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120多名司局级行政长官旁听庭审

合议庭成员

原告:北京宏远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判长 邵平

庭审现场忙碌的新闻记者

庭审现场

法警向原告出示证物

直播现场

庭审结束后,被告接受记者采访
10月21日13:3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公司状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人民法院报北京记者站记者姚学谦,我们又见面了,我现在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为大家做庭审现场直播。
    [13:11:25]
  • [主持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位于北京城西部,我们是第一次来到这里直播。
    [13:12:58]
  • [主持人]:
    近年来,丰台区法院以邓小评理论、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真抓实干,法院工作成绩突显,法院建设再上新水平。
    [13:15:00]
  • [主持人]:
    院党组班子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开拓进取、与时俱进、艰苦奋斗的良好精神状态。
    [13:16:54]
  • [主持人]:
    该院队伍建设长抓不懈,特别注重干警政治素质培养,职业道德培养,业务素质培训。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争创“双先”活动,干警精神面貌良好,工作积极主动。
    [13:18:05]
  • [主持人]:
    2002年以来,全院审结案件47701件,结案率达到99.8%。全院人均结案数、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和结案率位居全市法院前列,且办案质量稳步提高。
    [13:22:15]
  • [主持人]:
    随着干警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形象进一步提升,审判作风反映良好。2002年,丰台区法院被全国评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被区评为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2003年被区评为严打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两年来,全院涌现出全国、市、区先进集体20余个;受市、区表彰的先进个人30余人。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到位,2003年又推出“聋哑人接待窗口”、《诉讼服务指南》等便民措施,受到诉讼当事人的好评。
    [13:23:40]
  • [主持人]:
    今天,将要在这里审理的是一起因一公司因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据悉,120余名全国司局级行政长官将旁听此案审理。
    [13:25:26]
  • [主持人]:
    我们了解到的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因北京宏远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鸳鸯林牌火腿被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扣留,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请行政复议。今年7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京工商复字[2004]年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2004年3月2日京工商丰扣字[2004]2021号行政强制措施。北京宏远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不服,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消该决定。情况究竟如何,稍后的直播将给大家带来最详细的报道。
    [13:26:46]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旁听席上已经坐了不少旁听群众和闻讯赶来的新闻记者。我们这里的位置是丰台法院的大法庭。
    [13:27:31]
  • [主持人]:
    担任今天庭审的法官是丰台法院审判长邵平和审判员阎雪莲、崔秀春。
    [13:29:28]
  • [主持人]:
    审判长邵平1957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1980年调入丰台区人民法院工作,1984年任助理审判员,1987年任审判员、经济审判庭副庭长,1990年任行政审判庭副庭长,1996年9月至1997年7月在北京大学高法班行政法班学习,1999年任行政审判庭庭长,2001年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13:30:09]
  • [主持人]:
    今天和我一起向大家做现场直播的是北京法院网记者赵岩,我们将共同向大家现场报道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担任直播记录的是丰台法院书记员李立新。
    [13:31:30]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已经走进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13:31:51]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应遵守如下法庭纪律:
    [13:32:49]
  •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三、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不准实施其他妨害诉讼法的行为。
    [13:33:26]
  • 四、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记录。
    五、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关闭通讯工具。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妨害诉讼的行为,审判长有权予以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法院院长许可,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求其刑事责任。
    [13:34:08]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3:35:02]
  • [书记员]:
    请坐。报告审判长,各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13:35:37]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审理原告北京宏远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13:36:09]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单位的住所地?
    [ 原告]: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
    [13:36:59]
  • [审判长]: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原告]:
    金玲,经理。
    [ 审判长]:
    法定代表人今天到庭了吗?
    [ 原告]:
    没有。
    [13:37:47]
  • [审判长]:
    委托代理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 原告]:
    韩忠凯,46岁,该公司业务主管。
    [ 审判长]:
    是你吗?
    [ 原告]:
    是。
    [ 审判长]:
    委托权限?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一般代理。
    [ 审判长]:
    另一名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 刘治勇]:
    刘治勇,男,北京市中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判长]:
    委托权限?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一般代理。
    [13:40:19]
  • [审判长]:
    被告单位的住所地?
