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法院院长冯俊海

庭审现场

东营市法院庭前调解工作现场会

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宇培杲到河口法院调研

山东省高院领导到河口法院视察庭前调解工作

河口法院获得的荣誉

冯院长正在回答网友提问
11月9日15:0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冯俊海院长网上行 主题:调判分离,庭前调解――未来调解模式探索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走进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即将直播的是“基层院长网上行”系列访谈活动,今天做客的嘉宾是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的冯俊海院长。直播将于15:00准时开始。
    [14:31:47]
  • [主持人]:
    “基层院长网上行”系列访谈活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和中国法院网联合推出的,将有30位基层人民法院院长陆续做客中国法院网,与网友畅谈人民法院在加强基层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广泛交流基层建设取得的新经验,深入剖析基层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通过网络与公众进行在线交流。我们欢迎全国各基层法院的院长与我们联系,加入到这一活动中来。
    [14:39:03]
  • [主持人]:
    本次“基层院长网上行”访谈活动的主题将围绕“调判分离,庭前调解――未来调解模式探索”展开。“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深化审判流程操作管理工作,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率,是降低上诉率、发改率,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近两年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进行了大胆探索与实践,进行了调判分离、庭前调解的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他们是如何做的,取得了哪些成果?今天,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的冯俊海院长将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建立科学合理、配合协调、运转高效的庭前调解运行机制以及与之相关的激励、监督制约机制;调解工作的经验、体会和教训;调解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与网友进行探讨、交流。如果网友对我们今天的话题感兴趣或者您想与嘉宾交流,您可以通过点击直播页面下方的“登陆/显示对话栏”,并按提示注册登陆发言,我们期待更多的网友加入到我们的访谈中来。
    [14:49:28]
  • [主持人]:
    现在,冯俊海院长已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连线本网。
    [14:58:26]
  • [主持人]:
    欢迎您,冯院长!
    [15:00:39]
  • [嘉宾 冯俊海]:
      主持人你好,各位网友下午好。非常感谢中国法院网提供这次宝贵的机会,和朋友们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流。
    [15:01:16]
  • [主持人]:
    冯院长,请您先简单介绍一下河口区法院的情况好吗?
    [15:02:01]
  • [嘉宾 冯俊海]:
    河口区地处山东省东北部,黄河三角洲的前沿,南靠黄河,北、东濒临渤海,是1984年成立的东营市市辖区,总面积2365平方公里,人口23万人。河口区境内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矿藏资源,是全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的主产区。全国最大的柽柳林场、华东地区最大的人工刺槐林和国家三级自然保护区――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坐落境内,黄河故道流贯全境,黄河入海、长河落日、海上长城等景观闻名遐迩。
    [15:02:27]
  • [嘉宾 冯俊海]:
    河口区法院始建于1984年9月,实行“一套机构、两个牌子”,1995年3月胜利油田河口人民法院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3月20日迁现址办公。目前有在编干警88人,正科级干部12人,副科级干部18人,审判员46人,本科以上学历72人,专科学历7人,其中硕士研究生2人,另有22人参加了研究生课程班的学习。
    [15:03:41]
  • [嘉宾 冯俊海]:
    自2001年以来,区法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区的工作中心,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年一个台阶,多次、多项工作名列全市法院前茅,跨入了全市法院的先进行列。另外刑事、行政、立案三项工作在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在全省法院中占据了一席之地。至2004年已荣获各种荣誉称号50余项,2003年因成绩突出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获得建院以来历史最高荣誉。
    [15:03:56]
  • [主持人]:
    冯院长,我听说,就在前两天,您作为被邀请的专家之一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中国-荷兰司法合作项目:基层法院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能谈谈你此行的感受么?
