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旁听席涌入众多记者

庭审现场

合议庭

审判长 魏立新

原告方

被告方

原告出示证据照片

旁听席上的"长枪短炮"

直播现场

被告出示证物

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2005年1月28日9:0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地铁“撞了不白撞”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新的一年我们又见面了,我是人民法院报北京记者站记者姚学谦,我现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旧是为大家做庭审的现场直播。
    [08:55:41]
  • [主持人]:
    这次庭审直播是中国法院网2005年的第一次庭审直播,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为大家再现更多、更加精彩的庭审现场,充分展现首都法官驾驭庭审的娴熟能力,希望广大网友继续关注并支持我们的工作。
    [08:56:32]
  • [主持人]:
    西城区人民法院地处北京市西城区,辖区面积31.6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8.5万人,外来人口11.4万人,现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及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法警大队等十五个庭、处、室、队;全院共有干警198人。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161人,占总人数81.3%,审判员73人,助理审判员53人,全院干警平均年龄37岁。
    [08:59:06]
  • [主持人]:
    西城区是首都中心城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所在地。区内国家行政机关多、金融机构多、商业网点密集,且流动人口多。特殊的区域特点决定了西城区法院所肩负的维护首都和西城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社会和谐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
    [09:00:00]
  • [主持人]:
    西城区法院在市、区委,市高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中央、市、区委及上级法院的指示和决定,结合西城区区域特点及新时期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提出了“建好班子、带好队伍、促进工作、争创一流”的总体工作思路,确定了“建设一流领导班子、培养一流法官队伍、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树立一流法院形象”的总体工作目标。
    [09:01:34]
  • [主持人]:
    院党组紧紧围绕“争创一流”的工作目标,始终坚持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和司法为民为核心,以加强院、庭两级领导班子建设为龙头,以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为关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强化管理为保障,以让党和人民满意为标准,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带领全院干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拼搏,队伍建设、审判工作以及法院改革等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并取得了历史最好成绩,先后被团中央和最高法院授予“青少年维权岗”,连续四年被评为北京市先进法院,连续多年被评为首都精神文明单位并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树立了首都中心区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09:02:32]
  • [主持人]:
    今天,将要在这里审理的是一起因意外事故被地铁夺走双腿的吴华林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09:02:54]
  • [主持人]:
    原告吴华林系安徽来京经商人士,他在起诉书中称,2004年9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在地铁南礼士路站追车时,意外滑下站台,被行驶中的地铁列车所压,导致双腿截肢。
    [09:03:17]
  • [主持人]:
    吴华林在起诉书中认为,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南礼士路车站没有履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疏于管理;该车站站台上没有安装用于对乘客安全防护的屏蔽们安全系统或轨道车站站台安全护栏;该车站负责安全运营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没有职守人员在站台上引导乘客有序乘车,也没有职守人员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该车站在原告进入地铁的西北入口到事故发生地点所经过的出入口、通道、站厅、车站站台的醒目位置,没有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发光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致使意外的发生。
    [09:04:26]
  • [主持人]:
    为此,原告吴华林要求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1502224.85元。
    [09:04:38]
  • [主持人]:
    由于这类案件比较特殊,这起案件刚刚立案就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稍后的直播将给大家带来最详细的报道。
    [09:05:09]
  • [主持人]:
    今天和我一起向大家做现场直播的仍然是北京法院网记者赵岩,我们将共同向大家现场报道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担任直播记录的是西城法院书记员贾志涛,摄影是西城法院的林涛。
    [09:05:44]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担任今天庭审的法官是审判长魏立新和审判员沈岩、代理审判员韩根玉。
    [09:05:58]
  • [主持人]:
    审判长魏立新,男,1966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任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魏立新同志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实践管理工作,曾审理过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胡希平诉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诉牡丹交通卡合同纠纷案、吉良晨诉北京同仁堂宏日保健药品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等案件。发表有《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商业欺诈行为及处理》、《浅析医疗纠纷案件》等论文。
    [09:06:29]
  • [主持人]:
    庭审已经开始了,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09:06:46]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认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吸烟;携带通讯物品的请关机;媒体拍照禁止使用闪光灯。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09:08:3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09:14]
  •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完毕。
    [09:09:56]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
    [09:10:34]
  • [委托代理人]:
    原告吴华林,性别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在京经商住址,安徽省全江县马厂镇铜井17号。其未到庭。
    [09:14:02]
  • [委托代理人]:
    我叫吴华雯,是原告的姐姐,在京经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团结巷4-301号。
    [09:15:15]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柏永,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5:57]
  • [被告]: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维,性别男,是被告公司客运公司 职工,住址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77号。
    [09:17:34]
  • [委托代理人]:
    [09:18:4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09:19:37]
  • [审判长]: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吴华林诉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魏立新、沈岩、代理审判员韩根玉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魏立新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姜鹏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09:21:12]
  • [审判长]: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09:22:01]
  • [审判长]:
    诉讼义务包括,(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22:34]
  • [审判长]: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请,是否申请回避?
