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论坛主持人厉子勇

论坛现场

周山丹法官

民一庭法官蒋乐仁

金陈乾法官

民二庭戴剑勇法官

民二庭王建荣法官

郑耀汉院长在现场参与网上论坛

周庆副院长在发言

刑庭林旭红法官

胡柏周副院长在发言

周庆法官在回答网友问题

邬勇法官

执行大队涂杏平

办公室干警周玲
7月17日15时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举办如何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研讨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欢迎您的到来。即将直播的是一法官论坛,直播现场就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这次论坛的主题是如何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
    [14:59:07]
  • [主持人]:
    畅所欲言,献计献策,共促法院审判工作发展,是法官论坛网络直播的目的所在。网友如对今天探讨主题感兴趣,可以通过网络加入到论坛现场,一同讨论。
    [14:59:28]
  • [主持人]:
    今天我们还特别邀请了厉子勇担任这次直播的现场主持人,他是莲都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1992年杭州大学法律系毕业,1998年以来承办过多起社会反响强烈的刑事案件,多次被院里评为院先进工作者,先后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02年被浙江省委政法委评为严打斗争整治工作先进个人。
    [14:59:58]
  • [主持人]:
    从简历来看,厉子勇个人业绩不错,相信今天作为主持人的他会继续发挥他的长处,给网友带来最精彩的内容。
    [15:00:15]
  • [现场主持厉子勇]:
    非常感谢中国法院网的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法官厉子勇,我们现在向大家现场直播的是莲都区人民法院的第三期“莲都法院论坛”,本期论坛的主题是如何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我现在就是在论坛现场向各位网友作现场报道。
    [15:00:16]
  • [现场主持厉子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位于美丽的瓯江中下游沿畔,“培育学习型法官,创建服务型法院”,是我们为之孜孜以求的不懈目标。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庭审的功能日益突出,为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提高庭审质量,我院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进行研讨、实践、总结。去年,我院的首届学术研讨会就选择了如何提高庭审质量作为课题之一,今年,围绕案件质量实施工程,在上半年进行了庭审考核。从中可见,我院对提高庭审质量的重视,这也是第三期莲法论坛的主题,确定为如何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初衷及目的所在。
    [15:03:09]
  • [现场主持厉子勇]:
    参加这期论坛的人员已经来到现场,他们是――莲都区法院院长郑耀汉、副院长闵龙琪、周庆、胡柏周、魏建平、政治处主任黄祖培以及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刑庭、审监庭、办公室、行管科、执行局等部门的30余位法官。 希望各位法官畅所欲言,献计献策,共促审判工作发展。也真诚地欢迎各位网友踊跃参与。 现在我宣布本期论坛开始。
    [15:03:42]
  • [论坛主持厉子勇]:
    一次成功的庭审,离不开认真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庭前证据交换是其准备工作之一。今年,我院将这项工作交由立案庭负责,经过半年的运作,相信立案庭的法官对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的驾驭能力问题深有心得。下面,就有请立案庭的周山丹法官谈谈该方面的体会。
    [15:04:02]
  • [南明]:
    请明月,都指教
    [15:05:07]
  • [周山丹法官]:
    相对于法院可能进行的数次开庭,庭前证据交换显然是应对复杂、疑难案件的一个良好对策。庭前证据交换的目的是通过收集、交换证据、明确焦点、防止诉讼拖延和庭审突袭,为庭审中的质证做准备,缩短庭审时间,以使法官查明案件的效率得以提高。在当事人还普遍缺少证据交换意识的现状下,法官在主持交换证据时要指导当事人举证,对一方当事人进行指导时如何做到对另一方当事人公平、公正,审判人员对此要有个适应过程。
    [15:05:33]
  • [周山丹法官]:
    我认为,1、庭前证据交换只能是对证据属性和证明指向上的归类,以便使质证更加富有效率,所谓“固定证据”也只能是相对的,不可能绝对化,绝对的证据只能通过质证来完成。2、强调当事人的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作任何具有裁判性质的决定,不强制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作为或不作为,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诉讼指导上。3、证据交换笔录制作过程中,法官尽可能要将当事人对某些事实的自认如实记录并凸显争议焦点。4、让双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进行适当的质证,并不是参与对证据实质性的审查判断,而只是从程序控制的角度,在形式上对当事人的交换行为加以管理。当然,法官在组织交换证据时指导当事人举证,但“指导”到何种程度还有待探讨。
    [15:05:55]
  • [论坛主持厉子勇]:
    在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如何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也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深切关注的一个问题。我院民一庭审理的是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法官如何提高驾驭能力,我想听听他们的高见,有请民一庭的阙少萍庭长谈谈他的感受。
    [15:06:27]
  • [阙少萍法官]:
    法官在庭审活动中是调动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指挥者。个案的庭审活动虽由法官主持,但具体“唱戏”的则离不开诉讼双方的参与人。因此,法官除了自身应付自如外,还须注意庭审的走向,引导双方发挥潜能,适时形成诉辩高潮。为达到上述目的,这就要求法官在庭审中,一方面要遇事处置果断,另一方面要熟练掌握庭审节奏和技巧。如何把握好庭审的走向(或说动向),掌握好庭审节奏和技巧,我认为,法官要做到驾驭庭审,应从以下方面的技巧入手:
    [15:06:50]
  • [论坛主持厉子勇]:
    欢迎各位网友参与本次论坛。
    [15:08:33]
  • [阙少萍法官]:
    第一,法官在开庭前要充分了解案件争议的焦点,对双方所举的证据做到核对清楚,对证据来源心中有数,了解诉讼双方的诉讼动机和目的。第二,法官可根据案件重点、双方争议焦点,发挥主观能动性,适时调整庭审顺序,指导双方进行诉辩。第三,法官在庭审中应及时发现切入点,有意识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逐个展开举证、质证活动。第四,法官在庭审中针对可能发生的违反庭审秩序和突发情况,要准确、规范使用庭审的法律用语予以处理,使庭审活动控制得井然有序。