    [15:04:31]
  • [嘉宾 冯俊海]:
    好的。首先很荣幸被邀请参加此次国际研讨会,这是河口区法院自建院以来第一次被邀请参加国际性研讨会,通过参加此次研讨会,河口区法院不仅将自己在司法改革中的经验做法予以推广介绍,为其他法院的改革提供了借鉴,还通过与国内外著名法学专家、学者、法官的交流学习,开拓了思路,扩展了视野,对今后河口区法院的进一步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5:04:53]
  • [主持人]:
    看来冯院长对此行感受颇深。我们此次网上行的目的也是想请您谈谈河口区法院在司法改革特别是在调判分离、庭前调解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就这一话题,您想与网友具体探讨哪几个方面的内容呢?
    [15:05:44]
  • [嘉宾 冯俊海]:
    今天,我想结合河口区法院自2002年以来开始实施的调判分离、庭前调解等经验做法,与大家探讨建立调判分离、庭前调解机制的必要性,调判分离、庭前调解运行的基本情况,实行调判分离、庭前调解机制取得的成效,调判分离、庭前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完善的建议和措施等四个问题。
    [15:07:07]
  • [主持人]:
    请问冯院长,调判分离、庭前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5:07:35]
  • [嘉宾 冯俊海]:
    调判分离、庭前调解就是将法院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相分离,把法院的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在立案庭设立庭前调解组,作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另一种诉讼方式,庭前调解不成的,移交审判庭,进入审判程序。在审判程序中,非依当事人申请,不再进行调解。
    [15:08:16]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请问,你们庭前调解时,有没有笔录,如果调解不成,笔录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请院长同意给个指点。
    我们有笔录,并且庭前调解的材料要装订成卷,但庭前调解的材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引用调解过程的陈述作为请求、辩论和反诉之理由。
    [15:08:32]
  • [主持人]:
    冯院长,现在有些法院实行审判流程管理,虽然每件案子都按规定进行排期开庭,但是排期后就会积压在法官手中,越排期就会越积压,请问贵院是否也实行审判流程管理,是否也存在这种现象?
    [15:09:49]
  • [嘉宾 冯俊海]:
    这种情况在河口区法院也曾经出现过。2002年3月,河口区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时,撤销了所有的乡镇法庭,构建了“大立案”格局,将所有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诉前保全等全部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程序,形成了以立案庭为控制和保障中心,审判庭、执行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审判运行和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但当时每名法官手头存案20件至40件不等,排期开庭不太可能,并曾一度中断,立案庭的职能作用难以发挥。所以,我们采取了调判分离,庭前调解的方法,以达到缓解这一矛盾的目的。我们认为案件不分繁简,统一纳入到审判流程管理中,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而且使排期开庭与法官手中案件积压渐渐成为不可调和的矛盾。实行调判分离,庭前调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
    [15:10:25]
  • [主持人]:
    那么请问冯院长,你院是如何将“调”和“判”进行分离的呢?
    [15:11:31]
  • [嘉宾 冯俊海]:
    简单地说,我们把案件分成繁类的和简类的,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对案件进行分别处理。“繁”类案件纳入流程管理,直接进行排期开庭,“简”类案件直接交庭前调解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纳入流程管理。
    [15:12:11]
  • [主持人]:
    据我所知,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庭前调解程序,是不是可以说,庭前调解没有司法基础?
    [15:12:57]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对于庭前调解,在很多地方,听说当事人,特别是有律师的当事人不愿参加,认为收效不佳,你怎么认为
    从我院情况看,当事人及律师参与积极性很高,因为庭前调解时间短,效率高。我院每年庭前调解的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30%左右,效果非常好。
    [15:13:54]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主持人的提问。不能这样说,我国民诉法虽然未规定庭前调解程序,但最高院适用民诉法若干规定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由此可以看出,庭前调解是有司法基础的。我们的尝试只不过是在此基础上适当地扩大了调解范围,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15:14:10]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酸菜]的问题:
    请问冯院长,河口区法院的法官水平如何,哪些人负责庭前调解工作呢?
