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

被告方

原告方

庭审现场

陈晓东法官

原告

陈晓东法官

原告吴旭东

旁听现场

原告辩论

被告辩论

网络直播现场

宣判1

宣判2

宣判3

宣判4
4月28日14:0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庭审职高生状告母校北京市劲松职业高中出国留学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审理原告吴旭生诉被告北京市劲松职业高中留学合同纠纷一案。
    [14:01:29]
  • [主持人]:
    我先把案情简单介绍一下:原告吴旭升,男,21岁,2003年7月从北京市劲松职业高中毕业。原告吴旭升在起诉书中称:2002年7月,被告北京市劲松职业高中称其与德国某校有合作办学项目,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均可去德国留学,而且由学校负责办理去德国的一切手续。但事情的发展并不顺利,直至2004年5月,原告等19名同学仍未能去德学习。校方解释说,不能去德国的原因是因为与德国的该合作项目己被取消。对于原打算去德国的同学,被告表示由被告负责办理至奥地利学习,学习期为一年,其间学习时间为三个月,余下时间学生可以工作,收入至少为每月450欧元。但被告允诺2004年10月中旬即可让原告赴奥地利学习,而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仍未能兑现自己的诺言,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基于对被告――一个国家公立学校的信任,为了圆自己留学异国的梦想,在2002年至今长达三年多的时间一直陷于无尽的等待中,在此期间由于被告数次允诺很快就能出国了,致使原告一直不能像其他职高毕业生一样正常就业,丧失许多的就业机会。而被告的违法行为更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损失。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赔偿学费及各项损失8万余元。
    [14:02:10]
  • [主持人]:
    本次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担任本次庭审独任审理的审判员是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的陈晓东法官。
    [14:09:23]
  • [主持人]:
    趁庭审还未开始,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员陈晓东法官。
    [14:11:38]
  • [主持人]:
    陈晓东法官是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的审判长。他曾审理过多起疑难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双倍返还消费者购车款案、麦当劳顾客诉丢失财物要求赔偿案等。
    [14:15:26]
  • [主持人]:
    下面马上就要进入庭审了!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庭审当事人双方及审判人员情况;
    [14:17:47]
  • [主持人]:
    书记员:周维
    原告吴旭生,男,21岁,住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祈家庄村69号。
    委托代理人郭军,北京市鼎名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劲松职业高中,法定代表人贺士榕,校长。
    委托代理人孙秀卿,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玉莲,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7:55]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开始宣读庭审纪律及注意事项!
    [14:18:40]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向审判员报告当事人出庭情况。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14:19:45]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审理吴旭生诉被告北京劲松职业高中合同纠纷一案。(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程序。)
    [14:22:50]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审理吴旭生诉被告北京劲松职业高中合同纠纷一案。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 原被告]:
    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郭军]: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930欧元的学费。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9457.56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预期可得利益2700欧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4:30:31]
  • [原告代理人 郭军]: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的学生,于2003年7月毕业。2002年7被告称其与德国某学校有合作办学项目。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去德国留学。为了更好的深造于是原告放弃实习机会返回学校开始学习德语,至2003年7月,德方教师来到劲松脂膏经过考评最终确定原告等19名同学可赴德国学习。于是在在被告的安排下原告等19名同学开始办理体检出国护照为留学德国作真北但事情的发展并不顺利,至于2004年5月原告等19名同学仍未能去德国学习。到2004年8被告召开了一次家长会,高知原告与同学的家长10月中旬可以去奥地利,到至今未能成行。原告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不久措施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为学请求法院部分判决允许指出前列诉讼请求。
    [ 审判员]:
    你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的这个口头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14:36:12]
  • [原告代理人 郭军]:
    我们认为现有的证据包括被告表现的行为实际上被告是提供中介服务。按照合同法的按照可以界定为居间合同或举荐合同。我个人认为按照中介服务合同更直观一些。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 被告代理人 林玉莲]:
    答辩人认为吴学生的起诉理由与事实不符,答辩人的教学大纲就是培养餐饮等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学校,分配原则是择优推荐,不包分配。为了给学生多找些就业出路,多年来答辩人曾与德国、英国、奥地利等学校合作让学习资源报告强化外语到国外学习,培训专业知识,,答辩人上述工作从非向学习收取任何中介费用,完全是义务为学习服务,答辩人送学习出国的瘦削很复杂,困难种种,尤其是在女过9.11事件后,出国签证很难办。尽管困难多,答辩人为了约束的前途着想仍旧想方设法与国乐学习联系,答辩人经过多方联系,考察,与德国方达成初步意向并上报取教委领导。吴旭生等第一批19名,第二批的40多名学生自愿报名。答辩人在2002年624是与德国科隆饭店协会签订送学生如果培训的合同,及海相得到德国可中师长的支持,2002年9月16日至24答辩人赴德国分文,并会见了可科隆市副市长,答辩人回国后进行的德语班培训。强化德语。准备到德国培训。2003年7月8日至12日,德国科隆方面选出19人,吴旭生在其中,赴德国学生名单,安排学生赴德国后的酒店填写的放劳动合同,医疗保险申请并,在培训器件,劲松脂膏组织学生参观德国在北京板的学校等,2003年劲松脂膏开始辅导学生填写签证申请病表准备接到通知后送德国使馆。到赴德国签证一直没有办下来。答辩人为了尽快送学生到国外学习,答辩人于2005年3月15恩日答辩人带学生到奥地利使馆填写去奥地利各种表格在2005年3月15恩日之前,吴旭生向答辩人提出他不屈奥地利盲学员学习了,所以吴旭生未去奥地利试管办理出国签证。其余22名学生地签证已于同年3月21日去会。同年4月4恩日答辩人将带22名学生赴奥弟弟学校。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违约盲不是学校而是武学生自己,答辩人只是口头答应为学生义务联系如果学习机会别没有答应具体出国的时间因为出国的签证很南办,答辩人职能设法争取早日板成答辩人对外国试管外交政府移民对中国学生拖延之签证。吴旭生自己放弃出国机会所谓的损失是自己造成的责任职能由自己承担。
    [14:49:12]
  • [被告代理人 林玉莲]:
    我们认为是委托合同性质。委托方面是吴旭生,受托方是我们。委托我们替他联系出国培训的交流项目。
    [ 审判员]:
    被告方,你们和外方的项目你们送武学生或其他学生去外国学习是什么性质。是留学吗。
    [ 被告代理人 林玉莲]:
    不算留学。我们北京市的重点学校。我们跟奥地利的项目属于国际交流项目。
    [ 审判员]:
    学生出国学习算哪里的学生。
    [ 被告代理人 林玉莲]:
    我们的学生。因为对方也可以派他们的学生到我校学习。
    [14:52:41]
  • [审判员]:
    原告,你谈一下学校是怎么跟你们介绍去德国的情况的。
    [ 原告 吴旭生]:
    我们面临实习分配,校方跟我们说要组织一个去德国的项目,如果谁有兴趣参加可以参加,当时参加的人不多,大概就是说,走可是没有走了,当初定的是2003年9月,跟我们说德国会来人考试,跟我们说约定9月能到德国。后来小,要开一个集体家长恢复,消防说,德国方面不积极配合,消防就取消了合作关系。
    [ 审判员]:
    校方是怎么向你们介绍的。
    [ 原告 吴旭生]:
    就是去德国科隆,所在的学校,我们在那里的工作收入。学习的时间等。
    [ 审判员]:
    被告是这样吗。
    [ 被告]:
    是。他们是去实习不是工作。
    [14:56:45]
  • [审判员]:
    原告你如果愿意参加学习的话必须要接受被告的意见吗;
