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审判长

副院长王克力在直播现场

公诉人

被告人朱全胜

被告人张艳萍

被告人卢二香

王克力接受现场采访

李占元庭长接受现场采访

法庭宣判

三被告人接受宣判

采访审判长马绍辉
8月29日上午9时30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以介绍女友为名实施诈骗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直击原被告双方激烈论辩,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欢迎来到中国法院网的《现在开庭》(直播)栏目。
    [09:31:10]
  • [主持人]:
    即将直播的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涉嫌以介绍女友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
    [09:31:30]
  • [主持人]:
    今天我们还邀请了《人民法院报》驻北京记者站记者姚学谦担任这次直播的现场主持人,《人民法院报》驻北京记者站记者赵岩也在现场,他们随时会给我们发回报道。 好,现在就请姚学谦带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09:32:11]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人民法院报北京记者站记者姚学谦,我现在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庭内。今天给大家直播的是一起以给人介绍女友为名,涉嫌诈骗的案件。
    [09:36:47]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3月19日,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在一起预谋去北京市房山区,以张艳萍为诱饵给人介绍对象借此骗财骗钱。2003年3月26日至3月31日间,被告人朱全胜伙同被告人卢二香、张艳萍窜至北京市房山区某村,谎称给该村农民申某介绍对象张艳萍,骗取李家钱物共计7300余元。
    [09:39:09]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2003年3月29日至3月31日间,朱全胜与卢二香伙同张晓霞(在逃)经预谋后又来到此村另一户农民段某家,以给段某介绍对象张晓霞为名,骗取钱物共计人民币1800元。
    [09:41:24]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2003年4月4日,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被抓获归案。因涉嫌诈骗,三人被公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
    [09:41:54]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现在,我就和赵岩一起向大家现场报道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今天担任直播记录的是房山法院书记员张静。担任直播摄影的是房山法院的任海鹏,他将为我们发回庭审现场的照片。
    [09:42:25]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利用开庭前的这段时间,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山法院的情况。
    [09:42:41]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房山法院地处北京西南,全院共有干警257名,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人口78万,下辖5个法庭。近几年来,该院坚持重在发展的工作思路,以政治建院为基础,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狠抓管理,多办实事,积极构筑人才工程,连续4年收结案超万件,各项工作赢得了各界的一致好评和赞誉。
    [09:43:25]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在工作中,房山法院时刻致力于创建“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努力将各项便民措施落到实处。
    [09:43:56]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例如,实行院长集体接待制度,坚持院庭长办案;山区法庭坚持“巡回办案”,就地收案、就地审理,为百姓发放“法官名片”,为当事人提供舒适的休息场所;民庭、经济庭设置简易案件裁判法官,加强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当庭宣判率和调解率;出台《关于管制、缓刑人员管理考察办法》,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中止执行案件全程公开制度,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定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特聘廉政监督员,推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09:45:22]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值得一题的是,房山法院创制的“三二一审判机制”和法官助理制度,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该院成为改革试点。同时,房山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执行动态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加大调解结案力度、证据规则适用等方面均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09:46:08]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2002年,房山法院被评选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同时赢得了首都创建精神文明建设行业示范单位、首都先进法院、首都文明单位、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等各项荣誉。在各级评比中,全院各单位共获15项荣誉称号,共有42人次获各级奖励和荣誉。
    [09:46:34]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现在,书记员已经来到法庭,做着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09:47:02]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担任今天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人员是审判长马绍辉,审判员高维洲,审判员李金平。他们三人都是大学本科学历,三级法官。
    [09:50:49]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其中,审判长马绍辉是一名女法官,曾审理过马文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李永香非法狩猎案等。马绍辉与他人合写的《对当前缓刑制度运作过程的调查与思考》一文曾在北京市高院组织的北京市法院系统调研成果评比中获得优秀奖。
    [09:51:23]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09:53:19]
  • (书记员入庭)
    [09:53:56]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09:54:24]
  • 一、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持电话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09:55:08]
  •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公民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09:55:38]
  •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09:55:50]
  • [书记员]:
    请公诉人入庭。
    [09:56:06]
  • ( 公诉人从法庭西侧门入庭)
    [09:56:2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56:47]
  • (审判人员从法庭东侧门入庭)
    [09:57:16]
  • [书记员]:
    请大家坐下。
    [09:58:05]
  •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已提至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58:32]
  • [审判长]:
    (敲击法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
    提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到庭。
    [09:59:06]
  • (法警提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到庭)
    [09:59:22]
  • [审判长]:
    被告人朱全胜,向法庭报告你有无别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前科、何时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因为什么?
