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被告方

合议庭

审判长施建伟

审判长施建伟

审判员李建平

审判员王文亚

审判员王文亚

紧张忙碌的直播现场

紧张忙碌的直播现场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在现场

民二庭阎丽群庭长

阎丽群庭长

双方庭外协商

双方庭外协商

现场采访

法庭宣判

法庭宣判

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
8月12日上午9时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直击原被告双方激烈论辩,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欢迎来到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现在开庭》。
    [08:56:14]
  • [主持人]:
    即将直播的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
    [08:56:43]
  • [主持人]:
    担任这次庭审直播特邀主持人的是我们的老朋友、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王燕芬。下面就请她给我们做现场报道。
    [08:57:07]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各位网友,早上好!我是王燕芬,很高兴又与大家见面。我现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3号审判庭网上直播现场,今天要向大家直播的是一起劳动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这次为我们现场网上记录的是速录员魏小云,图片信息采集的是毛昕昕。下面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8:58:25]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2003年3月10日,黄春美经丽水市望海信达中介信息服务总部介绍到丽水红苹果饭庄做洗涮工,于次日下午4:40许在红苹果饭庄洗涮区摔倒,致使脾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春美属因工负伤。丽水红苹果饭庄则认为:中介机构介绍黄春美来饭庄工作时,他们提出黄年龄太大,无法胜任工作而回绝,但经黄春美及中介人员的游说,再加上急需洗碗工便让她在店里临时做几日,因此,黄春美与其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只是一种临时的帮工劳务关系。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在没有查清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就凭黄春美在饭庄处做工,认定为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撤消丽水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的职工工伤认定书。
    [09:00:14]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担任今天审判的审判长是行政庭庭长施建伟,审判员是李建平、王文亚,周慧仙是这次庭审代书记员。
    [09:00:51]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现在当事人已陆续入庭。书记员正在做开庭前准备。
    [09:01:25]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现在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纪律,就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09:02:24]
  • [书记员]:
    原告丽水市红苹果饭庄与被告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现在查对当事人到庭情况。
    [09:03:09]
  • [书记员]:
    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到庭?
    [ 原告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
    [ 被告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到庭。
    [ 第三人]:
    第三人及代理人到庭。
    [09:03:46]
  • (书记员收回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开庭通知、传票)
    [09:04:09]
  • [书记员]:
    审核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
    [09:04:25]
  • 原告丽水市红苹果饭庄,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179号。
    诉讼代表人周国华,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浙江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5:01]
  • 被告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丽水市城东路市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姜人敬,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乐,浙江浙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6:32]
  • 第三人何龙军,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莲都区人,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小安村(系死者黄春美之子)。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7:56]
  • 第三人何文龙,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莲都区人,农民,住址同上(未到庭)。
    [09:08:37]
  • 第三人何金龙,男,1967年出生,汉族,莲都区人,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石牛村下圳村(未到庭)。
    [09:09:29]
  • 第三人何玉成,男,194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莲都区人,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小安村(未到庭)。
    [09:10:2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准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不准抽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在法庭陈述和辩论过程中禁止使用侮辱、攻击性语言。法庭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09:12:13]
  • [书记员]:
    现在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12:37]
  •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12:47]
  • [书记员]: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09:13:16]
  • [审判长]:
    (敲击法槌)
    宣布开庭。
    [09:13:37]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庭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在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丽水市红苹果饭庄诉被告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一案。