    [09:22:46]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听请了,不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09:23:09]
  • 被告代理人吴
    [09:23:4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09:24:09]
  • [原告代理人柏永]:
    事实及理由是,2004年9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南礼士路地铁车站购票进站,准备乘坐一线地铁车西行至军事博物馆办事。该车站没有履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疏于管理;该车站站台上没有安装用于对乘客安全防护的评比安全系统或轨道车站站台安全护栏;该车站负责安全运营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没有职守人员在站台上引导乘客有序乘车,也没有职守人员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该车站在原告进入地铁的西北入口到事故发生地点所经过的出入口、通道、站厅、车站站台的醒目位置,没有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发光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致使原告在赶车的忙乱中失足掉下地铁站台,被行驶中的地铁列车所压,造成了原告当时“病情危重,严重创伤,失血性休克,左大腿中段完全离断,右小腿中段外伤性完全离断,截肢术后,随时有生命危险”的严重后果;经抢救治疗后虽然脱离生命危险,但现在原告已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
    [09:26:03]
  • [原告代理人柏永]:
    为此,原告在身体上、精神上、经济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据此,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此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吴华林,2005年1月4日。
    [09:26:53]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原告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502224.85元
    [09:28:11]
  • [审判长]:
    原告将诉讼请求的详细情况说明一下。
    [09:28:25]
  • [原告代理人柏永]:
    诉讼请求中其中医药费53626.38元,包括门诊费2036.38元、输血费4590元、住院费47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均以票据为准;误工费6011.25元,按京社保发[2004]12号文件,2003年北京市职工均工资24045元,月平均工资为2003.75元,计算从04年9月30日到04年12月30日3个月的误工费;住院护理费3432元,以实际票据为准;交通费4800元,每人次往返北京600元,按2人4次来京计算;住宿费原告父母在北京照顾原告租住房屋房租为每月300元,按6个月计算。
    [09:29:21]
  • [原告代理人柏永]:
    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按国家工作人员到一般地区出差补助,每天20元,81天计算(截止到04年12月29日);必要的营养费810元,按国家工作人员到经济特区出差补助,每天10元,81天计算(以上各项计算截止到04年12月30日);残疾赔偿金2776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原告为72年7月26日出生,03年本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2.6元,计算20年;残局辅助器具费456000元,依据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证明证字第0411006号,包括假肢费国产普及型,每次制作151600元,寿命7年,20年内更换3次,共计454800元,轮椅费800元,拐杖费200元,马桶费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0500元,按行业规定的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比例计算。
    [09:30:09]
  • [原告代理人柏永]:
    被抚养人生活费132373.22元,包括原告之父抚养费24472.36元(1935年1月21日出生,抚养年限为11年,11123.8×11=122361.8元,抚养人包括原告大姐、二姐、当事人吴华林、原告之妹、原告之弟,抚养费每人分摊24472.36元)、原告之母抚养费35596.16元(1940年6月8日出生,抚养年限为16年,11123.8×16=177980.8元,抚养人包括原告大姐、二姐、当事人吴华林、原告之妹、原告之弟,抚养费每人分摊35596.16元)、原告之子抚养费144609.4元(1999年6月28日出生,抚养年限为13年,11123.8×13=144609.4元,抚养人包括原告、原告之妻,抚养费每人分摊72304.7元)。
    [09:31:33]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康复费2万元,按初次制作假肢适应性训练住院费为依据;后续治疗费6000元,依据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证明证字第0411006号,换假肢路费、住宿费、伙食费每次二人2000元,二十年需要换三次,2000元×3=6000元;后续护理费345600元,按护理人员1名,每日16小时护理,包吃包住、每月工资加生活费1440元计算20年,1440×20=345600元;实际财产损失费2000元,按实际发生的计算;精神抚慰金15万元,按原告本人5万元,原告父母5万元、原告配偶与子女5万元计算。第二个诉讼请求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32:22]
  • [审判长]:
    另外一位代理是否有补充?
    原告代理人吴华雯:没有补充了。
    [09:32:5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陈述事实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
    [09:33:18]
  • 被告代理人吴
    [09:34:43]
  • 被告代理人吴
    [09:35:15]
  • 被告代理人吴
    [09:35:57]
  • 被告代理人吴
    [09:37:14]
  • [审判长]:
    被告另一位代理人是否有补充?
    [09:37:36]
  • [被告代理人王玉维]:
    没有补充了。
    [09:37:54]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柏永: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吴
    [09:38:5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发生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对此次事故发生承担责任,双方应围绕此焦点举证质证,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要围绕双方的诉讼焦点举证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首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09:39:50]
  • [原告代理人柏永]:
    首先出示视听资料方面证据,出示照片1-3,证明原告吴华林在发生事故以前是一个身体健康肢体健全的人。
    [09:40:43]
  • 被告代理人吴
    [09:41:23]
  • [审判长]:
    证据可以起到证明原告肢体健全的目的,其他的证明目的无法达到。继续举证。
    [09:41:45]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照片4-8,证明吴华林受伤的事实存在、吴华林收到伤害的程度(照片7、8),照片7为原告受伤后左大腿长度,照片8证明原告右大腿现在只有40公分。
    [09:42:10]
  • 被告代理人吴
    [09:42:30]
  • [审判长]:
    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伤残的状况,伤残等级应由科学评定予以确定。继续举证。
    [09:42:54]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照片9-22,系原告乘坐地铁的行程路线,证明全程无提示、警告标志及禁止快步赶车的提示和警示性的标志,且应登出警告标志的公告栏中登了其他广告,岗亭内亦没有值班人员职守,原告进站路线中无法看到警示标志。
    [09:43:24]
  • 被告代理人吴
    [09:44:09]
  • [审判长]:
    照片只能证明是拍照时地铁设施的基本状况,也不能证明原告的进入站台的路线,对此需要原告代理人进一步举证。下面继续举证。
    [09:44:56]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照片23-24,证明在站台上无被告的安全职守人员巡视。
    [09:45:22]
  • 被告代理人吴
    [09:45:49]
  • [审判长]:
    证据只能证明在原告拍摄时没有地铁站内人员职守。继续举证
    [09:46:17]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照片25-27,证明安全标志没有放置在醒目位置,安全标志暗淡不明显不醒目,地铁内发光的灯箱广告是普通安全标志的20倍左右。
    [09:47:14]
  • 被告代理人吴
    [09:47:50]
  • [审判长]:
    对安全标志应设置为放光标志原告应继续举证作证,对安全标志是否醒目明显,因人而异,应以普通乘客的识别情况为标准。下面继续举证。
    [09:48:59]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照片28-30,证明地铁主要的安全标志中的内容。
    [09:49:19]
  • 被告代理人吴
    [09:50:02]
  • [审判长]:
    照片28、29与本案关联性不大,照片28-30可以起到原告要求证明的目的。
    [09:50:25]
  • [原告代理人柏永]:
    需要补充一点,在原告发生事故一线,是无法看到上述的警示标志的,上述的三个标志原告吴华林无法看到。
    [09:51:31]
  • [审判长]:
    对原告代理人补充意见,被告有何补充意见?
