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灵雨

人民法院报副总编辑、中国法院网领导小组组长 倪寿明

直播现场

嘉宾回答网友提问

俞灵雨回答网友问题
2005年1月14日9:3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就《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与网友交流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节目欢迎您的到来。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查封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天,我们特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就大家关注的问题和大家进行交流。
    [09:30:13]
  • [主持人]:
    嘉宾的简历您可以点击直播页面左侧图片浏览。
    现在,俞主任已经来到直播现场。
    [09:32:20]
  • [主持人]:
    俞主任,欢迎您到中国法院网来做客。这是您第二次光临我们的直播现场。
    [09:35:01]
  • [嘉宾 俞灵雨]:
    对。上一次是2004年的7月7日,中共中央以11号文件的形式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5周年的日子。
    [09:35:18]
  • [主持人]:
    我记得,那一天,您回顾了五年来中国法院执行工作的风雨历程,与网友进行了热烈交流。五年以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主要体现在每年的执行未结案的总数持续下降,执结标的额一直在上升。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的指责已经少了许多。您以翔实的数字和坦诚的交流,赢得了网友的赞同。
    [09:35:43]
  • [嘉宾 俞灵雨]:
    谢谢大家的支持。
    [09:36:05]
  • [主持人]:
    好,现在书归正传。我们来谈一谈《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
    [09:37:01]
  • [嘉宾 俞灵雨]:
    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的、大量的使用一个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用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实行的许多条文,都涉及到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是,执行实践非常复杂,由于上述法律和法律条文的原则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加之对这些问题没有规定,导致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时存在盲目性和混乱,有些情况下是无所适从,影响了案件的执行。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这样的司法解释。
    [09:37:39]
  • [嘉宾 俞灵雨]:
    这个司法解释于2004年5月25日――6月20日,曾经通过你们中国法院网进行了征求意见。公众参与的热情十分高涨。最终共收集了475条意见20万字。这些意见经过整理归纳,讨论修改,正式发布后的司法解释与意见稿相比改动很大。确切地说,这个司法解释来自民间。
    [09:38:23]
  • [主持人]:
    我来补充介绍一下,征求意见期间,中国法院网于6月16日,举办了一次征求意见座谈会网络直播。当时,邀请的嘉宾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建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郭燕枝,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志平,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官,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王飞鸿。大家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网友的讨论也很热烈。
    [09:39:59]
  • [主持人]:
    俞主任,现在,这一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并正式开始实施了。您能否介绍一下,最终的定稿和征求意见稿有哪些重大修改。最高法院又是如何考虑的?思路如何?
    [09:41:34]
  • [嘉宾 俞灵雨]:
    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包括在《人民法院报》公布我们司法解释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我们又认真进行筛选,对公众比较关心的,对主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主要有这几个:
    [09:43:39]
  • [嘉宾 俞灵雨]:
    第一,目前的司法解释稿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个问题在讨论当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执行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用品。在我们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即使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也不得执行。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房屋可以执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的发生是以设定抵押为条件的,因此被执行人应该知道他不能清偿债务的后果。对这样的房屋进行执行是不会影响到他的权利,同时这个问题事关我国住房的按揭市场的发展。银行业都支持这种观点。这是争论的第一个问题。
    [09:44:12]
  • [嘉宾 俞灵雨]:
    对这个问题,我们进行研究认为,我们做司法解释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而不能违反法律或者超越法律的规定。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第223条明确规定了,在执行当中必须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用品。同时,这样的一项规定也符合宪法修改的精神,即尊重人权和生存权。而且我们还考虑到这也是我们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当中一直坚持的作风。换句话说,如果被执行的财产是房屋,而恰恰这个房屋又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居住必需的。我们还是考虑不能把他赶到大街上去,还是要让他有一个基本的生存的条件。考虑到这几个方面,因此我们司法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是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09:44:59]
  • [嘉宾 俞灵雨]:
    争论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我们司法解释第16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执行?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的期限和方式交付全部的余款,不能完全按照原定的合同的付款期限和方式来履行。换句话讲,法院可以通知他以合理的期限和方式来履行,这样一种规定是有利于强制执行。否则的话,会导致有很多的案件由于当时约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如果法院必须尊重这种付款期限的话,这么多的案件可能就不能及时执行,及时执行结束。而且认为这样做的话也是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在执行程序当中,应当充分保护这种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要严格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能由法院给一个期限,这样一种意见充分考虑到了合同相对方,也就是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可能会影响到法院在执行程序当中尽快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09:45:57]
  • [嘉宾 俞灵雨]:
    经过讨论以后我们认为,对于第三人已经支付的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话,给予第三人选择权。换句话说,第三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他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向法院交付余款,在他交付余款后裁定解除这种查封、扣押、冻结。当然,第三人也可以放弃履行这个合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可以直接进行,这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09:46:15]
