确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产生自认的法律效力;如果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加以否认,除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主张外,视为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也产生自认效力。在后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焦点,则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法院基于诉答文书作出简易判决。[16:12:59] - [纪红广]:《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5.5条对被告的答辩也有明确的、与美国类似的规定。
从大陆法系看,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未规定被告答辩的义务,却规定被告不答辩会产生失权的效果,也就是讲,法院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缺席判决。[16:13:37] - [纪红广]:从美、英、德等国的规定可以看出,它们都采取了一定措施,来要求和促使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积极进行应诉和答辩,其目的在于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的举证、为后面的庭审程序打基础,同时将一些双方不存在争议的案件从中剔除,直接进行判决,在实践中发挥了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庭审效率的功能。[16:14:26]
- [孙瑞玺律师]:一半海水一半火焰网友,你好。
作为律师,从代理的不同的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了维护所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实务角度而言,当庭宣判可能是一把双刃剑。[16:15:41] - [潘霞]:黄河之水:
首先感谢这位网友对本人发言的关注,个人从审判心理学的角度理性审视自己的工作,体会也很粗浅。由于我们工作的特性,必然地运用了许多心理学的知识。今天谈到的"弱势不平衡"心理和"弱势平衡"心理,只是借鉴心理学的概念。
之所以讲民事审判中当事人的心理是"弱势平衡"心理,这里的弱势,我理解是相对我们法官而言的弱势。因为心理学上讲,人际交往的平衡与否,其实是取决于是否有求于人。所有的审判中,当事人在心理上其实都是有求于法官的,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当事人的心理,相对法官是弱势的。而"平衡"则是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讲的。
之所以认为刑事审判中当事人心理是"弱势不平衡",弱势如前理解。不平衡则是因为公诉人处于优势,既在信息、资源上都占有相当优势,且从普通人的社会心理看,公诉人和法官都是熟悉的。而被告人则处于非常悬殊的劣势。一是社会对他评价低,二被告人对自己的态度或焦虑或无可奈何,三是与旁听的人员比较的反差大,因此被告人会自觉地把自己放到最低等,导致其心理是极度的弱势。[16:16:11] - [纪红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可见,我国民诉法对被告是否提交答辩状是作为被告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规定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一般不在答辩期间内提交答辩状,特别是在一审诉讼期间。从理论上讲,答辩是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直接影响后序程序的进展。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审判人员就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争点;不能确定争点,举证、证据交换就无目的,无对象,当事人就随时有可能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令对方始料不及的主张和证据,造成诉讼突袭。从实践上看,二审过程中经常遇到一审中没有调查应该调查的问题,当事人在二审中大量举证的情况,极大地影响了审判效率。[16:16:25]
- [纪红广]: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这条规定从字面上看,对被告答辩提出了要求,但并没有规定被告不答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成为了一种倡导性的规范,其本应具有的作用没有也根本不可能得以发挥。[16:17:23]
- [纪红广]:因此,应对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为:被告应在答辩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否则,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主张,法院可根据原告的申请和原告主张的事实,无需开庭即可径行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从而确立我国的答辩失权制度。[16:17:39]
- [现场主持 杨秀梅]:登陆到本直播室的网友,可以就如何提高民商事审判的“当庭裁判率”问题与以上法官展开讨论。提出问题。进行发言。[16:17:55]
- [孙瑞玺律师]:sbq网友,你好。
应该这样讲,当庭裁判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也不明确,因此,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滞后的说法不太准确。[16:18:19]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我院刑一庭是主审除贪污、贿赂、侵犯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之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庭室,下面请刑一庭副庭长陈立田就刑事案件中的“当庭裁判率”问题进行发言。[16:19:08]
- [陈立田]:当庭裁判一是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效率。庭审完毕即宣告裁判结果,缩短中间环节,还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二是最大限度避免外来干预。从时间上、从环节上不留空隙,也给法官抵御外来干预创造了"理由"。三是最大限度提高了对法官的要求。当庭裁判要求法官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对事实的概括把握、对法律的查询引用、对诉讼请求以及处理结果的归纳推理,具有较高裁判能力。[16:19:41]
- [孙瑞玺律师]:蜉蝣之羽网友,你好。
双刃剑应该这么说,作为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天职,站在不同的当事人角度,希望就不一样。[16:20:27] - [陈立田]:做到当庭裁判具有以上优点,但在刑事案件的当庭裁判中应当防止以下现象:一是先定后审。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法官通过先核实案情、证据,做到心中有数,或者先沟通意见,然后再开庭审理、当庭裁判,这样就违背了我们提倡当庭裁判的初衷,回到庭审方式改革前的状态。二是草率下判。已经要求当庭裁判,并且有指标,为了完成任务,对于通过庭审仍不能拿太准的,仍然一判了之。当庭裁判是宣告裁决的一种形式,必须保障实体公正,不能因形害义,效率与公正相比,公正是第一位的;形式与内容相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第一位的。[16:21:14]
