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叶翔

梁三群法官

韦剑锋法官

评委席

直播现场

直播一角

李斌法官

王庆文法官

丽水市中院副院长叶赞平

市中院研究室主任张云新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毛小青

市中院民二庭审判长陈江风

市中院审判员朱蔚强

莲都法院院长郑耀汉

厉子勇法官

王建荣法官

周跃飞法官

吴丽青法官

周玲法官

钟伟斌法官

法官们现场回答网友问题

莲都法院院长助理杨明

叶赞平副院长现场点评

莲都法院院长助理杨明

张云新主任宣读获奖名单

颁奖现场

颁奖现场
6月8日15时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召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落实司法为民”研讨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欢迎您的到来。即将直播的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三届学术研讨会,这次研讨会将围绕如何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实践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基本要求这一主题展开。
    [14:59:43]
  • [主持人]:
    畅所欲言,献计献策,共促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是网络直播的目的所在。如果您对今天的中心议题感兴趣,可以通过网络发表您的看法。
    [15:00:40]
  • [主持人]:
    今天,我们还邀请到莲都法院的王燕芬担任这次直播的现场主持人,现在就让她带我们进入到学术研讨会现场。
    [15:01:45]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王燕芬,很高兴再次与大家相逢在中国法院网的直播节目。
    [15:02:15]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今天向大家直播的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三界学术研讨会,我现在就在研讨会现场,担任今天研讨会主持的是莲都法院党组副书记叶翔,他曾先后担任过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副局长、莲都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15:03:42]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动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为了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实践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要求,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现代司法理念”大讨论活动。今天的“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落实司法为民”研讨会就是大讨论活动的内容之一。
    [15:04:14]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出席今天研讨会的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丽水市莲都区委政法委的领导,参加这次学术研讨会的还有莲都法院的全体法官,他们现在都已在莲都法院一号审判庭就座。
    [15:04:55]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此次论文评委会的部分评委也到现场了。
    [15:05:10]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主持人已经宣布研讨会论文交流开始,让我们一起进入交流会现场。
    [15:05:17]
  • [主持人叶翔]: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三届学术研讨会暨现代司法理念大讨论大会交流现在开始,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本次大会现场的领导和评委: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叶赞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张云新、丽水市莲都区政法委副书记毛小青、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陈江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朱蔚强。
    [15:05:39]
  • [主持人叶翔]:
    他们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有较深的造诣和经验,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
    [15:05:56]
  • [主持人叶翔]:
    “司法理念”即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观,司法理念可分为司法制度理念和法官理念,而现代司法理念被称作为审判工作和法官的“灵魂”。
    [15:06:20]
  • [主持人叶翔]:
    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它体现出的公正、独立、公开都是人类在一个健康的法制社会中的共同信仰和追求。
    [15:06:53]
  • [主持人叶翔]:
    具备现代司法理念,既是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又是法官的最高境界,它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和意义都十分深远。
    [15:07:16]
  • [主持人叶翔]:
    为了进一步活跃我们莲都区人民法院的学习氛围,我们在3月份发出了关于组织“现代司法理念”大讨论暨举办第三届学术研讨会的通知,并制定了开展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此后,邀请了浙大法学院夏立安教授作“现代司法理念”专题辅导讲座,还到市中院听取了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徐永康教授的“现代司法理念”专题辅导讲座。
    [15:07:55]
  • [主持人叶翔]:
    在此基础上,各庭、室组织了认真学习和讨论,全体干警密切联系工作实际,积极参与撰写论文,研讨会共收到论文41篇。在此基础上我们邀请市中院领导和专家帮助评选。今天我们请部分法官进行论文演讲,各位嘉宾和网友可以提问,讨论。
    [15:08:22]
  • [主持人叶翔]:
    演讲结束,我们将现场公布评委会评出的一、二、三等奖的获奖论文名单。
    [15:08:33]
  • [主持人叶翔]:
    现请各位法官准备论文演讲,先讲梁三群法官演讲,她演讲的题目是《我“眼中”的现代司法理念》。
    [15:08:47]
  • [梁三群法官]:
    “理念”是一种制度,在构建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某个人在其行为中始终遵循的原则或信念、信仰,则可以理解为他们的个人理念。现代司法理念则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精神指导。司法理念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南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基础,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司法人员,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
    [15:10:04]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梁三群法官正在进行演讲。欢迎各位网友踊跃参加,与现场法官一同互动交流!
    [15:12:07]
  • [梁三群法官]:
    肖扬院长指出,建设人民法院新体制,必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使法官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紧跟时代步伐,符合先进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要强化职责意识,增强“公正与效率”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勇于排除各种干扰,严格司法;要强化全局意识,增强法制统一观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强化居中裁判意识,增强审判独立与法官独立的理念,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坚持对不同的诉讼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在我院开展现代司法理念大讨论活动中,郑院长指出目前我院不同程度存在不思做好、不拘小节、不负责任、不推不动等问题,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是法院搞好效能建设的关键。
    [15:12:18]
  • [梁三群法官]:
    我“眼中”的现代司法理念就是本人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结合司法改革、法院体制变革,通过学习所形成的对司法理念的一个认识,以及在当前形势下,该形成怎样的司法理念的一个浅显的见解。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就必须提升司法权威;树立司法独立与法官独立的理念;树立司法中立的观念;实现程序正义,实体公正;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职责化和专业化;树立司法为民的人性化理念;正确处理好以人为本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15:12:33]
  • [梁三群法官]:
    现代司法理念被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提出来,其意义在于: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而理念准备不足会带来制度的不稳定性;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相对成熟的理念指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没有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础,仅仅依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15:12:43]
  • [主持人叶翔]:
    梁三群法官的演讲试从提升司法权威;树立司法独立与法官独立的理念;树立司法中立的观念;实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树立司法为民的人性化理念;正确处理好以人为本与严格执法的关系等六个方面入手,结合司法改革、法官体制变革来论述现代司法理念。感谢梁三群法官的演讲,请现场的嘉宾和参与本次论坛的网友进行提问。
    [15:13:30]
  • [主持人叶翔]:
    [主持人叶翔]:下面请韦剑锋法官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论候补立法权》。
    [15:13:54]
  • [韦剑锋法官]:
    文章分四部分,一是提出问题:是否有完美无缺的法典?二是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对法律滞后于现实这一问题的态度、回应;三是提出解决法律滞后于现实这一问题的方法――法官行使侯补立法权,这一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四是结语。
    [15:14:27]
  • [韦剑锋法官]:
    第一部分,设问是否存在完美无缺的法典?通过例 举18世纪末长达19000多条的普鲁士法典的立法实践的失败(立法者试图开列出一个包罗万象的治世良方,使法官遇到任何案件都可以在法典中对号入座,而无需任何理解和解释。但是立法者的愿望在实践中落空了,和对概念主义法学的批判,明确了不可能有完美无缺的法典。