    [09:51:54]
  • 被告代理人吴
    [09:52:26]
  • [审判长]:
    这组证据只能证明地铁安全标志局部的设置状况,具体情况还需要现场勘察。
    [09:52:59]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照片31-35,证明提示、警示标志在何位置为明显位置(在火车上拍摄),照片中的警示标志在地铁中一个都没有。
    [09:53:53]
  • 被告代理人吴
    [09:55:31]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意见成立,在火车上拍摄的照片与本案无关。继续举证。
    [09:56:31]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照片36-39,证明在公共场所被告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志。
    [09:56:55]
  • 被告代理人吴
    [09:57:24]
  • [审判长]:
    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同上一组证据,不再重复。继续举证。
    [09:57:55]
  • [原告代理人柏永]:
    下面出示书证,出示原告身份证及暂住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09:58:50]
  • 被告代理人吴
    [09:59:11]
  • [审判长]:
    此组证据有效,继续举证。
    [09:59:46]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原告及被原告抚养人的户籍证明(8页),证明原告父母子女的情况。
    [10:00:22]
  • 被告代理人吴
    [10:00:40]
  • [审判长]:
    此组证据有效。
    [10:00:54]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北京市急救中心病重、病危通知单,证明原告受损的事实及程度。
    [10:01:23]
  • 被告代理人吴
    [10:02:10]
  • [审判长]:
    此组证据法庭认为有效,继续举证。
    [10:02:37]
  • [原告代理人柏永]:
    残疾器具费单据,证明原告安装假肢及康复锻炼所需要的费用。
    [10:03:07]
  • 被告代理人吴
    [10:03:39]
  • [审判长]:
    法庭认为原告需要安装假肢确定无疑,此证据只能证明在英中耐假肢公司安装此类型假肢需要发生的费用,至于安装何种类型的假肢及相关费还需要原告继续举证。下面继续举证。
    [10:04:23]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从网络上下载的北京地铁近年来发生事故的媒体报道,证明北京地铁曾经发生过自杀、不慎跌入、故意肇事、非故意事故等。
    [10:05:03]
  • 被告代理人吴
    [10:05:30]
  • [审判长]:
    对于网上下载文件法庭无法认定其真实性。继续举证。
    [10:06:10]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广州地铁照片,证明广州地铁的警示标志位置、警示标志的内容及广州地铁的安全门,证明北京地铁的安全设施缺乏国内现在已经有封闭式站台及安全屏蔽门。
    [10:07:05]
  • 被告代理人吴
    [10:08:06]
  • [审判长]:
    从照片上看是广州珠海广场地铁车站照片,被告如对此证据有异议,应举反证。下面继续举证。
    [10:08:33]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催款通知,6.5万元是总共发生的费用,被告现行垫付了2万元,现在实欠4.5万元,另外医院要求原告在交纳6万元,此证据证明住院、医疗费的情况。
    [10:09:19]
  • 被告代理人吴
    [10:09:42]
  • [审判长]:
    对此组证据本院认为有效。继续举证。
    [10:10:02]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从北京市地铁网络上下载的《北京市轨道交通法》,在被告答辩书中依据合同法,本案应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法》。
    [10:10:32]
  • 被告代理人吴
    [10:10:58]
  • [审判长]:
    此证据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本庭不对此证据进行评论。下面继续举证。
    [10:11:29]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出示交通费单据,交通费系原告父母来京看望儿子及调查所花费的费用。
    [10:11:47]
  • 被告代理人吴
    [10:12:23]
  • [审判长]:
    此组证据由合议庭详细甄别、评判后认定,继续举证。
    [10:12:47]
  • [原告代理人柏永]:
    急救中心费用单据,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为原告在急救中心就诊发生的费用单据,不包括在上述6.5万元中,是原告已经支付的费用票据。
    [10:13:08]
  • 被告代理人吴
    [10:13:35]
  • [审判长]:
    此组证据有效,继续举证。
    [10:13:50]
  • [原告代理人柏永]:
    没有其他证据了。
    [10:14:0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10:14:24]
  • 被告代理人吴
    [10:15:10]
  • [原告代理人柏永]:
    调查结论原告已经收到了,调查报告没有证明过错责任是原告的。
    [10:15:41]
  • [审判长]:
    此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事故调查所作出的结论,只能证明原告是在进站中不慎掉下站台的。下面继续举证。
    [10:16:14]
  • 被告代理人吴
    [10:16:46]
  • [原告代理人柏永]:
    无异议。
    [10:16:57]
  • [审判长]:
    此证据有效,继续举证。
    [10:17:14]
  • 被告代理人吴
    [10:18:00]
  • [原告代理人柏永]:
    示意图与实际车站内的情况不符,证据与本案无关,且原告不是故意跳下站台的,对此标志的真实性原告认可,乘客须知所在位置,事发时原告所走路线无法看到,乘客须知第八条所限制的全部为故意行为,赶车不能跑等行为应另有提示语或警示标志。
    [10:18:41]
  • [审判长]:
    示意图只能起到示意作用,禁止跳下也只能证明有此警示标志,与本案关联性不大。
    [10:19:06]
  • 被告代理人吴
    [10:20:06]
  • [原告代理人柏永]:
    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代理人认为证据与本案无关,2004年6月1日《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此案是在上述办法颁布之前处理的,本案应按新法律规定处理。
    [10:20:38]
  • [审判长]: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是具有法律效力,此案件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需要合议庭评议后才能进行评论。继续举证。
    [10:21:12]
  • 被告代理人吴
    [10:23:33]
  • [原告代理人柏永]:
    车票的真实性认可,原告从购票到收票距离很短,车票上的要求起不到警示作用,乘客须知的悬挂时间不属实。
    [10:24:17]
  • 车票上的警示原告来不及看,警示标志在南礼士路车站中间位置,而原告是从第一、二个柱子之间掉下去的,标志的安放位置有问题。
    [10:25:57]
  • [审判长]:
    只能证明2002年12月乘客须知是提交证据的版本及书证本身证明的事实,不能证明现场情况,继续举证。
    [10:27:47]
  • 被告代理人吴
    [10:28:04]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毕,双方如有问题可向双方当事人提问。
    [10:28:25]
  • [原告代理人柏永]:
    没有。
    被告代理人吴
    [10:28:54]
  • [审判长]:
    原告方,请说明一下吴掉入地铁轨道的情况。
    [10:29:34]
  • [原告代理人吴华雯]:
    从车头前面掉落。
    [10:29:51]
  • 被告代理人吴
    [10:31:30]
  • [审判长]:
    原告是否作过伤残鉴定?
