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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9:0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房山民政局局长杨德忠涉嫌滥用职权销售骨灰格位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直击原被告双方激烈论辩,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欢迎来到中国法院网的《现在开庭》(直播)栏目。[08:59:07]
- [主持人]:去年,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静安纳骨堂非法销售骨灰格位案在北京市房山法院审结,原静安墓园经理隗合利等人已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在这起非法销售骨灰格位案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原房山民政局局长杨德忠也因涉嫌滥用职权,被房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天我们就将图文直播房山法院公开审理的这起原房山民政局局长杨德忠涉嫌滥用职权销售骨灰格位案。[08:59:59]
- [主持人]:据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杨德忠在担任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局长期间,明知北京市民政局批复"纳骨堂是殡葬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房山区民政局直接领导,纳入殡葬服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委托或授权他人管理、经营",仍于1999年6月与隗合利(男,32岁,已判刑)签订劳动合同,聘任隗合利为静安墓园项目经理,责成其经营、管理公墓开发建设。[09:00:19]
- [主持人]:后又于2000年3月,允许下属单位北京恒康静安墓园管理中心与隗合利、穆志怀(男,58岁,已判刑)共同出资成立股份合作制单位――北京静安墓园。该单位由隗合利任法人代表,负责静安墓园的兴建、经营、管理工作。此后,隗合利打着房山区民政局的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违规预售骨灰格位18200余个,由北京市16个区县及部分省市的市民3200余人予以购买。期间,区民政局在发现隗合利违规行为后,曾以在《民政之声报》发通告、下达书面通知的形式予以制止,未采取其他措施。[09:01:29]
- [主持人]:在隗合利的违规预售行为被有关部门制止后,承购骨灰格位的市民多次联名上书北京市政府、市民政局和房山区政府,还有四批176人次到市信访办集体上访,十批293人次到北京市房山区政府集体上访,五次围堵房山区政府大门,要求返还购买骨灰格位的钱款。为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于2003年12月,以年息5.31%的利率向北京人投资发展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回收部分骨灰格位。[09:01:47]
- [主持人]:今天直播的这起案件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关注,许多媒体都报道了中国法院网将直播本案开庭的消息。现在很多记者赶到庭审现场,法庭的旁听席上坐了很多记者和旁听群众。[09:02:18]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再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情况。房山区法院位于北京西南。曾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模范法院”,是北京市惟一获此殊荣的法院。今天是我们第四次来到房山法院直播,在直播现场的工作人员也是来自房山法院的,他们是速录张静,摄影任海鹏,技术支持栗宝松。感谢![09:02:33]
- [主持人]:担任今天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人员是审判长侯宏林,审判员赵东,审判员马绍辉。书记员是陈月。[09:03:01]
- [主持人]:审判长侯宏林,法学博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2003年4月受聘为北京法官进修学院兼职教师,2004年7月至9月参加“东部法院支援西部法院法官培训工作”北京法院讲师团,赴内蒙古进行讲学、交流;参编《最新中国刑法实务全书》、《新刑法实用问答》等著作,发表“论刑事简易程序”、“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研究”、“审判组织模式研究”等论文;曾主审王树、刘泽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邢宗堂、邢建强故意杀人案,等等。[09:03:15]
- [主持人]:审判员赵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助理审判员。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曾与他人合作发表《刑事审判组织模式改革初论》、《社区矫正的主要制约因素分析》等论文。[09:03:26]
- [主持人]:审判员马绍辉,大学本科学历,三级法官。与他人合写的《对当前缓刑制度运作过程的调查与思考》一文在北京市高院组织的北京市法院系统调研成果评比中获得优秀奖。[09:03:36]
- [主持人]:好,庭审即将开始,现在就让我们进入庭审过程中。[09:03:47]
- (书记员入庭) [09:04:02]
-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持电话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04:19]
- [书记员]: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公民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庭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09:04:36]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公诉人入庭)[09:04:48]
- [书记员]:请辩护人入庭。(辩护人入庭)[09:04:58]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05:09]
- [书记员]:请大家坐下。[09:05:2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杨德忠已传至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09:05:36]