    [10:00:18]
  • [朱全胜]:
    我叫朱全胜,男,没有别名,今年34岁,1969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韩村乡沈庄村。曾经因为犯抢劫罪于1999年2月5日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为涉嫌诈骗,于2003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10:02:10]
  • [审判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10:02:46]
  • [朱全胜]:
    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10天了。
    [10:03:09]
  • [审判长]:
    被告人卢二香,你有无别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前科、何时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因为什么?
    [10:03:33]
  • [卢二香]:
    我叫卢二香,女,还有别名叫佟林,今年49岁,1954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容城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东野桥村。因为涉嫌诈骗于2003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10:04:09]
  • [审判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10:04:25]
  • [卢二香]:
    收到起诉书了,超过10天了。
    [10:04:43]
  • [审判长]:
    被告人张艳萍,你有无别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前科、何时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因为什么?
    [10:05:02]
  • [张艳萍]:
    我叫张艳萍,没有别名,女,今年27岁,1975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韩村乡中廉良村。2003年4月3日因为诈骗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10:05:25]
  • [审判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10:05:37]
  • [张艳萍]:
    收到起诉书了,超过10天了。
    [10:05:4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诈骗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名单。
    [10:06:22]
  • 本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马绍辉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高维洲、代理审判员李金平组成,书记员陈洁担任法庭记录。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的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杰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你们听清了吗?
    [10:07:15]
  • [朱全胜]:
    听清了。
    [10:07:25]
  • [卢二香]:
    听清了。
    [10:07:37]
  • [张艳萍]:
    听清了。
    [10:07:47]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三被告人,你们听清了吗?
    [10:09:26]
  • [朱全胜]:
    听清了。
    [10:09:38]
  • [卢二香]:
    听清了。
    [10:09:52]
  • [张艳萍]:
    听清了。
    [10:10:11]
  • [审判长]:
    三被告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10:10:18]
  • [朱全胜]:
    不申请回避。
    [10:10:27]
  • [卢二香]:
    不申请回避。
    [10:10:35]
  • 张艳萍:不申请回避。
    [10:10:4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11:06]
  • [公诉人]:
    宣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房检刑诉字(2003)第338号。被告人朱全胜,男,34岁,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韩村乡沈庄村。1999年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2003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10:12:36]
  • 被告人卢二香,别名佟林,女,49岁,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容城县人,文盲,农民,住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东野桥村。因涉嫌犯诈骗罪,2003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10:13:07]
  • 被告人张艳萍,女,27岁,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韩村乡中廉良村。因涉嫌犯诈骗罪,2003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10:13:33]
  • 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涉嫌诈骗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
    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10:14:16]
  • 1、2003年3月19日,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在一起预谋去北京市房山区以给张艳萍介绍对象为名骗钱。2003年3月26日至3月31日间,被告人朱全胜伙同被告人卢二香、张艳萍窜至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北窖村,谎称给该村农民申仕钢(男,28岁)介绍对象张艳萍,骗取申仕钢家人钱物,共计人民币7300余元。
    [10:15:17]
  • 2、2003年3月29日至3月31日间,被告人朱全胜伙同被告人卢二香、张晓霞(在逃)经预谋后窜至房山区佛子庄乡北窖村段志武(男,28岁)家,以给段志武介绍对象张晓霞为名,骗取钱物共计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0:15:44]
  •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对象为诱饵,骗取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10:16:12]
  • [审判长]:
    三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了吗?与你们收到的那份起诉书是否一致?