    [ 被告]: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 审判长]: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 被告]:
    张志宽,局长。
    [13:40:53]
  • [审判长]:
    法定代表人今天到庭了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 被告]:
    杨东旗,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执法检查大队副队长。
    [ 审判长]:
    是你吗?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是我。
    [ 审判长]:
    委托权限?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代为出庭、申辩、接受调查,代为陈述。
    [13:45:00]
  • [审判长]:
    另一名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 被告代理人]:
    张洪涛,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法制科科员。
    [ 审判长]:
    委托权限?
    [ 被告代理人张洪涛]:
    代为出庭、申辩、接受调查,代为陈述。
    [13:46:00]
  • [审判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合议庭审查,准许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忠凯、刘治勇,准许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东旗、张洪涛,出庭参加诉讼。
    [13:46:43]
  • [审判长]:
    因金华市鸳鸯林火腿厂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该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厂致函本院表示不参加本诉讼。
    [13:47:25]
  • [审判长]:
    本案由本院行政庭审判长邵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因阎雪莲、崔秀春组成合议庭,白云龙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在开庭前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收到?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收到。
    [13:48:12]
  • [审判长]: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收到?
    被告诉讼代理人张洪涛:收到。
    [ 审判长]: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张洪涛]:
    不申请。
    [13:50:0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
    [13:50:56]
  • 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宣读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
    [13:51:49]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撤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7月1日京工商复字[2004]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项。
    [13:52:43]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事实和理由,2004年2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大队与丰台分局执法大队共10多人到我公司,称有人举报我公司销售的火腿有质量问题,检查后对我公司经销的所有火腿统计后贴上了封条,并让我们配合工作,开走我公司停放的个人车辆,金杯车和10本财务帐本,没有开具拿走财务清单。2月25日又来人取走鸳鸯林火腿盒装火腿一盒,散装火腿一条,说是进行检查(取走时未开据清单交当事人一份)。
    [13:53:26]
  • 2004年3月2日下午,丰台区工商分局执法大队到我公司向我公司工作人员出示了一张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检测证明(当时该检测证明只让我公司人员看了一下,里面没有证明该产品不合格,虽然多次索要至今该检测证明复印件也没给)检测为鸳鸯林盒装火腿敌敌畏含量为0.015mg/kg同品牌散装火腿为0.039mg/kg出示完这份检测结果后,在承办人贾永先指挥执法人员同搬家公司10多个人将鸳鸯林火腿386箱及散装火腿217条(里面含别的火腿,一同拉走),理由是涉嫌有产品质量问题,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该扣留决定,扣留两个月未有任何处理意见,原告于2004年5月8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04年7月1日的复议决定中维持了京工商丰字[2004]2021号行政强制措施
    确认被申请人2004年2月24日作出的京工商丰扣字[2004]2386号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确认被申请人2004年3月5日扣留申请人两张办公桌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且未支持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
    [13:54:49]
  • 原告认为,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扣留原告经销的鸳鸯林牌火腿是错误的,且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原告经销的鸳鸯林牌火腿,符合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标准GB18406.3-2001农产品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该要求无公害畜禽肉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敌敌畏≤0.05mg/kg而被告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检测,其敌敌畏含量分别是0.015mg/kg,0.039mg/kg也不超过国家标准0.05mg/kg的标准,所以原告经销的鸳鸯林牌火腿不存在质量问题。
    [13:55:37]
  •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扣留上述产品是错误的,因为该条第(四)项的具体规定是: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的,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没有根据认为原告经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所以扣留和适用法律不正确。
    [13:56:14]
  • 综上所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7月1日京工商复字[2004]年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项维持被申请人2004年3月2日京工商丰扣字[2004]2021号行政强制措施是错误的,请依法判决撤消扣留的强制措施。
    [13:56:43]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说一下要求撤销决定书的内容。
    [13:57:21]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现在宣读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略)
    [13:58:12]
  • [审判长]:
    被告,这是你们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吗?