- [审判长]:(敲击法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杨德忠到庭。(被告人杨德忠到庭)[09:05:45]
- [审判长]:被告人杨德忠,向法庭报告你有无别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前科、何时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因为什么?[09:06:04]
- [杨德忠]:我叫杨德忠,男,没有别名,今年57岁,1947年11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调研员,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行宫小区1里17号楼1单元301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安庄村。因为涉嫌滥用职权于2004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09:06:14]
-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杨德忠]:收到起诉书了,2005年3月4日收到的。[09:06:3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德忠滥用职权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名单。[09:07:15]
- [审判长]: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侯宏林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赵东、马绍辉组成,书记员张静担任法庭记录。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检察员王俊杰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杨德忠的委托,北京市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茵清出庭担任其辩护人。被告人杨德忠,你听清了吗?[ 杨德忠]:听清了。[09:08:03]
-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们听清了吗?[ 杨德忠]:听清了。[ 辩护人]:听清了。[09:08:26]
- [审判长]:被告人杨德忠,你是否申请回避?[ 杨德忠]:不申请回避。[09:08:45]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房检刑诉字(2005)第47号,被告人杨德忠,男,57岁,(1947年11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人,中共党员,现系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调研员,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行宫小区一里17号楼1单元301号,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安庄村。[09:09:51]
- [公诉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德忠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由本院立案侦查,经侦查和依法审查,现查明:[09:10:06]
- [公诉人]:被告人杨德忠在担任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局长期间,明知北京市民政局批复“纳骨堂是殡葬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房山区民政局直接领导,纳入殡葬业务管理。不得已任何理由和形式委托或授权他人管理、经营”,仍于1999年6月与隗合利(男,32岁,已判刑)签订劳动合同,聘任隗合利为静安墓园项目经理,责承其经营、管理公墓开发建设。后又于2000年3月,允许下述单位北京恒康静安墓园管理中心与隗合利、穆志怀(男,58岁,已判刑)共同出资成立股份合作制单位北京房山静安墓园。[09:10:21]
- [公诉人]:该单位由隗合利任法人代表,负责静安墓园的兴建、经营、管理工作。此后,隗合利打着房山区民政局的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违规预售骨灰格位18200余个,有北京市16个区县及部分其他省市的市民3200余人予以购买。其间,区民政局在发现隗合利的违规行为后,曾以在《民政之声报》发通告、下达书面通知的形式予以制止,未采取其他措施。[09:10:31]
- [公诉人]:在隗合利的违规预售行为被有关部门制止后,承购骨灰格位的市民多次联名上书北京市市政府、市民政局和房山区政府,还有4批176人次到市信访办集体上访,10批293人次到北京市房山区区政府集体上访,5次围堵房山区区政府大门,要求返还购买骨灰格位的钱款。为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于2003年12月,以年息5.31%的利率向北京人投资发展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回收部分骨灰格位。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09:10:41]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忠在担任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局长期间,超越自己的职权,违规将本应由民政局经营、管理的事项交由他人办理,发现违规、预售行为后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最终导致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惩处,此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09:10:53]
- [审判长]:被告人杨德忠,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杨德忠]:听清了,一致。[09:11:30]
- [审判长]:被告人杨德忠,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杨德忠坐下)。[09:11:45]
- [审判长]:杨德忠,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吗?[ 杨德忠]:有意见。[09:11:55]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本案事实对被告人杨德忠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从什么时间进入党政机关工作的?[ 杨德忠]:1972年11月。[09:12:12]
- [公诉人]:担任过什么领导职务?[ 杨德忠]:副书记、局长等。[09:12:43]