    [10:16:33]
  • [朱全胜]:
    听清了,一致。
    [ 卢二香]:
    听清了,一致。
    [ 张艳萍]:
    听清了,一致。
    [10:16:48]
  • [审判长]:
    请法警将被告人卢二香、张艳萍带出法庭。
    [10:17:00]
  • (法警将被告人卢二香、张艳萍带出法庭)
    [10:17:08]
  • [审判长]:
    被告人朱全胜,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10:17:20]
  • (朱全胜坐下)。
    [10:17:32]
  • [审判长]:
    被告人朱全胜,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向法庭进行陈述。
    [10:17:54]
  • [朱全胜]:
    2003年3月19号那天,佟林找到我,说找张艳萍我们三人到房山北窖村找高国英给别人介绍对象,佟林说去后让我叫张全胜,假装是张艳萍的哥哥。2003年3月26日,我和佟林、张艳萍三人到了申仕钢家,吃饭后,申仕钢家包了3个红包给了张艳萍。晚上8点多,佟林让张艳萍把红包给了我。我和佟林到保定后,佟林说“咱俩每人1500元,给张艳萍1000元”。
    [10:18:36]
  • 2003年3月26日,我们在申仕钢家骗了4000元。2003年3月29日,我和张晓霞、佟林、高国英、申仕钢、张艳萍到了北窖村一个姓段的家。2003年3月30日我们到了保定,申仕钢给我买了一块手表、一件上衣,申仕钢还给了我200元。2003年3月31日,姓段的那个人在华联超市给我花了150元买了一身衣服,姓段的那家儿子叫二虎。佟林、张艳萍、张晓霞从姓段的那家得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10:19:29]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本案事实对被告人朱全胜进行讯问。
    [10:19:48]
  • [公诉人]:
    2003年3月26日前,你们三人是怎么商量的?
    [10:20:01]
  • [朱全胜]:
    佟林找到我,让我找一个女的去北京市房山区北窖村骗点钱去。
    [10:20:15]
  • [公诉人]:
    是谁以介绍对象为名骗钱的?
    [ 朱全胜]:
    是佟林说的。
    [10:20:31]
  • [公诉人]:
    谁找的张艳萍?
    [ 朱全胜]:
    是我找的。
    [10:20:45]
  • [公诉人]:
    张艳萍结婚了吗?
    [ 朱全胜]:
    张艳萍结婚了。
    [10:21:00]
  • [公诉人]:
    申仕钢家给了你们多少钱?
    [ 朱全胜]:
    给了4000元。
    [10:21:12]
  • [公诉人]:
    为什么要以介绍对象为名骗钱?
    [10:21:25]
  • [朱全胜]:
    因为我们没有钱花。
    [10:21:37]
  • [审判长]:
    是谁提出骗钱的?
    [ 朱全胜]:
    是佟林提出的。
    [10:21:57]
  • [审判长]:
    你是什么时间被释放的?
    [10:22:10]
  • [朱全胜]:
    我是2001年4月9日释放的。
    [10:22:25]
  • [审判长]:
    第二起是谁提出骗钱的?
    [ 朱全胜]:
    是一起提出的。
    [10:22:41]
  • [审判长]:
    张晓霞是谁找的?
    [ 朱全胜]:
    是我找的张晓霞,说骗点钱。
    [10:23:35]
  • [审判长]:
    段志武家给你买东西了吗?
    [ 朱全胜]:
    就给我买了一身运动服,给别人买没买我不清楚。
    [10:24:00]
  • [审判长]:
    张晓霞结婚了吗?
    [ 朱全胜]:
    我不清楚。
    [10:24:18]
  • [审判长]:
    你们为什么要这么做?
    [ 朱全胜]:
    因为这样挣钱容易。
    [10:24:56]
  • [审判长]:
    你怎么和张晓霞说的?
    [ 朱全胜]:
    我和她说让她以介绍对象为名挣点钱,她同意了。
    [10:25:14]
  •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朱全胜带出法庭,将被告人卢二香带上法庭。
    [10:25:42]
  • (法警将被告人朱全胜带出法庭,将被告人卢二香带上法庭)
    [10:26:03]
  • [审判长]:
    被告人卢二香,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10:26:19]
  • (被告人卢二香坐下)。
    [10:26:31]
  • [审判长]:
    被告人卢二香,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向法庭进行陈述。
    [10:27:02]
  • [卢二香]:
    我是骗钱着,我是假装给人家介绍对象在房山北窖村骗人钱着,我们有4人,有我、朱全胜、张艳萍还有一个叫晓霞的。2003年3月,给北窖村一个叫新刚的,一个叫二虎的,我们从新刚家得了现金4200元,还买了一身衣服。从二虎他们家得了1200元,还买了一身衣服。骗钱是朱全胜提出来的,我没反对,第一次我得了1500元,第二次得了400元。
    [10:27:21]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本案事实对被告人卢二香进行讯问。
    [10:27:35]
  • [公诉人]:
    你们几个人为什么要来北京市房山区北窖村骗钱?