    [15:15:44]
  • [韦剑锋法官]:
    第二部分,以在法律规则缺失的情况下法官凭据什么进行裁判这一问题为引子,展开论述。在没有既定的规则来调整现实的纠纷和既定的规则无法公正地调整现实的纠纷的情况下,如何面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依不得拒绝裁判的命令以法律解释的方法作出回应。
    [15:17:10]
  • [梁三群法官]:
    回答网友[一品天下]的问题:
    请问梁法官,何理解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
    司法中立的理念是人类对司法职能的本质属性认识、运用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司法理念。从法院角度来讲,司法中立就是对各种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即从以往的司法职权主义演变为居中裁判。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对此都深有感触,在以往的审判中,出现的是律师当事人动动嘴,让你法官跑断腿的不合理,也与司法效率相违背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法院主动调取的证据仅限制于可能涉及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开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等,充分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效率理念。而建立司法中立是建设社会政治文明的要求,是实现法治的要求,是建全的法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15:17:23]
  • [韦剑锋法官]:
    第三部分,提出解决法律滞后于现实这一问题的方法――法官行使侯补立法权。首先对侯补立法权的概念、特征作了介绍,本文所提侯补立法权是指法官在个案的审理中,因现行法律欠缺或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法官依法的精神予以补充的权力。提出了法官行使候补立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在于成文法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局限性。二在于法官必须服从不得拒绝裁判的命令,在于国家权力运作的客观要求。通过法律适用实例论述了行使候补立法权的三种具体方式――法律规则的扩张、限制解释,法律原则的适用和回避恶法。进而提出了对法官行使侯补立法权的限制:1、只能在具体个案中作补充性的解释。2、以基本的法律价值为指引。3、尊重立法原意。4、遵守法律原则适用的一般规则,(一是缺失具体的法律规则以规范行为时,法律原则方得以适用。二是禁止逃向一般条款。)遵守狭义法律解释的方法的一般位序。5、必须说明判决理由。明确了在怎样的范围内行使候补立法权方属合理,在怎样的限制条件下候补立法权的行使不致堕为法官恣意裁判的工具。再然后说明了侯补立法权的现实法律规制。
    [15:19:42]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韦剑锋法官是莲都法院民二庭审判员,他撰写的论文曾多次获奖。
    [15:23:36]
  • [韦剑锋法官]:
    第四部分是结语,倡导树立侯补立法权理念,提出问题不在于是否要授予法官以侯补立法权,而在于如何规范法官行使侯补立法权。
    [15:24:04]
  • [主持人叶翔]:
    在法律规则缺失的情况下,法官凭据什么进行裁判?韦剑锋法官围绕这一问题,提出行使候补立法权的三种具体方式――法律规则的扩张、限制解释、法律原则的适用和回避恶法,进而针对候补立法权的特性提出相应的限制措施,明确了在怎样的范围内行使候补立法权方属合理,在怎样限制条件下的候补立法权的行使不致堕为法官恣意裁判的工具,感谢韦剑锋法官的演讲。
    [15:25:01]
  • [主持人叶翔]:
    下面请李斌法官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试论法官的独立审判》。
    [15:25:30]
  • [李斌法官]:
    司法独立是一个宪政国家的基本要求,司法是否独立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达到宪政的标准,在任何一个追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实现社会治理方式合理化的社会中,司法独立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而审判独立则派生于司法独立,其内容包括法院的审判独立以及法官的独立审判,作为审判权的实际操作者来说,研究法官的独立审判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下面,我就试着对法官的独立审判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15:26:12]
  • [李斌法官]:
    一、法官的独立审判的含义及意义
    法官独立审判应包括这样几层意思:一是法官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庭审判员时,应当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或进行审判,不接受其他任何外来的干涉、指挥和命令;二是法官对自己审判案件发表的意见和作出审判结果,依法独立承担责任;三是法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时,应当独立于案件当事人之外;四是法官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可见,对法官来说,独立审判与其说是一种权力,还不如说是一种职责。法官独立审判还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更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有力途径。
    [15:27:18]
  • [李斌法官]:
    二、我国当前法官独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当代司法实践,法官的独立审判容易受到法院内外多种因素干扰,具体来说,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外部原因。政府的不正当干预,比如地方保护主义就是明显的例子。此外由于法院人事制度、经费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使得法官得不到个体上的独立,容易因此而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人大的不正当监督,比如人大对个案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的干预;社会舆论的不正确引导。
    二是内部原因。在法院内部经常实行审理和判决分离,即对案件的审理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审判的审判人员进行,而对案件的最后裁判确由庭长、审判委员会、主管院长等最后决定,由此产生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案件判前审批或者讨论制度,如“庭长把关或分管领导把关制度”、“庭室内部讨论案件制度”等。法官自身素质的差异也是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重要因素。
    [15:28:50]
  • [李斌法官]:
    三、如何进一步加强法官的独立审判
    首先应该做到法院独立,理顺法院与其他各单位的关系。1、调整党委政府与法院的关系,使之正常化。改变现有的法院依托于政府的现状,改变当前的“法院参与地方考评”、“法官参与公务员考评”的现状,改变地方党委政府直接干涉法官正常审判的现状,改变地方政府利用人事权干涉法官正常审判的现状。2、调整人大与法院的监督关系。3、要理顺法院内部关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到上、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彼此独立。4、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司法制度。舆论监督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如实调查、全面报道,不能误导读者而对法官的独立审判施加压力;二是不擅自定性、定罪;三是事后评论,对正审理的案件不作具有明确引导性的评论。
    其次要完善法官的独立审判机制,从制度上制约和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1、将公开审判落到实处。2、必须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介入庭外的事实调查活动,改变现行审判方式,取消主要由法官在庭外进行调查取证活动的做法,由诉讼的职权主义转变为当事人主义。3、建立健全对违反独立审判的惩诫机制。
    最后要加强法官的自身素质建设。通过不断学习,不断实践,进一步树立法官的权威。
    总之,作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必须树立独立审判的理念,要敢于独立,勇于独立。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努力抵制各种外来的不法干涉,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提供有力的后盾。
    [15:43:26]
  • [韦剑锋法官]:
    回答网友[风火]的问题:
    请问韦法官,法官行使候补立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在于成文法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局限性。二在于法官必须服从不得拒绝裁判的命令,在于国家权力运作的客观要求。
    [15:44:10]
  • [主持人叶翔]:
    感谢李斌法官的演讲。李斌法官试着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社会舆论等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而对法官独立审判造成影响展开了分析和论述。
    [15:44:19]
  • [主持人叶翔]:
    关于对司法独立基本要求和内容的理解,我们往往仅限于对宪法相关条文的解释,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和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推进,人们更加关注法院内部法官的独立。它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合议庭、审委会之间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二是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法官的独立与法院独立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刚才李斌法官的论文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欢迎大家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15:44:37]
  • [主持人叶翔]:
    下面请王庆文法官出场,她演讲的题目是《诠释现代法中的以人为本》。
    [15:44:53]
  • [王庆文法官]:
    从我们开始记事起,就知道我们的政府叫人民政府,我们的法院叫人民法院,我们的司法称人民司法。但长期以来,因为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使我们忽视了对公民人权应有的尊重,忽视了一个人所应有的尊严与人格的完整。因为改革开放,使我们政府变得越来越开明,使我们有了对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进行反思的空间,也就有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中国生存的土壤。所谓以人为本,就是对人权的尊重,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认可。我们的肖扬院长明确了现代司法的精神就是以人为本。在我们司法过程中,只有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才能弘扬司法的人民性。但是,事物的发展往往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知从何时起,我们发现,不论是在法制建设中,还是在政府管理中,不论是在街头的宣传栏中,还是在电视的广告中,“以人为本”的理念都异乎寻常地得到彰显,以至于我们对这一概念在现代司法中的内涵变得模糊起来,也正因为这样,使我有了一种要诠释现代法中以人为本的动因。只有我们真正理解什么是现代法中的以人为本,才能把握现代法理念的脉搏,才能使我们的审判工作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15:45:12]
