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沛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耘

合议庭成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直播现场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

旁听席

何剑锋副院长
7月22日9时 江苏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大头娃娃”诉劣质奶粉经销商案
  • [特约主持人孙彪]: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孙彪,现任沛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今天由我在沛县法院第一审判法庭为大家做“大头娃娃”诉劣质奶粉经销商案件的庭审直播。
    [09:06:32]
  • [特约主持人孙彪]:
    沛县地处江苏省最北部,苏、鲁、豫、皖四省结合处,位于美丽富饶的微山湖西畔,一向有“江苏的北大门”之称。古往今来,这片土地物产丰富、人杰地灵。开创并奠定汉王朝数百年基业的一代帝王刘邦在这片热土上出生和成长,是汉文化重要的产生地和发源地。目前全县共有15个镇、场,人口125万,面积1100平方公里,交通便利,经济比较发达。
    [09:07:03]
  • [特约主持人孙彪]:
    沛县法院人员编制114个,现有干警97人。目前内设17个局、庭、处、科、室、队和4个人民法庭。
    [09:07:30]
  • [特约主持人孙彪]:
    沛县法院全面强化“司法为民”理念,以营造“法院文化”为主线,以创建“学习型”和“创新型”人民法院为目标,抓好制度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司法形象建设,坚持“政治建院、制度治院、人才兴院、改革促院、科技强院”的工作宗旨,严于管理,重抓监督,深化改革,整体推进法院工作顺利开展。
    [09:07:47]
  • [特约主持人孙彪]:
    2003年以来,先后被评为“省文明单位”、“全省人民满意法院”和“全省民事审判先进集体”,大屯人民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命名为“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今年3月,大屯人民法庭再获殊荣,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模范法庭”,刑事审判庭被共青团徐州市委命名为“青少年维权岗”。
    [09:08:01]
  • [特约主持人孙彪]:
    根据原告代理律师提交的诉状,原告郑媛菲,女,2003年10月生,汉族,江苏沛县人,住江苏省沛县胡寨镇西郑庄。法定代理人郑二洋,原告之父。
    被告杨素桂,女,4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胡寨镇“阳光百货店”业主。
    原告郑媛菲诉称,原告由于系剖腹生产,出生后基本无母乳喂养,被告的百货店位于原告出生时的胡寨卫生院门西旁,故一开始,原告父母即到被告商店购买奶粉,被告推荐了“飞鹿”牌贝贝乐奶粉,由于婴儿喝奶粉有单一依赖性,故一直购买被告的这种奶粉,胡寨街上也没有其他店经销此种奶粉。原告父母给原告先喂养0
    [09:11:18]
  • [特约主持人孙彪]:
    担任今天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人员是审判长朱耘,审判员居梅、常拥军。
    [09:12:19]
  • [特约主持人孙彪]:
    审判长朱耘,男,1972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沛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2000年通过助审员考试,2003年任四级法官,现主要审理损害赔偿类案件。
    [09:12:34]
  • [特约主持人孙彪]:
    审判员居梅,女,1966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沛县法院民一庭审判员,现为三级法官。其论文《公积金作委托贷款风险谁担》曾在中国法院网、中国兴农网、江苏法制报发表。
    审判员常拥军,男,1967年9月出生,大学文化,沛县法院民一庭审判员,现为三级法官。其论文《浅谈证人证言的质证与认证》、《浅淡请求权基础》等在《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杂志发表。
    合议庭成员均为资深法官。
    [09:16:12]
  • [特约主持人孙彪]:
    现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法庭坐定,书记员走进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09:16:36]
  • [书记员]:
    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过程中并没有关闭寻呼机、手持电话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行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公民违反法庭规则,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09:17:2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17:52]
  • [审判长]:
    请坐。
    [09:18:04]
  • [审判长]:
    (敲槌)现在开庭。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原告郑媛菲诉被告杨素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09:20:01]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自然情况。
    [09:20:18]
  • [审判长]:
    原告郑媛菲,女,200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胡寨镇西郑庄。
    法定代理人郑二洋(系原告之父),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祥合,江苏徐州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09:21:20]
  • [审判长]:
    是否属实?