- [公诉人]:担任民政局局长的时间?[ 杨德忠]:1996年7月。[09:12:50]
- [公诉人]:局长的职责?[ 杨德忠]:主要负责全面行政工作。[09:13:06]
- [公诉人]:履行这个职责的依据?[ 杨德忠]:党的政策、上级的指示精神、领导讲话等。[09:13:16]
- [公诉人]:集体研究和领导负责什么?[ 杨德忠]:是相辅相成的。重大问题集体讨论。[09:13:39]
-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与隗合利见面的?[ 杨德忠]:1998年7、8月份。[09:13:47]
- [公诉人]:你们两个人怎么认识的?[ 杨德忠]:经人介绍的。[09:13:57]
- [公诉人]:隗合利的真实身份?[ 杨德忠]:就是一个公司的经理,不是国家工作人员。[09:14:07]
- [公诉人]: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在当初提出建静安墓园和静安纳骨堂曾多次向市、区请示的目的?[ 杨德忠]:改善一下殡葬环境、提高殡葬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一下收益,进行一下殡葬改革。[09:14:16]
- [公诉人]:这些请示得到批复了吗?[ 杨德忠]:都取得了。[09:14:23]
- [公诉人]:应该取得什么地方批示?[ 杨德忠]:市民政局。[09:14:50]
- [公诉人]:市民政局和区民政局的关系?[ 杨德忠]:业务上的指导关系。[09:14:55]
- [公诉人]:批复文件应该传阅吗?[ 杨德忠]:应该,但没传,因为批复时间来得晚。[09:15:23]
- [公诉人]:市民政局对静安墓园、静安纳骨堂批复的内容?[ 杨德忠]:主要意思是由民政局来经营管理,不许委托他人管理。[09:17:48]
- [公诉人]:不得以什么形式委托他人管理,什么意思?[ 杨德忠]:就是不许委托他人办。他人就是指民政局之外的人。[09:18:26]
- [公诉人]:批复的第5条得到执行了吗?[ 杨德忠]:没有。[09:18:47]
- [公诉人]:你知道这条违反规定了吗?[ 杨德忠]:知道。知道后,我们就在民政之声报上发表通告了。[09:19:12]
- [公诉人]:隗合利为什么能以个人公司的名义来经营静安纳骨堂、预售骨灰格位?[ 杨德忠]:因为民政局和他合作。[09:21:39]
- [公诉人]:在2002年9月2日,刘顺林副局长召开了一个座谈会,在这个会议上,你发表的是真心的话吗?[ 杨德忠]:是。[09:27:16]
- [公诉人]:你现在对整个事的过程、结果有什么想法吗?[ 杨德忠]:我认为自己是好心办了坏事,我的出发点是好的,我自己应承担责任。[09:27:42]
- [审判长]:被告人杨德忠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杨德忠有无发问?[ 辩护人]:房山区民政局在与隗合利合作前,你认识隗合利吗?[ 杨德忠]:不认识。是后来经人介绍认识的。[09:28:11]
- [辩护人]: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最初与隗合利合作的项目是什么?[ 杨德忠]:是平面墓地。[09:30:08]
- [辩护人]:社区大楼算合作项目吗?[ 杨德忠]:应该说社区大楼算第一个合作项目。合作期间他违约,资金不到位。[09:30:17]
- [辩护人]:在与隗合利合作兴建静安纳骨堂项目里,是你自己决定的还是经过会议研究的?[ 杨德忠]:开过两次局长办公会。[09:30:52]
- [辩护人]:在成立北京市房山区静安墓园审批手续的相关表格中,你签过字吗?[ 杨德忠]:我好象签过字。[09:31:25]
- [辩护人]:你后来采取过什么措施吗?[ 杨德忠]:发过通告、更换法人、收回章、让下属的人员做工作。[09:32:13]
-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现在向法庭提供第一组证据,即与杨德忠身份有关的证据材料。首先宣读一份户籍证明(宣读)。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杨德忠的身份情况。[09:33:07]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33:30]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干部履历表(宣读)证明被告人杨德忠,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中共党员,籍贯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安庄村,北京农学院大专毕业,职务系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正处级。该证据证实从其工作经历看,自1970年开始就在党政机关工作,至今有30余年的工作经历,认为其熟悉行政领导工作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并不为过。[09:34:16]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34:41]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干部任免表(宣读),证实1996年12月12日区三届人大会议决定,任命杨德忠为区民政局局长。[09:35:01]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35:28]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现在向法庭提供第二组证据材料,即有关的批复及文件。首先宣读民政、国土管理发[95]8号文(宣读)《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未经民政部批准吸收外资兴办的经营性公墓和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的经营性公墓,以及虽经民政部门批准但未经上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和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公墓,均视为非法经营性公墓。关于报批制度:要按照经营性公墓由国家殡葬事业单位独家兴建的原则,严格依据当地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公墓发展总体规划,把好兴建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关和兴建合资公墓的申报关。[09:37:10]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37:33]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市民政、土地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的通知,[95]21号(宣读)该证据主要证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第二条规定:严格遵守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独家兴建的原则。