  • [韦剑锋法官]:
    回答网友[风火]的问题:
    请问韦剑锋法官,什么是候补立法权?
    本文所提侯补立法权是指法官在个案的审理中,因现行法律欠缺或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法官依法的精神予以补充的权力。
    [15:45:16]
  • [王庆文法官]:
    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先驱就提出了“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点。到17、18世纪,资产阶段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更系统阐发了“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学说,认为人生来就有平等的享有自由、生存、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可以视为“以人为本”理念的雏形。
    以人为本,从政治概念讲,这里的“人”是指人民,就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本,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广泛、真实地享有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享有广泛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义务的权利,享有受教育,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教育的权利。当以人为本作为法律名词,成为法的理念而存在时,这里的“人”是指公民,是现实生活关系中具体的人、活生生的人。以人为本,既是一种最广大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的地位肯定,又是一种价值取向,还是一种思维方式。
    [15:45:41]
  • [主持人叶翔]:
    感谢王庆文法官的演讲,她对“司法为民”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她认为:“司法为民”应该体现“以人为本,弘扬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审判亦可视为一种服务,“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应当是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欢迎大家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15:46:03]
  • [王庆文法官]:
    从司法活动的角度看,确保公民成为当事人主体时,以人为本就成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石。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把握:第一个层面,公民和当事人不是司法的客体或手段,而是主体。第二个层面,以人为本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是由审判机关、法官的服务所支持的。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种种做法正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现代司法活动中的应有之义。将以人为本细化在诉讼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积极的态度救济公民的诉权。充分发挥法律作为利益调节和纠纷解决的功能。
    2、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改善审判作风,增强诉讼的亲和力。通过公正、透明的法官释明,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使当事人正确对待裁判结果的输赢,避免或减少误解和对立情绪。
    3、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愤。要在坚持正当程序规则前提下,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
    4、以裁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及有力的执行保障民利。
    [15:46:05]
  • [王庆文法官]:
    我们知道,法律既是一种技术理念,又蕴含着深刻的人文关怀。法律的力量不仅在于法律的刚性,也在于法律刚性所包含的人性关系的确定性和坚毅性,缺乏人性化的法律、法规制度,即非人道,也无生命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以人为本的现代法理念将在法治社会熠熠生辉。
    [15:46:19]
  • [主持人叶翔]:
    下面请厉子勇法官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浅议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
    [15:46:20]
  • 回答网友[夏末秋初]的问题:
    能否请梁法官说说当前在司法中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梁三群法官]:
    当前司法中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的看法是:一、内部审判法官不能独立于庭、院长和上级法院;二、在外部,法院不能独立于其他组织,尤其是政府。
    [15:47:04]
  • [厉子勇法官]:
    我国实行的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区别,虽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不适用于我国,但西方国家所强调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与制衡的原理,在我国也是同样适用的。与西方国家相比,尽管具体含义有别,但整体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而依法行使职权,在我国宪法中也同样得到强调。
    [15:48:15]
  • [厉子勇法官]:
    同时,权力机关的司法监督,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也是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在各种对于司法的监督机制中,只有权力机关对于司法的监督是法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一方面,司法机关是由人大产生并应当对人大负责,司法机关理应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另一方面,各级人大作为民意机关,司法机关受人大监督实际上是受人民监督。同时,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这不仅是因为宪法赋予了权力机关具有此种最高权力,而且由于权力机关是立法机关,其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15:49:57]
  • 回答网友[夏末秋初]的问题:
    由于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法律和情理会发生矛盾和冲突,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贯彻法的价值精神,遵循必要和适当的原则,尽可能使适用法律的结果符合情理。从这个意义上说,确立并实行法官候补立法制度很有必要。
    [韦剑锋法官]:
    赞同。
    [15:50:06]
  • [厉子勇法官]:
    我国的司法独立,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公正,一方面离不开司法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要保障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行之有效,关键在于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但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要以司法独立为前提,也就是说人大监督应充分尊重司法独立。
    [15:50:22]
  • [李斌法官]:
    回答网友[一半海水一半火焰]的问题:
    李斌法官,你好,你在前面谈了这么多加强法官独立审判的途径,想问下你认为加强法官独立审判最关键的是什么?
    我认为,加强法官的独立审判最关键的应该还在于加强法官自身素质吧!这也是最行之有效的途径,因为当前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诸多因素中,比如政府的干预、人大的监督、上级法院的干预等都不是靠我们某一个法官的努力能够解决的。而提高我们法官自身素质,却是可以通过我们的学习、实践、积累来达到。只有法官的业务素质提高了,那么他才有资本去独立审判案件,做到“不求人”;只有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加强了,法官才敢于不理其他各种不正常的干预和影响,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5:50:36]
  • [厉子勇法官]:
    人大监督往往要涉及对个案的监督,这便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个案监督是否符合宪法;二是如何协调个案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看,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并未明确排除个案监督,而从法律表述本身看,“监督”一词既可以是一般监督,也可以是具体案件的监督。此外,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案件,主要通过行使接受报告工作、人事任免、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权力来进行,其中对特定问题调查权、质询权的行使,不能绝对排除针对个案进行。
    [15:50:40]
  • [厉子勇法官]:
    为更好地实施个案监督,保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需规范人大的个案监督,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事后监督原则。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应当是事后监督,否则,就可能干扰司法独立。这里的“事后”,既包括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处理完毕之后,也包括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中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之后。
    第二、集体监督原则。就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而言,个案监督只能是人大作为权力机关进行的监督,而不应当是某个人作为个体进行的监督。个案监督必须通过权力机关进行,这样可以防止某些代表滥用监督权侵害司法独立。
    第三,程序性原则。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只具有使有关机关启动诉讼程序或审查其行为是否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功能,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办案,对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仍由办案机关依法独立进行。人大个案监督不能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代行司法权。