    [09:21:55]
  • [王祥合]:
    属实。
    [09:22:06]
  • [郑二洋]:
    以上情况属实。
    [09:22:37]
  • [审判长]:
    被告杨素桂,女,195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胡寨镇胡寨村。
    委托代理人王吉青,江苏徐州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09:23:03]
  • [审判长]:
    是否属实?
    [09:23:17]
  • [杨素桂]:
    属实。
    [09:23:34]
  • [王吉青]:
    以上情况属实。
    [09:23:56]
  • [审判长]:
    经审查,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委托书的权限相一致。
    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4:42]
  • [王祥合]:
    无异议。
    [09:25:23]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5:38]
  • [王吉青]:
    无异议。
    [09:25:4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朱耘、居梅、常拥军组成合议庭审理,由朱耘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莉担任本庭记录。
    [09:26:56]
  • [审判长]:
    本庭在庭前已向当事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且双方当事人都有律师参加诉讼,本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再作详细交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审判员、书记员申请回避,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09:27:28]
  • [王祥合]:
    不申请。
    [09:27:50]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09:28:07]
  • [王吉青]:
    不申请。
    [09:28:20]
  • [审判长]:
    本庭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举证须知,原告对自己的举证义务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否明确?
    [09:28:47]
  • [王祥合]:
    收到了。对举证义务明确。
    [09:29:13]
  • [审判长]:
    被告方对自己的举证义务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否明确?
    [09:29:48]
  • [王吉青]:
    对自己的举证义务明确。
    [09:30:0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09:30:24]
  • [王祥合]:
    原告由于系剖腹生产,出生后基本无母乳喂养,被告的百货店位于原告出生时的胡寨卫生院门西旁,故一开始,原告父母即到被告商店购买奶粉,被告推荐了“飞鹿”牌贝贝乐奶粉,由于婴儿喝奶粉有单一依赖性,故一直购买被告的这种奶粉,胡寨街上也没有其他店经销此种奶粉。原告父母给原告先喂养0
    [09:31:31]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09:33:06]
  • [王吉青]:
    原告在诉状中声称,其出生后第二天就到被告店里购买奶粉,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从未在被告处购买过奶粉,被告也从未向原告出售过奶粉。因此,原告向被告请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09:34:55]
  •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庭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原告方针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09:35:30]
  • [王祥合]:
    无异议。
    [09:35:45]
  • [王吉青]:
    没有异议。
    [09:35:54]
  • [审判长]:
    本庭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应向法庭提供存在买卖关系的相关证据。
    [09:36:28]
  • [王祥合]:
    证据一(1―14页);证据沛县工商局确认了被告对原告造成了伤害及购买奶粉的情况,以上证据综合证明本案原告吃了被告销售的奶粉。
    [09:38:00]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09:39:59]
  • [王吉青]: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出售给了原告奶粉。被告从来没有出售给原告奶粉。
    [09:41:00]
  • [审判长]:
    因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需结合其它证据进一步作出认定。原告方继续举证。
    [09:41:17]
  • [王祥合]:
    证据二(15―28页)。飞鹿牌奶粉的包装袋及检验报告。证明飞鹿贝贝乐奶粉(0-6个月、6个月-3岁)均为是不合格产品。证实了原告购买的奶粉与被告出售的奶粉是一致的。沛县工商局在被告处所查处的飞鹿牌贝贝乐奶粉经菏泽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出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09:50:37]
  • [审判长]:
    原告陈述证据来源?