    [ 被告代理人张洪涛]:
    是。
    [14:00:3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14:01:05]
  • [被告代理人张洪涛]:
    下面宣读答辩状。一、我局作出的京工商复(2004)17号行政复议维持丰台分局京工商丰扣字(2004)2021号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鉴于原告在2004年3月8日已将两张办公桌取回,并且丰台分局在复议期间已发还扣留原告的一辆金杯车,我局在行政复议中针对丰台分局扣留原告涉案车辆、扣留原告的两张办公桌,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行为已依法确定为违法。同时鉴于原告在复议过程中撤回了关于扣留电脑的复议申请,我局在复议决定中对扣留电脑的情况未予认定。三、原告提出丰台分局的行为给其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损失的事实和理由缺乏证据证明,而且此案仍在调查阶段,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我局在复议中未予支持。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丰台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我局京工商复(2004)17号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丰台分局京工商丰扣字(2004)2021号行政强制措施。
    [14:02:20]
  • [审判长]: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对火腿这一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应该适用哪种国家标准,合议庭将围绕这一焦点,对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全面审查。
    [14:02:55]
  • [审判长]:
    下面由当事人回答合议庭成员的询问,当事人对于合议庭人员的询问要作出直接明确的回答。
    [14:03:24]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行使行政复议行权和丰台工商分局对你公司销售的商品行使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是否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没有异议。
    [14:04:03]
  • [审判长]:
    原告销售的鸳鸯林牌火腿是代销还是经销?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经销。
    [14:04:36]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就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行政程序等方面出示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4:05:22]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第1至4页)及送达回证。证明依法送达,向原告送达了复议决定书,证明依法定程序。
    [ 审判长]:
    本案证据,在庭前进行的交换,对被告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无异议。
    [14:06:58]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二、行政审批表。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无异议。
    [14:09:21]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三、行政送达通知书。
    [ 审判长]:
    原告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无异议。
    [14:10:29]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与强制措施不相关。
    [ 审判长]:
    第四部分证据是行政机关接收了原告的证据,共11份,这你们是否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无异议。
    [14:11:17]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五、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报告,是国家肉量食品检验中心作出的,日期是2003年12月9日。
    [ 审判长]:
    检验的内容是什么?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检验项目是第一位,样品名称是金华火腿。
    [ 审判长]:
    共提交了几份检验报告?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两份。下面出示第六项证据,2003年12月2日作出的检验报告,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相关。
    [14:13:22]
  • [审判长]:
    复议的时候,提交这两份证据的目的是什么?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证明被申请人扣押的火腿是合格的。
    [ 审判长]:
    对第六份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无异议。
    [14:14:08]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七、农产品检验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适用范围是农产品。八、专项检验通告,证明与被申请人的行为不相关。
    [ 审判长]:
    公告的产品有无色素的火腿?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没有。
    [ 审判长]:
    金华火腿产品领导小组也是认为合格的吗?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是,我们认为金华火腿领导小组没有权利发布公告,文号错误,公告没有鸳鸯林火腿厂的产品,与复议阶段不相关。
    [14:15:40]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九、产品标准。
    [ 审判长]:
    这个标准是国家标准吗?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是国家标准。
    [ 审判长]:
    原告当时提供这个证据想证明什么?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他们认为可以参照这个标准。
    [14:17:16]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十、其他厂家的检验报告三份,都不是鸳鸯林火腿的产品,与本案无关。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农业、农药残留对食品安全性的影响及检测。证明食品中,残留农药有毒有害。
    [14:17:59]
  • [审判长]:
    原告你们提供的这个证据,是教科书用的吗?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不是,是一种介绍。包括国际上对这方面的介绍。
    [ 审判长]:
    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材料,六至十一号,你们都没有采信,是吗?
    [ 被告代理人张洪涛]:
    是,与被申请行政行为的人没有任何关系。
    [14:18:57]
  • [审判长]:
    对被告提出的第七项至十一项,你们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我们的目的是从多角度希望行政机关清楚的了解。
    [14:19:47]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十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共分11、12小项。第12小项,举报登记单。证明案件来源。
    [ 审判长]:
    是12315投诉中心的电脑投诉单,是吗?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是。
    [ 审判长]:
    原告对这个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无异议。
    [14:20:35]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现场笔录,证明检查情况。
    [ 审判长]:
    你们具体说一下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现场检查情况?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在北京宏远发商贸责任公司的仓库进行检查。在两间仓库内发现散装和盒装火腿。其中散装的是218份。
    [ 审判长]:
    当事人谁在场?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金玲在场,有签字和公章。
    [ 审判长]:
    你们执法人员有几个人?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两个人。
    [14:21:47]
  • [审判长]:
    原告对现场笔录发表意见。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对于这种情况,他们当时来了很多人,我们有点乱,对写笔录,我们完全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
    [ 审判长]:
    对现场笔录的内容,你们有异议吗?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对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无异议。
    [ 审判长]:
    对记载的内容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无异议。
    [14:23:02]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立案审批表,证明依法立案。
    [ 审判长]:
    原告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无异议。
    [14:24:23]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先行登记标准审批表,也属于内部审批程序,证明依法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审判长]:
    原告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以及财务清单有无异议?