    [15:51:45]
  • [主持人叶翔]:
    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同时人大监督是法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厉子勇法官对人大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感谢厉子勇法官的演讲。
    [15:52:19]
  • [主持人叶翔]:
    下面请王建荣法官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司法为民”――我国现代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
    [15:52:37]
  • [王建荣法官]:
    今天我演讲的是我撰写论文里面的一个问题,即司法为民与司法的公信力。
    现在社会上很有些人对司法的公正性表示怀疑,人代会上代表们对两院的报告的表决结果的统计数字表明了这一状况的现实存在。这反映了司法工作有人民不满意之处,说明司法工作需要改革,司法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司法的亲和力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司法工作中我们首先必须清楚司法的价值和宗旨何在?否则司法工作的方向就会出现偏差。长期以来,“公权至上,私权为轻”思想致使一些司法人员“惟我独尊”意识浓厚,严格依法办案观念淡薄,人权保障意识不强。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演变,我国社会进入了以市民人权意识为核心的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追求个体的自治意识,要求国家把更多的权力还给社会,建立和谐、自治的社会共同体。伴随着日益成熟的市民社会,司法逐步转化为一种满足市民需求的服务市场,依照法律合理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通过改革力求使游离于市民生活之外的司法进入到市民生活之中,成为市民生活的一部分。
    [15:55:24]
  • [王建荣法官]:
    我们认为,司法的价值在于通过司法正义体现国民的意志。国民的信任是司法维护正义价值的重要条件。
    [15:56:10]
  • [王建荣法官]:
    “司法为民”的提出是法律本性的回归。法律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公正执法,本身就意味着会给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一种利益。这种利益就是由司法公正所带来的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另一方面,在 “威严的司法活动中体现人文关怀”, 使每一个当事人走进司法部门的时候,有一种非常信任、非常安全的感觉,让每个当事人感觉到我们的司法工作是真正为人民的,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人民的司法机关而不是衙门。所以,提出司法为民,是司法理念的进步,是司法文明更深层次的体现。司法为民最终体现在务求实效上,“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即让老百姓真真切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树立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新理念,是司法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司法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在各种司法程序中不仅保障各种权利与自由,而且要消除司法服务的不公正性,实现司法福利的平等理念;对消费者保护,经济弱者法治主义原则的保护;司法程序的效率化,即提高司法程序的效能,实现程序功能的迅速性、效率性、公正性与透明性。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透明性是司法运作民主化的基础性观念,需要建立予以充分保障的手段。
    [15:58:28]
  • [王建荣法官]:
    我们的司法改革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在司法领域更好地体现国民主权理念,扩大司法的民主基础。
    [15:58:59]
  • [王建荣法官]:
    我国正在深入进行的司法改革,本质上是宪政体制转型的过程与表现,“它并不仅仅是法院、检察机关或律师制度的单方面的改革。为了国民,国民满意是司法改革应当分析与解决的对司法体制整体产生影响的框架或根本问题”。为了在司法领域更好地体现国民主权理念,扩大司法的民主基础,国民的司法参与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与内容。通过国民的司法参与,确立国民对司法的信任,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国民生活,减少距离感,确立司法制度接近国民、为国民服务的新理念。严格执法与司法亲和力的关系。严格执法要求我们依法审判,秉公办案;而司法亲和力使司法更贴近公众,使公众更愿意接受司法救济,是对法官司法活动的一种文明性、民主性要求。实践中,我们可能对严格执法的理解是比较到位的,但却往往忽视文明执法与审判工作的内在逻辑关系。一种突出的表现是将与当事人在利益上“绝缘”宽泛地理解为情、理、法上的不沟通、不交流,这实际上是我们司法制度长期强调或偏重职权主义的不自觉反映。应该注意到,司法的亲和力必须以尊重司法的公平中立性为前提,即不能以丧失公正、甚至仅仅是对司法公正所产生的不良印象为代价而换得满意。江泽民同志对政法工作“严肃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在回答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的同时,又为我们提高司法亲和力提供了方法。
    [16:01:20]
  • [王建荣法官]:
    “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职业化”等现代司法理念也无不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人权保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司法为民思想正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支配下,结合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形成的。本人认为我国现代司法理念集中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基本精神和宗旨观念。司法为民是一个崭新的先进的司法理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特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我们司法机关不但要在方便群众诉讼,完善和发展便民、利民具体措施上下功夫,还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工作主题,对内部的管理、诉讼程序的设置、司法裁判的监督、法官行为的规范等等,进行研究和探讨,树立起司法为民的崭新理念,构建起司法为民的理论体系。说白了就是在我们的心目中,要树立起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通过我们的认真细致的审理工作,使人们相信我们的司法工作是严格依法办事的、我们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以此提高司法工作的公信力,使我们的工作及裁判结果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责任。
    [16:03:33]
  • [主持人叶翔]: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如何做好司法为民,这是我们人民法院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也就是说在我们每位法官心目中,要树立起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通过我们的认真细致的审理工作,使人们相信我们的司法工作是严格依法办事的,我们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以此提高司法工作的公信力,使我们的工作及裁判结果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并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责任。感谢王建荣法官的演讲。
    [16:04:36]
  • [主持人叶翔]:
    下面请朱欢法官演讲,她演讲的题目是《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化建设》。
    [16:04:51]
  • [朱欢法官]:
    裁判的司法理念是每一名法官在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的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理性感知。在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学历、经历和年龄的不同,导致法官的司法理念不尽相同,体现在对同一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决都会有所不同,特别是当法律空白、法律滞后、法律冲突的时候,法官的意见经常会出现严重分歧。如果同样的案件,法院与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做出的判决经常不同,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也有极大损害。
    [16:06:05]
  • [朱欢法官]:
    因此,树立统一的现代裁判司法理念顺理成章地成为当代司法工作的重心之一.树立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尽快树立起顺应法治时代要求的现代司法理念。二是法官应当成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最先接受者和实践者,在努力完成司法理念转变的同时,也必须完成个人品格上的飞跃。如果一名法官只懂得司法理论,但个人品格存在缺陷,也终难树立起现代司法理念,完成司法使命。三是继续推进和深化司法改革,努力摒除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符的习惯做法和制度,使司法客观规律得到具体落实和体现。
    [16:06:39]
  • [厉子勇法官]:
    回答网友[吕c]的问题:
    请问厉子勇法官,你如何看待当前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之间的冲突? 你认为人大监督会不会影响到司法独立?
    当前一方面司法公正受到社会公众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法院自身也在进行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子过河的路程;另一方面,人大的作用也在逐渐增强,人大制度本身也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因此,两者之间在我国当前的法制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碰撞。
    人大监督难免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一定的影响,会有一些冲突,对此需要从两方面进行认识:一是在看到司法独立对公正司法具有重大意义的同时,也要看到司法独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也要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独立的程度如何,也要靠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尤其是公正的司法去争取;二是人大监督必须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应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不能任意地泛化,要将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促进“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下,实现两者的平衡。