    [09:14:24]
  • 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丽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小乐、第三人何龙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建明。
    [09:15:28]
  • 上述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已经本庭核对无误和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09:16:20]
  • 在庭前,本院已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对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09:17:15]
  • [原代]:
    收到,清楚。
    [ 被代]:
    收到,清楚。
    [ 第三人]:
    收到,清楚。
    [09:18:11]
  • [审判长]:
    宣布合议庭成员与书记员名单。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施建伟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李建平、王文亚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周慧仙担任记录。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19:14]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 第三人]:
    不申请回避。
    [09:20:15]
  • [审判长]:
    在对被告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提醒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注意,根据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行政案件庭审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阶段,有关辩论意见在被告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三个阶段即事实认定、适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的审查阶段予以发表。各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听清楚?
    [09:21:25]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
    [ 第三人]:
    听清楚。
    [09:22:14]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丽水市红苹果饭庄陈述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09:22:42]
  • [原告代理人]:
    (宣读起诉状,略记)。
    [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2003)5号职工工伤认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24:5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并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
    [09:25:53]
  • [被告代理人刘]:
    [宣读(2003)5号职工工伤认定书,略记]。
    针对原告的起诉,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黄春美之间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3年3月10日,黄春美经望海信达中介服务总部的介绍到原告处做洗涮工,并在工作中摔倒受伤,属于劳动事实关系。虽然黄春美第一次工作就受伤,但并不是临时性的,因此,我们认为黄春美与原告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09:27:58]
  • 二、答辩人作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由于黄春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为了工作原因摔倒死亡,因此,依照《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属工伤。而且答辩人在工伤认定中程序合法。
    [09:29:37]
  •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请法庭依法予以维持。
    [09:30:23]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陈述意见和请求。
    [09:30:39]
  • [第三人代理人]:
    我方认为,黄春美与原告之间存在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属私营企业,黄春美自第一天到原告处上班时,就受到原告的约束。谢凤翠做几天就离开,不能推断出原告的工作就是临时性的。
    [09:31:44]
  • 综上,我方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庭予以维持。
    [09:32:23]
  • [审判长]:
    根据双方的诉辩,双方对下列案件事实没有争议:1、原告丽水市红苹果饭庄是私营企业;2、2003年3月10日,黄春美经中介机构介绍,到原告处做工,于次日下午在工作时摔倒,致使脾脏破裂,并意外死亡。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黄春美与原告丽水市红苹果饭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本庭的上述归纳,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09:34:1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35:19]
  • [审判长]:
    请各方当事人在之后的审理环节中重点针对主要争议问题展开,各方是否听清楚?
    [09:35:51]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
    [ 第三人代理人]:
    听清楚。
    [09:36:2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出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出示时应说明证据名称、待证事实及证据的主要内容。
    [09:37:14]
  • [被告代理人]:
    就事实方面,我们提供如下证据:
    1、第三人的申请表1份,证明黄春美在2003年3月10日经中介介绍到原告处做工,在次日下次,在工作区域摔倒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09:38:16]
  • 2、第三人及黄春美的户籍证明一组,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身份,证实工伤认定的主体问题;
    [09:38:40]
  • 3、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该企业执照能证明原告的经营范围是中餐,能证明洗涮工作是原告的工作内容之一;
    [09:39:24]
  • 4、被告对谢凤翠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黄春美经中介公司介绍到原告处工作,并在工作区域受伤的事实;
    [09:40:24]
  • 5、被告对詹强(原告内部经理)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黄春美受伤的经过;
    [09:41:14]
  • 同时,在我们作工伤认定期间,原告代理人向我们提供了几份调查笔录:
    [09:41:32]
  • 6、授权委托书及南明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各1份,证明原告代理人的身份;
    [09:42:16]
  • 7、原告代理人对李玉英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黄春美经中介到原告处工作的事实;
    [09:42:56]
  • 8、原告代理人对谢凤翠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谢凤翠与黄春美一起到原告处工作的事实;
    [09:43:32]
  • 9、原告代理人对曾金球(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黄春美和谢风翠经其中介公司介绍,到原告处工作的事实;
    [09:44:17]
  • 10、黄春美的病历一组,证明黄春美受伤后到医院治疗的相关情况。
    [09:44:48]
  • 就事实方面,举证完毕。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经中介公司介绍到原告处做工,并且能证明原告的经营范围是中餐,众所周知,中餐工作是有许多洗涮工作的,而黄春美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因此能认定为工伤,原告方提出所谓的劳务关系是不能成立的。
    [09:46:18]
  • [审判长]:
    刚才被告方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黄春美与原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并且黄春美也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证据。下面由原告就被告出示的事实证据以及被告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进行质辩。
    [09:47:19]
  • [原告代理人]:
    我方提如下质辩意见:
    1、对第三人的申请书本身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黄春美与原告属事实劳动关系,而仅能证明黄春美受伤的事实;
    [09:48:18]
  • 2、对黄春美的户籍证明没有异议;
    [09:48:31]
  • 3、对原告的营业执照本身没有异议,但对待证事实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作为餐饮行业,应有专职的洗涮工,但这不能推断出黄春美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我们已经阐述过,是因为生意火爆,所以我们才准备增加两位临时性的洗碗工;
    [09:50:02]
  • 4、对谢凤翠的调查笔录本身没有异议,同样对待证事实有异议:该份笔录只能证明谢凤翠与黄春美找工作的经过,对此我们没有异议,实际谢凤翠在做了几天后就走了,如果真是存在劳动关系,谢凤翠也不可能说走就走,这份笔录正好能证明黄春美并没有受到原告的约束,他们之间只是一种临时的劳务关系;对于黄春美摔倒的经过我们没有异议;
    [09:52:23]
  • 5、对詹强的调查笔录本身没有异议,但这份笔录不能证明黄春美与原告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
    [09:53:41]
  • 6、对南明律师事务所的公函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09:54:14]
  • 7、对李玉英的调查笔录,不能待证原告与黄春美的事实劳动关系,笔录中关于月工资450元的陈述也是不真实的;根据实际情况,即谢凤翠和黄春美的年龄已经达到五十几甚至六十几岁,她们从主观上也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为只能是临时性的;
    [09:56:40]
  • 8、对曾金球的调查笔录,其中关于黄春美到原告处做工的陈述不事实,黄春美并没有直接到原告处工作,而是到黄娇花的店里打工。因此,我们对该份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
    [09:58:34]
  • 9、对黄春美的病历本身没有异议,这只能证明黄春美受伤的经过及治疗的情况,对于摔倒的经过我们本身就是没有异议的,但不能证明原告与黄春美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10:00:22]
  • [审判长]:
    由第三人就被告出示的事实证据以及被告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进行质辩。
    [10:01:36]
  • [第三人代理人]:
    我方对被告方出具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
    [10:02:08]
  • [审判长]:
    在刚才事实证据质辩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方提供的证人李玉英、曾金球的笔录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证人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对其他事实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但是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和黄春美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对此,被告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10:04:29]
  • [被告代理人]:
    有,补充如下意见:
    对李玉英、曾金球的的调查笔录,主要待证事实是证明黄春美是经中介公司介绍到原告处工作的,至于中介过程中的某些细节不一致,并不能否认有中介的事实。我们所提供的证据,应该已经证明我们工伤认定书中认定的基本事实,即黄春美经中介公司到原告处工作,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为了工作原因而受伤。因此,我们的工伤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10:07:17]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还有无补充意见?
    [10:07:29]
  • [原告代理人]:
    有。被告代理人认为,黄春美是经中介到原告处工作的,以此证明就是合法的劳动关系,本代理人不予认同。事实上,望海信达中介并没有经过合法的登记,也就是非法的中介,因此他的中介与朋友之间的介绍性质是一样的,并不是经过中介就是合法的。被告以经过中介就能证明他们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但我们认为,这些笔录不能证明黄春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0:10:22]
  • [审判长]:
    本庭注意到原告代理人在质辩时认为,本案涉及的中介机构不是合法的中介机构,对这主张,原告有无相关的证据及理由?
    [10:11:51]
  • [原告代理人]:
    望海中介机构到现在为止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工商部门取缔了好几次,他们是偷偷进行营业的。因为没有工商登记材料,我们不能提供证据。
    [10:13:55]
  • [审判长]:
    第三人还有无补充意见?
    [10:14:12]
  • [第三人代理人]:
    我方认为,无论中介公司是否合法,都不可否认黄春美是经过中介公司介绍到原告处工作的。
    [10:15:2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出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作出说明。
    [10:15:56]
  • [被告代理人]:
    我们认定黄春美属于因工负伤的规范性文件是《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认定黄春美属于工伤。工伤的认定条件应符合三个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时间负伤,我方提供的事实方面的证据,已经证明黄春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因此,我们作出的工伤认定是合法的。