    [ 刘治勇]:
    收到了,无异议。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4:26:41]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抽样举证记录,证明依法作出。
    [ 审判长]:
    说一下抽象举证记录的时间,地点?
    [ 被告代理人张洪涛]:
    抽样地点是在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原告公司地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金玲在场,在当事人公司的仓库中存放有金华火腿,均无无包装火腿。记录中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金玲的签字、公章。
    [ 审判长]:
    原告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无异议。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4:28:17]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检测报告两份,1.鸳鸯林盒装火腿检测报告。2鸳鸯林散装火腿检测报告。
    [ 审判长]:
    你说一下检测时间以及检测机构名称?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检测机构北京出入境检测局食品检测中心,检测时间是2004年3月1日,证明复议申请人销售鸳鸯牌火腿有有毒物质,也是实施强制性规定的根据。
    [ 审判长]:
    原告对这两份证据发表意见。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我们在庭前交换证据时才见到,我们不知道具体是检测方法、标准是什么。
    [14:29:58]
  • [审判长]:
    你们只有具体检测结果数据吗?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只知道数据。
    [ 审判长]:
    是什么时间得知的?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被告说我们的火腿有问题,到我们这里来,检测的地方我们以前根本没有去过,也根本不认识。对这个检测部门不清楚,我们一般在国家肉量食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14:31:19]
  • [审判长]:
    在丰台工商分局采取扣留措施的时候,告诉你们检测结果,检测机构,你们没有拿到书面的东西?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是。
    [ 审判长]:
    你们向被告索要了吗?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索要了,但他们一直没有给。
    [14:32:40]
  • [审判长]:
    被告,你们把检测报告送达给原告了吗?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原告没有对检测结果提出任何异议,给被告出示过。
    [ 审判长]:
    原告,对检测资质你们认可吗?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我们通过检测报告,我们对检测的资质,这两个检测报告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的是质量法,被告证明此份证据证明的目的和依据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这两份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XN012392,这个检测标准不是国家标准。没有说明到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只出具了两个实际的数值。这个检测报告上没有提出产品是否合格。这个检测的限量是依据哪一个国家标准来作为依据。作为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时的检测报告就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这个检测报告根本就没有给我们。
    [14:34:57]
  • [审判长]:
    被告,按照规定,对于销售商,商品进行检测之后,应不应该把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可以给当事人出示,告知检测结果。
    [ 审判长]:
    是否有规定,书面进行送达?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没有规定。
    [14:35:49]
  • [审判长]:
    如果当事人对这个检测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4:38:05]
  • [审判长]:
    被告,这个检测报告里面的,检测依据XN012392,这个检验依据是什么依据?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是进出口肉、敌敌畏检验标准。这个标准是国家行业标准,在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国家行业标准是最高、也是最低标准。
    [ 审判长]:
    是一种标准,还是检测方法?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是行业标准,也是检测方法。
    [14:39:25]
  • [审判长]:
    在备注上,敌敌畏检测线是什么意思?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高于0.01是用这种检测方法可以检测出来的。
    [14:40:41]
  • [审判长]:
    你这个检测报告是一种结果,而不是一个结论,是吗?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是事实根据。
    [14:41:21]
  • [审判长]:
    被告,关于出入境检验局检测中心对商品的检测资质证明,你们是否可以出示?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出示资质证明。
    [ 审判长]:
    原告,对资质证明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无异议,依据这种检测方法,能检测出来实际的值,并不是对敌敌畏含量的标准限量。这仅仅是个检测方法。
    [14:43:25]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对于这个检测机构,我们曾经打电话咨询过,他们回答是只对进出口的标准进行检测,具体向何处销售,还要根据当地的标准来判定。
    [14:44:0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内部审批表,证明依法定程序作出……
    [14:44:52]
  • [审判长]:
    原告对这个异议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是一个内部审批标准,没有体现出国家标准的字样。在作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没有明确产品质量法十八条的规定。
    [14:45:2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财务清单。依据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扣留。