    [10:31:59]
  • [原告代理人吴华雯]:
    没有做,因为没有钱。
    [10:32:19]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地铁站台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被告代理人:没有。
    [10:32:53]
  • [审判员]:
    购票处有无乘客须知?
    被告代理人吴
    [10:33:20]
  • [审判员]:
    原告在事发前是否乘坐过地铁?
    原告代理人吴华雯:在事发前原告只乘坐过一次地铁。
    [10:33:3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4:06]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受原告吴华林的委托,我依法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下面请允许我对本案的诉讼事实和诉讼理由做进一步的阐述。
    [10:34:59]
  • 一,本案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10:35:14]
  • 通过以上展示的吴华林受伤前后的对比照片和《北京市急救中心病重(危)通知单》,已经充分证明了本案所涉及的损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损害不仅是对吴华林身体健康上的损害,同时也是对吴华林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害;不仅是对吴华林个人的损害,同时也是对吴华林父母、子女、配偶以至于兄弟姐妹的损害。
    [10:35:30]
  • 事故前,吴华林是一个身心健康、肢体健全、满怀理想抱负的青年,原本准备在北京投资经营一些小本生意,同时利用北京是我国科技和文化中心的地位,在经营之余进一步学习一些文化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换取应有的报酬,使自己和全家逐步的富裕起来,能够更好的赡养好自己的父母,使两位老人能够欢度晚年,抚养和培育好自己的儿子,使自己的儿子能够发展成才,帮助好自己的兄弟姐妹,使兄弟姐妹能够在经济上减少压力,但一场事故使吴华林梦断北京、梦断地铁。
    [10:35:52]
  • 事故的发生,使吴华林本人终身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独立的生活能力,将一辈子与假肢、轮椅相伴,不仅再也实现不了自己通过诚实劳动逐步富裕起来的理想,也实现不了自己赡养好父母、抚养好儿子和帮助好兄弟姐妹的夙愿,反之变成了他们人力、物力、财力和精神上的负担,永远成为了亲属们无法医治好的心病。
    [10:36:06]
  • 吴华林受伤后,在一段时间内,他的儿子只要到医院看到吴华林失去双腿的伤残形象,回家后就会在梦中惊呼“爸爸”“爸爸”;吴华林才32岁,事故造成的这种结果,使吴华林都不能像正常人一样与其配偶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吴华林受伤后,使吴华林的父母终日为吴华林今后如何生活下去而以泪洗面;这些方面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损失数额如何计算,但可以看出,事故的发生给吴华林所带来的方方面面的损害后果是无法估量的。
    [10:36:23]
  • [原告代理人柏永]:
    二,吴华林所发生的事故是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的过错责任事故,吴华林所造成的损害是地铁公司过错责任所引起的损害。
    [10:36:47]
  • 本类事故如果对吴华林来说是意外事故,那么对地铁公司来说,就不应当是意外事故,而是由于地铁公司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的过错责任所引起的责任事故。
    [10:37:06]
  • (一)意外不应当重复发生。法律上的“意外”指的是意志以外,无法意料、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如2004年10月17日,第24届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上两名业余选手途中猝死的事件。北京国际马拉松赛自1981年举办以来,历时24年举办24届,首次出现参赛选手意外死亡的事件,该事件称得上是“意外”。
    [10:37:30]
  • 吴华林作为地铁乘客,过去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类事故,这类事故的发生对吴华林来说“无法意料”、“不可预见”,属乘客意外事故。但据媒体上的报道,自2002年1月至2004年9月底,包括吴华林事故在内的,下到地铁轨道、隧道,导致危险发生的事故就已经出现了16起之多,其中包括自杀跳下、肇事跳下、不慎掉下等情况。
    [10:37:53]
  • 与吴华林事故情况相同或相类似的事故,如2002年02月0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2002年2月4日上午7:02分,地铁北京站车站,一名21岁外地女大学生失足掉入地铁轨道,造成右腿膝部以下截肢;2002年06月10日北京晚报报道,2002年6月10日上午7:25分,地铁东直门车站,一名中年妇女掉下站台,造成右上臂切断、头皮严重挫伤;
    [10:38:25]
  • 2002年08月14日北京青年报报道,2002年8月13日下午15:55分,地铁崇文门车站,一男子不慎跌入地铁轨道,造成脚趾轧伤;2002年08月29日北京晚报报道)2002年8月29日上午9:15分,地铁建国门车站,一20岁左右的男青年不慎掉进地铁车轨,造成轻微擦伤;2002年12月04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2002年12月3日上午8:50分,地铁古城路车站,一视力障碍中年妇女不慎一脚踏空,掉进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缝隙,未受伤。
    [10:38:55]
  • 事实证明,这类涉及乘客人身安全的事故,是在地铁公司经营历史上已经发生了多人多次的事故,作为地铁的经营者地铁公司,在发生了多起事故后如果再对这类事故说“不可预见”、“无法意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10:39:13]
  • [原告代理人柏永]:
    (二)地铁公司对吴华林意外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
    具体过错责任如下,
    [10:39:37]
  • 1,地铁公司违反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发生过多起除自杀、肇事等主观故意以外的,涉及到乘客公共安全的乘客多发意外事故,没有认真研究并及时拿出有效的预防措施,使乘客多发意外事故一再发生,地铁公司对本起吴华林又一次发生的乘客意外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0:40:00]