  • [嘉宾 俞灵雨]:
    争议比较大的第三个问题是涉及到司法解释第17条,被执行人有一项财产,卖给了第三人,但是这项财产必须经过登记过户以后才能转移所有权的,第三人已经支付了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价款,并且实际占有了这个财产,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执行。比如说商品房,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已经把这个房子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也已经拿到了这个房子,也付了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款,但是这个房产证还没有拿到。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执行这部分房产。这也是有争议的。
    [09:47:08]
  • [嘉宾 俞灵雨]: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的登记的理论,原则上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就没有所有权,所以尽管财产在第三人手里,但是他仍然是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客观上讲,有很多财产之所以没有登记、过户,是由于我们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工作当中有许多的疏漏,导致不能及时登记。因此,有些人认为,如果严格按照过户登记作为一个标准来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认为是不公平的,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明确讲认为我们目前没有完备的物权登记制度,不能将物权登记作为认定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标准,第三人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款项并且又实际占有的话,即使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法院也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09:47:34]
  • [嘉宾 俞灵雨]:
    对这个问题我们也认真地进行了研究,认为尽管我们实践当中确实还存在着有些登记管理部门工作还不能跟上的实际情况,但是我们还要坚持这种财产以登记作为财产权转移的标准为原则,为了解决实践当中有些同志担心的问题,我们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坚持以登记为标准的原则下,将过错责任原则引入到我们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而且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就不能去查封、扣押、冻结,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也应该裁定解除。通过这样一种办法,来公平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换句话讲,既有原则也有例外,原则就是以登记为标准,但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第三人对办理过户,不是他的过错造成的话,还是要保护他的利益的。
    [09:48:04]
  • [嘉宾 俞灵雨]:
    其他引起争议的问题还很多。
    我们目前的司法解释是33条,应该讲其中绝大多数的条款在起草过程当中都是有争议的,也是我们经过反复听取意见、调查研究才做出的规定。所以,我们这个司法解释说它来自于民间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09:48:49]
  • [主持人]:
    我觉得你刚才谈的这三个问题是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我归纳一下,我感觉在债权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找一个平衡,像走纲丝一样,确实是很不容易。而且听你这么说的,我有这种感觉,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的生存权,实际上不仅是人权的表现,而且也是有利于债权的最终实现。如果说把被执行人赶到大街上去,他流离失所、居无定所的话,就没有办法去创造价值、再去创造利益,不利于债权的实现,会创造更多的麻烦,这样会导致债权的最终实现。
    [09:51:59]
  • [嘉宾 俞灵雨]:
    应该是这么理解,执行过程当中涉及到的利益的主体很多,基本的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一个矛盾体,由于法院已经终审判决债务人应当承当这笔债务,并且应当需要这个债务,从法律规定上讲,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应该拿来还债,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从目前各个国家的强制执行法或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之间,还是要有一个平衡的关系,换句话讲,可以是有一个底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并不是什么样的权利都没有,或者是都被剥夺,通常情况下都要考虑他基本的生活、生存的需要。因此,我们这个司法解释规定里规定有八类财产是不能执行的。
    [09:52:51]
  • [主持人]:
    我记得在征求意见稿里规定不能执行的财产有12类,最终定稿却是8类,这其中有一些是合并了还是直接删除了?
    [09:55:08]
  • [嘉宾 俞灵雨]:
    由于有一些财产到底能不能执行,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很多人提出了一些意见,我们觉得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没有充分的把握情况下,可以考虑暂不作明确,因此现在的规定里明确了八项。
    [09:55:54]
  • [主持人]:
    也就是说基本上是大家公认的条款,是可以执行的。
    [09:56:23]
  • [嘉宾 俞灵雨]:
    对。比如说像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人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像衣服、家具、餐具,完成义务教育必须的一些物品,用于身体缺陷的辅助工具、医疗药品,还有自己个人的勋章、荣誉表彰的一些物品,这些纯粹是跟他的人身直接相关的,对这类财产就不能执行。同样一个道理,有一些财产尽管不直接跟他的人身有关,但是跟他生存的基本需要有关。我们考虑《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在执行当中予以保留的,因此我们也在司法解释里做了规定,其中包括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司法解释的第6条。
    [09:57:15]
  • [嘉宾 俞灵雨]:
    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首先,在理解这一条的时候,有一个比较大的概念需要确定,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的房屋。这样就可以排除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很多人关心的豪宅能不能执行?严格讲这是没有任何异议的问题,豪宅当然可以执行。
    [09:57:50]
  • [主持人]:
    如果是一套豪宅,能不能执行?
    [09:58:40]
  • [嘉宾 俞灵雨]:
    一套也毫无异议可以执行。所谓的豪宅也就意味着超过他生活的必需。对豪宅的执行法院会通知他在一定期限内让他搬出,他自己可以借其他的房屋居住,也可以租其他的房屋居住,也可以寄宿在其他人的房屋里居住,但是必须得在期限内尽快搬出。也可以在申请执行人给他提供了相应的生活最低标准所需要的这种住房以后,比如给他提供经济适用房以后,在这种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执行。总之,只要是给他提供了生活所必需的、最起码的居住的空间,这个空间不论是借的,还是租的,还是寄宿的,还是自己买的,都行。
    [09:59:28]
  • [主持人]:
    这都是能保证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的。
    [10:00:00]
  • [嘉宾 俞灵雨]:
    不让他流落街头的,都可以执行。这个问题应该讲没有任何异议的。当然了,什么叫豪宅?就有一个标准问题。我们也在讨论的时候听到过一些人的观点,确实豪宅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没有客观的标准,但是生活必需的住房,应该讲这个标准还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有一个具体标准来掌握的。
    [10:00:33]
  • [主持人]:
    您能不能打个比方?