- [潘霞]:月小兔好:
很欣赏你的联想力。其实心理学作为一门研究人们心理活动特点和规律的学科,应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谈到如何提高法官的心理素质,个人认为首先法官应自觉地学习心理学的相关内容,其次是注意与实践相结合,做审判的有心人。希望我们多交流。[16:21:36] - [陈立田]:我觉得审判质量考核是一个综合的指数体系,要把外在指标和内在要求结合起来,当庭裁判率的提高是审判质量提高的结果和体现。提高当庭裁判率,需要法官素质提高、审判运行规范,甚至是当事人水平提高,如证据准备充分,诉讼请求明确、详细,是综合因素的结果;而非庭审追求的直接目标。庭审追求的应是公正和效率,以及实现这一目标的适当形式。二是提高当庭裁判率应当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在当庭裁判率很低的情况下,应当有一定的硬约束,以便让法官提高和形成惯例,但应告诫法官不能拔苗助长,不能降低证明的要求和案件质量。[16:23:12]
- [现场主持杨秀梅]:月小兔网友:
“一劳永逸”不可能,但起码我们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举措。[16:23:52] - [纪红广]:月小兔网友,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据我了解,英美法系对案件的当庭裁判问题好像是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现在不论是当事人还是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我国案件当庭裁判的问题比较关心,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作为我们法官应该从自身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问题上找原因。从近几年的年度热点问题、有关司法的问题一直是热点问题。[16:24:01]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我院刑二庭是主审贪污、贿赂、侵犯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犯罪案件的庭室,下面请刑二庭副庭长徐峰就刑事案件中的“当庭裁判率”问题进行发言。[16:24:05]
- [徐峰]: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想主要从刑事方面来谈谈当庭裁判率的问题,大家知道,要做到当庭裁判,需要具备几个前提,即:庭审中必须要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法官要能准确把握问题焦点并迅速作出判断,合议庭要能够负责并独立做出裁判,所以,我想从这三方面展开来谈谈我对提高当庭裁判率的几点想法:[16:24:46]
- [徐峰]:一是要解决好庭审质量。案件事实能否查清,焦点问题能否辩明,关键在庭审质量。当前的很多庭审,质量不高,庭审调查结束了,但很多事实尚未查清,有待于进一步查实;诸多证据并不确定,需要进一步庭后核实。在这种情况下,谈何当庭裁判呢?举个例子,拿目前刑事审判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来看,目前普遍做法是公诉方只向法庭提供证人的书面证言,这种情况下至少会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一个证人在侦查机关作过的证言与向辩护方所作的证言并不一致,以哪一份为准,当庭能作出判断吗?我审理过一个案件,其中的一个最关键证人先后向控辩双方作出了六份证言,反反复复,怎么办?二是公诉方提供的该证人证言中对案件的某些重要情节未涉及,怎么办?当庭能作出判断吗?三是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意见,要求质问证人,证人没有出庭,怎么对质?所以讲,要提高当庭裁判率,庭审的质量必须要提高,一方面当然是要控制好庭审的节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把事实搞清,把焦点查明;另一方面很重要的是需要加大改革力度,确实把保证庭审质量的一些关键环节和措施搞好,解决好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做好庭前证据展示,为当庭裁判打好基础。[16:24:59]
- [徐峰]:二是要提升法官素质。据我的了解,当前很多情况下,往往是庭审完了,法官心中对案情并不十分清楚,要庭下重新阅卷,查阅资料,才能做出基本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又怎么能当庭裁判呢?当庭裁判需要法官迅速了解案情,准确、快速地弄清控辩双方的焦点,并针对焦点依据法理作出自己的判断,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综合归纳能力、推理判断能力、驾驭庭审能力。所以必须要加强针对性训练,真正让法官成为精通法律的专家,迅速在庭上对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归纳和判断,从而当庭作出公正的裁决。[16:26:56]
- [现场主持 杨秀梅]:各位网友,可以就刑事审判中的“当庭裁判率”问题与以上两位副庭长法官展开讨论。提出问题。进行发言。[16:29:41]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我院立案庭是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排期、送达等庭前准备工作和当事人来信、来访、申诉审查等工作的庭室,下面请立案庭副庭长许建祥就“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是确保当庭裁判的前提”进行发言。[16:30:00]
- [许建祥]:影响当庭裁判的因素很多,就民商事案件而言,我认为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民事诉讼法对于庭前准备工作相应规定,特别是对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庭审过程拖沓,重复开庭频繁,从而导致庭审效率不高,当庭裁判率过低,有背于“公正与效率”的主题。[16:31:15]
- [许建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庭前准备工作提供了依据。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很多内容,但中心是证据的收集、证据交换及案件争点的归纳。[16:31:51]
- [许建祥]:1、证据收集。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规定》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范围、当事人申请的情形、时间、方式等做了明确解释。因此,法院不能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收集,以便查明事实,确保庭审质量和效率。[16:32:26]
- [许建祥]:2、限期举证。《规定》对举证时限作了一般规定,同时,要求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明确告知根据案情指定的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举证时限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不组织质证,并及时开庭作出裁判。[16:34:31]