  • 本代理人从国际互联网上搜索查询到的2002年以后被媒体报道过的地铁事故就至少已经发生了16起,其中在吴华林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发生过的滑落、跌落等乘客意外事故5起;已经发生的5起乘客意外事故证明,地铁公司虽然在站台边沿画出了黄色安全线,但地铁公司在明知所画的黄色安全线并不能完全阻止意外事故发生,不能保证全体乘客安全的情况下,多年来仍无明显改进,至今都没有拿出亡羊补牢的有效的预防滑落、跌落等乘客多发意外事故的办法和举措,来保证包括吴华林在内的全体乘客的乘车安全。
    [10:40:28]
  • 地铁公司是地铁的经营管理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0:40:45]
  • 据此,应当由地铁公司而不是乘客,拿出预防乘客发生意外事故的办法和举措,应当由地铁公司而不是乘客,承担因拿不出预防乘客发生意外事故的办法和举措而产生的后果与责任。如果地铁公司经过了5起事故,在吴华林意外事故发生前,就已经拿出了行之有效的能够预防乘客意外事故发生的办法和举措来,吴华林的意外事故就不会发生。
    [10:41:03]
  • 2 地铁公司经营管理的地铁车站站台,硬件设施不能保证包括吴华林在内的全体乘客不发生意外事故。
    [10:41:21]
  • (1)站台。本代理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国内广州市地铁二号线站台设施的现场照片。广州市地铁二号线站台采用了全封闭式站台,装备了可防止乘客跌入隧道的安全屏蔽门,加装安全屏蔽门后的广州地铁二号线不要说乘客跌入、滑入地铁隧道,就是故意跳入地铁隧道都没有可能,这种安全屏蔽门在根本上彻底防止和杜绝了乘客自杀跳入、肇事跳入、不慎跌入滑入的事故发生。
    [10:41:48]
  • 这说明对于乘客多发的意外事故不是没有预防的办法,同时说明地铁公司经营管理的北京市各地铁车站开放式站台硬件设施不是没有缺陷和瑕疵;但遗憾的是在发生过多起各类事故后,地铁公司至今也没有在北京市地铁各站台装备安全屏蔽门。如果将开放式站台改为全封闭式站台,吴华林跌入地铁轨道的事故和前面发生的16起事故就根本不可能发生。
    [10:42:06]
  • [原告代理人柏永]:
    本代理人注意到,早在2002年1月22日的《北京晨报》就提出了“有媒体报道,香港地铁目前日均客流量230万人次,是世界上使用率最高的地铁之一,却有效地避免了这类悲剧。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范例。香港方面为地下30个车站的月台与隧道间装载了玻璃屏蔽门,当初是出于改善空气流通的考虑,没想到在实际运行中,列车只有停稳后,屏蔽门才会打开让乘客上车,“意外”地起到了保护乘客的作用”;
    [10:42:37]
  • 2002年1月22日《人民网》登载了武钢矿建退休职工徐克明的建议,“前不久上海一女子被挤落地铁身亡,今又见报道北京一女子坠落地铁轨道生死不明。 近日在新加坡探亲见其地铁站台很安全,不可能将人挤落地铁,故特写此信。地铁这类坠落事故,我认为只有像新加坡地铁那样,将安全线改为自动安全门才可杜绝”。
    [10:42:56]
  • 2002年12月1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杨晓、王卫也已经提出了“在场群众纷纷表示,由于站台上没有任何护栏,工作人员也无法预知谁要自杀,地铁进站时又带着惯性高速行驶,因此地铁很容易被自杀者利用。如果能像香港等城市那样建立隔离玻璃墙,就能防止自杀事件的发生”的建议。
    [10:43:28]
  • 在各类事故发生多次后,在媒体和人民群众广泛呼吁,国内地铁已有成功预防先例的两年多时间里,地铁公司仍没有对事故多发的地铁开放式站台的缺陷和瑕疵进行改造,尽管北京市地铁各站台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检验,符合国家验收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尽管封闭式站台不是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中规定所必须的,但当实践证明这些符合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地铁站台不断的发生事故时,是固守着陈旧的不能完全保证全体乘客公共安全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还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对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安全问题,在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低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时,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不是技术标准要求。
    [10:44:46]
  • [原告代理人柏永]:
    (2)黄色安全线。地铁黄色安全线并不安全,不足以完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据2003年1月28日《京华时报》报道,家住天津蓟县的张翠萍在福建上大学,每年寒暑假她都在北京换车回家。2002年2月4日早上7点左右,从来没坐过地铁的她准备坐地铁到四惠换长途车回家。进了北京站地铁后,她在轨道的内侧墙面查看地铁线路图,谁想看着看着竟一不留神摔下了站台。恰逢此时一列地铁客车呼啸而至,从她身上轧过,致使她右下肢被轧伤截肢。
    [10:47:53]
  • 2002年8月14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昨天庞先生致电本报说,他的一位男同事昨天下午4点左右不慎掉入地铁轨道内,被列车轧伤脚趾。据庞先生说,当时这位同事在崇文门站候车,蹲在靠近轨道的站台上,此时列车进站,他猛地起身,头部忽然一晕,栽倒在轨道内。列车虽然紧急刹车,还是将他的脚趾轧骨折。车站员工将他送到医院,但拒绝承担事故责任。
    [10:48:13]
  • 本代理人在向吴华林调查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时注意到,在吴华林的陈述中说道,当时只注意了进站的车辆而没有注意到脚下的黄色安全线。本代理人到地铁现场进行了实地观察,发现进站车辆与乘客脚下的黄色安全线并不处在乘客目光的同一方向,而正常人的注意力只有一个。
    [10:48:49]
  • 越是当车辆进站乘客的注意力集中在前面的进站车辆时,乘客脚下的黄色安全线就越不容易被人们所注意,越起不到安全线的作用,在地铁车辆进站乘客准备上车接近黄色安全线时,一般乘客的注意力都是集中在前面的车辆,而不是集中在脚下的黄色安全线,此时的乘客往往凭的是过去的乘车经验和感觉,但对于像吴华林这样从外地来,没怎么坐过地铁的乘客,自身并没有乘车经验和感觉,实际上是处在一种可能发生意外的危险之中,但其本人由于缺乏乘车经验并不知道;黄色安全线在某些情况下并不符合正常人心理上和生理上的特点,违背人的生理和心理自然规律,由此带来的意外后果当然应当由黄色安全线的设置者地铁公司承当责任。
    [10:50:14]
  • [原告代理人柏永]:
    (3)关于安全防护栏。地铁站台上除了黄色安全线外,再没有任何保护乘客的安全防护栏。本代理人注意到,在北京市许多公共汽车站都装有防止乘客拥挤滑入、跌入车下的安全防护铁栏,在北京市许多有水域的公园,水域边都装有防止游客掉入湖河中的安全防护栏,而地铁公司经营的地铁车站站台边,除了画有一条黄色安全线外,再没有任何保护乘客安全的防护屏障。