    [16:06:48]
  • [朱欢法官]:
    法官职业化是将现代司法理念落实于司法实践的必经途径,也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惟一选择。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但毕竟提出口号要比实现内容要容易,理想与现实还有巨大的反差。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和困难。就目前和我们可以预期的相当一个时期的法治环境、社会条件、法院体制、法官现状以及日益增多的审判任务来看,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到它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面对困难,有的放矢地研究和制定具有可行性的、可操作的阶段性措施,才能扎扎实实地向既定目标推进。
    [16:07:36]
  • [主持人叶翔]:
    裁判的司法理念是每一名法官在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的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理性感知。在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学历、经历和年龄的不同,致使法官的司法观念不尽相同,特别是在法律空白、法律滞后、法律冲突的时候,法官的意见经常会出现严重分歧,就同一案件,法院与法院间会做出不同的判决,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这也是对法院裁判权威性的挑战。
    [16:08:32]
  • [主持人叶翔]:
    朱欢法官就这一问题试谈了自己的一些见解,感谢朱欢法官的演讲。
    [16:08:49]
  • [主持人叶翔]:
    下面请周跃飞法官出场,他演讲的题目是《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强化执行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公正、高效、文明》。
    [16:09:01]
  • 回答网友[夏末秋初]的问题:
    李斌法官,你认为法官独立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李斌法官]:
    1、调整党委政府与法院的关系,使之正常化;2、调整人大与法院的监督关系;3、要理顺法院内部关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到上、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彼此独立;4、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司法制度。
    [16:09:20]
  • [周跃飞法官]:
    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司法为民的理论基础。现代司法理念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的,公正、高效、文明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下面我就从司法公正、高效、文明三个方面来阐述。
    [16:09:45]
  • [周跃飞法官]: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者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正如郑院长所说:法官只有自身干净,严肃执法才有底气,维护正义才有勇气,开拓进取才有锐气。如何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我认为:首先要加强理论学习,使大家认识到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其次是利用正反两方面事例教育执行人员,真正做到自爱、自励、自重、自省、警钟长鸣。再次是通过院里开展的“司法大检查?查千案”活动,查找自身的程序、实体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并有针对性的落实整改,通过查摆问题,使自己不断端正思想意识。最后,正确处理执行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的关系,确保廉洁公正。同时通过对执行程序的公开来促进执行的公正,通过允许新闻媒体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建立执行案件的查询和说明制度,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变被动为主动,真正创建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16:10:52]
  • [王庆文法官]:
    回答网友[一半海水一半火焰]的问题:
    请问王庆文法官,为什么说以人为本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是由审判机关、法官的服务所支持的?
    在我们看来,审判亦可视为一种财产或服务,而公民和当事人则视为消费者主体,法院和法官为服务者。曾有学者提出,法律是由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产品”,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应当是服务于作为纳税人的广大公民的。法律其实是作为纳税人的公民的消费者,“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应当是现代公民崇尚的法治理念,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
    [16:11:03]
  • [周跃飞法官]:
    二、树立司法高效的理念
    提高司法效率,不让效率不高在我身上发现,树立司法高效的理念与当前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是一致的。首先,执行人员应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做到认识到位,在当前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中,提高效率是它的最终目的所在。其次,明晰思路,不同的执行案件确定不同的执行方案,拓宽寻找财产渠道,做到措施到位。最后是严格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建立案件催告制,明确职责,做到管理、监督到位。
    [16:11:30]
  • [周跃飞法官]:
    三、树立司法文明的理念
    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活动方式与表现是否文明,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在司法实践具体表现为司法亲民、司法护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在司法亲民方面,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弘扬司法文明;在司法护民方面,在司法活动中,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在司法便民方面,在司法活动中,尽可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在司法利民方面,在司法活动中,努力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16:12:16]
  • [周跃飞法官]:
    司法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和基本价值目标,而司法文明又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三者是有机统一的,不可偏废的,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执行工作,以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价值目标。
    [16:12:36]
  • 回答网友[yan20020906]的问题:
    李斌法官:请问,在现有的国体下,尤其是法治与人治不分高低的情况下如何能确保司法独立?法官能否真正地按照自己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断案呢?
    [李斌法官]:
    在目前体制下,要确保司法独立还是比较困难的。但在通常情况下,法官真正按照自己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断案,是完全有可能的。
    [16:12:38]
  • [主持人叶翔]:
    周跃飞法官试从如何树立司法公正、高效、文明的理念入手,分析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结合实际,如何切实予以解决,以实现公正、高效、文明。谢谢周跃飞法官。
    [16:13:02]
  • [主持人叶翔]:
    下面请吴丽青法官演讲,她演讲的题目是《论司法独立》。
    [16:13:14]
  • [吴丽青法官]:
    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同时,他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司法独立是促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之一,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党的十六大关于法治建设目标的前提条件。
    [16:13:54]
  • [吴丽青法官]: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和内容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司法独立的内容是指司法独立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旨在实现和保障其独立性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管辖独立、审判独立、执行独立。
    [16:14:27]
  • [吴丽青法官]:
    二、我国的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司法权力行政化。其一,司法机关依行政区划设置,与行政机关一一对应。其二,对司法人员按行政干部进行管理,与行政机关相对应。其三,工作方式上实行层层把关的首长负责制和请示汇报等行政方式。
    [16:14:48]
  • [吴丽青法官]:
    2、司法运作行政化。首先,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审判的公开原则和回避制度,而且使审判责任难以落实,是司法内部不独立的重要表现。其次,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 的实体处理或程序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制度,实际上已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变成了领导关系。
    [16:15:27]
  • [吴丽青法官]:
    3、法官队伍的非职业化。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程度不高,其整体素质偏低,相当一部分不能胜任审判工作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16:15:41]
  • [吴丽青法官]:
    三、推进我国的司法独立
    1、推进司法独立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素质。司法独立的本质是法官独立,因此法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司法独立程度的高低。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官的任职学历应限定为法律本科。法官除了具备业务素质外,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和司法人格素质。只有综合具备了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司法人格素质才能成为一位好的法官。