- [许建祥]:3、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适用举证时限制度的特殊要求。《规定》对证据交换的范围、时间要求、操作程序以及再次交换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范。特别指出的是,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日前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打下基础。[16:34:48]
- [许建祥]:总之,通过卓有成效的庭前准备工作,可以做到庭前三固定,即:诉讼主体固定、诉讼请求固定、争议焦点固定。这样,案件的承办人就可以在庭审前基本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庭审时就能够掌握主动权,很好得控制庭审的节奏。通过质证和辩论,如无特殊情况,就能够做到及时合议、及时认证、当庭裁判。[16:35:07]
- [现场主持 杨秀梅]:各位网友,可以就庭前准备工作对“当庭裁判率”的影响提出问题。进行发言。[16:35:28]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我院审判监督庭是负责各类案件的再审、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下面请江帆庭长进行发言。[16:35:56]
- [王少南]:月小兔网友:
请等一会我回答你的问题。[16:36:03] - [江帆]:当庭裁判准确地讲应该是当庭宣判,在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和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今年我院制定了审判质量细则,要求庭长当庭宣判率达到30%,其他人员当庭宣判率达到20%,这对于提高法官素质、增强案件透明度、提高司法效率、避免说情风无疑是一个很好的举措。但也应当注意当庭宣判在实践中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庭审走过场,先入为主、先定后审,失去了当庭宣判的意义;二是影响了案件的调解率。原本可能开完庭缓一缓,能够调解结案,却当庭进行了宣判,失去了调解的机会;三是案件难易程度不同,以宣判率来考量法官的水平,往往影响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当庭认证未能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出发,致使当庭宣判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影响庭审质量。[16:37:00]
- [许建祥]:东方法眼网友,你好!很高兴回答你提出的问题。
我们法院现在采取的送达措施是直接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相结合的方式,以邮寄送达为主。邮寄送达率能达到80%以上。[16:37:50] - [江帆]:如何解决当庭宣判在实践中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不宜过分强调当庭宣判率的高低,应把案件质量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要务;第二,要注重当庭宣判案件的社会效果,极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不宜当庭宣判;第三,当庭宣判也应因案而宜,简繁分流;第四,强化合议庭职责,提高当庭认证的能力;第五,法官扎实的司法功底、娴熟的法律知识,是当庭宣判的前提所在;第六,当庭宣判,加大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迳行判案的职权,应有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措施。
总之,当庭宣判率应渐进发展,不能一蹴而就。正如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16:38:38] - [现场主持 杨秀梅]:各位网友,可以就审判监督工作对“当庭裁判率”的影响提出问题。进行讨论。[16:38:58]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与其他各地市一样,各基层法院承担着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案件的当庭裁判率,降低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由来自各基层法院的法官谈一谈对“提高当庭裁判率”问题的认识与做法,首先请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薛彦林进行发言。[16:39:19]
- [薛彦林]:“迟来的爱不是真正的爱,迟来的公正并非真正的公正”。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一并被最高人民法院例入了新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到目前为止,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与裁定率已有了大幅度上升,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当庭宣判的案件仍然为数不是太多。目前,如何提高当庭判决率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16:40:12]
- [薛彦林]:一、当前影响当庭裁判的原因
影响法院当庭裁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前提下,影响个案当庭裁判主要原因仍然在于法院自身原因。[16:40:43] - [薛彦林]:1、心理因素
大致有下几种情形:一是不敢判。许多法官怯于错案追究,手中下判决的笔一直在颤抖,即使案件事实已比较清楚,仍担心万一出现纰漏要承担责任,往往处于明哲保身的求稳心理,对判决案件慎重,慎重,再慎重,小心,小心,再小心,即使对拿的准的案件也不去“冒险”,不敢当庭宣判。二是不想判。目前,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多、人手少的矛盾依然突出,辅助法官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法官排期开庭任务繁忙,如果案件当庭宣判,判决书应在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否则即违法。如另行择期宣判,法官在工作时间安排上更为宽泛。因此,在当庭与择期宣判的选择上,不少的法官更倾向于择期宣判。三是不愿判。为追求案件调解率,审判人员在当庭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宁可在庭下多作些调解工作,也不愿当庭宣判。[16:43:11] - [薛彦林]:2、业务技能
审判法官业务技能低是除案情复杂之外影响当庭裁判的最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吃不透。二是拿不准。三是消化不了。[16:43:48] - [薛彦林]:3、办案机制