    [10:54:39]
  • 据此可以看出,在被告经营的地铁站台的硬件设施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缺陷和瑕疵,这些不足、缺陷和瑕疵是导致吴华林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10:56:13]
  • 3 ,地铁公司违反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的规定。
    [10:57:46]
  • 吴华林作为地铁乘客之一,在发生事故前并没有得到地铁南礼士路车站站台职守人员的引导。如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乘客乘车加以引导,吴华林所发生的事故就完全可以避免。
    [10:58:51]
  • 本代理人注意到,《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并没有时间早晚、乘客多少方面的限制,只要运营单位在正常的对外运营时间内,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就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1:00:08]
  • 4,被告违反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的规定,吴华林作为地铁乘客之一,在其“进站赶车速度快”时并没有得到地铁南礼士路车站职守人员的及时劝阻和制止。
    [11:00:34]
  • 上述两款对“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在执行中的前提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在站台现场进行职守。本代理人在地铁正常的营业时间,多次到地铁南礼士路车站现场观察时注意到,在站台上设有一个职守人员的值班岗亭,在岗亭内没有职守人员职守;在两侧地铁轨道边,也没有职守人员巡视;还注意到,在许多趟列车停经地铁南礼士路站时,并没有地铁值守人员向乘客广播乘客注意事项。吴华林作为地铁乘客之一,如果在其“进站赶车速度快”时,有职守人员及时劝阻、制止,就不会有滑落到地铁轨道的事故发生。
    [11:01:29]
  • [原告代理人柏永]:
    5 ,被告违反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发光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位置、版面、内容等,对包括吴华林在内的广大乘客都达不到应有的提示、警告作用。
    [11:02:52]
  • 本代理人受理此案后,沿着吴华林发生事故前走过的路线从地铁南礼士路车站西北出入口(A出入口)到事故发生地点走了一遍。所看到的是,在地上出入口大门四周没有任何安全标志,进入大门沿右侧步行台阶前进,可以看到一幅内容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的中英文禁止标志;在这组步行台阶两旁的墙壁、地板、屋顶上,除有一幅内容为“紧急出口”的导向标志外,再无其他安全标志;
    [11:04:25]
  • 沿着这组步行台阶下到底,迎面正对的是一个岗亭和一幅地铁公告栏;地铁公告栏内三分之二版面的内容是商业广告,三分之一版面的内容是地铁首末车时间;左转进入地铁通道,两侧均为商业广告,有一内容为“请勿座卧停留”禁止标志和“紧急出口”导向标志、导向箭头;
    [11:05:11]
  • 通过地铁通道从北面进入售票厅,面对两个方形立柱,购票经过的右面立柱正面(北面)有一“禁止吸烟”禁止标志,背面(南面)挂有地铁乘客乘车须知,但从北面进入的乘客无法看到;购票后下第二组步行台阶,台阶两侧均无安全标志;第二组步行台阶下到底,左面墙头上及墙背后没有任何安全标志,在西行地铁与站台第一个方形立柱之间正面的墙壁上,没有任何安全标志;在第一、二两个柱子之间对面的墙壁上,有一内容为“禁止入洞”禁止标志。
    [11:05:57]
  • 本代理人注意到,在吴华林进入地铁出入口到事故发生地的一路上,地铁公司除了挂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请勿座卧停留”、“禁止入洞”等禁止标志和“紧急出口”导向标志、导向箭头外,并没有如“谨防跌落”、“谨防滑入”等《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应当设置的提示标志和警告标志。
    [11:06:34]
  • 本代理人还注意到,由于外地人买不到地铁月票,地铁零售票价又比较贵,吴华林虽然从2004年2月来到北京,但乘坐地铁仅是第二次这一事实情况。
    [11:07:28]
  •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每天都有大量的流动人口,地铁又是北京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开通地铁的城市仅有北京、天津、上海、广州,这就意味着我国大部分地区、大部分群众不仅没有坐过地铁,甚至没有见过地铁,如果以一个北京人的眼光和北京人的标准,要求这些从来没有见过地铁的人,像北京天天坐地铁的人一样,具备乘坐地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包括吴华林在内的这些过去没有见过地铁的人,不具备乘坐地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正如城里人到农村分不清麦子和韭菜一样,不能算是他们的过错;
    [11:08:03]
  • 本代理人在北京车站地铁站进行了实地观察,许多外地群众下了火车后就直奔地铁车站,在这个中间并没有人给他们办过安全乘坐地铁的学习班或开过什么讲座,地铁每天客流量达到150万至200万人,其中一半以上是外地人,这些不具备安全乘坐地铁知识的外地人进入地铁后,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乘坐地铁的高危群体,尽管绝大多数人目前没有出过事故,但谁能保证他们今后不出事故,谁敢保证他们今后不出事故;
    [11:08:42]
  • 这些没有坐过地铁的人(其中包括一些没有文化或不懂汉字的人)进入地铁后靠什么来了解自己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有靠地铁内设置的安全标志来进行指导、引导,然而地铁南礼士路车站内的安全标志情况是:
    [11:09:53]
  • (1)安全标志的类别不全。按规定应当有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6种安全标志;实际情况是,全站全部安全标志只有“禁止摆卖”“禁止跳下”、“禁止入洞”、“禁止吸烟”、“请勿坐卧停留”、“请勿乱扔废弃物”、“当心触电”、“紧急出口”及导向箭头标志,没有其他提示或警告乘客多发意外事故,如“小心滑入”“谨防跌落”等提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11:10:18]
  • [原告代理人柏永]:
    (2)安全标志的位置不当。按规定应当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实际情况是,除在一些醒目位置应设而未设安全标志外,在最醒目的位置上,即人们第一眼看到或人们目光直视的位置上,设置了大量与安全无关的商业广告,而安全标志仅仅设置在不那么明显的广告下脚。
    [11:13:10]
  • (3)安全标志的版面过小。如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标志的版面面积应当大大超过商业广告的版面面积;实际情况是,灯箱式的发光的商业广告牌面积是标牌式的不发光的安全标志牌面积的近20倍;一眼望去安全标志完全淹没在商业广告中,变得十分不醒目。
    [11:14:34]
  • (4)安全标志的内容有缺陷。安全标志中的禁止标志仅局限于故意行为,如“禁止跳下”、“禁止进洞”,给人的感觉是只要没有故意行为,就可以保证人身安全。对非故意行为而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情况没有任何提示和警告;事实证明,包括吴华林在内的大量的意外事故都是发生于非故意行为,而对非故意的意外情况没有任何提示和警告。
    [11:16:16]
  • 地铁公司公告栏虽然不属安全标志,但应当登载与地铁或乘客有关的事项,但在地铁南礼士路车站吴华林经过的位置最醒目的地铁公司公告栏内,登载的是与乘客安全乘车毫无关系的治疗不孕症、无痛流产等商业广告。
    [11:18:43]
  • 这些包括吴华林在内的没有见过地铁的人,没有一个得到乘坐地铁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正常渠道,仅仅依靠的安全标志牌又存在上述这些不符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因此,他们的无知和由于无知引起发生的一些行为(如进站赶车速度快)不应当是他们的过错,而是地铁公司的过错所引起的。
    [11:20:58]
  •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如果地铁公司在吴华林发生事故前就拿出了预防乘客发生意外事故的办法和举措,如果地铁公司在南礼士路站台上安装了安全屏蔽门或安全护栏,如果地铁公司南礼士路站职守人员做到了引导乘客有序上车,如果地铁公司南礼士路站职守人员做到了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如果地铁公司通过在各地铁站醒目位置上的安全标志,提示、警告了乘客,使之自身提高了乘坐地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加强了自我保护的意识,以上只要有一项做好,吴华林跌入地铁造成伤害的事故都可以避免发生。
    [11:21:24]
  • [原告代理人柏永]:
    三,依据有关规定,地铁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 地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22:43]
  •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没有证据证明吴华林跌入地铁轨道出于本人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吴华林自身健康有什么问题,根据上述规定,运营单位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23:06]
  • 本代理人注意到,在这条规定中,并没有把伤亡人员的过失和伤亡人员的意外排除在请求赔偿权之外,因此不管伤亡人员有没有过失,是不是意外,只要伤亡人员不是出于故意,只要伤亡不是出于伤亡人员自身健康的原因所造成,都不应当影响伤亡人员请求赔偿的权利。
    [11:24:20]
  • 2地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吴华林的全部损失。本代理人赞成“以责论处”的原则,根据地铁公司和吴华林在事故中各自应负的过错责任,来承担所发生的损失。前面本代理人已经陈述了地铁公司的过错责任,在此不再赘述;以下本代理人想就吴华林是否有过错,有多大的过错进行分析。
    [11:25:09]
  •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9.29事故调查结论》,“这是一起由于吴华林进站赶车速度快,不慎掉下站台的意外事故”。本代理人的看法是:
    [11:25:25]
  • (1)就吴华林发生的意外事故的个案看,这个事故在什么时候发生、什么地点发生、发生在谁身上、怎么发生,是不可预见、无法预料的,但地铁公司和吴华林对个案的发生所应负的责任应当是不同的。
    [11:25:46]
  • 因为个案、个别事故包含在一类事故中,如果对这类事故进行了有效的防范,个案、个别事故就不可能发生。吴华林作为外地来京又不经常乘坐地铁的乘客,过去自身没有发生过这类事故,对其他人滑落、跌落的意外事故不知也无法知道,在此情况下,如果让乘客吴华林去承担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义务是没有道理的,乘客吴华林对这起意外事故不应当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11:26:39]
  • 与吴华林不同,地铁公司在发生了多起滑落、跌落这类非故意的乘客意外事故后,没有理由说对这类事故不知也无法知道,没有理由说对这类事故不可预见、无法意料,对每一起乘客意外事故的详细具体情况,地铁公司要比乘客了解的多得多;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的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和责任、也有条件和能力,防止乘客意外事故的发生,但由于地铁公司疏于管理,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地铁公司应当对本起意外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1:27:19]
  • (2)吴华林“进站赶车速度快”是不是吴华林的过错。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11:27:35]
  • 地铁公司在发生了多起滑落、跌落这类非故意的乘客意外事故后,应当知道在其提供的客运服务中,存在着乘客滑落、跌落等乘客意外事故的危险,应当向乘客吴华林作出明确的告知和警示,并向吴华林说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地铁公司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明确告知义务,造成吴华林“进站赶车速度快”,是地铁公司的过错,而不是吴华林的过错。
    [11:28:02]
  • (3)法律上的过错指的是违规、违法过错。以上本代理人所陈述的地铁公司的过错,全部与法律、法规或国家各项规定挂钩,而吴华林“进站赶车速度快”的行为并不是法律、法规或国家各项规定所明文禁止的行为,对此行为也不适用于类推,据此吴华林不存在违规、违法过错,更不存在重大过失。
    [11:28:23]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以上是我的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和完全的注意。谢谢!