    [10:18:18]
  • [审判长]:
    由原告就被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以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进行质辩。
    [10:18:53]
  • [原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被告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错误的。适用《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前提条件是形成劳动关系,而我方认为,黄春美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适用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规范性文件是错误的。
    [10:20:32]
  • [审判长]:
    由第三人就被告规范性文件效力,以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进行质辩。
    [10:21:16]
  • [第三人]:
    我方认为,被告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因为黄春美与原告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间,原告以黄春美在原告处只工作了几天主张不是劳动关系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本案的焦点在于黄春美与原告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受到用人单位的制约,是一种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并没有这种制约,黄春美自第一天到原告处上班时,就受到原告的制约,并且根据原告的营业性质,洗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可能只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因此,我方认为,被告适用《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
    [10:24:01]
  • [审判长]:
    在刚才质辩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被告出示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没有异议。原告代理人认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是应当建立在劳动关系确立的前提下,所以认为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对此,被告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10:25:51]
  • [被告代理人]:
    有,我们认为:我们适用该《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是基于认定双方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适用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
    [10:27:15]
  • [审判长]:
    对于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工伤认定必须要建立在劳动关系确立的前提下的观点,被告方有无不同看法?
    [10:28:03]
  • [被告代理人]:
    对于工伤认定,首先是要以劳动关系以前提,但是代理人认为,现在的法律并不排斥劳务关系也适用《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也没有明确必须是劳动关系才能认定工伤。因此,我们认为,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前提下,也可以适用《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0:30:16]
  • [审判长]:
    对于被告方的观点,原告方是否有补充?
    [10:30:32]
  • [原告代理人]:
    有补充,我们认为,法律规定《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建立在《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的,因此,该《办法》只能是形成劳动关系才能适用,而不是如被告代理人所说的劳务关系也可以适用。
    [10:31:50]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有补充?
    [10:32:11]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补充。
    [10:32:2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就其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说明,并出示证明被告已履行法定程序的相应证据。
    [10:33:04]
  • [被告代理人]:
    就程序方面的证据有:
    1、收、发文登记册1份,证明我们于2003年3月13日收到第三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立案的事实;
    [10:33:46]
  • 2、2003年3月24日作出的(2003)5号工伤认定书1份,证明我方在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作出了工伤认定书;
    [10:34:19]
  • 3、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们在作出工伤认定后,将工伤认定送达给第三人何龙军的事实;
    [10:34:45]
  • 4、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们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工伤认定收送达给原告的事实。
    [10:35:22]
  • 上述证据能证明,被告进行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将认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10:36:04]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就被告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辩。
    [10:36:17]
  • [原告代理人]:
    对于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方面没有异议。
    [10:36:34]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就被告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辩。
    [10:37:00]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10:37:08]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没有异议,就程序方面就不再进行质辩。
    原告丽水市红苹果饭庄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
    [10:37:53]
  • [原告代理人]:
    有,我们提供如下证据:
    1、对黄娇花的律师调查笔录1份,证明原告已经与黄春美讲好,做工只是做两天,是短期的工作,并不形成劳动关系,按每天15元的工资计算,进一步证实被告方提供的李玉英、曾金球的证言不事实;
    [10:39:09]
  • 2、丽水市法制办对黄娇花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黄春美与被告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事实;
    [10:39:43]