    [09:50:52]
  • [王祥合]:
    来源于沛县工商局。
    [09:51:05]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09:51:15]
  • [王吉青]: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第一,原告不能证明其购买的奶粉是被告出售的奶粉,也不能证明系原告所喝的奶粉。第二,检验报告没有公章提供的复印件,徐州市沛县工商局委托的检验,与原告的损害无关,所检验的质量不合格,不能证明被告所出售的奶粉都有问题,充其量所检验产品的不合格。
    [09:52:44]
  • [审判长]:
    本庭对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对象均予以确认。理由是,本庭经核对该组证据与工商局、公安局的材料相一致。该组检验报告所检验的是0―6个月、6个月―3岁的奶粉,而原告购买的奶粉0―6个月、6个月―3岁也是相同品牌,故本庭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方继续举证。
    [09:54:49]
  • [王祥合]:
    沛县人民医院医疗门诊病历、出院通知单、病情证明、胡寨卫生院的出生证明及徐州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病情认定书、出院通知单。证明原告吃了被告出售的奶粉所造成的后果。
    [10:08:37]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0:08:53]
  • [王吉青]:
    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这一组证据不能证明是喝奶粉造成的,被告没有向原告出售过奶粉,这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佝偻病是缺钙造成的,而且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方出售过奶粉。
    [10:21:05]
  • [审判长]:
    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对象待结合其他证据后,合议庭一并作出确认。本庭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现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10:22:58]
  • [王祥合]:
    没有异议。
    [10:23:10]
  • [王吉青]:
    我们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已被告知了举证期限,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没有向法院申请调取有关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有关规定,我们不发表质证意见。
    [10:29:14]
  • [审判长]:
    举证期限的确立,并不当然否认案件审理是为了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终极目标,我院认为,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确认双方的责任。被告应当发表质证意见。
    [10:34:15]
  • [王吉青]:
    我方认为,法院调取的有关证据,仍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当然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售了飞鹿牌贝贝乐奶粉。
    [10:36:03]
  • [审判长]:
    原告方你在被告处购买了多少袋奶粉?
    [10:37:17]
  • [郑二洋]:
    大概60余袋。
    [10:37:33]
  • [审判长]: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10:38:19]
  • [王祥合]:
    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带礼品(苹果、香蕉)到原告家探望,并要求私了。
    [10:39:13]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0:39:23]
  • [王吉青]:
    实物已不存在,无法进行质证。不能证明被告到原告处要求私下协商解决问题。
    [10:40:53]
  • [审判长]:
    杨素桂,在纠纷发生之后,是否带着礼品到原告家去探望过?
    [10:41:15]
  • [杨素桂]:
    没去过。
    [10:41:34]
  • [审判长]:
    对刚才原告的陈述,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对原告的陈述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方还有证据提供吗?
    [10:43:26]
  • [王祥合]:
    照片一张及2004年5月15日都市晨报一张。原告治疗前的照片,说明原告现在的头比原告治疗前的头小了五分之二。证明沛县工商局在胡寨查处了出售这种奶粉的商店,证实了刚才我们向法庭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以及向公安局移送的函,都证实了是被告而不是别人。我们提供的照片和都市晨报的照片是一致的。
    [10:45:14]
  • [审判长]:
    被告方质证。
    [10:45:23]
  • [王吉青]:
    对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来源不明。照片不能证明原告头比治疗前小五分之二。对2004年5月15日都市晨报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从内容上看仅仅是原告方单方面的陈述,给今天主张的飞鹿牌奶粉无关,报上也没有说婴儿喝的奶粉,就是被告出售的奶粉。
    [10:47:53]
  • [审判长]:
    通过法庭调查,原告虽然没有提供购买贝贝乐奶粉,结合工商机关的申诉材料、工商机关的处罚材料以及本庭依职权调取的材料,可以认定双方买卖关系存在。原告方向法庭提交食用被告奶粉,给原告造成损害的有关证据。
    [10:51:16]
  • [王祥合]:
    在刚才向法院提交的原告入院治疗的相关证据中,已明确表明原告具有营养不良、贫血等症状。
    [10:56:37]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56:49]
  • [王吉青]:
    本代理人认为,病历和病情记录都不真实。其中沛县人民医院在进行体检记录,表明原告对外界刺激反映欠佳,但在2004年5月4日,原告在向徐州妇幼保健院就诊时,在体检时,记载身轻、反映欠佳、肝脾肿大,四肢正常,和沛县人民医院病历记载有出入。
    [10:57:15]
  • [审判长]:
    本庭对原告提供的沛县人民医院医疗门诊病历、出院通知单、病情证明、胡寨卫生院的出生证明及徐州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病情认定书、出院通知单的真实性及证明对象均予以确认。原告方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法庭的徐州妇幼保健院的收据、车票、文印费的证据是否当庭提供?