    [10:00:48]
  • [嘉宾 俞灵雨]:
    比方说,这个标准不能单纯以住房的面积或者住房的价值来衡量,为什么不能以面积呢?比如说我有一套房子,尽管面积就20平米,但是我这个房子在市区的中心地段繁华地带,它可能值100万,也应该认为超过了他生活必需的,我们在讨论过程当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贫困居民的生活居住的标准来掌握,但考虑到目前有一些地方有这些标准,而有一些地方没有明确这个标准,因此在司法解释稿里我们没有直接写上去,但是在执行当中这个问题需要严格把握的。
    [10:01:30]
  • [主持人]:
    这对法官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0:01:50]
  • [嘉宾 俞灵雨]:
    对,这个不仅对法官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申请执行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你应该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线索,以便于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及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第二个可以排除的问题是,根据这条规定不存在他有多套的住房,但是因为找不到,所以可以逃避执行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你讲的多套住房,意味着你有一定的证据,有一定的线索证明除了这套现在居住的住房以外还有另外一套住房。这个线索或者证据可以及时向法院提供,经法院查实完全可以排除这套住宅是他生活必需的这样一个情况。换句话讲如果他有多套的住宅,根据现在的情况是完全可以执行的。如果只是一种怀疑,没有任何证据或者线索,只是怀疑有多套住宅,从法律上讲可能很难成立,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是客观实际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们从法律上就不好认定他有多处的住宅,这个问题我相信也是可以解决的。
    [10:02:36]
  • [嘉宾 俞灵雨]:
    同时,我们第6条的规定还必须跟第7条的规定联系起来考虑,两者之间内容上是有联系的。第7条我们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以后,可予以执行。
    [10:03:35]
  • [主持人]:
    是不是可以说,买房者在第一次买房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也应该做一个判断,这算不算是豪宅?
    [10:06:05]
  • [嘉宾 俞灵雨]:
    我们银行业很关注司法解释的第6条和第7条,因为这两条的内容给银行的住房的按揭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关系。现在房地产市场通常是一个国家的主要产业,或者是主要的支柱产业,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离不开银行的支持的,银行这种对房地产的支持通常是通过提供住房的按揭贷款来实现的。
    [10:06:44]
  • [嘉宾 俞灵雨]:
    在我们司法解释通过之后,银行业给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一些情况以及他们的一些担心,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是18万亿,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是1.7万亿,已经占到贷款的约10%,这个1.7万亿的个人住房贷款对于我们这些年以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推动我们国家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作用。这里头绝大多数的个人都是讲信用的,到目前为止,根据统计,不良贷款的比例仅为0.12%,属于商业银行里最好的资产,但是也有少量的人不讲信用,在支付了首期款之后就不再支付其他的款项,这种赖债的人现在也在呈发展的趋势。因此他们有一种担心,如果按照我们现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一些人对这个规定错误的去读解的话,可能会助长一些部讲信用的人恶意逃避银行的债务。因此,建议能不能对涉及到银行有抵押权的房屋的执行问题加以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
    [10:08:10]
  • [嘉宾 俞灵雨]:
    我们认为银行的意见值得重视,我们也充分给予了关注,确保债务的履行和保证我们国家房地产产业的发展,这应该讲是不矛盾的,也是我们追求的。银行的意见严格讲跟我们目前司法解释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他涉及到的房子是一种有抵押权的的房子,通常情况下分期付款取得的房屋,被执行人他拿到的房产证是注明有他项权利的,管理部门往往给他发一个他项权利证书。换句话讲,这个房子他还不能说完全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来执行,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还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我们需要另行加以明确和规定。
    [10:10:43]
  • [嘉宾 俞灵雨]:
    因此,我们根据银行业的这些意见和建议,经过我们的慎重研究,目前已经正式进入到单独起草司法解释来规范这个问题的阶段。前两天,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经在广泛搜集调查相关的一些问题和意见,我们将会在充分听取银行,当然还有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就涉及到银行按揭市场当中的有抵押权的房子如何执行的问题做一个司法解释。相信这个司法解释在出台以后可以解决目前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从而遏制在住房按揭市场领域赖帐不还的行为。
    [10:12:42]
  • [主持人]:
    银行方面特别担心这个规定会鼓励一些没有还款能力或者说还款能力比较弱的去贷款购买商品房,或者到期不还,他很担心不讲信用的人来利用这个逃债。现在整个中国目前社会的信用基础还是比较脆弱的,这种担心也应该说有一定的道理,我想是不是采取发布执行的一些信息黑名单,来建立一个比较有信用的社会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10:15:32]
  • [嘉宾 俞灵雨]:
    在住房按揭市场领域,在我们目前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确实存在赖帐不还的现象。