    不可否认,河口区法院法官的学历、驾驭庭审的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诸方面参差不齐,但由于调解的案件不需要全面地分析证据、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法律文书的制作也简单得多,因此对调解法官的素质要求相对不高。因此我们实行调解法官和审判法官分而设立,这样可以使高素质的法官从事审判程序中的审判工作,一般法官从事调解工作。
    [15:15:25]
  • [主持人]:
    有些人认为,做好法院审判工作如果侧重调解,是在和稀泥,以调代判,久拖不决,是业务水平低下的表现;还有些人一谈调解,就认为失去了司法诉讼应有的严肃性,调解无足轻重,导致调解职能苍白无力,流于形式等等。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15:16:16]
  • [嘉宾 冯俊海]:
    我想,这还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来看待这个问题。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之花”,是有它的存在价值的,那么作为法院来说,采用调解方式来处理案件,对目前我国的许多矛盾的解决是大有好处的,尤其是现在信访不断,调解对有效遏止信访上升势头有积极的作用,我们实行调判分离,就是解决以判压调的问题。至于说调解有损司法权威,这是片面理解,以为只有高声宣判才能体现司法的严肃性,其实调解一样能够带来法律执行力,从这一点来说,调解一样体现着司法的严肃和权威,只不过形式不一样罢了。再者说,调解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由来已久,舍此寻他岂不是舍本逐末了。
    [15:16:43]
  • [主持人]:
    有人认为,调判分离在其实际操作中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存在一些弊病,如重复劳动,导致诉讼拖延等。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15:18:29]
  • [嘉宾 冯俊海]:
    我想这是个别情况,或者说少数人这样认为。其实我们在这样做时也考虑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对庭前调解制定了许多规定,以提高其效率。诉讼拖延是谈不上的,因为我们规定,庭前调解最长不超过15天,规定期限内调解不成,必须转交排期,转交业务庭;至于重复劳动,实事求是的讲,应该说有点,但毕竟尝试能够在15天内调解结案的劳动,比起至少半年的审理工作来说劳动小得多得多,因此这种尝试或者说这种重复劳动是值得的。从我院两年多来的实践看,不但没有导致诉讼拖延,反而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总之我院调判分离机制运行良好。
    [15:19:48]
  • [主持人]:
    现在社会各界对法官中立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且《法官法》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想请问冯院长,调判分离与调判合一哪一种形式更有利于法官保持中立?
    [15:21:12]
  • [嘉宾 冯俊海]:
    我认为调判分离的形式更有利于法官保持中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行、表情或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然而,在调判合一的模式下,审判者和调解者是一致的。为了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官不得不在宣判前发表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调解结果的看法,不论该种看法正确与否,肯定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在这种模式下,法官的中立性荡然无存,不得不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15:22:48]
  • [主持人]:
    请问冯院长,您认为“调判合一”的模式下,法官的地位或者说身份是什么样的呢?
    [15:23:15]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老村长]的问题:
    冯院长下午好,请问冯院长你认为采用庭前调解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到底是有多大?
    一、实行调判分离,是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需要。河口区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每名法官手头的存案20-40件不等,排期开庭成为不可能,审判流程管理的职能难以发挥,所以说实行调判分离,庭前调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这样,可以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对案件分别处理,“繁”类案件纳入流程管理直接排期开庭;简类案件直接交庭前调解组进行调解。
    二、调判分离,庭前调解是法官保持中立性的需要。
    三、调判分离,庭前调解是实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需要。
    四、调判分离,庭前调解是实现“精神判”的需要。
    [15:23:45]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主持人的提问。我国法律把法官设计成为审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法官作为调解人,帮助当事人澄清事实、分清是非、消除分歧、促成和解。另一方面,法官又是诉讼的指挥者和纠纷的裁判者,他可以认定或否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支持或反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
    [15:24:09]
  • [主持人]:
    那么法官的这种身份对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否有影响呢?