    [11:01:36]
  • [王祥合]:
    提交证据,徐州妇幼保健院及沛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合计2081.07元、交通费用399元、复印费44.60元。另外,我们要求的营养费按照法律规定,由于本案具有特殊性,原告自2003年10月6日开始服用直到2004年4月28日,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上极大伤害,不同于一般人损营养费,我们认为,应当对营养费要求再加上6个月。每天按5元计算;关于护理人员的护理费,需两人护理,应该给予3个月的赔偿1500元。郑二洋在外是一个木工,常年在外工作,在工地每天不低于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59044.37元,但我们还是按诉状的请求的57000余元主张。
    [11:08:25]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1:08:37]
  • [王吉青]:
    这上面仅仅是收据的具体数额和项目,没有具体的用药清单,无法进行相应质证。关于原告要求营养费的问题,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原告方仅仅根据自己的设想,并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护理费问题,原告方根据现有的材料,没有反映出原告的母亲是开理发店的,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证明郑二洋是木工。关于交通费的问题,原告方没有谈到交通费,交通费发票都不是正规发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作为交费依据。根据徐州妇幼保健的出院证明,仅仅是营养不良、贫血。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应根据受损害程度和过错程度一并考虑。
    [11:13:01]
  • [审判长]:
    根据原告提供徐州妇幼保健医院的医疗费收据,人民医院的住院费收据、门诊收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交通费应结合其他证据一并确认。被告方有没有证据提供?
    [11:15:07]
  • [杨素桂]:
    没有。
    [11:15:16]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的复印费的票据质证意见是什么?
    [11:15:44]
  • [王吉青]:
    不是正式票据,而且对复印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11:16:06]
  • [审判长]:
    因复印费收据不是正式票据,因此对复印费收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对象不予认定。原告方有无的证据提供?
    [11:17:05]
  • [王祥合]:
    没有。
    [11:17:16]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供?
    [11:17:37]
  • [王吉青]:
    没有。
    [11:17:4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庭审小结。通过法庭调查,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郑媛菲于2003年10月6日出生,出生后无母乳喂养,原告的奶奶即到被告经营的阳光商店购买了飞鹿牌贝贝乐奶粉,后原告的监护人多次到被告处购买飞鹿牌贝贝乐奶粉。2004年4月28日及2004年5月4日,原告的监护人先后到沛县人民医院、徐州妇幼保健院,对原告进行检查时发现,原告营养不良,发育迟缓,遂在该院对原告进行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081.27元,差旅费411元。2004年4月3日,原告向沛县工商局12315消协申诉举报被告经营劣质奶粉,沛县工商局于4月26日对被告经营的阳光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查处并扣留了被告的飞鹿牌贝贝乐奶粉27袋。沛县工商局委托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查封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后认为,飞鹿牌贝贝乐奶粉(0―6个月、6个月―3岁)两个阶段的奶粉均为不合格产品。原告遂于2004年5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7924.67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25:59]
  • [王祥合]:
    第一,飞鹿牌奶粉不合格产品。该产品属安徽工商局所公布的32种不合格产品之一。第二,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食用被告出售的奶粉后,原告成了“大头娃娃”,营养不良、四肢短小、佝偻、贫血等损害后果。第三,原告的损害与被告出售的奶粉有因果关系。第四,原告出生在胡寨卫生院,出生后的第二天即开始食用被告出售的飞鹿牌贝贝乐奶粉,虽然被告一再否认,但通过法庭调查,综合各方面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销售了飞鹿牌贝贝乐奶粉。综上,原告食用被告销售的奶粉,造成损害事实清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57924.67元。
    [11:38:08]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38:21]
  • [王吉青]:
    法庭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不仅被告方不能接受,本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本代理人坚持原来的观点,第一,原告并没有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第二,原告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严重损害后果,徐州妇幼保健院的证明原告仅仅是营养不良、贫血。第三,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并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11:48:03]
  • [审判长]:
    原告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1:48:18]
  • [王祥合]:
    我再强调一次,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举证据及法庭依法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的存在。
    [11:52:27]
  • [审判长]:
    被告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1:56:45]
  • [王吉青]: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1:57:4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11:58:32]
  • [王祥合]:
    同意。
    [11:58:46]
  • [王吉青]:
    同意调解。
    [11:59:00]
  • [审判长]:
    原告方陈述调解意见。
    [11:59:22]
  • [王祥合]:
    按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
    [11:59:37]
  • [审判长]:
    被告有无异议?