    [ 原告]:
    是。
    [ 审判员]:
    后来去奥地利也是这种情况。
    [ 被告]:
    是。
    [ 审判员]:
    被告方你们对原告所述的9000余元数额是否修改异议。
    [ 被告]:
    对真实性应该是没有什么异议。
    [14:59:32]
  • [审判员]:
    现在归纳一下法庭调查的重点,也就是说上面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劲松脂膏安排吴旭生去奥地利学习的性质是什么。双方均有居正责任。二是,上面是否约定吴旭生副零奥地例如学习的启程时间。这个原告富有居正责任,三是,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的依据,这个是由原告富有居正责任。现在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重点有无补充。
    [ 原告]:
    我对法官人为地,关于第二项居正责任有异议。这不符合最高法院证据规则,这个居正责任是由被告来承担的。
    [15:03:4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质证。
    [ 原告]:
    我们的证据就是原告为这些行为发生的费用的证据。我认为性质应该按照中介服务参照居间合同的条款进行。第一,在整个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行为中,北国是提前和另外一个单位或者是另外一个当事人签订了一个合同,要原告参加。我们认为这个合同的性质应该为中介服务合同。关于此点我强调一下,被告在法庭答辩的时候提到的委托合同,我们不能认可,因为,第一委托合同要有委托方,在本案中,严格的说,被告同时又为德国方又受奥方服务。他制定后帐户让原告汇款,如果按照委托合同的条款认定,这属于双方委托,这会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的。所以不符合委托合同的要件。
    [ 审判员]:
    你认为你们的中介服务合同有效吗?
    [ 原告]:
    有效。
    [15:09:05]
  • [审判员]:
    就调查重点举证。
    [ 被告]:
    没有。我们有补充陈述。我们认为不是中介合同,这不符合中介合同的概念。我们认为这是委托合同。原告说了,如果是受托人,代理双方既是中方又是外方这样必然要损害一方利益,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比如,合同法的行纪合同。这样的合同在我国实践中也是有很多案例的。比如专项进出口汽车,这都是由国家制定的进出口机构作的,这是不能损害一放利益的。我认为原告说的说法是不当的。我们认为这个合同就是一个委托合同。因为校方代表学生与外方联系,虽然是学校和外方签订的协议,但是,询问过学生,是否愿意去,这符合合同法124条、397条等规定。
    [ 被告]:
    我们基本上为学生提供多条途径,我们的学生全去五星级酒店,基于此点,我们就联系了多所国外的酒店,我们只是交流,是中介行为。我们也没有收费。
    [15:14:21]
  • [审判员]:
    原告你认可被告所陈述的他们和德国和奥地利这种交流的项目吗?
    [ 原告]:
    如果是属实的话我们是认可的。但我们发现这里有不实的东西。
    [ 审判员]:
    和你一起报名去奥地利的其他学生现在去了吗?
    [ 原告]:
    去了,22人去了,是我提出诉讼的4月份去的。我认为交流是可以的,但应该是派在校生去交流,非在校生是不能去交流的。
    [ 审判员]:
    被告方,吴旭生报告参加这个项目的时候是在校生吗。
    [ 被告]:
    是在校生。他毕业是2003年7月。
    [15:18:52]
  • [被告]:
    我认为他2004年参加我这个项目,也可以算我校的在校生,因为他这个项目曾经中断过,现在是顺延。
    [ 审判员]:
    交流期限是什么时候。
    [ 被告]:
    现在学生去前三个月是学习,后几个月是实习。全程都在奥地利,由学院负责推荐他们到企业实习。
    [15:20:49]
  • [原告代理人]:
    有,我问一下被告,这个活动属于交流,在经本人调查,对毕业学生是不可以交流的,学校是否给对方缴纳费用。
    [ 被告]:
    不给,对方也不给。
    [ 原告代理人]:
    既然是交流肯定是商务的。奥地利方面进行交流的话他们的学生也不缴纳费用。
    [ 被告]:
    不交纳费用。
    [ 审判员]:
    被告对这个调查重点对原告是否有问题?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双方对第二个调查重点进行举证、质证。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还向原告说出国日期。我们已有下列证据。在证据举证前,我们对举证作一个整体说明。就是说,因为这个合同过程是从2002年7月开始的一直延续至今,在这期间,具体到2004年5月,学校第一个合作项目就流产。之后是去奥地利项目,2004年8月,经过在被告的安排下,原告向奥地利付学费3930欧元,应当也收取了他的汇费单据,这是第一个证据。这是原告向奥地利方面汇款凭证的证据。这汇款时间是2004年8月30日。这个举证要证明被告最终的出国时间。我们要说明,在整个过程都是被告安排的,原告是不能选择的。第二份是北京市门诊费专用收据,体检费用收据。这个时间是2004年8月16日。去体检。费用金额是1153.9元。还有公证的时间。
    [15:28:33]
  • [原告代理人]:
    是在2004年6月完成。办理护照的时间是2003年7月。这是当时去德国的时间。还有一个外交部认证收据发票。时间是2004年8月25日。还有外事综合服务中心开局的代办费、发票。时间是2004年8月25日。还有一个签证费,时间是2004年的8月16日的。还有一个2004年的8月12日的单据是检疫费。其他就没有了,这些单据我说明,第一整个时间基本上是在被告称去德国去不成要求去奥地利的时候所准备的票据,时间基本是在八月底完成的,但没有书面记载。从事实上和习惯上,对时间上举证我们已经完毕。
    [15:32:17]
  • [原告代理人]:
    这些证据证明原告在八月底以前就完成了所有准备事项。因为上面当事人拿不出证据。按照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应该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 审判员]:
    被告你们看一下原告提供的证据。
    [15:34:08]
  • [主持人]:
    被告正在进行查看证据内容。准备发表质证意见。
    [15:35:35]
  • [被告]:
    这些单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个单据只能证明他为自己出国支付各种费用的凭证,不能证明其他问题。刚才原告想证明什么,他要证明被告承诺他2004年10月能出国,如果被告违约。但是原告没有举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承诺原告2004年10出国。具体如果的时间,这是大家都明白的,也是惯例,如果的时间,任何人无法确定,这是要由国外的签证定,所以学校不可能承诺在2004年10月出国。对证据没有质证意见了。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供。
    [ 原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就第二个调查重点提出几个问题。被告,去奥地利最早的时间你告知原告是什么时间。
    [ 被告]:
    我们当时跟学生讲是预计10月份,我们按照计划实施是2004年10月,我们2004年5月告知学生包括原告有奥地利这个项目,我们介绍这个项目,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应该计划是在10月实施,就是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但有很多因素是无法控制的,比如签证的问题。我们也提醒在签证的当中,我们也可能遇到一些特殊的原因也可能因为签证的问题这个不是劲松职高也不是奥地利方面能够控制的,我们正常实施的计划是10月。
    [15:39:29]
  • [审判员]:
    原告刚才被告说跟你们讲预计2004年10月,但这是在没有以外的前提下,后面这句话被告是否向你们表述?
    [ 原告 吴旭生]:
    不完全是。校长说,去奥地利办理签证的时间应该是在半个月办理下来。然后当时学校开家长会的时候说10月中旬肯定能把我们送出去。
    [ 审判员]:
    被告说预计10月把你们送出国,前提是在不出以外的情况下,和签证顺利的情况下这个话是否跟你们讲过。
    [ 原告 吴旭生]:
    我记不清楚了。
    [ 审判员]:
    你明确一下到底被告是否说过这样的话。
    [ 原告 吴旭生]:
    没有说。肯定没有说。
    [15:42:54]
  • [审判员]:
    被告谈的两个前提,就是10月出国是在没有特殊情况以外和签证顺利的前提下做到。原告刚才不予认可。被告是否有证据证明。
    [ 被告]:
    我肯定是说过。我们介绍项目的时候肯定介绍过,我认为就是在全体老师和同学中讲过。除了我个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
    [ 被告代理人 孙秀卿]:
    我认为校长说的有道理,这符合常规,签证不是哪个人都能说了算的,这样的话按照常规是符合的客观情况的,是真实的。
    [ 审判员]:
    第二个问题双方是否有询问?
    [ 原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关于第三项问题原告谈一下。
    [ 原告]:
    我第二个问题提交的证据也作为第三个问题的证据提交。
    (被告看一下这些证据。)
    [ 被告]:
    我们对数额无异议,不同意给付。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你有一个五千的培训费你解释一下。
    [ 原告]:
    学德语的培训。学了一年多。包括学奥地利语的费用,我也学会了。
    [15:50:01]
  • [审判员]:
    第三个调查重点双方是否有问题发问。
    [ 原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你们已经将另外22名学生于今年4月送到奥地利,这22人是在校生吗。
    [ 被告]:
    这22名学生有一部分是二年级要升三年级的,有3个是跟原告一样拿到毕业证书学生。
    [ 审判员]:
    原告谈一下被告说的是否属实。
    [ 原告]:
    基本属实。
    [ 原告代理人]:
    当时第一批去德国也是19人吗。
    [ 被告]:
    不是,吴旭生是第二个班的学生。我认为现在去奥地利的19人大部分都在那里。