    [10:27:49]
  • [卢二香]:
    因为朱全胜说这样能挣点钱。
    [10:28:01]
  • [公诉人]:
    申仕钢给了你们多少钱?
    [10:28:11]
  • [卢二香]:
    给了4200元。当时申仕钢家的人是把钱给张艳萍了。
    [10:28:23]
  • [公诉人]:
    你分了多少钱?
    [ 卢二香]:
    我分得1500元。
    [10:28:39]
  • [公诉人]:
    你们几个人中谁认识高国英?
    [ 卢二香]:
    我认识高国英。
    [10:31:10]
  • [公诉人]:
    第二次给段志武家介绍对象你来了吗?
    [ 卢二香]:
    我来了。
    [10:31:24]
  • [公诉人]:
    你们到段志武家后,段志武家人给小礼钱了吗?
    [ 卢二香]:
    给了,一共是1200元。
    [10:31:42]
  • [公诉人]:
    你分得了多少钱?
    [ 卢二香]:
    我分得了400元。
    [10:31:57]
  • [审判长]:
    请法警将被告人卢二香带出法庭,将被告人张艳萍带上法庭。
    [10:32:55]
  • (法警将被告人卢二香带出法庭,将被告人张艳萍带上法庭)
    [10:33:01]
  • [审判长]:
    被告人张艳萍,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被告人张艳萍坐下)
    [10:34:43]
  • [审判长]:
    被告人张艳萍,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进行陈述。
    [10:34:55]
  • [张艳萍]:
    2003年3月15日,佟林跟我和朱全胜说去北京骗点钱,假装给我找对象,让朱全胜假装是我哥哥,让朱全胜改名叫张全胜。2003年3月26日中午,我就和佟林、朱全胜去了房山北窖村申仕钢家。吃饭后,佟林说一会儿给小礼,给钱,说钱她和朱全胜每人分1000元,给我2000元。后来申仕钢家3口人每人给了我一个红包,我就给朱全胜了。
    [10:35:31]
  • 2003年3月29日,申仕钢给我买了耳环、项链、裙子,也给佟林、高国英买了东西。在保定时,申仕钢也给朱全胜买了东西,他走时还给了我200元。申仕钢走了后佟林给了我1100元。再后来申仕钢给我打电话让我回房山,4月3日我和朱全胜一回来就被公安局的人抓住了。骗钱是佟林的主意,第一次去申仕钢家时得了3个红包,佟林说是4000元,后来申仕钢给我买东西又花了3000多元。
    [10:36:48]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就本案事实对被告人张艳萍进行讯问。
    [10:37:14]
  • [公诉人]:
    今年3月26日你干什么来了?
    [10:37:43]
  • [张艳萍]:
    卢二香说给我介绍对象。我觉得挺好玩的就来了。
    [10:38:10]
  • [公诉人]:
    谁跟你说让你来北窖村的?
    [10:38:43]
  • [张艳萍]:
    是卢二香给我打电话,她说给我介绍对象。
    [10:40:52]
  • [公诉人]:
    朱全胜和你和什么关系?
    [ 张艳萍]:
    朋友关系。
    [10:41:08]
  • [公诉人]:
    你今年多大岁数了?
    [ 张艳萍]:
    27岁了。
    [10:41:22]
  • [公诉人]:
    你有丈夫吗?
    [ 张艳萍]:
    我有丈夫。
    [10:41:47]
  • [公诉人]:
    你们到申仕钢家后,是谁提出让申仕钢家人给小礼钱的?
    [ 张艳萍]:
    是卢二香说的。
    [10:42:08]
  • [公诉人]:
    你想和申仕钢搞对象吗?
    [ 张艳萍]:
    不想。
    [10:42:28]
  • [公诉人]:
    申仕钢家给你买东西了吗?
    [ 张艳萍]:
    买了。
    [10:43:11]
  • [公诉人]:
    买什么东西了?
    [ 张艳萍]:
    有衣服、项链、耳钉等。
    [10:43:31]
  • [公诉人]:
    你们几个人来之前说好让朱全胜假装你哥哥了吗?