    [14:46:38]
  • [审判长]:
    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真实性无异议,这两份证据已经送达给我们了。
    [14:47:11]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询问笔录两份,第一份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是询问当事人身份的问话,问当事人主要经营什么,答主要经营火腿、香肠。为厂家代销。问对火腿的质量了解吗?答没有问题。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的内容一致。
    [14:48:04]
  • [审判长]:
    原告对询问笔录是否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无异议。
    [14:48:42]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第二份询问笔录。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第二份询问笔录,主要是对金玲所做的笔录。
    [14:49:39]
  • [审判长]:
    原告对这份咨询笔录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我们解释是为了防止苍蝇在库房,是倒库的时候对库房进行消毒。
    [14:50:30]
  • [审判长]:
    签名和盖章是你们单位的吗?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是。
    [14:51:19]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询问笔录并不是原告单位自身的行为。对询问本身没有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询问笔录上看,丰台分局执法人员在一个问题上进行询问。
    [14:52:34]
  • [审判长]:
    被告你们有反驳意见吗?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原告是与这个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我们对敌敌畏产生的来源进行了调查,也证明了火腿中涉嫌敌敌畏的问题。
    [14:54:1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火腿卫生标准,证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火腿。
    [ 审判长]:
    你说一下火腿卫生标准的颁布机构以及实施时间?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年1月11日批准,1989年7月1日实施,这个一个国家强制性标准。
    [14:56:07]
  • [审判长]:
    这个强制标准现在还在适用吗?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适用。
    [ 审判长]:
    你出示这个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证明火腿标准里面不能检出敌敌畏。
    [14:57:29]
  • [审判长]:
    原告对火腿卫生标准,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对真实性无异议,在标准中,我没有看到不能检测出敌敌畏。不能体现国家对限量的标准。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销售的火腿,属于金华火腿吗?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属于。
    [14:58:44]
  • [审判长]:
    原产地域和你们所引用的卫生标准之间是什么关系?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金华火腿应该属于专项标准。作为火腿他们两者的关系是,金华火腿把卫生标准的条款作为金华火腿的采用标准。金华火腿质量要求又严于火腿的标准。
    [15:00:26]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陈述有无异议?
    [ 刘治勇]:
    这个标准所谈到的对原产地域的标准。关于原产地域的标准和所引用卫生标准之间的关系,应该由国家机关来确定。并不是本案所涉及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在本案中不应该适用。
    [15:01:45]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这个标准是对金华火腿的质量要求。
    [15:03:46]
  • [审判长]:
    被告对事实方面还有无证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04:23]
  • [审判长]:
    根据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时,不免除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审判长]:
    原告有证据出示吗?
    [15:05:42]
  • [审判长]:
    下面来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06:08]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出示下列证据,1.浙江绿色农产品证书。证明生产单位,并且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标准,这个标准是我们国家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进行的标准。
    [ 审判长]:
    浙江绿色农产品证书是谁颁发的?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浙江农产品委员会颁发的,认为火腿属于农产品。
    [15:07:31]
  • [审判长]:
    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对于浙江农产品委员会的资质产生之一,原告不能证明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火腿与金华火腿是不同的。企业与鸳鸯林火腿厂也没有任何关系,把火腿认为是农产品是错误的。
    [15:08:25]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2.JB18406.3 2001标准,证明火腿这个产品应该适用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的要求。
    [ 审判长]:
    这个标准的敌敌畏最高限量是多少?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0.05毫克每千克。
    [15:09:43]
  • [审判长]:
    这个标准的发布单位是何处?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检验总局,这个标准是在2001年公布实施的。
    [15:10:20]
  • [审判长]:
    被告有无异议?