    按照上述技巧操作,可以使整个庭审活动有张有驰,有焦点、有悬念,使诉讼参与人能保持较好的精神状态,不敢有丝毫懈怠;同时,也足以引导旁听群众集中注意听取,这样既提高了庭审效率,也可使庭审的社会效果得以实现。
    [15:08:58]
  • [论坛主持厉子勇]:
    下面有请民一庭的蒋乐仁法官发表庭审驾驭能力的休会。
    [15:09:30]
  • [论坛主持厉子勇]:
    照片正在上传中,请各位网友不要着急。
    [15:10:35]
  • [蒋乐仁法官]:
    审判方式改革后将庭审的纠问式转为诉辩式,随之法官的角色也应从主宰地位向主导地位转换。在庭审中,法官应担负起维护法庭秩序,控制庭审节奏,指挥庭审活动的职能,但要注意保持中立地位,如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只指挥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不得发表自己的意见,否则容易导致开庭中法官与当事人辩论的现象,使社会对法官裁判的公正性产生疑虑。同时,法官对当事人因争辩激烈而言行出格或者争辩离题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予以引导,以体现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15:11:13]
  • [蒋乐仁法官]:
    为提高法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发挥好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法官要学好法、练好基本功。首先要有规范的语言功底,法官在庭审中的用语要准确、简洁、朴实、庄重,语言要平和稳重,不可尖锐偏激,以体现法官的中立地位;而开庭作为演绎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法官要用法言法语,用准法律术语。其次要有较强的庭审归纳能力,如归纳好争议焦点,以此作为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主线,贯穿于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中,使庭审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同时,法官还应对庭审中突发性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以体现法官思想的敏捷性。总之,我认为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应担负起一个主持人的角色,而且应该是一名知识丰富、语言表达能强、举止稳重、善于应变的主持人。
    [15:11:42]
  • [论坛主持厉子勇]:
    下面欢迎来自我院唯一基层法庭的金陈乾副庭长谈谈其在基层法庭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庭审驾驭能力的心得。
    [15:12:30]
  • [金陈乾法官]:
    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及理由,然后,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方的诉请,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答辩。在具体个案中,被告方此时的答辩,往往会承认原告方的部分事实和理由,同时也会否定原告方部分事实和理由,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习惯做法,此时,法官会对双方的观点进行归纳,并在以后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进行质证。
    [15:13:21]
  • [金陈乾法官]:
    根据证据规则,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开庭审理前都已实行交换,法官及当事人都明确双方所持的证据。因此,我认为,法官在这个过程中的法庭归纳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事实;另一部分是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和被告方新提出的观点。同时,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按对待证事实是否认可而区别对待。如对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事实及对印证此部分事实的证据不需质证而径行认定;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和被告方新提出的观点,应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重点举证和质证,法官也可有针对的对双方的异议进行细致、周密的调查。这样,既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对认可事实证据的不必要质证,又突出了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审理,节约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15:14:25]
  • [论坛主持厉子勇]:
    我院的民二庭审理的是民事普通程序的案件,相对而言,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较高,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相对而言也会要求更高些。下面就有请民二庭的戴剑勇审判长发表其对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看法。
    [15:16:08]
  • [论坛主持厉子勇]:
    欢迎网友们踊跃发言。
    [15:17:52]
  • [戴剑勇法官]:
    在法理上讲,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担负的职能,是确保法官合理分配证明风险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也是法官对案件事实探知的一种手段和方法,更是对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一种考验,而且,还是提高法官敏捷的思维判断能力,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审判技能,以及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途径。
    [15:18:29]
  • [戴剑勇法官]:
    在庭审中,一切案件事实都是已经发生的“历史”事实,这就需要经过证据规则和法官的主观心理活动来“判断”和“复原”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在举证责任不明情况下,法官要做到最大限度揭示客观真实。比如,当事人当庭提交逾期提交的证据,本案应进行判断,看其是否是新证据或是新的证据,如果是针对反驳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来对待。再次指定证据交换时间,对于证据失权后,原告撤诉的,法官应审查其撤诉的理由,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规避“证据失权效果”的,应允许其撤诉。如果当事人增加请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证据规则第41条,可以新发现的证据作为救济程序。