    [10:16:23]
  • [主持人]:
    有些人确实没有能力还,有些人是有能力故意不还。
    [10:16:36]
  • [嘉宾 俞灵雨]:
    这个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解决这个问题恐怕是需要采取多渠道的方式来解决的。首当其冲,我个人认为,银行要有防范风险的意识。在发放住房贷款的时候,就要严格进行审贷,既要考虑还债的能力,还要考虑他的信用,不是说你只要来贷款,我都给你贷,出了问题到时候反正是有法律保护。实际上到那个时候,法律保护只能保护一部分,可能不能保护你的全部,你的风险从发放贷款的那个时候可能就已经产生了,不能指望通过法院的判决和法院的执行,把所有的风险都能够转化。这首先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恰恰这方面我们有些银行还没有充分注意到。同时,法院采取强制的措施来保护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这也只是一个方面,最终要解决这个问题确实需要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来最终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下一步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解决大量债务人判决以后逃避执行、拖延执行的问题,我们也正在从一个全新的思路上来考虑,想建立一套执行的威慑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10:18:07]
  • [嘉宾 俞灵雨]:
    2004年7月7日到中国法院网作客的时候,我曾经给大家透露过,我们有这么一个打算。现在可以欣慰地告诉大家,目前最高法院已经启动了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计划。这个机制的基本概念就是要把我们一年将近250万件的执行案件纳入到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换句话讲,250万个债务人,你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我们的系统里都有完整的记录,我们这个记录反映出来的信息是说一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且在法院判决他履行债务之后他还不履行债务。这说明什么呢?说明这个债务人没有信用可言,作为银行就需要对这样的一种信息及时掌握,并且严格加以防范,所以我们这个系统首先将会和银行联合,银行在发放任何一笔贷款之前,去查询我们这个系统里有没有他的这样一种记录。如果有,他就会下一种硬性的规定,就是降低他的信用等级,不给这样的人发放贷款。
    [10:21:36]
  • [嘉宾 俞灵雨]:
    在现代的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一个个人,如果在社会上失去了信用,如果银行认为你是一个不讲诚信的人,那么银行已经向你关门了,这样使他寸步难行,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大的代价,使得在这个代价面前他不愿意违反履约,而是回到法律上来,去主动、自动地履行这个判决确定的义务。
    [10:22:01]
  • [嘉宾 俞灵雨]:
    同时,我们这个系统还将跟出入境管理部门、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充分连起手,一旦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你还有未履行的债务的话,根据现行的出入境管理法,法院就有权限制你出境,我们的信息将跟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网络联系起来,一旦你在我们的系统里出现,相应的来说,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可以及时掌握你是一个限制出境的人。换句话讲,你出不了国,出不了境。有些人讲,说我这个企业有几十亿的财产,你为什么就这么一笔四、五十万的债务不让我出境啊?我们说第一有法律规定,第二你既然有几十个亿的资产那就把这个钱还来呀,只要你还了钱,我们马上撤消这个限制。但是你没有还钱之前我们就有权依法限制你出境。而且这个限制出境是我们全国联网的,我们把所有的250万的被执行人的名单都会提供给出入境管理部门。
    [10:22:42]
  • [嘉宾 俞灵雨]:
    同样,有一些人的债没有还,但是他买房、买车、买地,还在高消费,还在投资置业等等,这同样我们要限制。我们将跟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包括车辆管理部门充分联起手来,只要是你在我们的系统里出现,你买房、买地、买车,办理不了登记,或者过户的手续。因为凡是这些房产也好、土地也好、车辆也好,你不登记就办理不了所有权的手续。
    [10:28:47]
  • [嘉宾 俞灵雨]:
    也包括有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叫金蝉脱壳,换一个头脸,另行注册一个新的企业,把财产转移,使得帐户上的财产一分钱都没有,把帐面上的财产转移到另外一个企业去了,这样在工商登记的时候就会连起手来限制。换句话讲,你在没有履行完法院所判决的债务的其他下,你要另行设立一个企业,另行跟其他人合伙设立一个企业,就会限制你不让你注册登记。其中也包括一个是法定代表人,包括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这次破产法在起草过程中还规定了一个精神,对于一个企业破产而言,一个企业破产了,你这个企业原来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在几年以内就不能再到另外一个企业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10:29:15]
  • [嘉宾 俞灵雨]:
    这是我们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一个基本的思路,这个思路概括起来讲就是这样一个内容,我们要用全社会所有的力量实行威慑机制,来全面围剿债务人,使债务人赖债的行为变成一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让他无处可逃,让他付出惨重的代价,最终的目的是让他回到法律上来,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样的一项制度建设不仅仅对解决我们法院的“执行难”将是一个根本性的措施,同样会推动我们整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会推动整个国家信用制度的建设。
    [10:30:07]
  • [嘉宾 俞灵雨]:
    目前来说,52%的案件是靠法院强制执行的,我们期待着这一套机制能够真正建立起来,并且充分发挥作用之后,有80%的案件,甚至90%的案件被执行人能够自动履行。真正不履行债务的,靠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越来越少,甚至只占1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执行难的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
    [10:30:43]
  • [嘉宾 俞灵雨]:
    同样,又回到银行问题上来,我想住房按揭市场的健康发展恐怕也有赖于我们整个国家信用制度的建设,有赖于我们银行的严格审贷,有赖于我们法律的加大保护的力度,这恐怕也是需要多管齐下才能解决的问题。
    [10:30:58]
  • [主持人]:
    全国联保信息管理系统的现实意义,就是债权的实现。从长远来说,从银行来说,有利于银行考察借款人的资信,从而减少不良借贷的发生。
    [10:31:11]
  • [嘉宾 俞灵雨]:
    这个意义是多方面的,作为法院来说,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我们这套系统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但另一方面,我们也想借助这套系统解决我们“执行乱”的问题,也就是要通过执行的公开来确保执行的公证,因为在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内每一起案件,什么时候立的案,哪个法院负责执行,哪个法官负责执行,执行到了什么阶段,采取了什么样的执行措施,执行的结果是什么样等等,都可以全面反映出来。而且我们这个系统是向社会公开的,向社会公众是开放的,就是谁都可以查询我们的系统,来了解执行相关的情况。
    [10:34:34]
  • [主持人]:
    普通人之间做买卖也可以查看一下他的资信。
    [10:34:52]
  • [嘉宾 俞灵雨]:
    对,如果所有的过程都向社会公开的话,无形当中就限制了执行法官的权利,使法官的任何一项执行的行为采取的任何一项执行的措施,都接受了公众的监督。
    [10:35:04]
  • [主持人]:
    就是阳光下的执行。
    [10:35:17]
  • [嘉宾 俞灵雨]:
    对。换句话说,有一个案件,5月份受理了,但是到10月1号从信息里反映出什么措施都没采取,那显而易见这个案件就有问题了。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无形当中也会规范我们执行法官的行为,使得那些人情案、关系案、抽屉案等等,在这样一套系统面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遏制。从执行的公开来确保执行的公正,执行的有效,这是这个系统对我们而言的另一个作用。
    [10:35:35]
  • [嘉宾 俞灵雨]:
    对于市场经济的作用更是多方面的了。比如说我现在要找一个合作伙伴,我通常会通过朋友、周边的人去打听我合作的对方资金实力怎么样,信用怎么样。有了我们这个系统以后,你除了那个手段以外,还可以有这么一个更好的手段,你通过我们这个系统可以查询对方有没有多个债务,是不是有法院多个诉讼,是不是还有很多的债务没有执行、没有履行,就可以理性地选择你的合作伙伴。对于一个外国的投资人,他到中国人来投资,他不了解中国的情况,更不了解合作对象,也可以通过我们的系统来从一个侧面了解选择他的合作对象,如果是一个不诚信的合作者,甚至债务缠身,有几十个诉讼案件或者执行案件,会在那个系统里现实出来,他肯定会三思而后行。
    [10:36:16]
  • [嘉宾 俞灵雨]:
    但是我想更多的作用是推动我们整个国家对信用制度的一个建设。因为什么呢?有了这个系统他就要考虑一旦他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不履行这个债务,他的后果很严重,代价也很高。我个人始终是这么一个看法,就是说在国外很多人都比较讲信用,我们国内有很多人还不那么讲信用,但是并不是说外国人都是天生的守法者,中国人天生的刁民,而是我们现在的很多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正因为这些机制没有充分建立起来,使得在很多利益面前有些人就愿意铤而走险,甚至于他认为有利可图,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关键。我们这个系统的建立并且有效运行,使得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的力量能够整合到一起,最终要解决的就是一个诚信问题,用这么一种制度来确保这个诚信制度真正的建立或者建立的基础。所以我想这个系统如果发挥作用的话,对社会的贡献还是不可忽视的。
    [10:36:45]
  • [主持人]:
    俞主任,能否透露一下这个系统到底什么时候能够建立,现在进展情况如何?
    [10:40:07]
  • [嘉宾 俞灵雨]:
    我可以告诉大家,现在我们已经正在加速开发这套管理软件,并且我们正在制定一个具体的管理规定,其他的相关准备工作也正在加速进行,我们还正在跟相关的部门进一步进行协商。如果一切工作进展顺利,在今年上半年系统就能逐步建立起来,并且开始发挥作用。目前这也是我们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点举措之一,下一步我们将全力以赴投入到这项工作当中。也希望社会上的有识之士,关心、支持这项工作的人支持我们。
    [10:41:05]
  • [嘉宾 俞灵雨]:
    回答网友[嫣然]的问题:
    我还有一个问题:最高法院规定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两年,现在又说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用房只能查封不能拍卖,那么会不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增加困难?法院的查封不可能一直续下去。
    这样的一个规定,一方面是按照法律来加以明确的;另一方面是就执行工作而言,我们还是要保护一些被执行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对我们的执行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恐怕是必须的。换句话说,我们执行领域里也有一个“依法和文明执行”的问题,而并不是说在执行当中就要把某个被执行人赶尽杀绝,这里有一个“依法和文明执行”的问题。换句话说,查封的期限规定为两年,这也是督促我们法院在两年的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执行。从另一方面讲,也是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尽快投入到生产和生活中去,而避免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整个的市场经济也是有利的。这个网友的担心需要从两方面理解。
    [10:44:13]
  • [嘉宾 俞灵雨]:
    回答网友[韩飞鸿]的问题:
    对于一个按照市场规则根本就不应该亏损破产而破产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又用他人名义注册了另一个性质完全相同的企业继续营业的,用他人名义买车买房买地的,你们有办法处理解决吗?