    [16:16:19]
  • [吴丽青法官]:
    2、推进司法独立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首先,推进司法独立需要各级党组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权、财权未独立之前,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6:16:42]
  • [吴丽青法官]:
    司法独立制度的确立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而必须经过一个漫长的历程。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司法独立在中国的实现程度也会随之得到不断的提高。
    [16:17:00]
  • 回答网友[夏末秋初]的问题:
    请教梁法官,我认为你回答的是法官独立问题,而不是司法中立的问题, 司法中立和法官独立应该是部同的两个问题,你说呢?
    [梁三群法官]:
    是的。很对不起,刚才我题目看错了。
    [16:17:08]
  • [主持人叶翔]:
    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独立,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当今社会一大热点,感谢吴丽青法官发表自己的见解。
    [16:17:59]
  • [主持人叶翔]:
    下面请周玲法官演讲,她演讲的题目是《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道德》。
    [16:18:15]
  • [周玲法官]:
    现代社会,是什么因素破坏了法官的威严,使神圣的权力笼罩上黯淡的光环?
    [16:18:44]
  • [李斌法官]:
    回答网友[夏末秋初]的问题:
    李斌法官,你认为法官独立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以上外部因素。对于法官本身来说,首先应该具备独立审判的业务能力,即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其次应当具备法律至上的现代司法理念,不畏强权。最后应当做到廉洁自律。当然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还需要我们全体法官持之以恒的努力。
    [16:19:19]
  • [朱欢法官]:
    回答网友[有点甜]的问题:
    请问朱欢法官,树立统一的裁判司法理念重要性何在?
    1.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要求法官裁判的司法理念必须不断完善和调整.
    2.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成文法一经公布便揭开了该法局限性问题的序幕,主要体现在其滞后性、不周延性和模糊性,树立统一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弥补成文法带来的漏洞,保持裁判的统一性。
    3.法官队伍素质差异性的要求
    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这是历年来法官选任制度不规范所决定的,这导致法官的司法理念大不相同,直接反映在法官对案件证据认定、案情判断和最后裁判的不同。
    [16:19:22]
  • [周玲法官]:
    首先,破坏法官职业道德的头号病毒是腐败。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腐败赖以存在的权力基础并不局限于政治权力,还包括其他公职权力。腐败就象一个能自我繁殖的病毒,侵袭着社会诸多领域,且穿越时空,横贯古今。当腐败病毒滋生到司法这一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便遭到极度的破坏和践踏,法官也不再是正义的守护者。因为腐败必然导致司法活动抛弃既定的法律,导致法官裁决“以主观为依据,以私利为准绳”,视徇情枉法、谋取私利的作法为“良法”。如此一来,司法职权对社会公众所具有的权威性必将减弱,法官本应产生的积极影响力也必然降低。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浪费了司法机关拥有的最重要的资源,即司法的权威性。这是一项惨重的“成本支出”。
    [16:19:25]
  • [周玲法官]:
    其次,外界的压力与干扰也是破坏法官职业道德的一大杀手。司法必须有权威,否则司法便是摇摆不定的,法官判决的效力也容易遭受怀疑、非议。司法权威必须建立在公正而有效率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在社会信任的基础上。 但是从目前 的情况看,法官并非在真空中进行办案。一个法官可能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压力与干扰。如权力机关的非正常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压力、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和威胁等等。我国现阶段还并未建设成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人治思想的流毒还未彻底清除。权力机关的越位监督、违法监督不仅造成了司法不公,降低了司法效率,还使法院、法官遭受社会信任危机。另外,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夸张、歪曲的报道,也极大干扰了法官正常的工作。
    [16:26:45]
  • 回答网友[芳草地]的问题:
    请问韦剑锋法官:法官候补立法权的观点很有新意,但如何处理这种“法官造法”与最高院拥有的最高司法解释权的冲突?如何监督和防止滥用“候补立法权”,望解答,谢谢。
    [韦剑锋法官]:
    最高院行使最高司法解释权所形成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法官在个案当中行使“候补立法权”,是对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规则的补充,这种补充在事实上是存在的,两者之间并没有冲突。如何监督和防止滥用“候补立法权”,在我上面的讲话当中已提出了五点粗浅的见解,请批评。
    [16:26:47]
  • [周玲法官]:
    第三,法官自身的角色错位也导致法官职业道德的异化。
    法官作为一个居中裁判者,是被动、中立的。法官手中的正义天平
    不得有丝毫的倾斜,否则,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将法官取而代之。如果一个法官自身角色定位错误,将自己视为救世主或好打抱不平的侠客,从受理案件一开始就与当事人过分接近,积极主动进行调查、周旋,那么,这样做的结果只有两个:一是易使法官自己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裁决;二是易使当事人产生“法官偏袒对方”的错觉,即使法官并无偏袒行为。
    [16:27:09]
  • [周玲法官]: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还有其他的因素也破坏着法官的职业道德。如业务水平低,不精通法律,浅薄无知;情感脆弱,法外施仁;从流媚俗,奉行犬儒主义等等。
    [16:27:17]
  • 回答网友[夏末秋初]的问题:
    厉子勇法官关于人大个案监督应遵循三个原则很有道理。你认为当前人大在个案的监督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厉子勇法官]:
    1、监督主体混乱;2、监督级别不清;3、非事后监督占据相当比例;4、对案件处理进行具体干预,代行审判权;5、监督的范围、内容、形式较乱。
    [16:27:28]
  • [主持人叶翔]: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战略,标志着我们对极左思想的彻底否定,要使法律真正成为至上的权威,除了完善立法,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完善、监督体制外,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也势在必行,作为法律的宣誓者――法官,本身就被公众视为法律的化身,一个法官的气质、修养、风格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对法律的态度,法律的权威是法官威严的前提条件,而法官的职业道德又是后者的重要保障。周玲法官她对一论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感谢周玲法官的演讲。
    [16:28:25]
  • [主持人叶翔]:
    下面请钟伟斌法官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论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及其变化》。
    [16:28:45]
  • [钟伟斌法官]:
    一、理念及司法理念
    如果单从字面进行阐释,理念可以作理想、信念的理解,也可以作原理、观念的理解。司法是一种国家法律制度,因此司法理念应当作司法原理、司法观念的理解。而且,笔者认为司法理念这一新名词完全可以和传统的法理学理论对接。按照通说,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司法理念与法律意识的内涵作一比较,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理念也就是关于司法制度的法律意识。
    [16:29:28]
  • [钟伟斌法官]:
    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这两个层次,对照之后不难发现,司法理念所包含的司法原理、司法观念分别属于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心理的范畴。由于司法观念的不稳定性,对其研究势必需要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本文主要是从司法原理的角度对司法理念展开探讨的。
    [16:29:45]
  • [钟伟斌法官]:
    二、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
    笔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至少应当包括司法效率、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这四个方面的内容,但除此以外,我们还应确立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的理念。
    [16:30:02]
  • [钟伟斌法官]:
    我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国家意志化,并且是在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保证执行的。法律的阶级性就决定了司法机关及其执法活动都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脱离了党的领导,司法机关及其执法活动就失去了政治前提和根本保障。当然,党的领导并不是直接领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否则党的领导就陷入了事务化和琐碎化、庸俗化。
    [16:30:36]
  • [吴丽青法官]:
    回答网友[风火]的问题:
    请问吴丽青法官,你谈到的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处理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制度,会导致什么后果?
    我认为,这一制度不仅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而且还违反了审判的公开原则,使上级法院先入为主,从而实际上将两审终审变为一审终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变成了领导关系。
    [16:30:37]
  • [钟伟斌法官]:
    三、倡导现代司法理念解决当前司法困境