庭审是判案的基础,庭审效果的好坏与庭前准备有着直接的关系。目前,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尚未完善,庭审中,新证据应接不暇,应当庭前调查的问题未作调查,应当出庭的证人不能出庭,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未作追加,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回执不能按期返回等,不仅影响了庭审的质量,甚至导致庭审中断,使当庭裁判成为空中楼阁。排期中,有的案件情况复杂,在预先排定的时间内庭审工作不能完成,当庭调解或裁判工作无法开展。另外,司法文书繁琐的审批手续,也是影响当庭裁判率的原因之一。[16:45:06] - [纪洪广]:WGR网友,你好: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都有完整的诉前准备程序,该程序产生的原因,防止诉讼中的突袭,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在上述二大法系中当事人没有机会搞庭上突袭。
从我国情况来看,诉讼法没有关于必须在庭前举证、交换证据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可以举证。因此,当事人搞证据突袭不违反诉讼法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间举证,因此,按照这个证据规则,当事人在庭上提交证据是违反规定的。当然,这个证据规则也规定了许多例外情况,就不一一列举了,也正因为这样,有人说,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与诉讼法是冲突的。[16:45:55] - [薛彦林]:二、提高当庭裁判的措施
1、更新理念
评价一个案件审判质量的好坏,人们已不再仅着眼于裁判的公正与否,现阶段社会上更为关注的是司法效率问题。旧的民诉法推行“着重调解”原则,新的民诉法提出了民事案件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的原则。不难看出,其中最明显的改进就是效率原则的体现。何谓“及时”,最及时莫过于案件调解不成即当庭宣判。中国有句老话:“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如审判法官本无当庭宣判之心,当庭裁判率提高自然是件难事。要想改观,就必须自法官内心深处下方,使法官尽快克服当庭裁判的心理障碍。首先,应依法当赋予法官依正当程序做出判决不受追究的责任豁免权利,即使法官责任确需追究也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一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其次,法官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把握司法公正与效率两个主题,全面更新司法理念,积极有效地开展审判工作,通过文明高效的司法服务赢得全社会的尊重。[16:46:32] - [薛彦林]:2、内强素质
“精审判”是提高审判质量的有效手段。首先,必须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将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充实到审判第一线。其次,要不断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更新他们的知识结构,逐步培养一批“知识型”和“专家型”法官队伍,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再次,要及时研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法官之间的业务经验交流,对于新类型案件处理,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及时统一标准,使之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16:47:27] - [薛彦林]:3、优化机制
第一,取消繁琐的案件审批制度,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使之达到责权结合,能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第二,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行繁简分流,做到因案制宜。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16:48:37] - [王少南]:黄河之水网友,你好!
是的,这是加强我院法院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16:48:40] - [主持人]:各位网友,请围绕论坛主题发言。[16:48:48]
- [现场主持 杨秀梅]:请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仁玲进行发言。[16:49:01]
- [李仁玲]:当庭裁判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内在体现。我觉的搞好当庭裁判,主要是结合实际做好“三个明确”、“四个充分”、“四个仔细”和“二个及时”,我认为只要做到了这四个方面,就能保证当庭裁判的顺利进行,也会实现当庭裁判的价值所在。[16:49:31]
- [李仁玲]:一、庭前要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明确法庭调查的重点。[16:50:23]
- [李仁玲]:二、庭前要注意“四个充分”即(1)庭前证据交换要充分。(2)法律、法规的掌握要充分。(3)合议庭准备要充分,仔细阅看卷宗,熟悉案情,理清庭审思路。(4)充分注意庭审中出现的新动态。[16:50:41]
- [李仁玲]:三、庭中要做到“四个仔细”即(1)认证仔细,当庭不便认证的可在休庭评议后作出。(2)归纳仔细,准确归纳法庭调查重点和争议的焦点。(3)听取辩论意见要仔细,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评议时综合考虑,确保判决公正。(4)休庭后评议要仔细,案件评议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一环,评议时每个审判人员均应充分发表意见,谈出自己对案件的处理结果。[16:51:00]
- [李仁玲]:四、庭后要注意“两个及时”即(1)及时制作法律文书,(2)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动态情况,对当事人做好必要的解释和说服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我认为在制作裁判文书方面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裁判理由部分,在书面裁判文书制作中虽可做调整,但忌讳大幅度修改,裁判主文则不能随便变动,因此,对评议结果必须经反复斟酌,确保无误,同时当庭裁判要结合判前评断,充分说理,使当事人赢得坦然,输得明白。
我的发言完毕。[16:51:24] - [现场主持 杨秀梅]:请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海军进行发言。[16:51:58]
- [现场主持 杨秀梅]:当庭宣判,应该是指一个案件在走完全部程序后,合议庭立即作出合议并宣判。其实当庭宣判并不是一个案件开一次庭就立即作出判决,对于未走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的,可以再次开庭调查并辩论,走完程序后,立即作出判决就是当庭宣判。也就是说,当庭宣判的案件有可能开二次或者更多的庭。司法公信力,是指法院的司法活动在社会上树立威信,获取信任,整个社会对法院司法活动的信赖遵守执行,其中,尤指对法院判决、裁定的信赖、遵守、执行。这是群众的一种认同感。在整个社会都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产生认同感时,这时的法院工作就产生了司法公信力。我认为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正是密不可分的,司法公信力的产生源于司法公正。只有做到了司法公正,才能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具体到当庭宣判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的影响,我认为应当具体分析:[16:52:19]