    在庭审中,当事人举证后,辩证应安排在调查阶段,这样才能形成一个集中的整体。质证时,应依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顺序,采用当事人主义质证模式为主,即由当事人双方相互辩证,待证事实清楚的,进行一轮即可将证据固定下来;职权主义质证模式为辅,即对待证事实不明的证据,法官可依职权询问当事人,这样更有利于充分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避免限制当事人的自主性。
    [15:19:20]
  • [周山丹法官]:
    (回答网友吴荣明的问题)我认为:庭前证据交换也是庭前准备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由立案庭进行也是符合改革方向的
    [15:19:31]
  • [论坛主持厉子勇]:
    郑院长正在现场关注论坛的进展。
    [15:20:19]
  • [戴剑勇法官]:
    在庭审中,对有争议的事实,应采用证据组或证据群为单位进行质证与认证,这样既展示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表明了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使举证、质证和认证均更具有针对性。比如特殊侵权案件,可将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作为一组,将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作为一组,将赔偿义务主体的证据作为一组,这样层次明了,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然后进行综合认定。法官要做到客观、公正,注意不能与当事人争辩,以免影响其公正形象。
    总之,在庭审中,法官应根据证据规则,结合科学和合理的自由心证原则,灵活地驾驭庭审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质证中的辩证程序,最终作出公正、合理认证。
    [15:20:37]
  • [论坛主持厉子勇]:
    下面请民二庭的王建荣法官谈谈其驾驭庭审能力的感受。
    [15:20:45]
  • [主持人]:
    回答网友[lhq]的问题:
    直播开始没有,怎么看不到画面和文字。
    请按F5刷新。
    [15:21:20]
  • [王建荣法官]:
    庭审过程实际上就是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针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证明的过程。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免证”事实外,其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庭审中我们感觉到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审判员应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以举证通知书的方式告知举证期限和举证不能、过期举证的责任,并进一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的内容,廓清双方的举证责任,使当事人明了举证期限的重要性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具体案由和不同类型案件特点制定适用于个案的举证通知,使之集中而具体,以便有效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以利于案件的及时、正确地审理。在举证期限届满时对举证不充分的当事人再次以电话等方式口头提醒、敦促当事人及时举证,并可回答、接受当事人的询问,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15:24:22]
  • [王建荣法官]:
    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原告(即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围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五种情形以其相应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在审理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不知道怎样举证,出具哪些证据,一般要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查,证据不足或举证不充分的及时与之联系,举证届满前提醒是否还有其它的证据可以举证的。对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较多或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审判庭提出证据交换意见,由立案庭组织交换,由当事人对对方出具的证据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在庭审中不再进行质证,以凸显出争议焦点,使庭审有的放矢地围绕分歧问题展开,以提高庭审的效率。 庭审举证时应对待证事实进行分类,由当事人分别举证证明,使证明过程条理更加清晰。提醒举证当事人对举证的证据分类编号,并签署上举证人的姓名以区别对方的证据。
    质证中应贯彻平等、辩论原则,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庭审的作用,使分歧的焦点、证据的疑点在对方的质询中揭示展开,排除疑点,对当事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考察、审查。尽量减少审判人员的纠问,除非当事人有遗漏的事实及证据疑点未被涉及,才由审判员进行补充询问。
    [15:24:42]
  • [论坛主持厉子勇]:
    对网友吴荣明提出的是否能取消法庭辩论环节的问题在稍后的讨论中将具体展开。
    论的问题将以作为一名从事多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同时作为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相信周庆副院长对民事案件的庭审驾驭能力问题深有心得。下面就有请周庆副院长发言。
    [15:28:40]
  • [论坛主持厉子勇]:
    在互动中,因我们的设备条件有限,没办法做到一人一台电脑,所以在回答网友的提问仍有些困难。
    [15:36:29]
  • [周庆]:
    关于法官驾驭庭审,我个人体会,还要注意几个方面:
    一、法官要特别注重司法礼仪。法官作为庭审活动的组织者,这是体现形象公正的要求,法官要培养沉稳儒雅的风度,规范着装,庄重出庭,举止文明,口齿清晰,法言法语准确使用,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树立法官是中立裁判者的形象。
    二、法官要有效控制法庭氛围。法庭是庄严的审判场,法官首先要保证法庭的严肃性,制止任何妨碍庭审的行为发生,要敏锐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其次要保证庭是活动的公开性,公开审判是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官要引导当事人公开诉、
    辩,公开举证、质证。同时,法官要敢于在法庭上展示风采,庭审小结、当庭认证、当庭宣判,以体现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