    [15:24:56]
  • [嘉宾 冯俊海]:
    我认为在“调判合一”的模式下,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原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在“调判合一”的模式下,法官这种身份上的竞合和地位上的优势,使调解人具有潜在的强制力,常常会出现调解人以判压调、强制性调解的情形,甚至有的法官直言:“如果你不接受调解的话,我还是会这样判,判决结果可能对你更不利。”这样会使案件当事人违心地接受调解,严重违反了以合意为基础的调解的基本原则。而实行调判分离,庭前调解,就可以避免法官的意志凌驾于当事人意愿之上的现象,克服了当事人违心行使民事处分权而达成妥协的协议。
    [15:25:54]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puji]的问题:
    调判分离,庭前调解,无疑是好制度和办法,但还是和当前进行的一些司法改革一样,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吧?
    前面我已经说过,我国民诉法虽然未规定庭前调解程序,但最高院适用民诉法若干规定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可以看出庭前调解是有司法基础的。
    [15:28:11]
  • [主持人]:
    我们知道,调解协议具有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效力,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对调解人员的监督机制,防止调解人员利用特殊身份收索贿赂并作出不公正的调解结果。在对庭前调解的监督与制约方面,你院是怎么做的?
    [15:28:23]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庭前调解有没有次数的限制,很多法院为了调解隔三差五让当事人向法院跑,有时当事人不同意调,还调,你们是怎么解决的,怎么起动庭前调解程序
    我们河口法院把庭前庭调组设立案庭,我们一立案就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只限一次,双方当事人申请的除外。但是我们同时规定了庭前调解的期限一般是十五天,最长不能超过三十天。
    [15:29:01]
  • [嘉宾 冯俊海]:
    继续回答主持人的提问。你问的这个问题其实很大,而且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只是调解人员才有,对于所有审判人员来说都应该建立一套监督制约机制。我院在对调解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是纳入全院的管理机制的,一是由庭长与各庭室副职及一般干警签订用人合约,用人合约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庭室长具有单方解除合约的权力,即如果副职及一般干警有有损庭室、法院荣誉的行为,庭室正职认为不适合在本庭室工作的,即可与其解除合约,当然这里面就有对干警的廉政方面的要求。因此,干警们是不会甘冒风险而失去现在的职位的。二是在全院范围内推出“廉政警示、廉政提醒、廉政告诫”制度,每年由纪检、监察部门分别与每名干警进行两次谈话,了解其心理,把握其思想,一旦有苗头,及时加以预防。另外还有设立当事人信息反馈中心、设立举报电话等。总之,我们是把这一监督放在大的环境下进行管理的,从目前来看,我院干警的工作是令人满意的,是让群众放心的。
    [15:29:11]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jackie]的问题:
    冯院长: 您认为今后的调解工作是否会发展成为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调解?
    当然不会,当事人申请是启动庭前调解的一部分。另外,我们认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所以不会仅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调解程序。
    [15:29:25]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酸菜]的问题:
    15、问:冯院长,我想请问一下您认为以前的调判合一的模式是否对审判质量有负面的影响?
    我认为,在调判合一的机制下,严重阻碍着法官综合素质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在这个机制下,法官对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一并进行审理,造成法官单纯地追求办案数量,忙于事务,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专心致志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
    [15:30:48]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老村长]的问题:
    请问冯院长贵院进行调解会采用合议庭吗?
    不会,因为合议庭是专门审理疑难复杂的,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审理的案件。同时合议庭的审判组织的本质与庭前的要求相矛盾。而且要求合议庭主持庭前调解则必然受到普通程序的一些约束,这与提高诉讼效率的相违背,也不能充分追求公正。
    [15:31:49]
  • [主持人]:
    请问冯院长,河口区法院每年庭前调解的案件有多少,大约可以占结案总数的多少,通过调解结案一般期限又是多少天?