- [杜海军]:首先,不可否认,当庭宣判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这当然也是提高法院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当庭宣判能够促进司法公正,也能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我们法院应当提倡当庭宣判。司法公正要求程序公开透明,要求法院当庭认证并符合法律和理性,而当庭宣判,则必然要求法官做到以上两点,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官要做到当庭认证,并对认证做出说理。这意味着法官不仅要有很高的驾驭庭审能力,而且要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这就需要法官不断的学习法学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法官做到当庭认证,其一切行为均置于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的密切注意之下,这有利于法官居中裁判。在当庭宣判情况下,对司法公正显而易见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即然大家都认为司法公正了,那么也就有了司法公信力。[16:54:01]
- [杜海军]:其次,在现形势下,我们不能片面追求当庭裁判率,不能将当庭裁判率定的很高。我们现在追求当庭裁判,其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既然目的是司法公正,那么我们的一切工作应围绕这一目的展开,并有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可以说,现在法官的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案件,尤其是各种新型案件层出不穷,面对其中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面对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涌现,要求法官当庭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做出裁判,这有可能勉为其难,更有可能出现一些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情形。比方说,案件较为复杂,证据较多,法官要当庭裁判的话,就首先必须当庭认证,对当庭认证的证据所形成的事实运用法律作出处理,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脑力劳动,有时需查阅新的法律法规,有时需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推论,有的情况和和证据需要反复推敲,并且,案子和案子不同,即使庭前感觉不复杂的案件,在开庭时仍有可能出现种种情况,法官可能一时不能作出判断。这种案件如果为了追求当庭裁判而作出判决,有些证据的运用和法律的适用则不一定掌握的那么准确,这样的案件作出判决后,有可能离司法公正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背离司法公正的总的目的,会对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16:55:54]
- [杜海军]:因此,我的意见是,我们法院应该提倡当庭裁判,确定一个合适的当庭裁判率,能达到60%就可以。以鼓励法官多学习,多研究,提高自身的素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法院的公信度。另一方面,不能片面追求当庭裁判率而背离我们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初衷。[16:56:25]
- [现场主持 杨秀梅]:请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陈建梅法官进行发言。[16:56:53]
- [王少南]:黄河之水网友:
我认为,作为一名法院院长,首先要有强烈的为法院事业奉献的高度责任感。第二,要注重占领知识高地,不断地充实完善自我,保持敏锐的思想,创新的思维。第三,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科学地决策。[16:57:23] - [陈建梅]:当庭裁判是强化程序公开的有效手段,是公正与效率的体现,应大力提倡。下面从三个方面阐述我的观点:[16:57:23]
- [陈建梅]:一、正确理解当庭裁判的概念、使用条件及原则
民诉法对当庭宣判仅作了一般性规定。民诉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对当庭宣判的理解重点在"当庭",有人认为"当庭"就是在法庭上向当事人宣读并送达判决书,也有人认为当庭宣判必须在第一次开庭后当即宣判。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当庭宣判一词出现在民诉法开庭审理一节 ,宣判的二种形式又都在第134条第二款中出现。从该条款所处章节及 本义看,当庭宣判与法庭调查、辩论程序从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同样,民诉法对案件开庭审理的次数未作限制,对较复杂的案件,需要二次、三次开庭,开庭时仍需进行法庭调查,如在法庭调查后当庭作出裁判,符合当庭宣判的特征。因此,当庭宣判不能理解为必须是一次开庭。[16:58:33] - [陈建梅]:当庭宣判的条件有三,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这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性判决。二是宣判场所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如果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三是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内容,如果只为追求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16:59:38]
- [陈建梅]:当庭宣判的原则是一案一判。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的法律,就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权威性。民事判决已经宣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员由于不具备当庭宣判的能力,当庭宣判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判决结果等内容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事后发现有误,便在送发当事人的判决书上补充或更改当庭宣判的内容,事实上形成一案二判,违反法律原则,有损审判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因此,当庭宣判应遵循一案一判的原则,宣判的内容应与判决书的内容相一致。[17:00:31]
- [江帆]:awei2003网友,你好:
我们每个月对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特别是庭审笔录中的当庭质证、当庭认证过程进行检查。对合议庭评议笔录进行评查,我们特别强调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对案件评查每月进行通报。[17:01:00] - [陈立田]:月小兔网友,你好!
