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旁听席上的新闻记者

合议庭

审判长

原告

被告

法庭向被告出示证物

直播现场
6月7日13:0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无责受伤“宝马”状告全责行人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们又来到了海淀法院,五天前,我们刚刚在这里直播了一起行政案的审理情况,经常关注我们直播的网友可能还有印象。
    [12:57:25]
  • [主持人]:
    今天我们选择的这起案件,是一起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民事官司。原告北京成伟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0月29日,其公司司机林科驾驶公司的宝马牌小客车在海淀区紫竹院路华澳中心门前由东向西行驶。适有被告人刘银锁由北向南步行进入机动车道,导致车前部右侧与被告刘银锁接触,小客车损坏。其为此支付修车费用共计19731元。
    [12:58:27]
  • [主持人]:
    2004年11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因被告刘银锁步行在机动车道外与其同事常某嬉闹过程中进入机动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故被告刘银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其向被告刘银锁要求赔偿,却被予以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银锁赔偿修车费19731元。
    [13:00:42]
  • [主持人]:
    “行人子夜机动车道上打闹被撞,‘宝马’车受损索赔修车费”。新交通法出台后,类似的一些案件开始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今天的这起案件究竟具体情况如何,稍后的直播我们将带给您详细的内容。
    [13:01:54]
  • [主持人]:
    海淀法院是全国模范法院,在上次的直播中我们对海淀法院的情况向网友做了介绍。今天审理这起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王婷和审判员韩毅强、曹力。
    [13:12:21]
  • [主持人]:
    审判长王婷,女,1991年7月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同年9月分配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法庭工作。1995年5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1999年4月到民二庭工作至今。2002年7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99年被评为院廉政先进个人。2001年、2002年因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2001年度因结案数名列前茅曾荣获院长奖励基金。2002年还被海淀区妇联及工会评为“三、八”红旗手,被海淀区政法委员会评为政法系统先进个人。2005年6月获法律硕士学位。
    [13:12:39]
  • [主持人]: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是海淀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离婚、赡养、抚养、借贷、买卖、租赁、赔偿等各类型常规民事案件的部门,荣立集体一等功,年审结案件量近万件,结案率达到全院民事案件的70%。
    [13:13:01]
  • [主持人]:
    今天和我一起向大家做现场直播的仍然是北京法院网记者赵岩,担任直播记录的是海淀法院书记员刘慧芳。
    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共同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13:13:20]
  • [书记员]:
    传双方当事人及通知委托代理人到庭。(将传票及出庭通知交法警)
    (代理人进庭后)请双方委托代理人就坐。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二、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未经过法庭准许,不得随意走动或者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言提问,如对庭审有疑问,可在庭审后提出;
    五、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3:13:41]
  • (审判长及审判人员进入法庭)
    [ 审判长]:
    请坐。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的自然情况、委托代理人的情况、被告的自然情况、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13:14:51]
  • [原告]:
    北京成伟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刘爱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晨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13:15:35]
  • [被告]:
    刘银锁,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镇西乜木歹村。
    委托代理人邓和平,北京市纾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13:17:23]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3:17:32]
  • [原告]:
    没有异议
    [13:17:38]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13:17:51]
  • [审判长]: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及其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3:18:24]
  •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成伟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银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述案件由本院审判员王婷(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韩毅强、审判员曹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徐立平担任法庭记录。
    [13:18:59]
  • [审判长]:
    现在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有辨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提出反诉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13:19:1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包括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
    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方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被告方听清楚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13:20:1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被告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13:20:3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状。
    [13:20:56]
  • [原告]:
    2004年10月29日0时45分,在海淀区紫竹院路华澳中心门前,原告公司的司机林科驾驶小型客车(京GQ6711)由东向西行驶,适有刘银锁由北向南步行进入机动车道,林科所驾车前部右侧与刘银锁接触,致使刘银锁受伤,小客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于2004年11月7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银锁步行在机动车道外与其同事嬉闹过程中进入机动车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第2项,即“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刘银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其修理费合计为19 731元。原告已将车辆进行维修,支出了修理费19 731元。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1973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13:21:26]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刘银锁进行答辩。
    [13:21:44]