    [15:33:33]
  • [嘉宾 冯俊海]:
    我们河口区法院是从2002年的3月份开始实行调判分离,庭前调解制度的。2002年3月至当年年底,我院共庭前调解民商事案件345件,占同期民商事案件结案总数的25%,平均审限7天。2003年,共庭前调解民商事案件515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总数的29.6%,平均审限3天。2004年截止9月底,共庭前调解民商事案件314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总数的30.4%,平均审限6天。
    [15:34:01]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如果庭前调解不成,然后再排期,再开庭,再判决,是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如果直接排期,庭审中调解不成,可当庭判决,当事人来一次就解决的问题,有了庭前调解,要再多次,您怎么看
    庭前调解主要是效率高,时间短,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所以说从我院庭前调解案件占整个民商案件的30%以上,平均审限6-7天,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达到了98.2%,申请再审率为0,不但没有浪费司法资源,而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符合了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的主题。
    [15:35:32]
  • [主持人]:
    目前许多基层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实行庭前调解有助于缓解这一情况吗?
    [15:35:57]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痛并快乐着]的问题:
    请问冯院长,一个案件在立案庭先调一次,分到审判庭再判一次,这不是重复劳动吗?会不会降低法院的办案效率呢?
    不是,不会降低审判效率。因为我们规定了庭前调解的期限,即在十五天内结案,即使不能结案也不会延长审限。相反庭前调解结案,会大大的缩短审判时间。
    [15:36:23]
  • [嘉宾 冯俊海]:
    案多人少确实是困扰着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问题,河口区法院也存在着这一问题。我院2002年比2001年民商事案件增长了39.6%,达到2124件,而全院从事一线审判的法官只有15人,如果单纯靠审判结案可以说难度是相当大的。通过实行庭前调解,我们将大量比较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纳入庭前调解程序,简化审理程序,降低审理期限,大大提高了效率。因此我们认为实行调判分离,庭前调解制度确实有助于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15:36:30]
  • [主持人]:
    请问实行调判分离,庭前调解这项制度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这项制度是否真的有利于大幅度地提高审判效率?庭前调解有期限及次数限制吗?若长时间调解下去,这样对案件在法定期间内审结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15:38:04]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东方法眼]的问题:
    请问冯院长,能否介绍一下具体的操作程序:如庭前调解的时间为多少天?立案时对举证期限、开庭日期等是否在调解前即确定还是调解不成后再定?
    我们庭前调解的案件一般为十五天,最长不超过三十天。调解不成的,马上当庭送达开庭传票,同时规定举证期限。
    [15:38:56]
  • [嘉宾 冯俊海]:
    简单地说,一是调判分离,二者相互制约,减少了司法的随意性,避免以判压调现象的发生,法官的中立形象得以凸显;二是诉讼效率提高了,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三是案件执行的快,自动履行率97%以上,减少了“法律白条”现象的发生。另外,庭前调解的案件基本达到了当事人“无反悔、无申诉、无上访、无缠诉”的“四无”标准,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司法形象。
    调判分离之前,一件非常简单的民商事案件,经过立案、送达、答辩、排期、举证等步骤,即便能调解结案,至少也得一个多月才能结案,而调判分离之后,调解不成的,直接转审判庭审理。庭前调解案件的平均审限为5-6天,可见调解结案本身审限就已经很短了,再加上庭前调解有效地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审判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从而可以缩短整个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15:39:57]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jackie]的问题:
    冯院长: 我很赞同案件调解结案,这样有利于解怨释结,但有时候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为拉近双方当事人距离,在调解中的观点往往与判决结果有差异,请问,您认为应当如何协调这中间的差异?
    毕竟是当事人说了算,如果调解结果与当事人的要求相差甚远当然达不成调解协议。
    [15:40:18]
  • [主持人]:
    在前面您提到过,庭前调解最长不超过15天。对于比较简单的案件可能这个时间还比较合理,但是如果案子情况稍微复杂一些,您不认为这个时间有点太短吗,这会不会使法官为了追求办案效率而放弃办案质量呢?