    [10:43:44]
  • [张艳萍]:
    说了。
    [10:44:08]
  • [审判长]:
    请法警将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带上法庭。
    [10:44:19]
  • (法警将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带上法庭)。
    [10:44:30]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10:44:51]
  • [公诉人]:
    首先向法庭宣读一组书证材料,现在宣读报案记录。该证据证实,2003年4月3日15时许,高国英向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派出所电话报案称,河北省保定人张艳萍以和申仕钢搞对象为名,涉嫌诈骗,要求处理。
    [10:46:11]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10:46:25]
  • [朱全胜]:
    没有。
    [ 卢二香]:
    没有。
    [ 张艳萍]:
    没有。
    [10:46:39]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0:47:01]
  • [公诉人]:
    宣读第一份抓获经过。该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出现场,将嫌疑人张艳萍、朱全胜带回派出所后,二人对诈骗一事供认不讳。
    [10:47:45]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10:48:07]
  • [朱全胜]:
    没有。
    [ 张艳萍]:
    没有。
    [10:48:22]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0:49:43]
  • [公诉人]:
    宣读第二份抓获经过。该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了解得知张艳萍是通过一个叫佟林的女人介绍给北窖村的申仕钢,经朱全胜与佟林电话联系,令其乘车赶往良乡修造厂车站,于当日中午12时15分将刚下公交车的佟林抓获。
    [10:50:00]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10:50:18]
  • [卢二香]:
    没有。
    [10:50:35]
  • [公诉人]:
    现在宣读一组证人证言节录。首先宣读证人高国英于2003年4月4日所作证言节录:2003年3月25日晚8时许,佟林从保定给我打电话说2003年3月26日来北窖与申仕钢见面。第2天,佟林带着那女孩和女孩的哥哥就来了。晚上吃完饭后,佟林跟申国合讲要过小礼,申国合就拿了2个红包给了张艳萍,申仕钢又给了张艳萍1个红包,张艳萍收下了。
    [10:52:57]
  • 2003年3月26日,佟林和我讲,她们那里还有一个女孩愿意嫁到这里来,3月29日,佟林就领着张晓霞去了段大虎家,张晓霞当时表示愿意。晚饭后,佟林说过小礼,段大虎的妈妈就拿了2个红包给了张晓霞,段大虎也给了张晓霞一个红包,里面是钱。3月31日那天晚上,申仕钢对我说到保定后,没让他去张艳萍家,也没让段大虎去张晓霞家,而是住在了旅店里,我就有些怀疑了。4月3日,朱全胜、张艳萍在来后,我问朱全胜到底叫什么,他说叫张全胜但没有身份证,我就报案了。
    [10:53:27]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10:53:48]
  • [朱全胜]:
    没有。
    [10:54:08]
  • [卢二香]:
    没有。
    [ 张艳萍]:
    没有。
    [10:54:23]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0:54:43]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申仕钢于2003年4月3日所作陈述节录:2003年3月26日中午,高国英、我爸、姓佟的,还有这个女的和她哥哥到我家,当时我们给了那女的3000元定钱,是用红包包着。住了2天后,我又给那个女的买衣服、首饰花了1700多元。这个女的哥哥、姓佟的又带着另一个女孩给我们村段大虎说对象。说好第2天去保定女方家看看。
    [10:55:13]
  • 到了保定后,张艳萍说去她叔家,没让我去,他们让我自己在旅店住了一夜,我当时就感觉受骗了。第2天张艳萍、她哥哥还有姓佟的到了旅店,说段大虎和他对象一会也来保定。我们大家一起吃饭后,姓佟的说让我和段大虎先回去,他们还有事,我和段大虎就回来了。我一共给张艳萍他们花了有9700元钱。
    [10:55:35]
  • [朱全胜]:
    没有9000元那么多。
    [10:55:55]
  • [卢二香]:
    钱数没有那么多。
    [10:56:19]
  • [张艳萍]:
    没这么多。
    [10:56:29]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0:56:46]
  • [公诉人]:
    宣读证人申国合于2003年4月4日所作证言节录。2003年3月26日上午,姓佟的、张艳萍和张艳萍的哥哥来到北窖。在我们家吃完饭后,说举行个仪式,给点定钱,我们老两口一人就给了500元,申仕钢给了3000元,当时钱是用红包包着的,把红包给了张艳萍。我媳妇给了姓佟的200元。
    [10:57:26]
  • 2003年3月29日,还给张艳萍买了将近2000元的衣服。后来张艳萍的哥哥又带了一个姑娘来,说是给我们村段大虎介绍的对象。3月30日申仕钢和他们去了保定,走时带了2000元,申仕钢说他们把他一个人留在旅店里,没让他去张艳萍家看看。申仕钢说在保定又给张艳萍和她哥买了衣服什么的,回来时就剩500元了。我觉得我们受骗了,为这件事我们花了9000多元。
    [10:58:30]
  • [朱全胜]:
    没有9000元那么多,也就7000多元。
    [10:58:43]
  • [卢二香]:
    钱数没那么多。
    [10:59:01]
  • [张艳萍]:
    一共也就7000多元,而不是9000多元。
    [10:59:19]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0:59:32]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杜淑华于2003年4月4日所作证言节录:2003年3月26日,我们家被人骗走了8000多元。3月26日叫佟林的女的说结定要包红包,我就包了3个红包,1个包3000元,还有2个各包了500元,把红包给了张艳萍。第2天申仕钢带张艳萍买衣服,花了1800块钱;3月30日,申仕钢又带走2000元和张艳萍他们去了河北保定,就把申仕钢一个人留在旅馆,就怀疑他们是骗子,这次去保定又花了1500块钱。
    [11:00:33]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11:01:04]
  • [朱全胜]:
    应该是7000多元。
    [11:01:23]
  • [卢二香]:
    没有8000元那么多。
    [11:01:33]
  • [张艳萍]:
    应该是7000多元。
    [11:01:53]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2:05]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段志武于2003年4月21日所作陈述节录:2003年3月29日下午4点多,高国英带着3个女的到我家,说其中一个女的是给我介绍的对象,叫张晓霞。晚上时,高国英说没意见就给手续钱,我和我爹妈就给了3个红包,一共是1200元。第2天上午,我又花了330元给张晓霞买了衣服。3月31号那天我和张晓霞去的保定,拿了500元,给了张晓霞200元,下午我和申仕钢回的家,我一共被张晓霞骗走1800块钱。
    [11:02:50]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11:03:33]
  • [朱全胜]:
    没有。
    [11:03:51]
  • [卢二香]:
    没有。
    [11:04:01]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4:17]
  • [公诉人]:
    现在向法庭宣读证人宋桂莲、段茂强于2003年4月21日所作证言节录,这二位证人系被害人段志武的父母,因这二份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一致,故一并向法庭宣读:我儿子叫段志武,他有个别名叫段大虎。2003年3月29日下午,高国英和一个姓佟的还有给大虎介绍的对象晓霞来了,我们家给了张晓霞3个红包,一共是1200元。第二天,大虎又带晓霞去良乡买衣服花了400多元。3月31号,张晓霞和大虎去了保定,当天晚上大虎就回来了,张晓霞没回来,大虎去保定带的600元就剩下20元了,我们一共花了2300元。
    [11:04:47]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11:05:04]
  • [朱全胜]:
    没有。
    [ 卢二香]:
    没有。
    [11:05:18]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5:35]
  • 公诉人:宣读证人张全福于2003年6月9日所作证言节录,其证言证明张艳萍是其大女儿,张艳萍已在1997年就和蒋微结了婚,但没有孩子。
    [11:05:51]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11:06:01]
  • [张艳萍]:
    没有。
    [11:06:19]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6:26]
  • [公诉人]:
    宣读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该证据证明申仕钢家人给张艳萍及朱全胜所买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
    [11:06:40]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11:06:53]
  • [朱全胜]:
    没有。
    [ 卢二香]:
    没有。
    [ 张艳萍]:
    没有。
    [11:07:10]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7:23]
  • [公诉人]:
    宣读涉案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该证据证明被发还的物品价值。
    [11:07:36]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11:07:48]
  • [朱全胜]:
    没有。
    [ 卢二香]:
    没有。
    [ 张艳萍]:
    没有。
    [11:08:07]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8:32]
  • [公诉人]:
    宣读户口证明三份。该证据证明张艳萍、朱全胜、卢二香的基本情况。
    [11:08:51]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11:09:30]
  • [朱全胜]:
    没有。
    [ 卢二香]:
    没有。
    [ 张艳萍]:
    没有。
    [11:09:56]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1:11:36]
  • [公诉人]:
    宣读刑事判决书一份。该份证据证明朱全胜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2月5日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11:14:15]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11:14:24]
  • [朱全胜]:
    没有异议,请对我从轻处罚。
    [11:14:51]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1:15:28]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11:15:41]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与以上证据相反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11:15:57]
  • [公诉人]:
    没有。
    [11:16:06]
  • [审判长]:
    被告人朱全胜,你是否有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11:16:26]
  • [朱全胜]:
    没有。
    [11:16:35]
  • [审判长]:
    被告人卢二香,你是否有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11:16:46]
  • [卢二香]:
    没有。
    [11:17:12]
  • [审判长]:
    被告人张艳萍,你是否有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11:17:22]
  • [张艳萍]:
    没有。
    [11:17:49]
  • [审判长]:
    被告人朱全胜,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1:18:01]
  • [朱全胜]:
    不申请。
    [11:18:11]
  • [审判长]:
    被告人卢二香,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1:18:27]
  • [卢二香]:
    不申请。
    [11:18:37]
  • [审判长]:
    被告人张艳萍,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1:18:52]
  • [张艳萍]:
    不申请。
    [11:19:0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终结,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1:19:23]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涉嫌诈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在公诉人就被告人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涉嫌诈骗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我方所出示的证据材料,充分说明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足以认定。
    [11:20:13]
  • 在本案中,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均已成年,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三被告人均系外地农民,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经预谋后,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伙同被告人张艳萍及他人,利用京郊农村地区恋爱、结婚前男方家庭要给女方一定见面礼的风俗,以介绍对象为诱饵,骗取他人信任,从而达到骗钱的目的。三名被告人主观目的明确,客观上三名被告人实施了采用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款9000余元,数额较大,侵犯了我国公民对财产所有权的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请法庭依据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11:20:38]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朱全胜自行辩护。
    [11:20:58]
  • [朱全胜]:
    我认罪服法,请对我宽大处理,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11:21:31]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卢二香自行辩护。
    [11:21:44]
  • [卢二香]:
    我丈夫是党员,我儿子是军人,我还干出这样的缺德事情来,我太后悔了,我出狱后一定积极交纳罚金,请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11:22:19]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张艳萍自行辩护。
    [11:22:29]
  • [张艳萍]:
    我是结婚了,我没孩子,而且我和丈夫也分居了,我很后悔做出这样的事来,请对我从轻处罚。
    [11:22:44]
  •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新的公诉意见吗?
    [11:22:53]
  • [公诉人]:
    没有。
    [11:23:04]
  • 审判长:被告人朱全胜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11:23:18]
  • [朱全胜]:
    没有。
    [11:23:30]
  • [审判长]:
    被告人卢二香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 卢二香]:
    没有。
    [11:23:42]
  • [审判长]:
    被告人张艳萍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 张艳萍]:
    没有。
    [11:23:54]
  • [审判长]:
    控辩双方没有新的意见发表,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被告人朱全胜作最后陈述。
    [11:24:04]
  • [朱全胜]:
    我认罪,请对我宽大处理。
    [11:24:23]
  • [审判长]:
    由被告人卢二香作最后陈述。
    [11:24:30]
  • [卢二香]:
    没有。
    [11:24:43]
  • [审判长]:
    由被告人张艳萍作最后陈述。
    [ 张艳萍]:
    没有。
    [11:24:54]
  • [审判长]:
    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请法警将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带出法庭。(敲击法槌)
    [11:25:13]
  • (法警将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带出法庭)
    [11:25:31]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各位网友,现在法庭已经休庭,等一会儿就会有结果。利用这段时间,我们采访一下房山法院的王克力副院长。
    [11:26:23]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王院长你好!请您谈谈房山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
    [11:26:52]
  • [王克力]:
    好!
    [11:27:40]
  • 我们的法官在办案中发现,近年来以介绍婚姻为名进行诈骗的案件在我区出现过多起。尤其是在农村,由于农村群众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而且受交往范围和家庭条件的影响,许多适龄男青年找对象难,结婚难。一些不法分子看准了这一点,往往打着给小伙子介绍对象的名义,找来“婚托”,然后以“见面礼”、“改口费”、“彩礼费”等种种借口进行骗钱。
    [11:28:21]
  • 因此,借这个机会,我想提醒广大群众两点:首先,要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警惕,不要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另外一点就是,对于农村的一些封建旧俗也应该革除,毕竟,婚姻应该建立在恋爱和感情的基础上,而不是以金钱为前提的。
    [11:28:59]
  • 对于这起案件,法庭会作出公正的裁判。
    [11:29:34]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谢谢王院长!