  • [被告]: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交通事故案,适用于国家交通安全法,根据原告讲的赔偿修车费的问题,本案的被告已经向海淀法院提出诉讼,把保险公司和原告及交通事故肇事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我请求法庭并案审理。同时根据道路安全法第4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失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车驾驶人员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应当减少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13:23:50]
  • [审判长]:
    你对原告的诉讼有何意见?
    [13:25:11]
  • [被告]:
    原告肇事司机在承认驾驶速度是90到100公里。根据北京市规定在三环辅路的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原告司机超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从发生事故到庭前,经过现场勘察,还有40余米,说明肇事司机并没有采取措施。因此被告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的认定书是有问题的,请求法庭重新鉴定。
    [13:25:45]
  • [审判长]:
    你对原告主张的修车费数额有异议吗?
    [ 被告]:
    没有。
    [13:25:57]
  • [审判长]:
    开庭前,合议庭阅读了本案卷宗,刚才又听取了原、被告的起诉和答辩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无争议的主要事实为2004年10月29日0时45分,在海淀区紫竹院路华澳中心门前,原告公司的司机林科驾驶小型客车(京GQ6711)由东向西行驶,适有刘银锁由北向南步行进入机动车道,林科所驾车前部右侧与刘银锁接触,致使刘银锁受伤,小客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于2004年11月7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银锁步行在机动车道外与其同事嬉闹过程中进入机动车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第2项,即“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刘银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其修理费合计为19 731元。原告已将车辆进行维修,支出了修理费19 731元。双方现存有争议的主要事实为:被告对于原告车辆的修理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原、被告双方对刚才合议庭就双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否同意?
    [13:26:45]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但是请求法庭并案处理。
    [13:27:11]
  • [审判长]:
    这个现在可以回答你,你所说的问题,已经由本院交通法庭审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同意合并审理。
    [13:27:46]
  • [审判长]:
    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按照交换证据的顺序依次进行举证、质证。现在原告出示支持你方主张的证据。
    [13:28:15]
  • [原告]:
    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案经过交通队认定,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证据2、华泰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单,证明我们的车辆依法上了保险,是合格上路的。
    证据3、华泰保险有限公司的车辆定损单,证明我们公司为了修车支付的款项一共是19731元。
    [13:28:38]
  • [审判长]:
    原告方,把你所有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13:29:55]
  • [审判长]:
    被告方看一下证据。
    (被告看证据)
    [ 审判长]:
    被告方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对证据1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认定事实有异议,另外两份证据没有意见。
    [13:30:4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出示证据。
    [13:31:01]
  • [被告]:
    证据1是出示肇事司机的询问笔录。
    证据2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证据3是诉讼费收据,证明我们已经起诉。
    [13:32:46]
  • [审判长]:
    向法庭提交。(原告看证据。)
    [13:33:10]
  • [审判长]:
    原告发表意见。
    [13:33:40]
  • [原告]:
    认为证据1中的陈述效力不同于交通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书是依据科学手段确认的。所以认为应采信交通队的认定书。认为证据2、对真实性没有问题,但由此可以认定交通事故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合法有效的。
    证据3、是刘银锁起诉保险公司和我们,认为和本案无关。
    [13:34:13]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3:34:37]
  • [审判长]:
    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合议庭确定有效,双方有异议的证据,经合议庭合议后认定其效力。鉴于开庭前已给双方指定了举证期限,法庭将不再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3:34:5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辩论意见。
    [13:35:32]
  • [原告]:
    第一,根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书中,已经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此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忽略了一个问题,本案起诉的原因是车损,不包括在76条三种类型之中。所以由于机动车发生车损,而且原因是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又经过交通部门认定,所以根据上述理由,被告刘银锁应该赔偿我们的修车款。
    [13:36:03]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陈述辩论意见?
    [13:37:23]
  • [被告]:
    被告方认为海淀公安交通支队交通责任认定书是不准确的,因为肇事司机说是90到100公里,当时交通局没有对这个数字进行最终的鉴定,这已经严重超速。所以责任认定是有问题的。对于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从46条讲,里面包含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因此被告认为都在第三种责任险中。
    [13:37:41]
  • [审判长]:
    原告方有无补充意见?如有补充可以继续陈述,限时2分钟。
    [13:38:00]
  • [原告]:
    补充一点,在本案立案之后我方起诉损害赔偿,经过保险公司受理已经代位赔偿。我们现在是替保险公司履行第三人追偿权。
    [13:38:18]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补充意见?如有补充可以继续陈述,限时2分钟。
    [13:38:26]
  • [被告]:
    原告方说代位要求,但没有相关证据。
    [13:38:4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3:40:00]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因为我们刚才说是代替保险公司履行追偿义务,我们现在没有保险公司授权调解。
    [13:40:19]
  • [审判长]:
    鉴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宣布休庭。(敲法锤)
    [13:40:39]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全体起立)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3:40:58]
  • [书记员]:
    请坐,旁听人员可以退庭。
    [13:41:1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法庭已经宣布休庭,这起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让我们共同关注着最后的结果。宣判结果我们会在《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的新闻栏目中及时进行报道,敬请大家关注。
    [13:43:0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在海淀法院的直播就到这里。
    [13:43:29]
  • [主持人]:
    参加我们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海淀法院毛金柯、沈李平,海淀法院的李东民、史艳秋、范静对我们的直播给予了大力帮助,在这里,向他们表示感谢!感谢刘慧芳的辛勤工作!
    [13:48:04]
  • [主持人]:
    感谢中国法院网!
    感谢广大网友关注我们的庭审直播。再见!
    [13:48:21]
  • [中国法院网]: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3:51:53]