[09:38:11]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38:31]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区计划委员会、区政府同意建静安墓园的批复1998-12-22(宣读)。证实民政局的静安墓园管理处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09:38:51]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39:12]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94-9号文)北京市民政局同意建静安墓园的批复1994-6-4(宣读)证实同意兴建静安墓园,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1、陵园属于殡葬事业单位,必须由你局负责经营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或授权他人管理、经营。4、陵园建立后,甲方收入的60%以上资金要用于发展殡葬事业。[09:40:02]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40:20]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区民政局兴建骨灰堂的请示(宣读)主要证实兴建静安纳骨堂是经过批准的,资金自筹。[09:41:08]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41:33]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区计委同意兴建的批复(宣读)证实静安纳骨堂是经过计划委员会批准的。[09:41:53]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42:19]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2000年一号文)市民政局关于兴建静安纳骨堂的批复节录(宣读)证实应由房山区民政局直接领导,纳入殡葬业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委托或授权他人管理、经营。认真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及我市殡葬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严禁骨灰穴位的预售、传销和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骨灰存放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纳骨堂的服务设施全部峻工后,经市局检查验收批准,方可对外经营。[09:43:42]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44:11]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第三组证据。即证人证言。首先宣读隗合利证言节录(宣读)。该份证言主要可以证明隗合利找杨德忠商谈合作兴建纳骨堂及以其后的经营方式等情况。[09:44:58]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他说的没有什么口头通知,也没看见什么文件纯属胡说,这是不可能的事。我亲自和他讲过,让他必须合法经营,和他合作是错误的。[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他说的与事实严重不符。[09:45:44]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证人刘福元(房山区民政局书记)2004-5-26证言节录(宣读)该证言证明与隗合利合作静安墓园未经局党组会研究,并且市民政局的相关批复没有传阅。[09:48:07]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我声明我作为领导应负责,但几次会议刘福元同志参加过。至于文件他知道不知道,看见没看见那是他自己的事情。[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48:57]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证人杨秀东(民政局副局长)2004年5月26日所作证言节录(宣读)该证言证明区民政局与隗合利合作经营静安墓园;该墓园由隗合利经营管理;给民政局及购买骨灰格位的群众造成了损失,并引发群众上访,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工作。[09:50:42]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我基本同意。[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52:37]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证人陈兆真(民政局副局长)2004年5月20日所作证言节录(宣读)该证言可以证实与隗合利合作之事曾经上过局长办公会;其本人没有见到过市民政局的两个批复;跟隗合利合作实际上是让他经营。[09:53:22]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有的话我好好象没说过。[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53:33]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证人李翠兰(民政局原副局长)2004年5月20所作证言节录(宣读)该证言主要可以证明聘请隗合利是为了解决不允许外人经营公墓的批复;杨德忠在职责分工上分管公墓工作;对于两个批复不清楚。[09:55:27]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关于发聘书、收管理费,他说得不清楚。民政局下属单位属于自筹自支单位。[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57:09]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证人王友(原区民政局殡葬管理室主任)2004年5月28日所作证言节录(宣读)。该证言可以证明民政局与隗合利合作经营墓园的实质是由隗合利进行经营;合作事宜由杨德忠负责;其本人不知道市民政局的两个批复;曾向杨德忠反映过隗合利违规销售骨灰格位的情况。[09:58:33]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王友当时兼任静安墓园管理处主任,很多具体的事情都是由他操作的。[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09:59:04]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证人韩永顺(民政局副主任)2004年5月31日所作证言节录。