  • 3、丽水市法制办对李玉英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方所认定的证人曾金球、李玉英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到底是否劳动关系他们不清楚,关于月工资等陈述内容不事实,因为当时他们不在场;
    [10:40:33]
  • 4、 丽水市法制办对周办华的调查笔录,证实黄春美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帮工;从谢凤翠做了几天就走,原告没有扣她工资的情况,也能从侧面反映出他们之间属于临时性帮工的事实;
    [10:41:25]
  • 5、丽水市法制办对谢风翠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黄春美与原告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只是临时性的帮工,从她当时与周办华住在一起的情况,也能反映出是临时帮工的事实,如果是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与老板娘住在一起。
    [10:42:14]
  • 6、律师对曾金球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被告方提供的曾金球的笔录中关于450元的陈述不事实;
    [10:42:39]
  • 7、周办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周办华系原告负责人的主体资格。举证完毕。
    [10:43:4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刚才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10:44:07]
  • [被告代理人]:
    好的,提如下质辩意见:
    1、对黄娇花的两份调查笔录,两份笔录的基本内容是吻合的,但对于原告代理人关于细节部分的内容,我们是有异议的,即原告代理人的笔录中“他要我找两个临时的洗碗工”,而市法制办中并没有这样的陈述,本代理人认为,这只能证明中介的经过;
    [10:45:13]
  • 2、对曾金球的调查笔录,对基本内容没有异议;
    [10:45:27]
  • 3、对周办华的调查笔录,我们认为,周办华属于原告的负责人,他的证言应属当事人的陈述,笔录中谈到的工资问题,应该是比较客观的,因为像现在的私营企业,工资是以日计算的;至于正式职工是有工资注册的,黄春美没有工资注册的陈述,本代理人认为,既然没有黄春美的工商注册,也不能否认他们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10:46:16]
  • 4、对谢风翠的调查笔录基本上没有异议,但对于细节上有一定的出入,原告代理人关于以日计工资就是临时性的工作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像餐饮业这种以日计算工资的情况,不能推断出就是劳务关系,同时,也不能以谢凤翠做几天就推断出黄春美也是临时性的工资,谢凤翠之所以做几天就走,是因为他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关系,因为没有严格的限制,但这不能否认他们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黄春美及谢凤翠的年龄,也不能以此认为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并不一定要以年龄为条件。
    [10:47:40]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辩。
    [10:47:56]
  • [第三人代理人]:
    刚才被告代理人已经充分阐述了意见,我们表示赞同,没有补充。
    [10:48:14]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是否有补充?
    [10:48:29]
  • [原告代理人]:
    有,我们认为,被告的观点是不能成立:
    1、被告方认为,谢凤翠六十几岁的人,也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但本代理人认为,这应从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他们的年龄已经六十几岁,从她们的主观上也不可能要求长期工作,如果是正式职工,六十几岁就早该退休了,因此,从年龄看,我们也可以得出,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工作;
    [10:49:29]
  • 2、关于证人黄娇花及周办华的笔录,也都证实了当时他们两个人谈工作时就讲到,就是临时做几天,工资也是每天15元,因此,这属于临时工作的性质;
    [10:50:06]
  • 3、从谢凤翠实际在原告处做了六天的情况看,也能从侧面反映出这是一种临时的工作。如果有劳动关系,应该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可能想走就走,谢凤翠最后结算工资也是以日计算的,以此就能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工作。黄春美与谢凤翠的性质是一样的,也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工作。
    [10:51:12]
  •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240号浙高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劳动关系应该是比较稳定的、长期的工作,结合本案的实际,黄春美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劳务关系。
    [10:51:49]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补充?
    [10:51:57]
  • [被告代理人]:
    有。我们认为,我们的工伤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原告方认为是劳务关系的理由是黄春美的工资是以日计算,和谢凤翠只做了几天就不做了,对此,本代理人认为,从周办华的调查笔录来看,能证实在丽水市场上,按惯例,洗碗工的工种工资就是以日为单位的,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因此我们在工伤认定时并没有考虑这方面的事实;至于谢凤翠做了几天就不做的情况,这也只能说明原告的管理上存在问题,不能以此推断出黄春美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10:53:25]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有补充?
    [10:53:36]
  • [第三人代理人]:
    有。本代理人认为:1、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关系是有试用期的,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谢凤翠做了几天后就不做了,完全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因此,原告以谢凤翠做六天就不做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2、至于工资的计算方式,劳动法规定,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按日计算也是可以的,而且按照丽水市场的惯例,这种支付工资的方式也是得到普遍认可的,因此,原告以此抗辩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也是不能成立的。
    [10:54:50]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有证据需要提供?
    [10:54:59]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0:55:09]
  • [审判长]:
    下面本庭向第三人何龙军发问一个问题,希如实回答。第三人何龙军,黄春美的出生年月你是否清楚?
    [10:55:38]
  • [第三人]:
    1952年1月10日。
    [10:55:44]
  • [审判长]:
    原、被告对黄春美的出生年月有无异议?