    [11:30:04]
  • [审判长]:
    原告另一位代理人是否有补充?
    原告代理人吴华雯:没有补充了。
    [11:30:5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31:35]
  • 被告代理人吴
    [11:35:14]
  • 下面我简要就原告吴华林所诉赔偿纠纷一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考虑。
    [11:35:46]
  • 一、本案原告与地铁运营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事实证明,原告是在购买地铁车票,并经检票后进入地铁车站的。根据《合同法》第293条之规定,原告与地铁运营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
    [11:36:08]
  • 第二、地铁运营公司在事发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符合轨道交通安全标志的设置标准。本案事实证明:地铁运营公司在地铁南礼士路车站候车站台处标划有黄色安全线;在候车区域面对地铁通道的墙壁上按比例设置五组安全标志,即警告标志“当心触电”、禁止标志“禁止跳下站台”等。 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21条之规定,地铁运营公司在地铁南礼士路车站设置的安全标志,均符合轨道交通安全标志的设置标准。
    [11:36:43]
  • 第三、地铁运营公司已履行有关安全的告知义务。本案事实证明,地铁运营公司为保障乘客安全制定了《乘客须知》,并悬挂在售票区域内;该项《乘客须知》第八条明确规定:(乘客)在站台候车时,须站在黄色安全线以内,严禁跳下站台,以免发生危险。根据《合同法》第298条之规定,地铁运营公司确已履行有关安全的告知义务。
    [11:37:16]
  • 第四、本案事故的发生,系由于原告的重大过失所致。本案事实证明:原告在地铁南礼士路车站候车时,未站在黄色安全线内侧。依据公安机关在事发当日,经现场勘查、取证,所出具的《9.29事故调查结论》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吴华林进站赶车速度快,不慎掉下站台的意外事故”;公安机关在2004年10月11日,已将《9.29事故调查结论》送达给原告和地铁运营公司;原告在收到《9.29事故调查结论》后,亦未提出异议。
    [11:37:41]
  • 上列事实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原告本人的重大过失所致;即:由于原告在候车时,为赶车越出候车站台处标划的黄色安全线,造成掉下站台致伤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本案事故的发生,系由于原告的重大过失所致,故原告应自行承担由于其本人的重大过失而造成自身损害的责任。
    [11:38:40]
  • 被告代理人吴
    [11:39:15]
  • 而本案事故的发生,系由于原告在地铁南礼士路车站候车时,未站在黄色安全线内侧,其为赶车越出候车站台处标划的黄色安全线并掉下站台,被驶至本站的地铁列车轧伤所致;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取证,依法出具的《9.29事故调查结论》:“这是一起由于吴华林进站赶车速度快,不慎掉下站台的意外事故;”
    [11:39:35]
  •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原告由于自身原因,不慎掉下站台,被驶至本站的地铁列车轧伤,属于原告因自身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其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担。现原告以“该车站疏于管理”而诉请地铁运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50余万元,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39:59]
  • [审判长]:
    被告另一位代理人是否有补充?
    被告代理人王玉维:没有补充了。
    [11:41:11]
  •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41:57]
  • [原告代理人柏永]:
    地铁公司在历史上发生过多起事故,被告公司一直是这样处理事故,被告从来没有向受伤者表示过歉意,从来都是将事故责任推给对方。
    [11:43:41]
  • 原告代理人第一次看到《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是在地铁网站上,这是被告网站上发布的法规,被告处理事故应按上述办法处理事故,且公安部门也是依据上述北京市相关规定,作出了9.29事故的结论,《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适用的只有地铁一家,其中规定了地铁和乘客的权利义务,乘客按其中的权利义务规定做了,但被告没有按办法履行其权利义务,故被告称要求适用《合同法》,对此案因为有《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这种特殊规定,故应予以适用,原告代理人刚才陈述被告应由6种警告标志,但被告是否有上述警告标志,被告代理人没有明确回答,被告代理人陈述世界上没有安全屏蔽门,但通过原告举证,在广州就有安全屏蔽门的存在,不论其名称如何,但其可以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11:48:42]
  •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49:20]
  • 被告代理人吴
    [11:49:4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如果有新的意见,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11:50:1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11:50:39]
  • [原告代理人吴华雯]:
    坚持诉讼请求。
    [11:51:01]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51:1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合议庭将在休庭后对本案进行评议,判决日期另行确定,现在休庭。
    [11:51:4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法庭已经宣布休庭,这起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让我们共同关注着最后的结果。宣判结果我们会在《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的新闻栏目中及时进行报道,敬请大家关注。
    [11:54:2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
    参加我们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西城法院研究室的孙敬主任和何灵灵,西城法院的副院长李立千对我们的直播给予了大力帮助,在这里,向他们表示感谢!
    [11:54:59]
  • [主持人]:
    感谢贾志涛和林涛的辛勤工作!
    感谢中国法院网!
    感谢广大网友关注我们的庭审直播。在这里,我们北京法院网的全体工作人员提前给各位网友拜个早年,祝大家新春快乐,鸡年大吉!再见!
    [11:5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