    [15:43:01]
  • [嘉宾 冯俊海]:
    是的,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这一问题。因此在下一步的改革中,我们建议延长至证据交换完成之日,一般是30天。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将调解期限进一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计入到审限内,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调解更多的案件。
    [15:44:34]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你们也庭前调解吗,行政也是吗,为什么 不是也如你们所说能节省资源吗
    当然不进行庭前调解,因为我们进行庭前调解仍然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15:45:09]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庭前调解是不是一个时代宣传的产物,其真正的收效是什么,刚才冯俊海院长的很多话都是网上很多学者的论文中的内容,能不能从实效上讲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你们山东很多东西并没有实效
    2002年3月18日,河口区法院在立案庭设立庭前调解组,专司庭前调解的法官3-4名,调判分离、庭前调解机制正式运转。两年多来运转情况如下:
    2002年3月18日至年底,共庭前调解民商案件345件,占同期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5%,平均审限7天,庭前调解的案件自动履行率为97.5%,申请再审申诉率为0。
    2003年度,共庭前调解民商事案件515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总数的29.6%,平均审限3天,案件自动履行率98.2%,申请再审率为0。
    [15:45:17]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酸菜]的问题:
    问:那么请问冯院长,贵院实行调解是如何为“精审判”服务的呢?
    这个道理其实比较简单,你想啊,调判分离使大量简单重复的案件在庭前阶段予以结案,使审判法官有足够的时间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审判质量自然会不断提高。今天很多网友都提到了庭前调解是不是会对审判质量有影响,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从河口区法院来看, 2001年上诉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百分比,到2004年下降17个百分点就是很好的证明。
    [15:46:21]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冤枉啊]的问题:
    我曾打了一个官司,法官开了多次庭,就是不给我判决,还压制我同意调解,逼迫我作出让步,我改怎么办????????????
    你可以明确的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调解的意见。
    [15:46:23]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万花丛中过]的问题:
    请问冯院长,庭前调解必须要由审判员主持吗?
    由审判员主持,也可以由法官助理来主持。
    [15:47:31]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我认为庭前能调解的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再能调解,庭前调解,多次一举
    这正是进行庭前调解的原因之一,因为不用让当事人再等上十五天出结果了。
    [15:48:18]
  • [主持人]:
    我们都知道调解是不可能像审判那样最终做到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那么如此多的案件依靠调解结案,案件质量从何谈起呢,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如何维护呢?
    [15:48:47]
  • [嘉宾 冯俊海]:
    的确,可以说调解是不像审判那样“精致”,但是调解本身就是以合意为基础的,不必而且也没有必要全面的分析证据、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不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对调解协议予以认可确认。
    [15:49:48]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法律至上]的问题:
    调解制度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请问冯院长,调解制度在中国会长久存在下去吗?
    当然会。
    [15:50:01]
  • [主持人]:
    刚才也有网友提到这个问题:现在全国上下的系统都在努力实现“精审判”,请问冯院长,河口法院将如此大的精力放在调解中,那么如何实现“精审判”呢?
    [15:51:34]
  • [嘉宾 冯俊海]:
    首先我们不认为庭前调解机制与“精审判”原则是相背离的,相反我们认为庭前调解工作正是为“精审判”工作铺平了道路,扫清了障碍。其次,我们认为案件只有通过审判才能达到最好的处理结果。试想,调判分离使大量简单重复的案件在庭前阶段予以结案,使审判法官有足够的时间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审判质量自然会不断提高。今天很多网友都提到了庭前调解是不是会对审判质量有影响,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从河口区法院来看,2004年上诉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比率比2001年下降了17个百分点就是很好的证明。
    [15:52:25]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识君]的问题:
    冯院长,我也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 你们法院调判分离的做法确有可取之处。请问你们法院如何处理诉讼调解与指导民间调解关系,从而来减少诉讼成本?