    [11:29:55]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下面我来采访一下旁听的人员,看看他们对今天的案子有什么看法。
    [11:30:26]
  • [一位姓陈的先生]:
    我也是农村的,像我们在山区农村的家庭里,小伙子找对象的确不太容易。所以有时也没有办法,只能托人给介绍。你说我们挣钱也不容易,父母省吃俭用就为了给儿子娶上一个媳妇,可赶上这种骗子,一辈子的血汗钱就这么让人给骗了,真的很惨。所以,我觉得对于这种骗子应该狠狠的惩罚。
    [11:32:37]
  • [一位姓王的女士]:
    这事儿吧,骗子肯定应该惩罚,不过我觉得被害人也应要吸取教训,现在都什么年代了,还要守着那些封建旧俗,什么“改口费”啊,“见面礼”啊,我们就不能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11:33:52]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好,谢谢旁听群众的参与!
    [11:35:08]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我们发现此案没有辩护人,让我们就这个问题问一下在现场的刑一庭庭长李占元。
    [11:42:45]
  • [李占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也可以不请辩护人而自行辩护。今天这个案件的被告人就选择了自行辩护,所以法庭尊重了被告人的意见,没有辩护人出庭。
    [11:45:52]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好,谢谢李庭长!
    [11:46:31]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法庭已经继续开庭,我们现在继续关注庭审情况。
    [11:47:25]
  • (审判人员已步入法庭)
    [11:48:15]
  • [审判长]:
    (敲击法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到庭。
    [11:48:33]
  • (法警提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到庭)
    [11:48:48]
  • [审判长]:
    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涉嫌诈骗一案,通过刚才的开庭审理,本合议庭认真听取了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将被告人张艳萍、张晓霞(在逃)分别介绍给被害人申仕钢、段志武作女友的事实,骗取二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11:49:38]
  • 本案三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人相互勾结,仅是分工不同,不存在主从关系。三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退赔。鉴于被告人朱全胜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11:50:02]
  •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朱全胜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1:50:17]
  • (全体起立)
    [11:50:34]
  • 一、被告人朱全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卢二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11:50:58]
  • 三、被告人张艳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对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继续追缴人民币五千九百三十五元发还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北窖村申仕钢;对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继续追缴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发还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北窖村段志武。
    [11:51:29]
  • (全体坐下)
    [11:51:47]
  • [审判长]:
    本判决为当庭宣判,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给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及提起公诉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1:52:23]
  • [审判长]:
    现在宣布闭庭,请法警将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带出法庭,送回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继续羁押。(敲击法槌)
    [11:52:48]
  • (法警将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张艳萍带出法庭)
    [11:53:05]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现在庭审已经结束,让我们来采访一下本案的审判长马绍辉。
    [11:55:55]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请问审判长,作出本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11:56:15]
  • [马绍辉]:
    好!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1:57:19]
  • 本案的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将被告人张艳萍、张小霞(在逃)分别介绍给被害人申士钢、段志武作女友的事实,骗取了两个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11:57:39]
  • 另外,本案三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人相互勾结,一拍即合,只是分工不同,因此这起案件不分主从犯。
    [11:58:40]
  •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58:56]
  •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为3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20万元以上。
    [11:59:14]
  • 本案被告人朱全胜、卢二香诈骗两起,诈骗数额八千余元,本案被告人张艳萍诈骗一起,诈骗数额为七千余元,因此三被告人均应在数额较大这一档次量刑。但是被告人朱全胜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对他的量刑应与被告人卢二香拉开距离。
    [12:00:19]
  • 因此,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合议庭遂对三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12:00:28]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好,谢谢审判长马绍辉给广大网友解释法律。
    [12:00:47]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不知大家是否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并学到相关的法律知识。
    [12:01:17]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今天我们的直播就到这里。参加我们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房山法院研究室的刘乃毓、王媛、陈实等。房山法院刑一庭的庭长李占元同志对我们的直播也给予了许多帮助,在这里,我们一并向他们表示感谢! 感谢张静和任海鹏的辛勤工作!感谢王克力副院长和房山法院对我们庭审直播工作的大力支持!
    [12:02:31]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感谢中国法院网!
    [12:03:05]
  • [特约主持人姚学谦]: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全体工作人员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收看。再见!
    [12:03:46]
  • [主持人]:
    感谢姚学谦的主持,感谢赵岩从现场发回的报道。
    [12:04:4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大家可以到《直播回顾》里阅读整个庭审过程,并到论坛发表您对本案的分析或看法。本次直播是由中国法院网同新华网联合播出的。谢谢您的参与。再见 !
    [12:05:13]
  • [中国法院网]: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2: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