    [15:54:20]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不,补充一下,我跟被告谈过,他说过他不想去奥地利,我跟他说自己不参加也是自愿,我从来没有承诺什么时间能够出国。吴旭生说,不管什么时间能办理下来,我也不去了。吴旭生说要求我一个月把交给奥地利的费用拿回来。
    [ 审判员]:
    这个项目耽搁了一段时间,原告是否催促过你们。
    [ 被告]:
    家长有的时候也打过电话询问过,但我没有接待过原告。我可以问一下办公室的老师。我不能确认。有家长打过电话但不知道是不是原告。
    [15:57:40]
  • [主持人]:
    下面将进行法庭辩论。
    [15:58:4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言。
    [ 原告代理人]:
    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中介服务性质的合同,与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是口头约定合同。被告承诺在2003年安排原告去德国交流学习,在2003年的时候被告没有实现承诺,一直拖到2004年5月,后来被告单方宣布放弃德国安排,改去奥地利交流。
    [16:00:09]
  • [原告代理人]:
    这个合同被告处在主导地位,在这个基础上要求原告按照他的安排去完成一些较非等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要求安排于2004年的8月,具体是在5月开完家长会后给奥地利汇款。包括各种费用一共9000多元。非常遗憾,原告一直没有去奥地利,没有实现出国留学的目的。我们认为被告充当了一个中介的角色,被告答辩称没有收费,他跟第三方有交流,我们认为他是可以获得利润的。另外,关于被告的资质,合同签订前面,原告是一个学生,他无法辨别学校的资质。但这个资质是非常重要的。
    [16:03:22]
  • [原告代理人]:
    就是被告安排出国留学的这种中介服务。还有一个就是提供对外交流。我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在被告出示的证据中,被告提供交流学生是不需要副非的,这个是由企业或机构承担,这个过程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披露或者报告整个过程应该怎样安排。而且一开始提供了的为期一年德学习,后来被告说变成了6个月。高在整个过程中没有非常严格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在2002年7月开始,到现在,被告这种随意性,已经损害了这个原告受教育的权利,三是主要表现在双方约定了2004年10月出国,但被告没有完成这个约定。这是被告违约的表现。三是赔偿的依据。在合同过程中,原告为此指出了3900多元的费用,另外还有9000多元的费用。此外还有一个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损失,将近三年的时间,原告没有事情作,这个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16:08:39]
  • [原告代理人]:
    第四点,就是关于庭审争议的意见。首先关于合同了履行期限,2004年的10月被告也承认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是可以安排出国的。,但是他并没有举证证明明确表述过这句话。按照证据规则,这个是由被告举证的。机遇以上的事实和理由我们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接触合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谈一下辩论意见。
    [16:12:56]
  • [被告代理人 孙秀卿]:
    我们认为双方的口头协议性质应当根据合同法124条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案的事实与合同法分则21长的规定相类似,可以适用合同法396条,397条被告将对外联系的情况如是告知了原告符合合同法401条的规定被告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定合同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合同法406条规定,武昌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民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被告是无偿受托人,且原告未出国是由原告自己造成的,与被告无关。本案双方的口头协议不是中介合同。原告的赔偿要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3900多欧元应当由奥地利方面退还学校可以代原告索要,这已经由校长带回。以上的各种费用是由原告放弃出国造成的,应当由原告自负。被告已经履行了口头协议。
    [16:17:25]
  • [被告代理人 孙秀卿]:
    原告代理人讲,这是劳务输出,我们认为原告理解不正确,首先学校是培养学习的单位不可能搞劳务输出,这种要由国家专门单位实施的。
    [ 被告 林玉莲]:
    原告在庭审中问的问题,原告推断被告收奥地利的费用是没有根据的,另外,原告外支付各种费用的单据的时间来推断被告承诺2004年10月中旬,原告可以出国这种推断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这是推断在法庭上是不能认定的另一点,原告说被告违约没有证据,原告在本案中只提提交乐观各种单据,没有其他证据所以违约诉称不能成立。且被告经过努力,已经将22名学生送往奥地利学习,被告没有前往是因为其自己放弃。三原告在庭审中谈到的,没有资质被告是中介,这些都是空口无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提交证据充分证明被告没有过错。过错在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原告,你刚才提到交流资质的问题。现在问你一个问题,你到底认为合同是否有效。
    [ 原告]:
    有效。
    [ 审判员]:
    现在进行第二论法庭辩论。
    [16:24:50]
  • [原告]:
    从权利义务角度,原告为此指出了费用,被告没有送被告出国所以被告构成了违约。我们强调一下,我们认为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证据也是非常确凿,如果被告有些证据应当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16:28:48]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第二轮辩论。
    [ 被告 林玉莲]:
    被告称有约定2004年10月送原告出国,这种辩称是没有依据的,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另外,原告交纳的费用比如学习费用,原告已经实际学习了,而且也学会了。就这些。
    [ 审判员]:
    辩论结束,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 原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由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所以本案不再调解。休庭30分钟,本院决定是否当庭宣判。
    [16:31:23]
  • [主持人]:
    现在由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现在要休庭三十分钟。
    [16:31:33]
  • [主持人]:
    下面我们借休庭的时间,我们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进行一个简要的介绍。
    [16:35:00]
  • [主持人]:
    朝阳区法院是全国基层法院中审判任务最重的法院。我院收案数量连续多年以每年约4000件的速度增长。2004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6112件。面对如此严峻的审判形势,法院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变压力为动力,化困难为机遇,年结案43456件,人均结案位居全国法院系统首位。
    [16:37:45]
  • [主持人]:
    与此同时,朝阳法院还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以及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案件。通过审理这些案件,不仅提高了司法水平,也提升了法院在社会公众的形象。
    [16:42:44]
  • [主持人]:
    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朝阳区法院自觉抓住司法工作迅速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积极稳步推进司法改革,收到了良好成效。
    [16:46:03]
  • [书记员]:
    本院继续开庭,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全体坐下。现在继续开庭。原告吴旭生与劲松职业高中出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在进行宣判,请双方当事人起立。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
    [17:23:10]
  • [审判员]:
    吴旭生的参加的这种活动有留学性质,本案中为无名合同,可定性为出国合同。本院对合同的有效性不持异议。
    [17:25:29]
  • [审判员]: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吴旭生与劲松职业高中签订的出国培训合同;二、劲松职业高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3930欧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57.56元,驳回原告吴旭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17:28:52]
  • [主持人]:
    现在休庭了!本案审理到此结束!各位网友再见!
    [17:29:44]
  • [中国法院网]: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7: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