    虽然我国宪法第126、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宪法的这些条款在实践中受到挑战。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都是依赖于当地政府,由此带来的弊端是,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基于利益干预当地的司法审判权。这极大地危害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和司法的公正性,这也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前几年各地法院争管辖的特别多,就是最直接的反映。再如,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明显好转,地方政府的干涉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16:31:27]
  • [钟伟斌法官]:
    独立的、受尊重的司法机构是我们的社会所必需的。我们应当大力倡导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改革,以解决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司法困境。
    [16:31:41]
  • [钟伟斌法官]:
    笔者认为,倡导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改革要循序渐进,因为现行司法体制本身其实也是一直在改革,基本上还是能跟上社会发展步伐的;而且司法制度属于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之一,如果改革幅度过大,在一定时期内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笔者还认为,由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现代司法理念的加强,法院、检察院与政府的关系将进一步的得以理清;而民事执行权将从法院剥离。
    [16:32:22]
  • [周跃飞法官]:
    回答网友[一半海水一半火焰]的问题:
    周跃飞法官,你刚才讲到的公正促公正,这种提法很好,我想请教一下,你们是如何做到执行公开的?
    首先,我们是对当事人的公开。公开执行干警的联系电话,并在送达执行通知时公开执行监督举报电话,并向当事人公开案件的流转程序,建立执行案件的查询和说明制度。对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听证条件的,举行公开听证。
    其次是对新闻媒体公开。允许新闻媒体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以促使公正执行。
    最后,涉案财产公开处理。所有查封、扣押的财产均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由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评估机构与拍卖机构均由当事人抽签产生,以杜绝腐败。
    [16:32:47]
  • [钟伟斌法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困境,固然有法官、检察官的任免、管理还要参照公务员条例,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对同级法院钳制过多等等这些,但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利益本位也在起着负面的作用。比如子女入学、入托问题,办公用水、用电问题等,在这些方面受到钳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法官、检察官个人的权力寻租在推波助澜的原因。因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而不应继续以牺牲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来换取。当然,正是因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方面的司法理念正在不断增强,笔者才会得出以上的论断。
    [16:33:10]
  • [钟伟斌法官]:
    至于民事执行权将从法院剥离,是基于司法中立的现代司法理念和对宪法的本意的理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司法机关本身并无执行的权能。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政府承担着主要的执行权力。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我们甚至可以认为法院正在侵犯政府的权力。而且,中立的法院在很难保持中立的执行事务中往往会因为主动履行职权而面临尴尬局面,与司法中立的现代司法理念发生碰撞。
    [16:33:22]
  • [主持人叶翔]:
    钟伟斌法官从司法理念概念入手,分析了司法理念的内涵,认为司法理念的本质特征是关于司法制度的法律意识。然后从司法效率、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这四个方面阐述了现代司法理念的特征。
    [16:33:57]
  • [主持人叶翔]:
    谢谢钟伟斌法官。
    [16:34:03]
  • 回答网友[芳草地]的问题:
    请问吴丽青法官,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是同一概念吗?两者是充要条件吗?
    [吴丽青法官]:
    是不同概念。司法独立是司法中立的必要条件。
    [16:34:17]
  • [主持人叶翔]:
    今天共有11位法官对“现代司法理念”这一命题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从各方面发表了各自的见解。下面我们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对今天的学习研讨会作点评。
    [16:34:24]
  • [钟伟斌法官]:
    回答网友[8号楼]的问题:
    说什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你难道不觉得法官、检察官自己赤膊上阵当原告本身就输了吗?
    如果有面子观念,觉得以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很丢面子,这说明法官、检察官自己把自己看得太高了。法官、检察官也是公民、也是天天要吃饭睡觉的嘛,何必呢?
    当然,自己当原告是麻烦一些,比如要牵涉到回避等问题,至少你自己所在的法院总不能审理吧!
    [16:37:15]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正在对这次交流研讨会进行点评。
    [16:38:21]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现在有很多网友参与到我们的直播当中,请现场法官与网友共同探讨。
    [16:43:17]
  • [钟伟斌法官]:
    回答网友[8号楼]的问题:
    你说刑事的都归政府执行,那刑事执行权法院也有的呀,比如枪毙人犯,请问这又做何解释呀?
    但是徒刑等主要的刑罚都是由政府的司法机关行使的呀,而且我认为法院刑事执行权的性质是辅助性的,根源于政府的授权。
    [16:46:42]
  • 回答网友[风中玫瑰]的问题:
    周玲法官:你认为在一个整体社会腐败横行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独善其身吗?
    [周玲法官]:
    对你的观点,我不敢苟同。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是比较严重,但不能说是横行。作为法官,也是社会人,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要独善其身当然是不可能的。
    [16:50:42]
  • 回答网友[一剑]的问题:
    请问吴法官,司法权地方化是不是司法独立的最大障碍!
    [吴丽青法官]:
    司法地方化是司法独立的一个大的障碍,但不是最大的障碍。司法独立最大的障碍应当是司法体制的不完善。
    [16:56:11]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
    各位法官,下午好,非常高兴参加本次学术研讨会。这次研讨活动,莲都法院精心组织、广泛发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撰写了一大批论文,进行了大会研讨交流,还评选出了一批有较高质量的优秀论文,应该说举办的非常成功。我代表中院对这次研讨会的成功表示祝贺,也对获奖的作者表示祝贺。
    [16:59:16]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
    莲都区法院十分注重法院文化建设,有非常浓厚的学术氛围,这与莲都区法院的领导重视学术研讨工作,莲督法院的法官有较高的文化和学术修养并能积极参与学术研讨是分不开的。如果我们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我想我们整个法院的学术研究氛围会越来越浓厚,成效也会越来越明显。
    [17:00:29]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
    借这个机会,对这次研讨会作一个简单的点评。
    [17:01:14]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
    一、这次研讨会的特点:我们觉得这次活动有这几个方面的特点:1、部署组织非常好,发动和参与面都很广。我们绝大多数的法官和工作人员都参加了这次活动,我们在这次活动中,也涌现出了一大批比较高质量的论文,这些论文各有各的特点,比如说韦剑锋的《论候补立法权》,整篇论文无论是从结构、论证的深度、观点的新颖性,都很不错。又比如郑耀汉同志的论文也是非常不错的,选题非常好,切入点很不错,对作为基层法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与高层法官相比应该注重哪一些不同的司法理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独到的见解。王建荣法官的论文的选题也非常有意义,对司法为民这个概念,他更根本地从我们司法权的来源这个角度进行论证、分析,应该说使司法为民这个概念更容易使大家认可和接受。
    [17:02:19]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
    2、本次研讨的主题是现代司法理念,通过这次研讨,大家对该概念有了初步的、基本一致的认识。大多数论文对司法独立、司法中立、法官的职业化、司法的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几个主要内容都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形成了基本的共识,这也是我们这次研讨活动非常好的成果。
    [17:03:05]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
    3、本次研讨活动我们作者都比较注重把现代司法理念与我们具体的审判实践进行联系和结合,在这次论文中也表示的比较明显。除少数论文从探讨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理论问题外,大多数的论文都从法院的审判工作实务出发探讨现代司法理念问题。我看了一下,这次提交的论文涉及的具体实践问题有审判监督问题、法院执行问题、法官独立审判问题、审判效率问题等等。郑院长的论文探讨基层法官的司法理念,这些特点都比较深刻。
    [17:03:59]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
    我们在拜读大家的论文和评选过程中,也觉得这些论文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强的问题,借此机会也说一说,也不一定准确。
    [17:04:29]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
    1、 我们觉得这次围绕司法理念这一主题,对这问题前面已讲过已形成基本一致的共识,但也反映出我们作者对现代司法理念缺乏更深入的思考和论证,比较多的作者还是停留在对某些专家和学者的观点的引述和复述,没有深入。
    [17:05:08]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
    在论证论述现代司法理念中缺乏自己的观点,作者自己对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的理解和探讨深度不够。
    [17:05:25]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
    2、 我前面讲过,我们这次论文研讨中很多注重与审判实践中的结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我们作者对现代司法理念指导实践审判工作的关系缺乏探讨。无论是论文的形式上还上具体的内容上,都存在这么个问题:前面部分引述了一些现代司法理念的概念,然后直接论述具体问题,理念问题与具体问题之间缺乏过渡和联系,两者之间缺乏呼应,衔接的比较生硬,相互间的联系分析和论证的不够。这些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17:05:47]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