    [15:11:34]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关联性有异议。火腿不是农产品,火腿不适用这个标准。农产品指的是鲜肉、鲜类畜禽肉。执行的标准无公害也执行的是国家的农业标准。无公害是在生殖、养殖过程中的一个过程。无公害安全标准不适用于火腿,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
    [15:14:48]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3.两份检测报告,第一份检测报告是国家肉类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被告出具的检测标准根本不是火腿的检测标准。第二份检测报告,检验的依据是JB18406.3 2001无公害标准,限量的标准是0.05毫克每千克。证明检验敌敌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15:20:17]
  • [审判长]:
    这两个检验报告都是何时作出的?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这两个检验报告与本案所涉及的火腿没有关系,但是可以证明检验本案所涉及的火腿依据的是什么。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5:21:30]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5.检验资质证明,证明我们检验的单位是合格的,有资质的。
    [15:23:27]
  • [审判长]:
    被告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23:52]
  • [杨东旗]:
    对证书真实性无异议,对两份检测报告有异议。对第一份检测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与本案有任何关联。这是送检的,不是国家抽检,不具备客观性。送检是依据送检人的要求进行检测。对第二份检测报告也是依据送检人的要求进行的检测,并没有表明检测方法。如果属于无公害畜禽肉的问题,也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这里面没有表明测量方法,我们对检测有异议。对于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原告提供认可证书,第二份检测报告北京食品检验三站是否具有国家检测的资格,我们提出异议。检验依据畜禽肉无公害标准进行检测,是错误的。我们认为第一份检验报告与扣押原告的火腿没有任何关系。
    [15:25:17]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可以提供检验三站的资质证明?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没有办法提供。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5:26:11]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6.检验报告,送检单位是金华市鸳鸯火腿厂,证明火腿是合格的。7.合格出厂证明,证明进货的渠道是合法渠道,供货单位对自己的产品有合格的检验,也有自己的检验报告。
    [15:27:15]
  • [审判长]:
    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15:29:04]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对证据关联性有异议,委托检验日期是2003年8月14日,远远早于被申请人扣押的火腿,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这份检验报告也是委托检验,也是生产厂家送检,不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对抽验结果报告单有异议,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是传真复印件,不是原件,不认可,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该报告是浙江省食品检验公司出具的,该公司是企业,不是法定的检测机构,它出具的报告没有任何效力。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这份报告不能证明3月2日扣押的火腿有关联性。
    [15:30:01]
  • [审判长]:
    原告对这个检验报告以及结果报告单,你们可以出示原件吗?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不能。
    [ 审判长]:
    原告,你们事实方面还有无证据?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没有。
    [15:33:52]
  • [审判长]:
    被告,就你们的复议决定和丰台分局作出的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向法庭出示证据。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的决定,证明我们复议的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5:34:29]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和丰台分局作出的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有无异议?
    [15:35:13]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有异议,被告及丰台分局作出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不是按照国家标准适用的法律。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从适用法律来讲,没有根据,适用法律错误。有国家标准适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适用行业标准。我没有看到我们具体违反哪一个国家标准。
    [15:36:57]
  • [审判长]:
    被告,说一下你们作出复议决定和丰台分局作出强制性措施的程序。
    [15:37:28]
  • [被告代理人张洪涛]:
    作出复议的程序首先是依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通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观点进行答复,并提出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有关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都提交了相关材料之后,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案件关联性进行审查,和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通过审查之后认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决定。对行政强制措施,首先我们发现案源之后,到现场进行检查,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通过抽检,对检验结果表明含有敌敌畏的情况下,不符合火腿卫生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受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根据质量法的规定,对原告销售的产品进行扣押。
    [15:40:30]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进行行政复议和丰台分局进行强制措施的程序,有异议吗?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无异议。
    [15:41:16]
  • [审判长]:
    原告,你们提供的其他火腿的检测结果如何?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未检验出敌敌畏,是合格的。
    [ 审判长]:
    被告,你们对扣押物的处理情况是怎样的?