    [10:55:53]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56:0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56:14]
  • [审判长]:
    对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庭审质辩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0:56:55]
  • [原告代理人]:
    请撤销被告作出的(2003)5号工伤认定书。
    [10:57:14]
  • [被告代理人]:
    请法庭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57:34]
  • [第三人代理人]:
    请法庭维持被告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10:57:46]
  • [审判长]:
    第三人本人是否有补充?
    [10:57:59]
  • [第三人]:
    没有。
    [10:58:0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庭审小结。经过刚才的庭审活动,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主要的争议事实和适用问题,即黄春美与丽水市红苹果饭庄之间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发表了各自的理由,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佐证。原告方认为,黄春美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劳务关系,从有关证人来证明本案的有关事实,说明黄春美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具有劳务关系的特点,所以认为应当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工伤认定缺少了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所以工伤认定错误;被告方及第三人认为,虽然黄春美与丽水市红苹果饭庄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客观上黄春美已经形成红苹果饭庄的一员,并接受红苹果饭庄的管理与支配,所以认为是劳动关系,劳动工伤认定正确。同时,被告代理人也认为,既然是属于劳务关系,也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各方当事人的上述观点和理由,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认真考虑。
    [10:59:47]
  • [审判长]:
    下面宣布休庭三十分钟(敲击法槌),合议庭进行评议。
    [11:00:10]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趁合议庭评议这个空档我邀请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阎丽群为大家谈谈有关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11:02:15]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阎庭长,你好!今天我们为网友直播了一起劳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我想请你为我们谈谈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知识,好吗?
    [11:02:42]
  • [阎丽群法官]:
    好的。
    [11:02:55]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请问阎庭长,什么叫劳动争议?
    [11:03:15]
  • [阎丽群法官]:
    简单地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
    [11:03:47]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在当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11:04:21]
  • [阎丽群法官]:
    用人单位一般是指,与劳动形成劳动关系的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11:05:39]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那么劳动者的范围是怎么确定的呢?
    [11:06:09]
  • [阎丽群法官]:
    劳动者一般包括:1、与中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4、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
    [11:09:18]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关系?
    [11:10:02]
  • [阎丽群法官]:
    下列情形不属于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但农民作为乡镇企业职业职工的除外;军队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关系;家庭保姆、临时帮工、家庭教师等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
    [11:13:32]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采用劳动行政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
    [11:15:43]
  • [阎丽群法官]:
    根据《劳动法》、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般应以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或者劳动部门不予或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直接予以认定并据此进行裁判。
    [11:19:43]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书记员已宣布开庭,让我们回到庭审现场。
    [11:22:43]
  • [主持人]:
    谢谢阎丽群法官的介绍。告诉大家一个最新消息,我们的特邀主持人王燕芬刚刚被评为人民法院报优秀通讯员。祝贺你,王燕芬!
    [11:23:29]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谢谢!
    [11:24:39]
  • [审判长]:
    (敲击法槌)
    下面继续开庭。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主要事实清楚,争议明确,合议庭对争议问题意见一致,决定当庭判决。首先进行证据认证。本庭认为: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人黄娇花证言,因为没有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告提供的证人曾金球和李玉英笔录,时间是6月11日,该笔录由证人曾金球和李玉英共同作证,共同陈述案件事实,没有分别作证,上述两份证据因此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属于无效证据,本庭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李玉英笔录,时间是5月18日,证人曾金球笔录,时间是5月18日,所陈述的内容与该两证人在被告工伤认定阶段所作的陈述相互矛盾,主要矛盾之处在于:1、在5月18日的陈述当中,两证人证明在为黄春美提供中介时,并没有陈述红苹果饭庄月工资450元,并且得到业主确认的资讯;2、在5月18日的陈述中,两证人证明黄春美到红苹果饭庄工作,时间为2天,上述两方面的证言内容与两证人在被告认定阶段即3月14日所陈述的内容不相符,因为后一证词时间缓于前一证词,其证明力低于前一证词,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推翻此前所作的陈述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本庭认为后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决定不予采用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原告提供的周办华笔录,因周办华是本案原告业主,其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不属于证人证言,周办华所陈述的内容,与被告工伤认定阶段证人所证明的事实不相符,本庭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证据的形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庭采用,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证据认证完毕。