    3、 论文写作上存在一些小问题:A、引述的其他专家学者的内容比较多,尤其是对现代司法理念这个概念内涵分析时,大量引述了其他专家学者的观点,在引述的同时,我们一般要注明他们的出处,但是我觉得在很多论文中没注明,这是写论文中的一大忌。B、我们在写作论文时,注释不是很规范。一个是我们参考文献的不清楚,一些论文基本上没列明他所用的参考文献,有的作者列了参考文献,也不完整、不够规范。这是我们写作论文中要引起注意的,我们所参考的文献我们一般都要标明作者、文章或书名、出版社、出版的时间和版本,以便于其他的读者去查阅。C、在引用其他人的文章的观点时,我们一般要注明出处,出处要详细,必要时要注明页码。注释有尾注和脚注,像我们这种篇幅不长的论文,一般都采用尾注。这是我们对这次莲都区法院举办的研讨活动中的论文的一些看法。这仅是我们的感觉,不一定准确,仅提供大家参考。借此机会,我也提两个希望:希望莲都法院一如既往、持之以恒地抓好法院文化建设、做好法院的学术调研工作,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理念与实务的相互促进作用,把莲都区法院建设成为一个具有浓厚的理论学术氛围、充满人文气息的现代法院。我也希望莲都区法院继续保持全市法院的学术研究领头羊的作用。希望莲都区法院的法官能够继续保持对学术研讨的热情,不断学习,不断实践,做理性人,做理性的法律职业者。我希望我们的莲都区法官在这方面也为全市法院的起带头作用。我们一些学术骨干更要发挥中坚作用,希望能形成一个热心学术活动的高素质法官群体,成为我们全市法院学术研讨的中坚力量,推动全市法院学术研讨活动的发展。非常感谢莲都区法院给我这次机会,参加这次研讨会,通过参加这次研讨会,我们的收获也非常大,对此也谢谢大家。
    [17:06:27]
  • [主持人叶翔]:
    感谢叶赞平副院长的精辟点评。我院关于“现代司法理念”大讨论的41篇论文,经评委会的认真审查,反复商议,结合今天的现场演讲,结果已经出来了,下面请张云新评委宣布一、二、三等奖获奖论文的名单。
    [17:07:01]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张云新主任]:
    一等奖:《论候补立法权》,作者韦剑锋
    二等奖:《试论基层法官之司法理念》,作者郑耀汉
    《“司法为民”――我国现代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作者王建荣
    三等奖:《审判独立与审判监督理念的再认识》,作者王燕芬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化建设》,作者朱欢
    《浅议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作者厉子勇
    《试论法官的独立审判》,作者李斌
    [17:07:36]
  • [主持人叶翔]:
    下面请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江风审判长、朱蔚强审判员、莲都区人民法院闵龙琪副院长、胡柏周副院长为获得本次学术交流研讨会论文三等奖的获奖者颁奖。
    [17:08:01]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学术研讨会论文交流结束,现在举行的是获奖论文颁奖仪式。
    [17:08:25]
  • [主持人叶翔]:
    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张云新、莲都区政法委副书记毛小青为获得本次学术交流研讨会论文二等奖的获奖者颁奖。
    [17:08:37]
  • [主持人叶翔]:
    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叶赞平副院长为获得本次学术交流研讨会论文一等奖的获奖者颁奖。
    [17:08:50]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现在是给二等奖获奖者颁奖
    [17:08:56]
  • [主持人叶翔]:
    谢谢各位颁奖嘉宾!
    [17:09:51]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颁奖结束,主持人宣布学术研讨会大会交流结束。现在在线采访本次学术研讨会论文一等奖获得者韦剑锋。
    [17:10:05]
  • [主持人叶翔]:
    通过本次学术论文的交流,使大家对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容、意义和开展途径在理论上有了新的认识,在努力培养法官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湛的审判技艺的同时,自觉地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去完成肩负的司法使命。
    [17:10:30]
  • [主持人叶翔]:
    谢谢各位领导和来宾,莲都区人民法院第三届学术研讨会暨现代司法理念大讨论大会交流到此结束!
    [17:11:00]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韦剑锋你好,恭喜你的论文《论候补立法权》获得一等奖,能谈谈你的感受吗?
    [17:11:04]
  • [韦剑锋法官]:
    两个月之前就动手写这篇文章,写作之初,觉得“现代司法理念”题目太大,一片茫然,无从着手,经过资料收集、查阅、思考,有了点感觉,但又觉得想说的东西挺多,千头万绪,没有一条清晰的脉络来反映一个较为稳定的思想。就这样,开始拟稿、修改、删除、重写、又修改、删除……,思路渐渐清晰,主题渐渐明确,几经改易,文章终于成形。因为自觉没有能力通过文章对“现代司法理念”作一个宏大的把握、阐释,我选择了候补立法权作为切入点,之所以如此选择,有三个原因,候补立法权是指法官在个案的审理中对立法的不足进行补充的权力,而在以往,国家权力的严格分权思想认为立法权由立法机关专属,不可能存在其他什么候补的权力,从这一点上看,候补立法权观念可谓之“现代”。二是本文所倡导的理念是司法的理念,应当有别于立法、行政,所以我选择了这样一个与审判实践有密切联系的题材。还有一个原因是现有的对“候补立法权”的讨论并不多,属于“冷门”,存在想出奇制胜的心理,但也由于可供参考的资料不多,个人知识面、思考问题的能力等因素影响,文章的思想也有待于在批评中成熟。论文研讨会是一种特殊的学习形式,写一篇文章其实就是做了一个专题学习,平日积累的疑问、思考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梳理、升华。非常感谢各位评委对文章的肯定,我非常激动!谢谢!
    [17:11:27]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莲都区委政法委副书记毛小青曾经担任过我们莲都法院的副院长,她对法院的各项工作一直非常支持,现在我们采访毛小青副书记。
    [17:11:55]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毛书记,您好,你是第二次参加我们的直播节目了,能向大家谈谈你对这次研讨会的印象吗?
    [17:12:10]
  • [毛小青副书记]:
    首先,要祝贺莲都法院成功举办以“现代司法理念”为中心议题的第三届学术研讨会。莲都法院高度重视该项活动,制订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法院干警积极踊跃地撰写理论文章,特别是院领导也积极参与撰写论文并获奖。莲都法院开展“培育学习型法官”的活动正在结出丰硕的果实。它为提高法官素质、提升法院形象、确保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全院形成了“人人是学习之人,时时是学习之机,处处是学习之所”的良好氛围。
    [17:12:40]
  • [毛小青副书记]:
    政治最广泛的基础是法律文化的培养程序,法律文化的精神所在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灵魂,而司法理念正是法律文化的精神所在。法官确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是实现司法文明的前提,法官只有牢固树立“公正至上、程序正义、中立超然、公开透明、效率效益”的司法理念,才能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实践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基本要求。希望通过这次司法理念的大讨论,能进一步理清法律文化的精神,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同时促使法官进一步认识到法官的价值所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使法院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17:12:56]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下面我们请莲都法院的郑耀汉院长给网友们讲几句吧!
    [17:13:24]
  • [郑耀汉院长]:
    理念是个前导问题,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精神指导,符合法律和司法品质的理念是法律职业者的灵魂。我想可以认为,公正司法不仅需要良好的司法体制,更要凭借健康的司法理念。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今年年初,我们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以“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落实司法为民”为中心议题的大讨论暨本院第三届学术研讨活动,目的就是为了使我们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统一执法思想,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为民的举措。通过几个月来,多种形式的广泛讨论,应该说,我们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今天大会上作的交流就反映了我们前期讨论中大家的一些思考。
    法官应该把理念的形成作为自身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应该注意到理念将随着社会环境和具体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发展,所以我们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律己修德,不断提高素质。我以为作为基层法官在这方面更要作出加倍的努力。我们讨论司法理念,就是为了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从而指导司法实践。
    [17:14:48]
  • [特邀主持人王燕芬]:
    采访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
    [17:15:10]
  • [主持人]:
    谢谢王燕芬。
    [17:16:05]
  • [主持人]:
    另外,在这还要作个直播预告,自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网友发言十分踊跃。截至到6月7日,200多位网友发表意见数百条,超过10万字。
    [17:16:19]
  • [主持人]:
    为了让《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中国法院网定于6月16日(周三)举办《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并联合新华网进行网上直播。
    [17:16:49]
  • [主持人]:
    我们将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肖建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院党组书记王志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法学博士郭燕枝,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官、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王飞鸿等嘉宾参加这次座谈会。届时,欢迎网友积极发言,参与讨论。
    [17:17:08]
  • [主持人]:
    好,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大家可以到《直播回顾》里阅读整个过程,并到论坛发表你对本次直播的意见和看法。再见!
    [17: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