(宣读)主要证明隗合利是静安墓园的实际经营者;当时没有见到两个批复。[10:03:51]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04:09]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证人朱金婷(原民政局副局长)2004年5月20日所作证言节录(宣读)。证实与隗合利合作的事,上班子会的时候已经开始合作了,这一点与后面要向法庭出示的局长办公会记录相一致,应当由杨德忠负责此事。[10:05:09]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他说的不符合实际,1998年12月开办公会议,1999年才聘请隗合利担任办公人员。[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05:40]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第四组证据,即关于原区领导王凤江是否参与此事的证据。首先宣读被告人杨德忠在侦查期间(2004-8-11)提供的记事本记录的内容节录(宣读)。证实该证据不能证明区领导让其违反市民政局的批复,将墓园交隗合利经营的事实。[10:11:29]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11:51]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证人王凤江于2004-7-20证言节录(宣读)证实未就民政局与隗合利合作一事作过任何批示。[10:12:51]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我该承担的责任我自己一定会承担。[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13:11]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第五组证据,即相关书证。首先向法庭出示几份局长办公会记录复印件、打印件(出示)主要证实与隗合利合作事宜曾在局长办公会议上通报过。[10:18:50]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24:48]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现在向法庭出示静安墓园管理处与隗合利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于1996年6月6日(出示)证实合同期限为5年,隗按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项目经理岗位工作。经济目标:每年完成经营收入350 万元以上,其中220万元交上级主管部门用于公墓开发建设。经营收入每年递增10%,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公墓开发建设费用数额不变。乙方以甲方名义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签字人为王友、隗合利,经公证。[10:31:40]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32:00]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出示隗合利与静安管理处签订的协议,时间是2000年2月1日(出示)。主要证实甲方北京市房山区静安墓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友;乙方北京静安塔陵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隗合利。[10:32:21]
- [公诉人]: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开发建设,经营北京市房山区静安墓园。甲、乙方签字人为王友、隗合利,杨德忠代表区民政局作为监督单位签字。[10:33:40]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34:41]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出示北京房山静安墓园的相关手续,有注册书、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出示)。主要证明静安墓园是合法单位。[10:35:11]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我记不太清楚了,我不知道。当时说由民政局控股。[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刚才被告人杨德忠说了,对此没什么印象。民政局下属没有北京恒康静安墓园管理中心。[10:35:36]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现在向法庭提供第六组证据。即后果情况。首先宣读房山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区政府所作的报告(02)78号文(宣读)房山静安墓园是我局所属事业单位,是我区唯一的经营性公墓。2000年初,静安墓园管理处与北京静安塔陵园有限公司合作,注册成立了“北京房山静安塔陵园”,法人代表隗合利。合作方式是静安墓园管理处以土地形式出资,注册资金330万元;北京静安塔陵园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注册资金320万元。[10:36:49]
- [公诉人]:合作的目的是进一步建设开发墓园,以实现骨灰安葬形式的多样化。合作的原则是先进行开发建设,然后再经营。2000年1月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京民殡发[2000]1号),兴建了9层、49米高、建筑面积7658平方米的静安纳骨堂,总投资3122万元。2001年全部竣工,具备骨灰安放条件。在建设中,为筹措资金,在未得我方允许的情况下,以"静安塔陵园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00年5月开始试销售。[10:37:26]
- [公诉人]:公司主要采取委托代理销售的形式,在不同地点设立了15个营业网点,招聘了483人的营销队伍。该公司每月与销售网点之间结帐一次,按销售额的35-45%返还给销售网点。销售价格为2500-6900元之间。截止到2002年8月,共销售格位17200余个,拥有客户3284人。[10:38:12]
- [公诉人]:我们发现这一情况后,多次要求其停止销售,并于2000年11月向其发出《关于制止北京静安塔陵园有限公司预售骨灰格位问题的通知》,要求其"停止预售骨灰格位,对所有营销机构和营销人员停业整顿,在未经市局批准之前,不得从事预售营销。[10:39:20]
- [公诉人]:同时对已经预售的骨灰格位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要求退款的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但该公司没有向我局提供真实的销售数字,没有按通知的要求执行,继续进行预售活动。为了有效制止预售,我局将法人代表更换为韩永顺,但预售并没有得到有效制止。[10:39:43]