影响刑事案件的焦点,就案件而言,应当是四个方面:事实、证据、定罪、量刑。
事实即某一犯罪事实能否给予认定。
证据即对证据的当庭认证问题。
定罪问题是有罪还是无罪,此罪还是彼罪。
量刑问题一般可以依法自由裁量。但有的也成为难点,在审判实践当中也遇到过。[17:01:39] - [陈建梅]:解决办法:1、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确定举证期限。《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们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举证期限以及与其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17:03:40]
- [陈建梅]:举证期限的限制,在开庭审理时就固定了当事人的证据,从而固定了诉讼请求,使一次开庭就可以结束审理,当庭宣判率会大大提高。另外,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的功能:整理、明确争点,法庭审理准备,证据保全,防止突袭,创建诉讼主体之间的公平论战,促进和解,便于诉讼的提起和进行。证据交换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客观真实的追求,让事实本身而不是证据突袭或诉讼技巧来决定案件的最终命运。总之,证据交换能够在程序上促进和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当庭裁判率,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2、科学的界定错案的范围。
3、审判员应努力学习业务,提高庭审质量,才能保证当庭裁判率的提高。[17:04:27]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下面请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丁光军进行发言。[17:05:27]
- [江帆]:awei2003网友,你好:
当庭宣判十日之内送达判决书,通知当事人来庭领取,不来的邮寄送达,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开始计算上诉期。[17:05:33] - [丁光军]:我发言的主要内容是“提高当庭裁判率的应对措施”。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在保证公正(即保证审判实体处理质量)的前提下,要尽可能的提高审判效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WTO的加入,经济体制多元化、经济行为多样化、经济利益独立化,导致了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多和案件类型的复杂,这一特点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纵观我国的审判工作,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由来已久,久调不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长期存在,导致了案件长时间不能做出裁判结果甚至超审限。然而,"迟来的公正并非真正的公正"。目前山东省政府也提出了"政府提速"的口号。要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审判效率必然成为使案件得到及时解决的正确途径,而审判效率的提高必然要求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提高当庭裁判率,这对于塑造法院的新形象、树立现代司法理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重点就如何提高民事案件当庭裁判率谈一点个人的看法。[17:06:05] - [刘国海]:hpx401网友,你好!
先入为主是不存在的。就一审案件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清楚,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如调解不成可当庭宣判。对于较为复杂、疑难的一审案件,可以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固定当事人的争点、请求并固定证据,此时,法官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这个认识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因为证据是裁判的基础,这并不是先入为主,这是最高法院证据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对于二审案件,法官在庭前阅卷时,对原审判决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应进行认真的审查。这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只有准确地掌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才能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决。这也不是先入为主。[17:07:19] - [王少南]:awei2003网友:
助理审判员以上的都有当庭裁判权。[17:08:19] - [丁光军]:一、充分利用诉讼证据制度,提高一次开庭成功率
1、设立合理的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针对不同的具体案件,给案件当事人设定合理的举证期限,使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可一次性完成在庭审中的举证(特殊情况例外),有利于审判人员根据所提供的证据予以综合分析后当庭认证,从而能够当庭作出裁判。对于普通程序而言,举证期限确定为不少于30日是适宜的,对于简易程序而言,我个人认为结合答辩期限,确定为15日为宜。
2、运用证据交换,庭前固定诉争焦点
对于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应当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审判人员负责组织当事人在庭前各自举证、质证,通过这一方式可明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便于审判人员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即而促进了当庭结案的机会。[17:08:19] - [丁光军]:二、加大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纠纷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所特有的一种诉讼制度,被国外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称为"东方奇葩"。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都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了新的意见,将要建立"党政挂帅、综治委协调、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人民调解新格局。作为法院来说,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审判工作中,逐步建立起一种与人民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新型的审判机制。灵活、有效地运用诉讼调解这一方式可以及时息诉止争,提高审判效率。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可能的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加大调解的力度,通过审判人员对各方当事人所做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使案件以调解方式当庭结案。这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但这也要同时注意解决久调不决的问题。[17:09:02] - [丁光军]:三、改革案件审批制度,强化法官独立审判