    如果一个被执行人或者是一个被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并不是以他自己企业的名义去注册登记企业的,或者说不是以他个人名义去买车、买房的,这就是一种法律方面需要查明的事实。现在我们越来越多的实行实名制,可能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但如果真的要在实名制完全建立起来之前,他以他人的名义,你也没有及时查实的话,这种情况恐怕很难对他们真正产生作用。所以,并不是任何一项制度,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全面解决。但是,我相信我们会有相关的一些补救的措施跟上。最终的目的就是要防范在建立新的制度之后有新的东西来逃避。
    [10:45:31]
  • [嘉宾 俞灵雨]:
    回答网友[魔办法]的问题:
    该解释极可能成为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的"尚方宝剑",对银行来说,这意味著如果抵押物属于第6条所列生活所必需性质的,银行将无法对该房产申请强制执行,而什么是"生活所必需"呢,又没有一个具体标准,请最高院重新对查封规定第5、6、7条出台实施细则
    这位网友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提出“什么叫生活所必需的”,我们曾经在起草和修改司法解释过程当中,试图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其中有一稿列举了若干情况,后来感觉到这个问题实在是太复杂了,没有一定的把握,因此在这个司法解释稿里没有加以具体的规定。为什么十分复杂呢?因为我们国家太大,地区之间的差别又很大,在有一些地方可能是生活必需的东西,而在另外一个地方可能就是生活奢侈品,包括我们在各个地方所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的条件也不一样。同时,对这个问题我们也有待于更加充分地做调查研究,我们现在要制定新的一项司法解释,去规范具有抵押权的住房如何执行的问题,其中有一项是对“什么是生活必需品”的问题有一个交代。但到底能否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现在也不好下这个定论,希望大家能够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来制定这个标准。肯定会有难度,但我们肯定会做这样的尝试。因为有这样的标准以后,对规范我们法院的执行,对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也包括对一个公民自身权利的保护标准等等,都是有益的。
    [10:53:24]
  • [主持人]:
    这是不是跟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程度有关系?
    [10:53:38]
  • [嘉宾 俞灵雨]:
    对。应该讲这个标准都是动态的,十年以前的标准和十年以后的标准不一样,现在的标准和以后的标准也不一样。
    [10:53:51]
  • [主持人]:
    这个地方和那个地方的标准也不一样。
    [10:54:06]
  • [嘉宾 俞灵雨]:
    对。所以这个问题有它客观的复杂性。
    [10:54:24]
  • [嘉宾 俞灵雨]:
    回答网友[枫叶正浓]的问题: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请问俞主任,根据这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否能够查封其全部家庭财产,待双方分割财产后解除对另一方财产的查封?如果共有人不主动诉讼析产怎么办?法院能否强制析产?我觉得不能。还有一个难题是,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可以析产的,只能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本条的规定是否与婚姻法的规定有冲突?
    对共有财产的执行在实践当中一直是一个难题,因为法律上的规定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恰恰是共有的话,首先一个前提是要保护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利。既要做到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又要依法保护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两者之间要充分协调一致。这就牵扯到对共有财产如何加以认定、如何加以分割。我们司法解释的意见,首先如果你们之间有协议的,我们按协议执行,这个问题就比较好说。如果你们之间没有协议,甚至于有争议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解决争议,而这个争议的解决无非就是两种渠道,一种是执行法官来直接加以确定,另外一种渠道是通过诉讼最后解决。我们在研究过程当中认为,通过执行程序当中由一个执行的法官来解决共有人之间对共同财产的争议,是不合适的。这样会影响到对共有权人的权利的保护,比如说这种问题的解决,共有人不可能有上诉权,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正当的救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考虑通过另行诉讼的办法来解决。尽管这样做可能会对执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使执行在某一个阶段被迫中断,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院必须这么做。
    [10:59:32]
  • [嘉宾 俞灵雨]:
    回答网友[燕山]的问题:
    请问俞主任: 该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十九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1、 假设被执行人是以居住房屋抵押贷款购买的该房屋,是否意味着该抵押权将无法实现,贷款将无法清偿了呢? 2、 建设部、中国人们银行有一个《住房置业担保管理施行办法》,各地也据此成立了置业担保公司。该公司为购房人提供贷款担保时,要求购房人以所购房产抵押提供反担保。购房人不能清偿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担保公司可以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的周转房供其居住。此时被执行人居住的已经抵押的房屋可以拍卖、变卖吗?
