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

重庆二中院院长 吴继生

(资料图片)法警押解被告到庭

(资料图片)合议庭成员

(资料图片)7月14-15日庭审现场

(资料图片)6被告人在法庭上

(资料图片)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资料图片)辩护人在法庭上
9月4日9:30 重庆开县“12?23”井喷重大责任事故案宣判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来到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栏目。今天的直播现场设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30,开县“12?23”井喷重大责任事故案将在这里宣判。我们将在这里对宣判过程进行图文直播。
    [09:19:20]
  • [主持人]: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重庆直辖以后,在原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基础上的组建,1997年9月正式挂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属于三峡库区全淹全迁单位,新址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移民开发区,该院下辖万州、开县、梁平、忠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城口9个基层法院,辖区幅员面积近3万平方公里,人口850万。
    [09:20:37]
  • [主持人]:
    物换星移几度秋,五年弹指一挥间。近五年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狠抓队伍建设、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移民迁建四件大事,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该院现有编制135人,实有职工133人,平均年龄39.8岁,其中,硕士研究生9名、学士20名,超过半数的同志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09:21:47]
  • [主持人]: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合法性、统一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原则,定课题、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奖惩,深下去、走出去、拿回来,深入调查研究,合理借鉴先进经验,各项改革取得了新的突破。同时以改革为动力,积极开展审判调研,撰写了100余篇质量较高的调研文章。其中,20篇被国家级报刊杂志采用或获得国家级奖励,30多篇被省级刊物采用或获得省市级奖励。
    [09:22:52]
  • [主持人]:
    该院每年审理各类案件4000件左右,案件质量和结案率一直居全市前茅。五年来,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0768件,审结20299件,结案率为97.74%。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逐年下降,呈现出案件质量和结案率高、改判和发回重审数低的“两高两低”的好局面,为辖区移民、脱贫、发展和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09:23:59]
  • [主持人]:
    在宣判之前,我们先把该案案情简要介绍一下。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发生特大井喷事故,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经国家有关部门调查,“12?23”井喷事故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今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斌等6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
    [09:24:35]
  • [主持人]:
    7月14日至1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开庭审理。庭审中,合议庭就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由于本案证据数量大、专业性强,公诉方采取了多媒体方式示证。控辩双方还就六名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在最后陈述中,六名被告人均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表示真诚地道歉,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公正判决。
    [09:25:15]
  • [主持人]:
    “12?23”井喷事故案的庭审进展情况一直备受关注。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重庆电视台等国内多家媒体对本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此次宣判也不例外,从我现在所在的审判庭现场来看,旁听席坐满了旁听群众和来自全国多家媒体的记者。接下来,就让我们进入宣判现场。
    [09:25:5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09:26:22]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09:26:5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30:12]
  • [审判长]: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肖先素到庭。
    [09:30:56]
  • [审判长]: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肖先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14日至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唐小英等六名证人到庭参加诉讼。
    [09:31:29]
  • [审判长]: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关于本案立破案情况、事故后果、罗家16H井现场各施工方的职责分工、井喷失控及抢险经过以及关于各被告人主体资格、工作职责、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违规行为、事故原因的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各被告人的辩护人亦向法庭出示和补充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09:32:02]
  • [审判长]:
    控辩双方针对对方所出示的证据发表了质证辩论意见。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休庭之后,合议庭综合分析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及质证辩论意见,经过认真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作出了决定。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经依法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09:32:45]
  • [审判长]:
    经审理查明: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签订钻井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承钻位于重庆市开县的罗家16H天然气井。
    [09:33:19]
  • [审判长]:
    同时,根据相关合同规定,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技术研究院钻井工艺研究所定向井服务中心派人进驻现场,负责提供该井的井眼轨道监测及控制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钻具组合的制订。川东钻探公司下属地质服务公司、泥浆公司、顶驱公司分别为钻探该井提供录井监测、泥浆配置等服务。
    [09:33:49]
  • [审判长]:
    2003年9月28日,川东钻探公司召集钻井12队、泥浆公司等现场部门召开罗家16H井现场办公会,会议作出的《现场办公要求》中规定:从钻开油气层前到完钻作业结束必须始终在钻具上安装内防喷工具。之后,罗家16H井钻开油气层。
    [09:34:14]
  • [审判长]:
    2003年12月20日下午,定向井中心助理工程师刘易思在监测罗家16H井的井眼轨迹时,发现地面监测仪接收不到安装在井下钻具组合中的Sperry Sun650型测斜仪的信号。刘易思将此情况向时任定向井中心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的被告人王建东汇报后,王建东决定起钻检查。
    [09:34:46]
  • [审判长]:
    21日16时许,被告人王建东与刘易思等人,对从井下起出的Sperry Sun650型测斜仪进行了检查,发现确已损坏,遂决定换装QDT无线随钻测斜仪,重新制订钻具组合。
    [09:35:10]
  • [审判长]:
    当王建东重新制订钻具组合时,仅注意到QDT无线随钻测斜仪不需要安装回压阀,忽视了罗家16H井已钻开气层后,应当按照四川石油管理局《钻井技术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关于气层钻进中钻柱必须装上钻具回压阀的规定,而决定卸下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并将该决定告诉时任井队技术员的被告人宋涛。
    [09:35:43]
  • [审判长]:
    被告人宋涛有责任拒绝,却对该决定予以认可。19时左右,钻井12队见习技术员孙本法在制作井队班组作业计划书时,将经王建东决定,并由宋涛认可的无钻具回压阀的钻具组合写入该计划书。随后,被告人宋涛在井队召开的班前会上,又亲自对接班的工人宣布了卸下回压阀的决定。
    [09:36:25]
  • [审判长]:
    但当晚井队工人接班后,并未按照计划书和宋涛的要求卸下回压阀。21时许,被告人王建东发现钻具回压阀未被卸下,即找到宋涛询问原因,宋涛答复已安排工人执行,王建东即到钻台上叫当班工人卸下了钻具回压阀。
    [09:36:57]
  • [审判长]:
    时任钻井12队队长、罗家16H井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被告人吴斌,因未参加12月21日和22日的班前会,而未能及时发现井队于2003年12月21日晚卸下回压阀的情况。吴斌于12月23日8时许查看和补签22日的班报表时发现回压阀被卸下后,只是找到宋涛问明事情原委,但并没有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09:37:32]
  • [审判长]:
    2003年12月23日8时至20时,井队司钻范贤斌和时任副司钻的被告人向一明各带本班3名工人,轮换进行起钻作业。当井队值班室的石英钟显示为19时时,向一明小组接替范贤斌小组继续进行起钻作业。被告人向一明在负责灌注钻井液时,没有按照井队针对罗家16H井作出的每起3柱钻杆必须灌满钻井液一次的规定执行,在接班后连续起出了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一次。
    [09:38:17]
  • [审判长]:
    2003年12月23日14时至20时,被告人肖先素在罗家16H井录井房值班从事录井工作,监测井队起钻作业。18时40分至19时40分,录井监测仪上显示连续起出9柱钻杆未灌注钻井液。在此期间,被告人肖先素没有按照录井队关于发现每起3至5柱钻杆未灌满钻井液一次时应立即报告当班司钻的要求进行监测,以致未及时发现以上情况并报告当班司钻处置。
    [09:39:03]
  • [审判长]:
    2003年12月23日22时04分,罗家16H井在起钻作业中发生井喷失控,被告人吴斌作为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组织井队人员撤离井场后,没有安排专人监视井口的喷势情况,检测空气中硫化氢的含量,以致未能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确定点火时机和实施点火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以有效控制硫化氢有害气体的进一步扩散。
    [09:40:00]
  • [审判长]:
    2003年12月23日22时20分左右,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获悉罗家16H井井喷失控的消息后,指令钻井二公司主任工程师曾伟从四川省宣汉县立即赶往事故现场。24日凌晨0时许,吴华亦亲自率队由重庆市区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抢险。
    [09:40:48]
  • [审判长]:
    途中,当已赶到事故现场的曾伟向其请示是否可以点火时,吴华认为现场情况不明未同意点火,但被告人吴华没有及时督促或指派现场有关人员监视井口喷势情况,检测井场周围硫化氢在空气中的含量,查明现场情况。
    [09:41:28]
  • [审判长]:
    24日凌晨1时许,当被告人吴华接到原川东钻探公司经理欧书伟电话,转告四川石油管理局胥永杰副局长“绝不能死一人”的指示,以及24日上午10时许,得知“可能有人死亡”的情况后,被告人吴华仍未安排专人对井场进行踏勘。
    [09:42:04]
  • [审判长]:
    11时30分左右,当被告人吴华确知已有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并接到四川石油管理局胥永杰副局长明确要求尽快点火的指示后,被告人吴华由于事先未能掌握井场具体情况,而不能及时实施点火以切断危害物源。24日13时许,在井口附近执行搜救任务的钻井12队副队长崔龙发现井口停喷,被告人吴华才与有关人员组织实施放喷点火。
    [09:42:53]
  • [审判长]:
    由于事先未制定出点火方案,直至16时许方点火成功,致使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时间延长并进一步扩散。此次事故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共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32.31万元。
    [09:43:46]
  • [审判长]:
    经事故调查专家组鉴定,该井产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是,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是,12月21日下钻的钻具组合中,有关人员去掉了回压阀;
    [09:44:41]
  • [审判长]:
    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是,有关决策人员接到现场人员关于罗家16H井井喷失控的报告后,未能及时决定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造成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
    [09:45:14]
  • [审判长]:
    经事故调查技术组鉴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气层钻进的钻柱中没有安装回压阀,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使井喷演变成为井喷失控。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是,井喷失控后,未能及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导致人员伤亡扩大。
    [09:45:42]
  • [审判长]:
    事故的间接原因分别是,起钻过程中没有按规定灌注泥浆;人员撤离后未留专人在安全防护下监视井口喷势情况,检测井场有害气体浓度,因而不能及时确定放喷管线点火的时间等。
    [09:46:22]
  • [审判长]: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斌作为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从事罗家16H井钻井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对当班工人卸下回压阀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09:46:44]
  • [审判长]:
    在井喷失控后,未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安排专人监视井口喷势情况,检测井场有害气体浓度,为上级有关部门作出点火决策提供依据。
    [09:47:08]
  • [审判长]:
    被告人吴斌没有尽到基于其职责要求所应尽的避免后果发生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具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及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
    [09:47:30]
  • [审判长]:
    客观上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没有正确履行其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井喷失控和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09:47:49]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建东作为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开县罗家16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在为罗家16H井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仅注意到其所制定的钻具组合不需要安装回压阀,忽视了罗家16H井钻开气层后,在钻进过程中钻柱必须装上钻具回压阀的规定,违规决定卸下钻具组合上的回压阀,
    [09:48:09]
  • [审判长]:
    其主观上具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心态,客观上实施了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09:48:24]
  • [审判长]:
    被告人宋涛作为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技术员,在从事罗家16H井钻井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对被告人王建东违规决定卸下钻具组合中回压阀的行为,本应提出异议并拒绝执行,却违规予以认可,并在班前会上宣布卸下回压阀的指令,
    [09:48:49]
  • [审判长]:
    其主观上具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心态,客观上实施了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09:49:11]
  • [审判长]:
    被告人吴华作为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在罗家16H井井喷失控后,身为现场抢险负责人,本应按职责要求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查明现场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阻断危害物源,却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后果扩大。
    [09:49:37]
  • [审判长]:
    被告人吴华主观上具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心态,客观上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没有尽到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和职责要求所应尽的避免事故后果扩大的特别注意义务,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09:50:11]
  • [审判长]:
    被告人向一明作为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在从事罗家16H井钻井工作的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在负责灌注钻井液时,本应按井队针对罗家16H井作出的每起3柱钻杆必须灌满钻井液一次的规定执行,却连续起出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
    [09:50:35]
  • [审判长]:
    其主观上具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心态,客观上没有正确履行其职责,实施了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09:51:09]
  • [审判长]:
    被告人肖先素作为川东钻探公司地质服务公司地质工,在从事罗家16H井录井监测工作的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本应按录井队关于发现每起3至5柱钻杆未灌满钻井液一次要提醒司钻的要求进行录井监测,却违反录井队的管理要求,在发现连续起出9柱钻杆未灌注钻井液时没有报告当班司钻,
    [09:51:36]
  • [审判长]:
    其主观上具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心态,客观上没有正确履行其职责,实施了不服从管理的违规行为,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09:51:57]
  • [审判长]:
    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09:52:10]
  • [审判长]:
    此次事故共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肖先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属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
    [09:52:30]
  • [审判长]:
    鉴于《专家鉴定报告》和《调查组技术报告》在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应吸取的教训中指出,对罗家16H井这一天然气水平井的特高出气量预测不足,目前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平井的钻井工艺不成熟,以及起钻前钻井液循环时间严重不够,未能及时发现溢流征兆等均对产生溢流并导致井喷有一定的影响,是导致井喷的主要因素;
    [09:52:50]
  • [审判长]:
    罗家16H井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违规与欠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缺少系统的安全生产规范、规程等因素;同时根据各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吴斌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险的具体表现,本院对六名被告人裁量刑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09:53:09]
  • [审判长]:
    被告人肖先素在其违章行为中体现出的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过失性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较轻,且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09:53:29]
  • [审判长]: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分别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过失性程度以及过失行为对引起危害后果原因力大小的不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09:53:54]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09:54:12]
  • [审判长]:
    被告人吴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09:54:30]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建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09:54:49]
  • [审判长]:
    被告人宋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09:55:01]
  • [审判长]:
    被告人吴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09:55:10]
  • [审判长]:
    被告人向一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09:55:20]
  • [审判长]:
    被告人肖先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09:55:29]
  • [书记员]:
    请坐下
    [09:55:40]
  • [审判长]:
    各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09:55:57]
  • [审判长]:
    闭庭
    [09:56:1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直播就到这里。参加我们直播的工作人员有重庆二中院的陶平、张清陆、吴美来、李迎军,在这里,我们一并向他们表示感谢!
    [10:00:43]
  • [主持人]: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直播的关注。再见!
    [10:01:09]
  • [中国法院网]: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