    [11:59:53]
  • [杨素桂]:
    出于同情的角度考虑,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补偿。
    [12:01:18]
  • [审判长]:
    休庭15分钟。
    [12:01:32]
  • [特约主持人孙彪]:
    双方当事人从各自立场出发,发表了自己的辩论意见。现在法庭已休庭,法官正在与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但愿本案能有一个圆满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们采访一下沛县法院副院长何剑峰同志。何院长你好!沛县法院在司法改革方面出台了一些新的举措,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你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12:06:25]
  • [何剑峰]:
    2003年,沛县法院坚持“改革促院”,推行了八项改革措施,均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裁判文书增设“附页”。将裁判文书主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均在“附页”中具体书写罗列,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二是试行民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培养精英化法官,提高审判质量;三是设立“法官讲坛”。普通法官开始走上讲台,为全院干警讲授法律专业课;四是成立民商事案件“速裁组”。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12:07:40]
  • [何剑峰]:
    五是在法庭试行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制度;六是推行执行工作“阳光工程”,让当事人参与执行;七是成立执行“110”中队,专门从事协助执行和执行机动配合工作。八是成立审判咨询小组,为疑难案件提供法律适用,做院党组决策的参谋助手。
    [12:07:55]
  • [特约主持人孙彪]:
    沛县法院今年又推出了哪些举措呢?
    [12:09:08]
  • [何剑峰]:
    今年沛县法院又将各项改革举措进一步深化,一是探索执行体制改革。完善执行裁决、执行实施分离体制,将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从形式和内容上完全分离,继续构建大执行格局,人民法庭将不再执行案件,执行机构由一个执行裁决庭和三个执行实施庭及法警实施中队组成。二是深化审判组织改革。为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深化审判组织改革,强化调解功能,科学合理的分配审判权,我院将审判权中的调解权与裁判权分离,根据法官行使权利的不同,分别称为“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调解法官对庭前调解及庭前准备工作的质量负责,裁判法官对案件的裁判质量负责,效果明显,1―7月份,全院审结案件调解率与去年同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达100%。
    [12:17:19]
  • [何剑峰]:
    2003年下半年以来,沛县法院坚持用科技手段为先导,全面加强现代化建设。2003年8月完成了法院局域网建设,与上级法院实现了三级网络互联,并且运用审判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管理全院审判工作,不仅提高了案件质量,而且审判效率也大大提高。今年6月份,又完成了法院机关与四个人民法院的网络互联,7月15日又在四个人民法庭安装了远程电子签章系统,各个人民法庭的法律文书签章只要在网络上轻点鼠标就可顺利完成,解决了法庭盖章不方便的实际困难,缩短了结案时间。
    [12:23:16]
  • [特约主持人孙彪]:
    法官和当事人已陆续回到法庭,让我们继续关注下一段庭审的情况。
    [12:25:32]
  • [审判长]:
    (敲槌)现在继续开庭。原告方陈述调解意见。
    [12:27:13]
  • [郑二洋]:
    最低不能少于15000元。
    [12:27:40]
  • [审判长]:
    被告方陈述调解意见。
    [12:27:53]
  • [王吉青]:
    鉴于被告曾经销售过飞鹿牌贝贝乐奶粉的事实,同意给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
    [12:28:38]
  • [审判长]:
    因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闭庭。
    [12:31:25]
  • [特约主持人孙彪]:
    各位网友,现在法庭宣布闭庭,法院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12:32:24]
  • [特约主持人孙彪]:
    现在,旁听群众正在走出法庭,当事人则在核对庭审笔录。
    [12:33:10]
  • [特约主持人孙彪]:
    各位网友,今天在沛县法院开庭审理“大头娃娃”诉劣质奶粉经销商杨素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网上直播就到这里。参加我们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法院副院长何剑峰、副院长李勇、民一庭庭长郭佑明、魏庙法庭庭长王诗月、办公室副主任王一雨等,给我们直播给予以大力支持和帮助!在这里我们一并向他们表示感谢!同时感谢书记员王莉、网络管理员叶道伟、速录员孙赵莉等同志辛勤工作。
    在此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沛县法院网上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庭审直播的关注!谢谢大家,再见!
    [12:39:22]
  • [中国法院网]: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2: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