- [公诉人]:对于静安的问题,我们越发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们的错误不仅是监管不利,实际上是出让了经营管理权;不仅是工作力度不够,而是法制观念淡漠;由此导致出现了这样严重的问题,给领导惹了祸、抹了黑,使殡葬事业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10:40:10]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40:36]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关于静安墓园的审计报告(宣读),该审计报告审计了北京房山静安墓园2000年5月至2002年8月销售骨灰存放格位等经营情况的会计资料,审计的会计资料包括上述期间的记帐凭证59册,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分类明细帐7本,有关销售合同、委托单、使用权证、销售明细表。经营额8000余万元。[10:41:25]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42:14]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宣读)证实隗合利等人已被判处徒刑情况。维持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10:42:37]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42:51]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由于静安墓园的违规经营引发有关集体上访的情况证明,宣读房山区信访办2004年6月3日出具的证明(宣读)证实从2003年2月12日开始,于庆祥等家住宣武、崇文、东城、海淀等区的市民,共发生到市集体访4批176人次,到区集体访10批293人次,其中围堵区府大门5次。[10:44:29]
- [公诉人]: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2000年5月,在房山静安墓园购买了个数不等的骨灰格位,按照当时和静安塔陵园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协议,静安墓园在协议期满后返还购买者本金加利息的钱款,现协议期已满,静安墓园没有履行协议,要求房山区政府帮助退还他们在静安墓园购买安放安放骨灰格位的钱款。[10:44:53]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46:42]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出示区信访办就上访问题所作的报告、实施方案、统计表、处置预案等(出示)证实处理办法:凡购买1-4件者视为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或者按原价退款。同时聘任原静安墓园熟悉、掌握情况的业务人员、 财务人员,以利于解决遗留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经营管理方案,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同时,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方可正式经营。[10:48:09]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48:26]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出示贷款3000万元的手续及协议等相关文件。即区民政局向北京人投资发展公司借款的协议(出示)证实贷款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本协议项下的贷款用途为:乙方下属静安墓园纳骨堂骨灰格位回收退款。期限为2003年12月2日至2004年6月1日。贷款利率按年息5.31%计算。[10:50:23]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50:43]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有关罪轻的证据。首先宣读刊于《民政之声报》的通告1999-10-11(宣读),该通告证实:所谓的北京市静安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静安墓园管理处无隶属关系;北京市房山区静安墓园管理处从未授权任何单位预售骨灰盒位;在预售契约上出现的北京市房山区静安墓园管理处印章是盗用的;已预购盒位的客户,如有问题可向北京市房山区静安墓园管理处咨询。[10:53:18]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意见?[ 杨德忠]: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10:53:39]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举证完毕。[10:56:03]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与以上证据相反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没有。[10:56:23]
- 审判长: 被告人杨德忠,你是否有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杨德忠]:没有。[10:56:37]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辩护人]:没有。[10:56:59]
- [审判长]:被告人杨德忠,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杨德忠]:不申请。[10:57:14]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辩护人]:不申请。[10:57:2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和第169条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等一系列法庭调查活动,已经充分证实了我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现就被告人杨德忠滥用职权一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10:58:50]
- [公诉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与刑法规范的符合性。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1:01:09]