    三、法官要善于把握庭审节奏。庭审不应该是形式上的走过场,而是当事人针锋相对的实质对抗,法官在庭审中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意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随意侵犯。同时,要特别注意庭审效率,庭审效率是审判效率的重要体现。当简则简,庭前准备阶段已无争议的事项,庭审中无须过多重复。法官要适时、有序引导庭审进行,如争点的归纳、法律关系的释明、无争议事实的固定等。一些案件可以模糊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将质证、辩论合并进行。法官要突出庭审中的调度、指挥作用,避免庭审活动陷入无序拖沓状态。
    [15:36:58]
  • [论坛主持厉子勇]:
    回答网友马桶里钓鱼:我认为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基本要求主要是在组织协调庭审合理安排庭审程序
    [15:38:50]
  • [论坛主持厉子勇]:
    与民事案件的庭审相比,刑事、行政、审监案件的庭审既有其共同性,也有其特殊性。下面首先有请刑庭的詹强审判长发表其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的体会。
    [15:39:07]
  • [詹强法官]:
    裁判说理是裁判结论的灵魂,是将查明的事实和情节、核实的证据,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习惯以及法理,阐明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情节和法律后果、控辩双方的论证是否成立;阐明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观点和看法。在这里,我谈谈“法理裁判”,也即没有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司法解释也不能囊括的情况下,法官适用法理或说理为补充作为的裁判说理。
    目前,我国仍然是法制尚待健全的国家,法律和制度本身具有很多的漏洞和空白,法律、规范中大量存在笼统的过于原则的表述,操作起来十分含糊不明而又不便;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往往有相互抵触、各自规定的情况,既便一致,也不能对法律规范中的漏洞和空白,以及新出现的需法律解决的情形一一作出详尽的填补和规定,这就需要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
    [15:39:23]
  • [周庆法官]:
    法官的定位是中立裁判者,但在庭审中他是组织者,庭审活动的主导地位不容质疑。
    [15:39:51]
  • [周庆法官]:
    回答网友tangxc的问题:
    此类现象,法官有释明的义务。
    [15:41:31]
  • [詹强法官]:
    一般来说,裁判的说理其构成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认定,是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逻辑结合,亦即构成了裁判的理由。如果,从动态的角度看,因为法制的不健全和法律规范的疏漏以及不能囊括所有情形。那么,要对案件作出裁判,裁判的说理,就表现为法律推理,也即法律推理在解决法律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论证过程。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法理逻辑去解释,在众多的“为什么”的提问下,不断推理、解决直至获得某种最具有包容分歧意见的“最终依据或理由”,以达到说理清晰、裁判服人的目的。这样的裁判说理,应该说是说理透彻、论证缜密、充溢着法理气息,并凸现法理色彩的法学论文精神。
    [15:42:05]
  • [论坛主持厉子勇]:
    欢迎到莲都法院。
    请刑庭林旭红审判长发表其对刑事案件庭审驾驭能力的体会。
    [15:43:29]
  • [周庆法官]:
    回答雨落空林的问题:
    比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原告受理通知书和被告的应诉通知书中已明确告知,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庭上无需再当庭重复告知。
    [15:43:32]
  • [詹强法官]:
    然而,法理并非是我国法律渊源,民商事、行政争讼中,若没有法律规范规定的“蛛丝马迹”可依据的话,法理逻辑推理和论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暂且不能广泛运用。但是,我认为,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精神、原则,依照法理学逻辑进行论证。那么,刑事案件呢,刑法的原则之一就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裁判说理也应当严格奉行法定主义,即要求确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不能以法理逻辑去论证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并予以处罚。但是,我认为,某些行为的确危害了社会,但就危害程度的“情节”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或疏漏或不能详尽,缺乏“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的目的,运用法理学逻辑和犯罪构成原理予以“充分说理”,从而得出定罪处罚的结论,以惩治该种行为。
    [15:43:41]
  • [林旭红法官]:
    我国刑诉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通过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对指控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官得以查明案情,认定事实,从而得出判决结果。然而,法官对庭审程序掌握的适当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与效率,同时体现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及综合素质。对此,我谈以下几点看法:
    [15:44:28]
  • [林旭红法官]:
    1、庭审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才真正体现司法公正。
    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处于不平等的诉讼地位。法官既要保障控方为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而行使的控诉权和对庭审活动的监督权,同时也要依法保证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行使的诉讼权利,尤其是保证被告人的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最后陈述权。
    [15:45:14]
  • [林旭红法官]:
    2、庭审节奏的把握
    ①对疑难、复杂案件做到庭前证据交换,通过庭前证据交换,让控辩双方了解对方的证据,明确质证、辩论的方向,从而聚集辩论的焦点,有助于法官掌握庭审的侧重点。
    ②正确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控辩双方只要简单列举证据的来源及其待证事实,而不需一一宣读证据内容,质证也无需一证一质,这样使庭审简便化,又使庭审效率与庭审质量有机结合。
    [15:45:55]
  • [郑耀汉]:
    回答网友[大丰3201]的问题:
    郑院长:您所领导的莲都法院在很多方面具有新意,我们江苏省大丰法院近期准备组织部分人员前往参观学习[10日内]不知可否,盼复!
    莲都法院非常欢迎大丰法院的同行来交流。
    [15:46:10]
  • [周庆]:
    回答雨落空林的问题:
    庭审小结应结合具体个案进行,不应该拘于某种格式。