    加大指导力度,尽量减少案源;及时调解简易案件,集中精力审理疑难案件。
    [15:53:21]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在庭前调解中,如果调解人对法律的理解与以后审理案件的法官有出入,是不是更增加了程序后面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 且调解时,双方当事人等于对阵了一次,回去再准备,等着开庭,所以对调解时说实话的当事人不利。
    庭前调解前,调解法官已向当事人说明,在庭前调解当中的陈述,不得作为审理案件中的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引用调解过程的陈作为请求、辩论和反诉之理由。在审理程序中,非依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调解。不可否认庭前调解不成的案件或多或少地会给案件审理带来某些影响,但影响不大,从我院近三年来庭前调解的实践来看效果是明显的。从审判法官的反映来看,效果也是非常好的。
    [15:53:29]
  • [主持人]:
    请问在河口区法院哪个庭室具体进行庭前调解工作?
    [15:54:11]
  • [嘉宾 冯俊海]:
    目前,在河口区法院庭前调解工作由立案庭设立调解组负责,但是因为人员比较少,机构还不很健全,另外由于庭前调解组设在立案庭,审判流程管理对其也缺乏有效监督,也影响了立案庭职能的发挥。因此我们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初步认为应该成立专门的庭前调解庭,配备专司调解的调解法官,适当增加庭前调解法官的人数,进一步完善庭前调解机构,使庭前调解的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15:54:30]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酸菜]的问题:
    请问冯院长庭前调解一般在哪里进行?
    按照规定,庭前调解活动应在审判法庭或专门的调解室内进行,情况特殊的也可就地解决。但是因为我们法院的新办公大楼正在建设中,目前的办公楼比较紧张,所以庭前调解活动一般是在审判法庭或者是法官的办公室进行的。
    [15:56:54]
  • [主持人]:
    请问在你院担任调解法官是否有严格的限制?
    [15:59:04]
  • [嘉宾 冯俊海]:
    我们并没有对此做出特别严格的限制,而且我们还借鉴美国调解主体广泛的经验,适当扩大了调解主体,建立以调解法官或经授权有调解权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为主,以第三人(律师、有法律专业特长的社会人士、行业里手等)为辅的调解主体格局。刚好,最近最高院颁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给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加坚信了我们进行此项改革的决心。
    [16:00:17]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法律至上]的问题:
    调解制度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请问冯院长,调解制度在中国会长久存在下去吗?
    调解虽然被誉为“东方之花”,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非常重视调解这一有效解决争端的方式,如美国兴起了“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简称ADR,主要调解民事小额、简易诉讼。因此,在我国调解应不断被加强,仍有长期存在的必要性。
    [16:01:44]
  • [主持人]:
    我想请问冯院长,你院的庭前调解案件的受案标准是否借鉴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一些做法?
    [16:07:42]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庭前调解是面对面,还是背对背的调的?
    两种方式都可以采用。
    [16:07:47]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清道夫]的问题:
    当事人要求做出判决,不想调解,是否就必须判决了。
    当然,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表明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只能审理查明实事,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16:09:14]
  • [嘉宾 冯俊海]:
    诉讼标的只是我们确定庭前调解受案的一个标准。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我个人认为应该全面的看待这个问题,不要以为是“泊来品”就盲目追随。其实现在在国外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始终存在着争议。在美国,调解比小额诉讼要吃香得多,在德国,适用督促程序的又远远多于小额诉讼的。所以我认为只有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16:09:38]
  • [主持人]:
    以下时间,冯院长将集中回答网友提问,请网友踊跃发言。
    [16:11:15]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酸菜]的问题:
    冯院长能具体介绍一下这两种方式的异同和好处吗?
    当然可以。我们河口区法院非常愿意也非常欢迎能够与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交流学习,大家互相切磋。也非常希望其他地区的法院能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帮助河口区法院更上一层楼。
    [16:13:11]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冤枉啊]的问题:
    您所说的不能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可是有的调解违反了“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你如何看待这问题?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合意,不再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作为调解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发的关于调解的司法解释,隐含了这一原则,调解主要以合意为基础,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应判决的前提条件,不应是调解的前提条件,以互谅互让、责任事实含糊的情况下来解决纠纷,以达到不伤和气的目的。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的和解不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对该协议以认可确认。
    [16:13:16]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庭院深深]的问题:
    庭前调解收费吗?