    第一个问题,如果是用抵押的贷款购买的房屋,我认为并不是抵押权无法实现,也并不意味着贷款无法清偿。为什么呢?这个问题本身有它的特殊性,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只是取得了有限的所有权,在这种有限所有权的情况下,对于这种房屋的执行,到底应该怎么进行?目前我们的司法解释里是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正因为这样,我们下一步想另行起草司法解释来规范这个问题。换句话说,我们要依法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利,当然,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同样也要依法保护其他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无非我们要在这样几个权利面前如何来平衡。有些人也把这个问题尖锐化了,认为这是生存权和债权之间如何来平衡的问题,尽管这种说法不那么准确,也反映了这个问题解决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我们将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实事求是加以明确。
    第二个问题,如果银行在提供贷款担保的时候,要求购房人将房屋进行担保,要求购房人以所购房产抵押提供反担保。购房人不能清偿借款,进入程序之后,担保公司对被执行人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居住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经抵押的房屋当然可以拍卖和变卖。我们对房屋的拍卖和变卖有一个前提条件,你要保证他的生活必需。如果已经提供了临时周转的供期居住的房屋,不管是这种房屋是他借的、买的、寄宿的,这种前提条件都具备了,在这种前提条件下,当然可以对他的住房进行拍卖或者是变卖。
    [11:03:55]
  • [嘉宾 俞灵雨]:
    回答网友[想学法]的问题:
    请问俞主任:法院对查封的物品,既不扣押,也不拍卖,也不执结,就这样拖着。申请人怎么办?
    法院对所查封的物品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拍卖、变卖,如果一项财产已经被查封了,就意味着有期限的要求。法院应该在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果没有采取,期限已到,这项查封措施就是自动解封。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措施,导致已经查封的财产被依法解封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我们现行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在这期间,你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反映这个问题。作为上级法院,有权也有责任监督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
    [11:06:34]
  • [嘉宾 俞灵雨]:
    回答网友[红绿灯]的问题:
    俞主任:如果软件在全国法院运行起来了,是否在人员编制及财力上给下级法院一定的支持?
    这个系统的建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既需要相应的一些技术设备,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还需要有相应的人员去敬业地从事相关的工作。我们曾经做过一个测算,就一个法院而言,他要建立系统,大概需要若干台计算机、扫描仪、复印机等相关设备,具备电话拨号上网条件的法院都不存在技术障碍。为了完成相关信息的及时输入工作,每个法院将指定一到两名专门的技术人员来负责及时的信息录入。我们这套信息管理系统正在跟中国法院网共同开发,并且实施,这样也省去了我们很多相应的前期基础工作。因此,下一步可能会根据各个地方不同的情况,分别解决相关的技术和资金上的问题,并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最终要保证这套系统能够在短时间内尽快在全国统一建立起来。
    [11:09:49]
  • [嘉宾 俞灵雨]:
    回答网友[习者]的问题:
    俞主任,现在有些地方民事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这是否与“执行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关呢?
    这几年以来全国法院的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看是一种持平,有些年份是呈小幅度的下降趋势。这个现象怎么看,我们也专门做过一些分析,恐怕主要的原因是在于我们经济领域一些现象得到了逐步的规范,产生大面积纠纷的源头得到了控制。这样使得在某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呈一种不正常上升趋势的领域恢复到一种正常的状态。同时,现在由于有越来越多的人更注重法律的规定,提高了法律的意识,因此在签定合同的时候也比较规范,导致引起纠纷的因素会比以前更少一些,这样也使得有些纠纷以前可能要到法院来,而现在不需要到法院来了。而且还有一个原因,我们也在全国更好的建立起了民间的调解制度,建立起了完善的、更好的仲裁制度,使得很多纠纷通过诉讼外的调解和仲裁、公证等渠道就解决了。这些都属于正常的情况、正常的原因,或者是正常的一种现象。当然,是不是跟很多人认为的法院存在“执行难”有一定关系,我们认为虽然不是主要的原因,但这个问题也有。从这几年的情况看,有越来越多的案件在法院判决之后,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都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在1993年,自动履行的比例是70%,强制执行的比例是30%;到2003年,自动履行的比例下降到48%,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50%。这就意味着什么呢?当事人要实现他的权利所花的代价越来越高了,客观上讲,社会上存在这样的现象,对一个债务人而言,到了执行阶段能逃则逃、能躲则躲、能转移则转移,甚至能对抗就对抗,使得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成本越来越高。这样的状态,我们称其为“执行难”。这样的状态客观上会影响权利人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的一种意愿。所以,不能说一点关系都没有,我们说不是主要的关系。
    [11:16:49]
  • [主持人]:
    这是网友王强通过法治论坛向俞主任提出的一个问题,他问,不动产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如果执行依据仅判令交付不动产,而没有涉及不动产的附属设施或地上的青苗及地上其它定着物,执行内容的范围如何确定?在青苗及地上定着物没有处理之前,能否强制执行?如果又涉及到不动产的从物,又如何执行?