    [15:46:13]
  • [林旭红法官]:
    ③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注意控制控辩双方对其作诱导性的发问,同时对案件事实无关的发问,应予制止,尤其是辩方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应不允许控方用蔑视性或恐吓性语言对其发问。
    ④对庭审中突发性事件,如旁听人员喧哗、鼓掌等不遵守法庭秩序的现象,或被告人装疯卖傻,或被告人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庭审的情况,法官应有理智冷静的头脑,做到遇事不慌,处事不惊,但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该休庭的休庭,该处罚的处罚,体现法官的职业素养。
    ⑤法官在法庭辩论前,要及时归纳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以引导双方准确合理的行使辩论权,同时,要给予控辩双方相同的辩论轮次。
    ⑥在不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同时,要引导被告人简单、明了地陈述自己的最后意见。
    [15:46:36]
  • [论坛主持厉子勇]:
    下面请分管刑事的胡柏周副院长发表其对庭审驾驭能力的看法。
    [15:47:32]
  • [嘉宾 ld5]:
    回答网友[来访客]的问题:
    周院长讲的第三条特别值得在庭审中推广应用,机械地把质证和辩论严格分开,会影响当事人意思的完整表达。
    有道理,是不能截然分开。
    [15:48:43]
  • [论坛主持厉子勇]:
    回答网友御风而行:法官在庭审中不能过分强调职权主义,对庭审表现出较强的职权干预。
    [15:49:25]
  • [胡柏周法官]:
    庭审中如何处置诉讼参与人的言行冲突而影响开庭,我认为,作为法官,应大胆沉着,遇事在胸,洞察一切稳妥处理。
    1、发现有诉讼参与人有过激言行应及时口头提出警告,制止这种行为的升级,使庭审能顺利进行。
    2、当突然出现诉讼参与人过激行为违反庭审规则,应及时使用法槌,发出警告,阐明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能够制止的应继续开庭。
    [15:50:32]
  • [胡柏周法官]:
    3、当庭审中警告不能制止的,已经形成法庭比较混乱的局面,法官应及时处置:(1)是旁听人员的,责令退出法庭,交由司法警察处理,法官继续主持开庭;(2)是当事人的,要宣布休庭,交由司法警察处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进行处理。根据具体处理结果恢复开庭。
    4、扰乱法庭秩序严重的,提请院长批准予以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对处理后适时恢复开庭。
    [15:51:06]
  • [论坛主持厉子勇]:
    下面请行政庭的施建伟庭长谈谈其对行政诉讼中庭审驾驭能力问题的看法。
    [15:51:48]
  • [施建伟法官]:
    行政诉讼证据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被告提供的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普遍比较多,从而造成审判人员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合理分配举证、质证、认证和评判时间的难度增大。
    [15:52:19]
  • [施建伟法官]:
    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个人认为首先应准确掌控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重点。
    1、从原告、第三人和被告提供的证据比较角度来看,重点在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因为根据举证责任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但同时对原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走过场,因为原告、第三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合法性。
    [15:52:37]
  • [施建伟法官]:
    2、从举证和质证、认证的比较角度来看,重点在于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质辩和认证。因为我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普遍采用了庭前证据交换的模式,在庭审中举证方可以综合证据发表待证观点和依据的证据序列,无须再一一列举。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质辩重点自然在于争议证据或规范性文件。
    [15:53:11]
  • [施建伟法官]:
    3、从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角度来看,取消单独设立的法庭辩论阶段,我个人认为是符合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精神和行政审判实践的要求的,但是在庭审过程中仍然要注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质辩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质辩时间。
    [15:53:37]
  • [周庆]:
    回答网友kby2000的问题:
    我们提倡证人出庭,证人出庭主要应由申请方发问,然后接受对方的质证,这样有利于对直接言词证据的认证。
    [15:53:53]
  • [论坛主持厉子勇]:
    下面请审判监督庭的林灵庭长谈谈其对再审案件的庭审驾驭能力问题的看法。
    [15:54:21]
  • [周庆]:
    回答网友来访客的问题:
    此类问题实践中确实碰到过,我们一般都依照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来认定。法官审理案件,追求只能是法律真实。
    [15:55:47]
  • [林灵法官]:
    在审理再审案件中,如何正确掌握好庭审程序,是审监法官值得探讨的一项工作。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虽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但这些程序没有顾及到再审案件的特点,在实践中给再审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我认为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根据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再审案件的特点,掌握好庭审程序,引导当事人参与庭审。同时,必须加快再审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规范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15:56:38]
  • [林灵法官]:
    掌握再审案件庭审程序,应根据审理不同的再审案件特点。如,审理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在庭审中,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可能将原审时的一套庭审方式搬到再审庭审中,审判人员应正确引导诉讼参与人围绕抗诉内容进行陈述、举证、辩论;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虽不属抗诉内容,但该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和法律表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也应灵活掌握,在庭审中一并审理。对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其审理范围应确定在原审范围内,申请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由上级法院或院长发现程序启动的案件,应在原审案件的范围内全案审查,但上级法院有明确审查范围意见的除外。
    正确掌握再审案件庭审程序,应根据再审案件的特点进行,不应生搬硬套一、二审程序。在实践中,我们应围绕再审案件庭审方式的改革,进行探索,提高庭审调查质量和庭审效率,确保再审案件的质量。
    [15:57:07]
  • [周庆]:
    回答网友吴荣明的问题:
    我院在简易民事案件的庭审中,一般没有配备专职法警,但我院每日都有值日法警在各审判庭巡查。
    [15:57:23]
  • [论坛主持厉子勇]:
    作为一项改革措施,我院的执行工作实施了执行的裁决权与实施权相分离的措施,从程序上采取更多的保障执行公正的措施,其中执行听证就是其中的措施之一。在执行听证过程中,法官也会遇到如何驾驭听证的能力问题。下面请执行监督庭的邬勇法官谈谈其体会。
    [15:58:38]
  • [戴剑勇法官]:
    回答[网友 wildfly]的提问:请教各位法官:庭审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如何“心证”,是要达到一般人的理解水平呢?还是其它的标准
    首先,应依据法律的规定,然后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进行判断。
    [15:59:04]
  • [邬勇法官]:
    执行听证作为近年来逐步被广大法院采用的一项执行程序,是执行改革的新成果。它的设立,是程序上保证执行公正的措施,为当事人及案外人提供一条正确的司法救济途径。
    执行听证如何进行,法律无明文规定,只有上级法院在执行流程管理等规定中作出的几点原则性规定。作为执行这项程序的职能部门,执行监督庭本着如何在操作上体现公正的原则,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在执行听证中,将民事诉讼一审开庭程序作为规则进行引用,但又有所区别。例如执行听证开庭的庭前准备、庭中审理和庭后合议。
    [15:59:29]
  • [周庆]:
    回答马桶里钓鱼的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我院的法官素质各一,但我们莲都法院具有良好的学习氛围,相信今后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这一基本素质问题在我们莲都法院将不是问题。
    [15:59:35]
  • [邬勇法官]:
    执行听证同民事案件审理一样,证据规则的运用是关键。民事案件诉讼中,因律师介入机率比较高,审判人员引导和明示当事人如何运用证据规则的工作量相应比较少,而执行听证是一新事物,当事人对该程序的了解十分缺乏,审判人员在这方面的工作量就大得多,而且如何在引导和明示中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这个度的掌握也是十分困难。
    下面就执行听证中,如何运用证据规则,正确、公正、公平地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如何认证等方面,谈谈我个人的观点:
    [16:00:18]
  • [周庆]:
    回答网友kby2000的问题:
    证人出庭为主,证人确实无法出庭,当事人同意,也可对证人证言组织质证。
    [16:01:19]
  • [邬勇法官]:
    (一)举证期间,不能绝对地照搬证据规则的法定时间,在允许协商确定举证期间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内容的复杂程序,法院进行指定(但不能突破法定时间)。
    (二)尽量做好庭前的证据交换,使各方在庭上有充分的准备。
    (三)证据的采集。主张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折衷。在坚持法律事实的原则下,追求客观事实。当事人能力的差异,势必影响证据的采集,同时又因涉及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故必要时进行依职权收集证据,在执行听证中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16:01:26]
  • [论坛主持厉子勇]:
    回答网友雨落空林的问题:
    庭审小结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诉讼经济的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原则。
    [16:01:28]
  • [周庆]:
    同意吴荣明网友的观点,法官在庭审活动中的形象公正很重要。
    [16:02:14]
  • [邬勇法官]:
    (四)质证中,要抓住争议焦点、驾驭庭审顺序和方向,尽量减少当事人就非焦点问题进行争论。
    (五)尽可能地在庭上进行认证,使证据在庭审中尽量多地固定化,减少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产生的合理怀疑。
    (六)裁判之前,做到合议为先,少数服从多数,避免执行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承办人个人说了算的做法。
    (七)裁判文书,要充分说理,使大家一目了然,明白因果关系、法律依据。这种做法也为监督法院的职能部门提供一份详实的“报告”,使监督部门认同法院裁决的公正、公平性,减轻来自这方面的压力。
    [16:02:14]
  • [论坛主持厉子勇]:
    下面有请执行大队的涂杏平副大队长谈谈其对执行听证中驾驭能力问题的看法。
    [16:02:59]
  • [涂杏平法官]:
    在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今天,执行听证作为依法执行、增加执行的公正性与透明度的一个手段,已越来越广泛地被采用。我院执行局在对执行听证作了几次有益的尝试后,现在已基本步入正轨。
    [16:03:26]
  • [周庆]:
    回答网友明月的问题:
    我院法警大队编队管理九人,负责提押人犯、审判区和办公室巡查,以及法律文书送达。
    [16:03:34]
  • [涂杏平法官]:
    在执行听证中,由于听证双方的素质修养、法律知识水平、所听证案件的性质等诸方面的原因,与庭审一样常常会发生突发事件。如何提高执行听证的驾驭能力,如何处理执行听证过程中的突发问题,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熟悉案件,最大限度地了解当事人的各方面情况,做到人和事都心中有数,并且头脑中,时时要有“突发”这根弦,发现苗头及时化解,防患于未然。
    [16:03:59]
  • [涂杏平法官]:
    二、当发生突发问题时,主持听证的人员,首先要做到是镇定,不要慌了手脚,要在最短的时间里对现场形势作出最准确的判断。
    三、根据对现场形势作出的判断,迅速作出解决该突发问题的方案。方案要周全、慎密,不要顾此失彼。
    四、采取措施要果断、坚决,切忌优柔寡断、举棋不定,使混乱的场面能被迅速控制。
    五、在控制住场面以后,要针对发生突发问题的具体的人和事,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对违反民诉法规定,够处罚条件的视其认识问题的态度予以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六、及时恢复正常的听证程序,使听证工作能按计划完成。
    [16:05:01]
  • [周庆]:
    回答网友来访客的问题:

    追求法律真实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并不矛盾。
    [16:05:06]
  • [周庆]:
    回答网友kby2000的问题:
    这应该由各案主审法官灵活把握。
    [16:06:57]
  • [论坛主持厉子勇]:
    作为一名从外地来我院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许尚不熟悉,但也许会从另一角度给我们带来启迪,现在欢迎办公室的周玲发言。
    [16:07:51]
  • [周庆]:
    感觉网友[马桶里钓鱼]真诚的祝愿!
    [16:08:04]
  • [论坛主持厉子勇]:
    谢谢网友马桶里钓鱼的支持和鼓励,相信我们也会做得更好。
    [16:08:09]
  • [周玲]:
    由于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尚处于不成熟阶段,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中往往出现难以预期的问题,极大阻碍了审判流程的顺利进行,其中,若放任当事人对显而易见的事实一味提出毫无根据的反驳,必然影响庭审效率。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完善司法认知制度。通过司法认知,及时排除无谓的争议,明确案件审理的焦点,使庭审有的放矢进行。
    [16:08:37]
  • [周玲]: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待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关于司法认知的定义及运用规则,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设置的一条,即第9条,规定了六种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即:(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6:09:42]
  • [周玲]:
    而实践中,需司法认知的事实远不止这五种。比如,村民甲告村民乙偷了他家山羊,产下一只小羊后,山羊又回到甲家。而乙称小羊是自家山羊所生。若甲乙两家的母羊毛色相同,看不出小羊的遗传特征,那么,为了确定小羊的生母而作亲子鉴定,花上巨额的鉴定费岂不得不偿失。若直接进行司法认知,判断山羊是否会扔下小羊独自回家,则大可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16:10:27]
  • [周玲]:
    那么,在庭审中应如何运用司法认知呢?我认为,司法认知并非凭法官自身主观判断,而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听取当事人陈述,询问专家。采取司法认知并非为了节省时间而把待证事实全放在庭审中进行,而应根据案情的特殊情况和庭审需要,把一时难以证明的事物放到庭外进行调查。此外,司法认知在本案判决生效前的法律效力是待定的,当事人若有明确的证据对司法认知的事实进行反驳,则应重新进行调查活动。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在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审判法官可以进行司法认知的探索,为将来立法确定司法认知的范围、规则、条件等而奠定实践基础。
    [16:11:46]
  • [周庆]:
    回答网友来访客的问题:
    客观真实是理想,法律真实是现实。同意吗?
    [16:12:12]
  • [周玲]:
    谢谢网友吴荣明。
    [16:13:00]
  • [论坛主持厉子勇]:
    回答[网友士落空林]:
    欢迎互相交流经验
    [16:14:08]
  • [周玲]:
    有交叉之处,因为日常生活经验并不是应该普遍适用的概念
    [16:16:38]
  • [论坛主持厉子勇]:
    随着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对法官职业技能要求越来越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就是要求法官应具备的职业技能之一。庭审中,法官要引导各方当事人围绕焦点展开辩论,制止不当的发言提问,合理安排庭审程序,处理各种突发情况,要充分发挥控辩式诉讼的作用,这就要求法官要有很高的驾驭庭审能力。
    [16:17:26]
  • [论坛主持厉子勇]:
    刚才各位法官从不同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可能在广度和深度上有其局限性,但也是一次系统的疏理,一次真诚的交流。
    [16:17:59]
  • [论坛主持厉子勇]:
    本期论坛的研讨部分就到此结束。下面我来采访一下我们莲都法院的郑耀汉院长。
    [16:18:18]
  • [论坛主持厉子勇]:
    郑院长,你好,关于如何驾驭庭审能力的这个问题,刚才在网上,院里的各位法官已经谈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那么现在您能不能就这个问题展开来谈一谈呢?
    [16:19:18]
  • [郑耀汉院长]:
    在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说在法庭的审判模式下,庭审是案件审判的中心环节,能驾驭庭审是合格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功,在这一基础上,如何提高庭审的艺术是对法官更高层面上的要求,因此努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是摆在每一个法官面前的永恒课题。近年来,我院着力实施案件质量工程,注重法官庭审水平的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案件判得公正,法官显得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但从我们平时掌握的和当前正在开展的司法大检查中发现的情况看,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仍然不少,比如庭审中层次不够清晰,对各阶段所要达到的不同目的和效果把握不够准确,尤其是归纳能力不够理想,有的不会归纳,不去归纳,有的用法律和法理阐述意见功底不深,归纳不够规范,针对性不强,没有围绕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阐明观点,证据规则在庭审中的适用在把握上还有很多的差距,其他一些细节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
    [16:20:50]
  • [周庆]:
    回答网友雨落空林的问题:
    庭审注重形式,裁判文书注重内容,个案审判可以公开的内容应尽可能地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体现,当然,简易案件除外。
    [16:21:41]
  • [郑耀汉院长]:
    把这个问题作为今天论坛的主题,就是想进一步统一我们的思想,共同探讨提高的对策,怎么样才能提高庭审的水平,刚才我院的一些法官结合自己的切身体会,谈了一些想法,网友们也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这对拓宽我们的思路,完善我们的措施很有帮助,我们在表示感谢的同时,也将认真予以研究吸纳。在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问题上,我以为以下几点是必须引起我们重视的。
    [16:22:56]
  • [周庆]:
    回答网友独步开涯的问题:
    法官不应当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作辩论,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庭外沟通。
    [16:23:03]
  • [郑耀汉院长]:
    第一,树立法庭至上的职业意识。这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基本前提,开好庭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法庭是法官的职业舞台,每个法官要把培养沉稳儒雅的职业气质作为自己不懈的追求,规范着装,准时出庭,举止文明,言语有度,充分体现公正的职业形象,注重让当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让当事人对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要在具体审判中贯彻实质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把法官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过程、推理过程和判决理由,敢于和善于在法庭上亮明。
    [16:23:47]
  • [郑耀汉院长]:
    第二,熟练掌握庭审的职业技能。这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根本保证。法官要熟悉并掌握开庭的程序,准确把握庭审各阶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坚决摈弃一些不符法律规定的习惯做法,准确提炼争议焦点,正确引导有序举证、质证,并适当准确地认证,能妥善处理庭审中的突发事件,以法理和情理归纳庭审,阐明处理结论形成的详尽理由。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把握和控制庭审。
    [16:24:23]
  • [戴剑勇法官]:
    回答[网友 wildfly]:“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来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无判断”,如何界定“日常生活经验”
    就是指法官在日常生活中亲身经历所领悟的或者借助相关信息资料而取得的知识,对有关事物的因果关系或者一般形态进行归纳,得出对案件事实判断起作用的理性认识。
    [16:24:27]
  • [郑耀汉院长]:
    第三,加强学习,勇于实践。这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唯一途径。熟谙法律、准确表达是法官驾驭庭审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障,当前,我们法官在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官的法律、法理和文化功底不深厚,因此,法官要不断积累知识和经验,努力提高学术才能,自觉地把学习型法官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
    最后,我代表莲都区法院感谢中国法院网和各位网友对我们的关爱和支持!谢谢!
    [16:25:11]
  • [论坛主持厉子勇]:
    现场的气氛仍相当活跃,各位法官还在原地讨论着网友们提出的问题,借此机会,我采访了在场的几位法官。
    [16:25:52]
  • [论坛主持厉子勇]:
    接受采访的是民二庭法官戴剑勇。
    [16:26:17]
  • [周庆]:
    回答网友[马桶里钓鱼]的问题:
    我是法院培养的一名普通法官,有过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的任职经历,学历是自学的。
    [16:26:30]
  • [论坛主持厉子勇]:
    戴法官,你好!上次的直播,你因为开庭没有参加,这次作为庭里的代表参加论坛吧,感觉如何,能否谈谈?
    [16:26:37]
  • [周玲]:
    回答[网友 fhl_518]:周法官:在目前体制下,司法认知只能是有权法官能实施,你不这样认为吗?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16:26:57]
  • [论坛主持厉子勇]:
    可以和我们办公室联系。电话:0578-2131684
    [16:27:37]
  • [戴剑勇法官]:
    我觉得这次论坛有显著的三个特点:
    1、必要性。以往孤立的、陈旧的、固定的、就案办案的审判模式,不能适应现阶段审判工作的需要。通过论坛可以拓宽思路,改革创新,逐步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
    2、针对性。尽管有的法官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有的法官具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但在改革开放的年代,各种复杂、疑难案件层出,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法律素质较低,如何驾驭好庭审活动,这是法官所必须面对的。
    3、实用性。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有一个开庭程序。现阶段,新类型的案件比较多,而有的问题,目前尚没有现成的解决办法,通过研讨,可相对促进、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16:28:23]
  • [论坛主持厉子勇]:
    我采访的第二位干警是院里新分配来的大学生周玲。
    [16:29:15]
  • [论坛主持厉子勇]:
    周玲,你好,作为一名外地大学生,在去年公务员考试,你千里迢迢从四川来到我们莲都,在这里生活刚好满一年了,对这边的生活也都基本上适应了。能不能代表院里的一批初出茅庐的新天平人谈一下你对这个论坛的看法?
    [16:29:53]
  • [论坛主持厉子勇]:
    欢迎缠人的藤,
    [16:29:59]
  • [周玲]:
    好的,谢谢主持人!我是重庆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到莲都法院工作,我认为我的选择是明智的。因为尽管丽水是浙江省的一个发展中城市,但莲都法院却是一个现代化的开放型法院,她在司法审判、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理念和举措都是走在国内前列的。比如,“莲都法院论坛”就是国内首次的网上直播论坛。我认为“莲都法院论坛”利用网络这个第四媒体来宣传法制,研讨学术,为天平人创造了一个争鸣的舞台,形式新颖,活泼。并且由于网络的特性,使论坛更具有刺激性、挑战性和参与性,反响很大,收效不错。
    [16:31:46]
  • [周玲]:
    虽然“莲都法院论坛”目前还是个新事物,但随着我们自身的努力和公众的支持,她将越发成熟,美丽!
    [16:32:18]
  • [论坛主持厉子勇]:
    谢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也给了我们很有价值的启示,作为论坛的主持人,再次感谢各位法官及网友的支持与鼓励,欢迎到我们绿色莲都来。谢谢中国法院网,谢谢各位。再见!
    [16:35:42]
  • [主持人]:
    谢谢厉子勇。
    [16:36:1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大家可以到《直播回顾》里阅读整个过程,并到论坛发表你对本次法官论坛的意见和看法。谢谢您的参与。再见!
    [16:3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