    [ 被告代理人张洪涛]:
    经过事后调查,对原告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人体健康标准,我们进行的处罚决定,对原告的产品没收,并依法进行销毁。
    [15:42:34]
  • [审判长]:
    原告,被告所述是否属实?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不清楚。我们一直要求不要处罚。
    [15:43:09]
  • [审判长]:
    本案经过法庭审查和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法庭调查可以结束。
    [15:43:4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就被告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执法程序,复议结果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综合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下面由原告发表综合辩论意见。
    [15:44:35]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含有敌敌畏的产品是否违反了国家的标准。第一,我认为含有敌敌畏的提法,本身在行政执法中不准确,产品质量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含有敌敌畏不合法这个提法本身有问题。在规范产品标准的时候,也都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规范,某某产品不能超过某种限量。含有多少敌敌畏是算有敌敌畏。我们认为未检测出敌敌畏的产品就是不含有敌敌畏的产品。
    [15:45:56]
  • 第二,是否含有敌敌畏与未检测出敌敌畏是密切相联的,如果按照18406的标准,只要小于等于0.05毫克每千克就不违反国家标准,如果大于这个含量就是违反的这个标准。被告提出的两个检测报告,指出检测限制是0.01毫克每千克,这个来源是否有国家标准。
    [15:47:16]
  • 第三,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该是依法行政,执法严格是应该的,执法严格和依法行政并不冲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定要有法律依据。首先对应什么样的事实,依据什么样的法律依据。这个是法律规范在先的。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没有真正提出,我们到底违反了什么国家标准及依据。被告出具的报告没有一条证明我们违反了哪个强制标准,而应有强制性规定。
    [15:48:18]
  • 第四,对于我们国家对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有规范的过程,在是一个逐步的过程。18406畜禽肉标准适用火腿标准。行政机关的执法必须是依法执法,只要法律上没有规定,就不能进行处罚,不能根据主观的判断,而应根据事实的判断。
    [15:50:35]
  • [审判长]:
    另一位代理人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5:51:16]
  • [原告代理人韩忠凯]:
    我们出示的报告是国家标准,被告的检测报告只出示了含量,没有评判是否合格。检测火腿敌敌畏含量只能用检测肉的方法来检测,被告是否能提供国家标准来评判。
    [15:52:5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综合辩论意见。
    [15:53:20]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原告认为火腿属于农产品,而且0.05毫克每千克含量是可以允许的,我们认为是不对的。我们认为,第一,火腿与农产品有本质区别。金华火腿是在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内采用金华猪,经过传统工艺进行加工,是香、味美的火腿。
    [15:55:05]
  • 第二,火腿是属于加工制作销售的产品,属于肉制品,而不属于农产品。火腿应该必须符合火腿卫生标准和原产地域金华火腿的国标。我们认为原告销售的火腿是不符合火腿发生标准的。根据火腿卫生标准,火腿不得检测出敌敌畏。农产品标准和火腿卫生标准均是国家检验总局发布,金华火腿的国家标准第二项明确阐明了这个标准。
    [15:58:59]
  • 第三,火腿卫生标准允许一级含量每公斤含13毫克,二级每公斤含25毫克,作为金华火腿的标准,它要求一级含量,每公斤小于等于13毫克。作为金华火腿,不允许检测出敌敌畏。食用含有敌敌畏的产品可能造成人体伤害。
    [16:03:01]
  • 总之,被申请人检测出原告的火腿含有敌敌畏是不争的事实,敌敌畏是含有毒的事实。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在行政复议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丰台分局采取的扣除措施是正确的。
    [16:05:14]
  •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我局所作的复议决定。
    [16:05:47]
  • [审判长]:
    另外一位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16:06:24]
  • [被告代理人张洪涛]:
    我们对火腿的检测方法用的出口肉的检测方法。按照质量标准,敌敌畏不得检测出来,如果检测出来敌敌畏,就不符合保障人体安全的国家标准。
    [16:07:42]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16:08:30]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18406.3的标准,是否适用于火腿标准,包括鲜冻肉的标准,适用与这个标准。关于金华火腿标准的适用范围,这个标准的原产地域保护保准。强制标准要求应该是最低标准要求,而不是最高标准要求。关于敌敌畏含量的危害性问题,关于肉类的规定敌敌畏含量不超过0.05毫克每千克,
    [16:10:23]
  • 含有有毒物质的含量对人身体的危害,并不是是否含有毒物质,含有什么程度,是否对人身体造成危害。含有敌敌畏,并不等于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无公害标准明确说明了含有0.05毫克每千克并不对人身体造成危害。
    [16:12:17]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6:12:37]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敌敌畏首先判定的是有害,一种是限量,一种是限制范围。在农产品中可以允许有0.05毫克每千克,并不适用其他产品,只是限制用在农产品范围。
    [16:14:3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
    [16:14:59]
  • [审判长]:
    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 原告代理人刘治勇]: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6:15:5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 被告代理人杨东旗]:
    坚持答辩意见,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予以维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16:52]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确定,现在休庭。
    [16:17:1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法庭已经宣布休庭,这起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宣判结果我们会在《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的新闻栏目中及时进行报道,敬请大家关注。
    [16:18:3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在丰台法院的直播就到这里。
    参加我们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丰台法院研究室的副主任李力,丰台法院书记员李立新、白云龙对我们的直播给予了大力帮助,在这里,向他们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
    [16:22:01]
  • [主持人]:
    感谢中国法院网!
    感谢广大网友关注我们的庭审直播。下次再会!
    [16: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