- [公诉人]:具体地说,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照犯罪构成的理论,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来分析案件是十分正常的,由于本案与诸构成要件之间对位良好,具有充分的符合性。[11:02:12]
- [公诉人]:本公诉人仅根据滥用职权罪在司法认定上的特点和本案的实际情况,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其一,关于滥用职权的问题。什么是职权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处理公务的职责和权力,通常被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而所谓滥用职权则是指这种公权力的滥用,其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的,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逾越职权范围,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11:02:53]
- [公诉人]:同时也可以是行为人不履行职责或懈怠履行职责;还包括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形式程序行使职权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杨德忠长期在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要求有较为明确的了解,犯罪发生时身为房山区民政局局长,属地方国家行政部门的最高长官,[11:03:37]
- [公诉人]:更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这是毫无异议的。可其在明知殡葬业属于国家控制经营行业,特别是在北京市民政局就兴建静安纳骨堂作出明文批复:明确指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委托或授权他人管理、经营;“纳骨堂的服务设施全部竣工后,经市局检查验收批准,方可对外经营"的情况下,[11:04:14]
- [公诉人]:仍超越职权范围,允许北京市房山区静安墓园管理处与隗合利等成立北京房山静安墓园,将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权交给隗合利。在此过程中,本案被告人违反上级批复做出决定的行为,显属越权行为,滥用职权的特征十分明显;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发现隗合利成为静安墓园的法人代表,并违规采取预售的方法进行经营后,虽然采取了发公告等措施试图制止,[11:05:00]
- [公诉人]:但并未采用更为有效的方法制止隗合利的违规行为,最终导致隗合利的违规行为愈演愈烈,实属懈怠职责之举,亦为滥用职权行为之一型。正是基于被告人杨德忠的以上做法,本院认定本案被告人杨德忠具有"滥用职权"的客观表现。[11:05:39]
- [公诉人]:其二,关于本案的损失问题。根据刑法第397条第一款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只有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滥用职权犯罪的结果要件,也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水岭。对于这一规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国家和人民利益”,[11:06:56]
- [公诉人]:不能仅仅理解为经济利益、物质损失,还包括国家机关的声誉、形象,包括正常的国家管理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将其分为6项加以描述,十分全面而具体。就本案而言,我们依据了该标准的第4项:“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11:07:28]
- [公诉人]:即本院认为被告杨德忠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本案的社会影响程度。一方面是经济上的,北京房山静安墓园2000年5月至2002年8月销售骨灰格位18209个,虽然销售收入达8700余万元,但除用于静安墓园建设的3000余万元外,由于管理不当,[11:08:03]
- [公诉人]:有2800余万元作为预售组织的咨询费支出、有1000余万元的其他支出,以至于在回购骨灰格位时,不得不由区民政局向北京人投资公司贷款3000万元,增加了民政局的负债额;有3000余市民出资购买了骨灰格位,虽然区民政局以贷款为资金归还了一部份,但还有大部份购买者的资金被套牢,[11:08:35]
- [公诉人]:使他们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二是社会性的。参与购买骨灰格位的3284市民中,绝大部分来自北京市的16个区县,还有为外省市的市民134人。据不完全统计,他们中的一部分为了收回购买格位的资金,从2003年初开始,直至两会前夕,先后到市有关部门集体上访4批176人次,到区集体上访10批293人次,其中围堵区府大门5次。[11:09:21]
- [公诉人]: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山区政府、区民政局的形象。如此事实的存在,用"造成严重损失"来描述,应当说是恰如其分的。关于处罚,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于一个人的处罚应当以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为基本尺度。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已不是唯一的尺度,[11:09:58]
- [公诉人]:量刑时还需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行为的动机、目的及悔过程度。其于这样的认识,就本案而言,我们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德忠的动机、悔过程度给予充分注意。被告人杨德忠在尚未被司法调查之前,于03-6-13撰写的"关于静安事件的经过和反思"一文中所披露的心态是可信的。[11:10:59]
- [公诉人]:这篇文稿中,他详细地描述了实施此行为的初衷:搞公墓开发,尽快改变现状,增加两个效益,为局里筹集资金,为民政多干点事。另外,还多次在其主持撰定、签发的文稿中表示了对自己所作所为的不满。纵观全案,可以说,被告人杨德忠是基于善良的愿望,通过违规的方式,引发了严重的后果,[11:11:34]
- [公诉人]:走上了一条通往法网的崎岖路。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杨德忠的行为,虽然给社会带来了其自己都意想不到重大损失,构成了犯罪滥用职权罪,但就其主观恶性而言与主观恶性很深的刑事犯罪,还是有着明显区别的。[11:11:56]