    [11:20:51]
  • [嘉宾 俞灵雨]:
    在现在不动产既有土地,也有房产的情况下,我们一般的要求是房随地走,当然也有房不随地走的情况,刚刚这位网友提出的这个问题,好象应该理解为涉及到土地,土地上有其他的辅助设施,比如说青苗和定着物,对土地上其他的财产,一般要求判决中是要明确的,如果判决当中没有加以明确,执行当中首先是不能影响执行。从执行实践当中通常可以按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土地上所有的辅助设施,即青苗和定着物如何处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青苗和定着物在执行当中要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
    [11:23:17]
  • [嘉宾 俞灵雨]:
    回答网友[双眸张望]的问题:
    解释第5条第2款还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请问所扶养家属的范围有多大,必需生活费用期限有多长。
    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的范围多大,目前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有关的婚姻和继承法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我们这里所讲的“所抚养家属”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跟他居住在一起,并且由他直接供养的、属于法定范围内的这部分家属。至于所生活的必需费用的期限有多长,这个目前也并没有明确。如果所抚养的家属是一个未成年人,通常情况下,他要保证未成年人正常的成长,给予充分的保障,直至他具有生活能力为止。如果不是未成年人的话,这个期限到底应该定多长?有人建议是不是有三年的期限就可以了,这个恐怕还是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11:24:18]
  • [嘉宾 俞灵雨]:
    回答网友[枫叶正浓]的问题:
    我怀疑司法解释的规定会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贷款造成困难。银行可能更愿意给购买豪宅的人发放贷款。
    我们司法解释这个规定只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的,对于银行而言,它只会对那些有条件偿还贷款,并且有信誉的人发放贷款。相对于偿还能力而言的话,能够买得起豪宅的人,自然比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能力要大一些。所以,银行更愿意给购买豪宅的人发放贷款,这是可以理解的。那么,一定意义上讲,银行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在审贷的时候,会更严格一些,我认为这也是可以理解的。这跟我们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换句话说,没有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不能说银行可以放松地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审贷的严格审查。同样,也不能说因为他购买得起豪宅就对他不审查。有了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能说对银行更加严格的审查贷款的条件提供了需要注意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实行一种鼓励和扶持的政策,也有相应政策上的优惠。我相信这个规定本身并不是说必然会造成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贷款就困难了。
    [11:28:48]
  • [嘉宾 俞灵雨]:
    回答网友[问者]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要求以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于拍卖日到场。如果被拍卖的房子的主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该怎么办?公告吗?
    关于执行当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14条要求是确认收据的方式,这个提法是源自于海事特别诉讼的规定。什么是一种能够确认收据的方式,这个可以由法院、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来选择适用,既包括直接送达通知,也包括采用其他的方法,甚至于用传真,通过网上通知等等这些新的方法。如果这些方法都通知不到的话,对于拍卖而言,不影响拍卖日期到了而强制拍卖。因为通知当事人到场,既包括刚才网友提到的被执行人,也包括了申请执行人,还包括对执行物有其他权利的人。由于执行只是对法院确认的权利用强制手段去实现,跟诉讼情况不同,因此不存在通过所有的方法通知不到你,我就只能停下来的实际问题。我们讲求执行不间断原则,不能因为当事人这样的行为,导致执行行为不能执行。执行是执行判决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没有异议的。
    [11:33:40]
  • [嘉宾 俞灵雨]:
    回答网友[良驹]的问题:
    俞主任: 你好!最高院此次司解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对于法院拍卖活动组织权力的一种回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也同时维护了当事人财产利益的最大化.然,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执行难问题并不是出现在执行过程中,而是由于债务人恶意躲避债务,而造成债权人无法进入执行程序.例如,恶意转移财产,低价变卖财产,而使债权人举证困难,导致债权无法顺利实现.我想请教俞主任,最高院是否会关注此方面的问题,是否会出台一些此方面的司法解释呢?谢谢!
    “执行难”是一个社会现象,也是一个很复杂的因素造成的,我们讲的是“多因一果”,在这中间确实有一个原因是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又举证困难,这方面的问题应该说我们原来是了解的,现在也在注意解决这个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也正在起草过程当中,比如说我们正在起草一项规定。对于债务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根据现在的规定是由公安、侦查、检查起诉,通过这样的程序来解决。而我们想,下一步考虑是不是由法院来直接处理。因为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者变卖财产,这就表明他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应该给予法律的严厉惩罚,目前实体的规定是明确的,他应当承担责任。为此人大还专门有一个立法解释,而目前程序上走的是公安、侦查、检查起诉、法院审判这样的程序要求,使得很多犯罪行为在惩罚力度上受了影响,而恰恰这种行为按理论上讲,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是法官亲眼所见的犯罪,他直接对抗的是司法的权威。在这种情况下,由法院直接处理,在许多国家都是做了这样的规定。由法院直接处理,就可以加大对债务人赖债行为的处罚力度。我们相信,这个司法解释就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再比如说,我们还正在起草另外一个司法解释,就是对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如何具体计算他的迟延履行的责任和迟延履行金。把债务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承担的责任要加大,规定的更为严厉和具体,使他付出更加重的代价。这也有助于解决他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等行为。还有相应其他的司法解释的计划,我相信这个问题通过今后加大司法解释的力度能够逐步加以解决。
    [11:41:37]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嘉宾的支持!
    [11:43:01]
  • [嘉宾 俞灵雨]:
    十分感谢有这么多人关心我们的司法工作,尤其是关心我们执行的工作,我们现在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正在加大起草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力度。司法解释什么时候能够出台,能出台多少项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到底是不是对社会生活而言是完全符合实际的,一方面需要我们的司法机关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进行论证;另一方面,也有赖于我们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尤其是现在,我们的每一项司法解释,大型的系列司法解释,我们都会在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并且在网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而且这些意见很多情况下都影响着我们司法解释最后内容的确定。所以,欢迎大家今后能够对我们的司法解释工作,尤其是执行领域的司法解释工作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
    [11:44:01]
  • [主持人]:
    也感谢网友的参与。再见!
    [11: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