    [11:25:38]
  • [本庭认为]:
    黄春美在了解了原告丽水市红苹果饭庄通过中介人员提出的需要洗涮工人,月工资450元的用工资讯以后,经过中介人员联系,并得到业主确认,到红苹果饭庄做工,并在工作时受伤意外致死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表明黄春美与丽水市红苹果饭庄之间已经形成以劳动给予为依据的事实依据,应当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原告认为黄春美与原告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本庭认为,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性质,而且提供劳务的一方往往是单独完成工作,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单纯的债务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上述情况显然与本案的事实不相符。从黄春美通过中介人员与红苹果饭庄约定工作范围及月工资,洗涮碗盘属于原告的日常性工作,并非一次性工作,以及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受原告实际受理、支配分析,当事人之间应属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的劳务关系观点,本庭不予采纳。黄春美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致死,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黄春美与红苹果饭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后的实际工作时间长短,及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支付工资,工资的支付形式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据此,被告的工伤认定,符合保障弱势劳动者原则,以及《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另经本庭审查,被告作为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具有作出行政权利,而且其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1:28:0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1:28:15]
  • [审判长]:
    维持被告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丽工伤认定(2003)5号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案件受理费8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合计人民币380元,由原告丽水市红苹果饭庄承担。
    [11:28:57]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11:29:16]
  • 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11:29:21]
  • [书记员]:
    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1:29:28]
  • (合议庭成员退庭)
    [11:29:37]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旁听人员可以退庭!
    [11:30:00]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庭审已经结束,当事人在核对笔录。我采访一下本案的审判长施建伟。
    [11:30:42]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施庭长,你好!刚才法庭宣判认定黄春美与原告丽水市红苹果饭庄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据此认为,工伤认定正确,并判决维持,合议时是怎么考虑的?
    [11:31:27]
  • [施建伟法官]:
    我个人看法,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个人认为,如果劳动关系确定,那么工伤认定是清楚的;如果是劳务关系,则认定工伤应是有争议的。从劳动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来看,劳动关系是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且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特点,我个人认为还具有独立性特点,即提供劳务一方通常是独立完成劳务,不受对方管理。
    [11:34:05]
  • 从本案事实来看,用工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提出用工资讯,即月薪450元,工作内容为洗涮碗盘,黄春美接受了该条件并且通过中介人员得到业主的确认。同时洗涮碗盘的工作属于原告经营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并非一次性工作。从证据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看,黄春美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事实上已经接受了原告的管理和支配。在工作过程中显然已接受了业主的管理和支配,所以我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是明显的。虽然黄春美仅仅工作一天即意外死亡,似乎具备了劳务关系的短期性、临时性特点,但是不能否认如果没有出现该意外事件,黄春美也有可能在该饭庄较长期工作,不能认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就否定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规定,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形成的也是一种劳动关系,就是很好的说明。所以我们认为当事人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清楚的,作出工伤认定是准确的,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11:35:56]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谢谢施庭长。
    [11:36:05]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的支持。各位网友,再见!
    [11:36:21]
  • [主持人]:
    谢谢王燕芬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发回的报道。
    [11:36:4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大家可以到《直播回顾》里阅读整个庭审过程,并到论坛发表你对本案的分析或看法。谢谢你的参与。再见!
    [11:37:09]
  • [中国法院网]: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2: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