- [公诉人]: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到,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身居领导岗位的国家公务人员,如果滥用国家赋予他的职权,把国家的法律、政府的法规、上级的命令置于脑后,辜负领导和人民的信任,将会给政府形象带来严重的损害,将会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将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多么大的[11:12:29]
- [公诉人]:经济损失和心里伤害,构成犯罪的其本人也会被司法追究,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本公诉人希望被告人杨德忠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危害,诚心悔改,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以此为戒,多做些有利于人民有利于社会的事,尽自己之所能回报社会。[11:12:57]
- [公诉人]:以上公诉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时充分予以考虑。[11:13:07]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杨德忠自行辩护。[ 杨德忠]:我同意公诉人的意见,很受教育和启发,这件事出了后,现在我认识到了,不贪污、不受贿也可能走上犯罪道路。[11:13:41]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杨德忠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杨德忠的委托和北京市沁润源律师所的指派,我依法为被告人杨德忠辩护,庭前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已被判刑的隗合利在开发平面墓地期间和兴建静安纳骨堂的过程中,打着房山区民政局的旗号预收骨灰格位。[11:14:20]
- [辩护人]:是带有一定传销性质的非法经营活动,不但给购买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本案被告人杨德忠作为房山区民政局的局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接受审判是必然的,[11:14:45]
- [辩护人]:本辩护人对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构成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11:15:10]
- [辩护人]:一、房山区民政局与隗合利合作共同开发静安公墓兴建静安纳骨堂项目并非被告人本意,更不是被告人所能控制事情。[11:15:40]
- [辩护人]:二、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杨德忠在担任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局长期间,明知北京市民政局批复纳骨堂是殡葬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直接领导纳入殡葬业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委托或授权他人管理和经营,仍于1999年6月与隗合利签订劳动合同,聘任隗合利为静安墓园项目经理,责承其经营,管理公墓开发建设的指控与事实不符。[11:16:20]
- [辩护人]:三、隗合利等人一手策划成立的北京房山静安墓园,超出了房山区民政局及被告人最初的合作意愿,对一些具体细节被告人并不知情。[11:16:56]
- [辩护人]:四、隗合利违规操作的问题暴露后,被告人杨德忠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避免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五、隗合利等人预售骨灰格位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经济损失是相对的。[11:17:43]
- [辩护人]:六、被告人杨德忠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说清自己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并且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在与隗合利的合作过程中,被告人也没有收受隗合利等人的一分钱的好处费,没有徇私舞弊,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1:19:39]
- [辩护人]:综上所述,本辩护人建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和第72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11:20:24]
-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公诉意见吗?[ 公诉人]:没有。[11:23:11]
- [审判长]:被告人杨德忠有无新的辩解意见?[ 杨德忠]:没有。[11:23:37]
- [审判长]:被告人杨德忠的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11:23:58]
- [审判长]:控辩双方没有新的意见发表,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被告人杨德忠作最后陈述。[11:24:22]
- [杨德忠]:审判长、审判员,静安墓园违法经营案件,使党和人民的事业蒙受了损失,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我是当时民政局的局长,我追悔莫及,尽管我的初衷很好,但好心办了坏事,我个人在30多年的从政过程中,自认为听党的话,但我忽视了法律,我法制意识比较淡薄,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通过今天的庭审,我受到了启发和教育,[11:27:02]
- [杨德忠]:特别是在当今法制不断健全的情况下,领导干部必须学法、用法、懂法,我认为我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希望广大领导干部汲取我的教训。我作为局长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愿意接受法律公正的判决,我请求对我从轻处罚。[11:27:47]
- [审判长]:本案不当庭宣判,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休庭后交给法庭,本案宣判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现在休庭。[11:28:14]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次直播的支持。再会![11:29:48]
- [中国法院网]: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