当前法院的案件审批制度普遍存在,法官处理案件向庭长、院长层层汇报,最后由庭长、院长定案的行政化做法并无法律依据,它极大的制约了法官的独立裁判,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诉讼效率(当庭裁判率)的提高。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做法,虽有法律依据,但却使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合法化,这也十分不利于提高当庭裁判率。因此,一定要强调审判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重要性,给予审判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权和裁决权,做到用权和放权的有机结合,还权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要真正使审判法官享有独立的裁判权利,就要不断强化独任制和合议制的职能作用,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一般案件均应由其作出裁决,取消庭长、院长审批案件的制度,有条件时取消审委会制度,这也要求审判法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当庭作出裁判才会真正成为现实。[17:09:33] - [现场主持 杨秀梅]:东营市中级法院王少南院长的对我院的“当庭裁判率”问题一直非常重视,并多次提出要求,王院长对“当庭裁判率”问题有比较高深的见解,王院长发言。[17:10:14]
- [王少南]:以上各位法官和特邀嘉宾谈了很多真知灼见,受益匪浅,借此机会,讲讲个人对这一问题的感受。
第一,选择“当庭裁判率”这一问题进行研讨,决不是心血来潮,空穴来风。首先是基于对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审视和反思作出的。大家知道,我国审判方式改革首先发端于民商事审判。多年来,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一直领改革风气之先,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但是改革进入到了目前的阶段,我认为必须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审时度势,把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由宏观到微观、由“粗放型”到“精细型”、由不确定性向重点突破转变。二是这个突破口,必须具有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法院的重心是审判,审判的核心是庭审,而庭审活动的最终效果体现在裁判上,所以提高当庭裁判率,就可以有效地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分析判断的认证能力、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的说理能力、全面运用法律的能力和制作法律文书综合文字能力等。同时,也是对法官进行考量、甄别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快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的重要途径之一。四是当庭裁判率是一个实践性和理论性都非常强的问题,在操作层面上解决好这个问题,可以强化法官的权威,提高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在研究层面上,又可以为最高审判机关制定司法解释,立法机关修正法律提供例证。[17:11:12] - [王少南]:pgy522006网友,你好!
案件经过再审以后,并且符合最高法院违法办案四个规定的,我们才给予一定的处理。[17:12:47] - [潘霞]:网友PGY522006:
我认为应由原告就利息未偿还的主张进行举证,根据其庭审举证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利息却未偿还,或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自认,那么当庭裁判支持原告主张。如果原告除其个人陈述外,不能就交还借条原件未还利息问题进行相应举证或作出合理解释,则我们就可依据证据采信原则,运用经验法则,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请。
希望我们多就此问题进行交流[17:14:48] - [纪红广]:明月网友:
当庭裁判,它的内涵是什么?起码是我没有看到十分权威的解释。我个人理解,当前我们所说的当庭裁判更多的是指一次开庭,立即宣判,它是与择期宣判相对的一个概念。因此,你讲的情况应该属于当庭宣判的范畴,至于说我们法院的情况,具我了解,应该有,这也不奇怪。因为民法宠大复杂,一个法官不可能熟背每一个法条,对个别疑难问题休庭讨论是很正常的。再说,合议制也要求这样。[17:14:55] - [丁光军]:pgy522006网友,你好!
过去这种现象有,通过当庭裁判现在已经很少了。谢谢![17:15:18] - [温刚]:awei2003网友,你好!
当庭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十天之日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如当事人不来领取,我们可以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此时上诉期限应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17:17:41] - [王少南]:第二,从半年多来,全市法院特别是中级法院取得的成效看,更加坚定了我们推进这项改革的信心和决心。评价这项改革的成败、好坏,关键取决于四点:一是办案质量是否提高了;二是办案效率是否加快了;三是法官的素质是否提升了;四是社会的评价是否更好了。2002年中院审判的774起民商事案件,当庭裁判率为零。今年1-5月,4个民庭当庭裁判率平均达到58%;不服裁判提出上诉的18件,占当庭裁判案件的5.8%,庭审时间明显缩短。由于当庭裁决,透明度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群众普遍欢迎。当然,对任何问题要坚持两分法,既要看到积极的一面,更要正视存在的问题,在战略上藐视,在战术上重视,集思广议,进行不断地修正、完善,使主观与客观、内容与形式、动机与效果达到有机的统一。[17:19:39]
- [温刚]:awei2003,你好!