    庭前调解给诉讼案件收费是一样的。
    [16:15:04]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请问冯院长,如果当事人在庭前调解了,你们是不是在诉讼费等方面对当事人有优惠,在国外是有的,你们是怎么作的??!
    我们也是有优惠的,实支费少收或不收。诉讼费的收费按照诉讼收费办法来进行。
    [16:16:25]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案件执行的快,自动履行率97%????!! 骗谁,你们执行庭要撤了?
    自动履行的97%,只指庭前调解的案件,而不包括其它案件。
    [16:18:27]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酸菜]的问题:
    想请问冯院长庭前调解的结果一般是什么呢?
    庭前调解的结案方式共三种,一是调解,即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二是撤诉,即经过调解,当事人申请撤诉并予以准许;三是调解终结,即经过调解没有达成协议需转审判庭审理的。
    [16:18:30]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在庭前调解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条款
    可以约定违约条款。
    [16:19:13]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万花丛中过]的问题:
    如果说庭前调解程序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是否意味着我国现有的普通程序有冗长、拖沓之嫌?
    不是,能够进行庭前调解的案件一般是比较简单的,现在进行审判流程管理,简单案件也进入流程管理,浪费了审判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难度较大、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无法调解结案,审理时间自然会较长,这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之所以进行庭前调解,就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6:20:37]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山东就知道宣传,你们的庭前调解与什么山东的小额债务法庭是什么关系? 换汤不换药吧
    我们庭前调解是一种审判机制的探索,和小额债务法庭是不一致的,我们规定只要实事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都可以进行庭前调解,而不受数额限制。
    [16:21:44]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庭前调解后,当事人要求发判决书,怎么办?
    这个我们不能同意,因为达成调解协议已经发放了调解书,案件已经审结,没有必要再下达判决书。
    [16:22:50]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地狱使者]的问题:
    二审,有没有庭前调解??
    二审没有庭前调解。
    [16:22:54]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jackie]的问题:
    庭前调解成功后,当事人为节省诉讼费而撤诉,原则上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调解以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一律同意。
    [16:24:28]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老赖]的问题:
    调解时提什么条件我都同意,调解后我就不履行,对方能对调解的案件申请执行吗?
    可以,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书申请执行。
    [16:25:03]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冤枉啊]的问题:
    你的意思是分不清是非,查不清事实,有合意就可调解?那不黑白不分了马?这种情况法官不就成了糊涂官断糊涂案了吗?
    调解主要是以合意为基础,调解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存在糊涂官审理糊涂案的问题。
    [16:26:58]
  • [嘉宾 冯俊海]:
    回答网友[酸菜]的问题:
    冯院长,你们院进行庭前调解会向当事人送达传票吗?
    不会,我们进行庭前调解一般采用电话等简便、灵活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庭。因为我们认为调解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是否参加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当事人未参加调解而对当事人采取任何措施,这样发放传票的目的就达不到了。
    [16:28:00]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非常成功,大家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很高、网友反响热烈,但由于时间关系,冯院长不能逐一回答各位网友的提问了,感谢冯院长做客中国法院网,也期待冯院长有空到法治论坛与网友做更多的交流。
    [16:29:28]
  • [嘉宾 冯俊海]:
    谢谢主持人!谢谢网友的参与,谢谢中国法院网及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网址是http://hkfy.chinacourt.org,我们的邮箱是hekoufayuan@tom.com,欢迎大家登陆网站或发邮件到我们的信箱,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在这里代表全院干警对您表示衷心感谢,谢谢!再见!
    [16:30:2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参与。再会!
    [16: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