关于民事案件的当庭裁判范围,我院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及本院的实际,制定了《案件质量操作细则》,对不宜实行当庭裁判的案件作了一定的限制,如重大疑难且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上级领导机关关注的案件等等,这些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7:21:10] - [李爱群]:pgy522006网友,你好!
你提的问题是每个作为法官的人所关心的问题,提的很有水平。我们应当承认现实,但是我们不能被现实淹没,我们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改善我们的环境。我院提升当庭裁判率其实本身就是改善这种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因为起码当庭裁判的案件已经杜绝了休庭后的干预。谢谢![17:25:04] - [王少南]:第三,要紧紧抓住“当庭裁判率”这个切入点不放,以点带面,不断地把民商事审判改革推向深入。一是要把提高法官素质作为“第一要务”。不仅要督促法官学习法律、掌握审判知识,又要有计划地加强对他们进行审判能力、审判经验、审判艺术、审判技巧以及与审判实务相关的科技、经济、文化、社会、信息知识的训练。同时,还要加强对心理、美学、仪容仪表的学习。创造条件,提供更多的机会,外出考察学习,丰富法官的阅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增强他们对建设司法共同体的归属感、荣誉感。二是要建设科学的考量、评价、保障体系。要运用系统、联系、发展的观点,来制订符合实际的考核数据,把握好“度”的标准,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顾此失彼。要全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形成尊重法官和保障依法行使职权的浓厚氛围。三是要不余遗力地加强协调和宣传工作,启发、引导涉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信任并配合法院的改革。主动与各监督主体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17:28:06]
- [现场主持 杨秀梅]:感谢王院长精彩的发言。
在线网友,可就有关问题与王少南院长交流与提问,或者展开讨论。[17:30:46] - [潘霞]:网友 pgy522006:
不能一概而论吧。如果当事人之间确有明确的约定,即只偿还本金就交还借条,自应依意思自治处理。
所以还是你的问题还要结合其举证程度来综合判断。
不知道以上回答能否让您满意?[17:31:42] - [王少南]:蜉蝣之羽网友:
一是创造学习平台;二是创造进修条件;三是展示每个人才干;四是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17:33:34] - [现场主持 杨秀梅]:刚才,各位法官、律师对当庭裁判问题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感谢这些审判的有心人;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也给了我们很有价值的启示,谢谢你们。特邀嘉宾所做的精彩的发言,更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了他们的重视和领导,当庭裁判问题的研究会在东营中院继续深入下去。
本次论坛的法官发言到此结束。[17:35:53] - [现场主持 杨秀梅]:虽然论坛已经结束,但现场的气氛仍然很活跃,大家意犹未尽,借此机会我对东营中院民一庭的法官王海蓉进行一下采访。[17:36:31]
- [现场主持 杨秀梅]:王海蓉法官,你好!咱们东营中院的法官论坛首次通过网上直播的形式进行,您也应该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论坛吧,请问您对此有何感想。[17:37:53]
- [王海蓉]:这已经是我们东营中院的第十五期的法官论坛了。此前我们的论坛主题曾涉及审判、行政管理等法院内部的多方面领域。这样的方式使我们这些普通的法官以及法院的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参与到法院的工作和建设中,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对我们的独立思考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综合素质的提高。在我院互联网站开通后,借助中国法院网这个平台,我们东营中院的法官又拥有了一个与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法官以及法律执业者们增进交流和沟通的新途径,通过交流,拓宽了认识问题的视角,受益匪浅。谢谢主持人![17:38:42]
- [现场主持 杨秀梅]:应邀参加本次论坛的律师还在与法官们进行着激烈的讨论,我对孙瑞玺律师进行了采访。[17:39:05]
- [孙瑞玺]:作为东营市首次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论坛的律师之一非常高兴。
听了参加论坛的法官们围绕“如何提高当庭裁判率”这个主题的发言,深受启发。使我原有的认识得到了提升,同时修正了一些模糊和不正确的认识。作为律师将会把这些有益的知识运用到业务活动中,这是参加这次论坛最大的收益。[17:39:41] - [现场主持杨秀梅]:江湖大聊客网友:
请进入东营中院网站浏览网址http://dyzy.chinacourt.org[17:40:38] - [现场主持 杨秀梅]:因为时间关系,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的参与,感谢中国法院网对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17:40:52]
- [主持人]:谢谢现场主持人杨秀梅。[17:41:33]
- [主持人]:在这,我还要做一直播预告,近日,中国法院网《庭审直播》栏目将直播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因煤气中毒引发的租房人告房东的民事损害赔偿案,具体直播时间请网友注意网站预告,欢迎到时关注。[17:41:53]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大家可以到《直播回顾》里阅读整个过程,并到论坛发表你对本次研讨会的意见和看法。谢谢大家的参与。再见![17: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